XX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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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是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

为了严格课程管理,加强教学,促进研究生优良学风建设,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制定《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一、课程设置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非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课应基本稳定。

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等须由所属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

学分计算方法为: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

学位课程原则上每门2学分,非学位课程1-2学分。

二、课程组织与管理每学期第十周前后,由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落实下学期本学院教学执行计划,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审核确认后,编写下学期的课程目录。

遇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开出课程或需要更换任课教师,须由开课单位写明原因,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未列入培养方案而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为新开课程,其内容应能反映学科最新成果和发展前沿。

开设新课应填写《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学院对授课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列入下一学期的开课目录。

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的分班与上课安排由研究生院会同开课学院负责;其他课程由开课学院负责。

研究生课程每学期分上、下两段安排:上段为1至11周,下段为12至21周。

课程安排一般应集中在一个阶段内完成。

非学位课如学生选课人数少于5人时,应延期至下一个学期,下一个学期当该课程的选课人数达到规定数量方可开课;连续两年无人选修或不能开出的课程,则取消该课程,以后若需开设按新开课程办理。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管理、检查、评估工作由学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对课程教学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

学期末学院应提交教学检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应材料。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文件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文件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二 O 一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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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承诺与成果使用授权
本人及小组所有成员自愿申报“大连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 项目”,认可所填写的《大连工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申报书》(以 下简称《申报书》)为有约束力的协议,并承诺对所填写的《申报书》所涉及各项内 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在建设工作中,接受大连工业大学以及所 在学院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4:
色和案例情景;使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老师与学生,
10
教学形式 学生与学生之间充分互动,通过互动交流增强了教学
效果
5:
板书或课件版面清晰,重点突出;授课表达生动流畅,
10
授课技巧 富有热情;课堂气氛活跃,学习效率高
案例叙述清晰,背景介绍详实;选材恰当,组织合理,
6:
结构严谨;理论分析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备注
教材名称
项目组成员教材编写情况
字数 出版时间
出版社
获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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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依据
1.项目建设的意义;国内外建设概况、发展趋势;应用前景; 2.前期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授课程中的案例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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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方案
拟建设的相关案例内容;建设思路,包括:案例库组建思路,案例研制总体思路、研制数 量;建设的进度安排;预期成果与形式。
研究生学院 二O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 案例库 建设 研究生学院
2018 年 5 月 14 日印发
3
附件一:
大连工业大学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案例库建设项目
申报书
案 例 库 名 称: 专 业 类 别: 专 业 领 域: 所 在 学 院: 申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电 子 邮 箱: 申 报 日 期: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学位[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在学位授予、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特制订《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ОО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学科目录)在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中的指导作用,规范学科专业的设置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目录适用于学士、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

第三条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称为“专业类”,下同)和二级学科(本科专业目录中为“专业”,下同)三级。

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二级学科是学位授予单位实施人才培养的参考依据。

第四条学科目录实行分层管理,采取规定性与自主性相结合、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第五条学科门类是对具有一定关联学科的归类。

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

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

学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管理工作, 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管理, 维护学位授予秩序, 提高学位授予的整体水平, 根据《学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学位授予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三条学位管理是学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学生必须依法参加学位授予, 经专门答辩后取得相应学位。

学位管理工作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四条学位管理应坚持“严谨、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以质量为核心, 以服务为宗旨, 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

第五条学校学位管理规定需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完善, 并根据国家和学校学位管理的政策及时调整。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申请毕业生应当符合《研究生学业教育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才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学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须在研究生教育系列课程中取得基本及格成绩。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完成博士教育, 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学分, 完成学术论文, 进行学位答辩, 符合学术评定标准方可获得学位。

第八条本科生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计划, 各门课程及格, 合格后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位授予应符合本人申请, 院系备案, 教务处审核, 研究生院复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流程。

第十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学位答辩第十一条学位答辩分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学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 由导师组织学位答辩, 通过后方可获得学位。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后, 学位答辩应组织具有相应学术水平的专门评审组, 评审组根据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论文的水平, 进行学位答辩。

第十四条学术论文答辩要公开透明, 学术评审委员会应公平公正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 不能有任何人为干扰。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应当认真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不能轻易通过, 也不能乱批意见。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三版)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院2009年3月前言专业学位是我国重要的学位类型,主要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专业人才,每一种专业学位均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

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于2000年开始招收农业推广硕士和工程硕士,于2005年开始招收风景园林硕士,现在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上千人。

为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研究生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制订了若干管理规章制度,涉及招生、培养、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多项内容,并汇编成册。

随着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研究生院在加强交流,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现汇编成第三版,望各学院和研究生严格执行。

注:研究生院有关专业学位的规章制度、材料请在或下“专业学位”栏目浏览和下载,有关专业学位的新闻动态、通知请在该网址“专业学位动态”栏目浏览。

目录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1)北京林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教育指导专家小组 (5)北京林业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和教育指导专家小组 (6)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人员职责 (7)北京林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研究中心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9)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工作流程 (11)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的规定 (13)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评卷要求 (15)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复试及录取的规定 (16)北京林业大学农业推广(林业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17)农业推广(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0)农业推广(农业信息化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3)农业推广(食品加工与安全领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6)北京林业大学林业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9)北京林业大学机械工程领域工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33)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36)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程表 (39)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 (40)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规定 (42)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科学道德规范 (44)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45)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46)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工作规定 (50)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材料 (53)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到须知 (55)北京林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规定,我校于2000年开始招收农业推广硕士和工程硕士,于2005年开始招收风景园林硕士。

研究生教育规范与管理制度

研究生教育规范与管理制度

研究生教育规范与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研究生教育的规范与管理,确保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包含导师、研究生和教务部门等。

第二章研究生培养计划和学业管理第三条研究生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的基本依据,由导师和研究生共同订立并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后,必需依照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不得随便转变课题或研究方向。

如需更改,必需经过导师的同意,并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五条研究生学位课程由学院开设,研究生必需修满规定的学分才略毕业。

学生可以依据个人情况向学院申请修读跨专业课程,但必需经过导师和学院的审核批准。

第六条研究生必需定时参加学院和导师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和研究生教育培训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沙龙和学术会议等。

第三章导师与学生关系管理第七条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引导者,应具备较高的学术素养和职业道德,对研究生负有直接的教育、引导和监督职责。

第八条导师应保障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工作权益,对研究生进行定期的学术引导和研究进展评估,及时解决研究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导师不得随便更换研究生的课题或研究方向,如需更改,必需经过研究生的同意,并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十条研究生有权选择合适的导师,但必需经过学院的审核批准。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导师,必需经过学院的同意,并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必需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关系,导师应及时回复研究生咨询和需求,并予以适当的引导和帮忙。

第四章学术道德与诚信管理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诚实、严谨开展科研工作,不得有抄袭、剽窃、重复发表等行为。

对于有违学术道德的行为,学院将严厉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需依照导师的要求完成课题研究,不得私自窜改研究数据和结果,如有虚假、不实之处,必需及时矫正并向导师和学院报告。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需认真阅读并了解学院和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遵守试验室管理规定,确保科研工作的安全和规范进行。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的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学习效果和科研能力,确保研究生教育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的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遵循学术道德,努力学习,认真做好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配合学校的工作。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重视和加强对研究生成长的关怀和帮助,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术规范,独立完成治学任务,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不得伪造数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研究生学术写作和论文写作习惯的教育,监督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不能代笔抄袭。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学术交流,服从导师指导,争取早日完成学业。

第二章研究生的招生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法招收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并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

第十条研究生须具备相关的学士学位,符合学校的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核通过后才能被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严格实施录取政策,确保录取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研究生入学后应当签订《研究生入学教育管理协议书》,明确学业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研究生的学习管理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导师指导的方向和计划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研究生须定期参加学术进展汇报会,汇报研究进展,接受导师指导。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对研究生成绩、学术研究和论文撰写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研究生完成学业后,应当按时提交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答辩。

第十八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质量进行审核,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四章研究生的管理第十九条研究生须向学校和导师定期报告学习、研究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条研究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兰州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三)坚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五)坚持依法治校,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八条复试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研究生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二)研究生学籍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向学校申请补办;(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3篇)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保障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的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坚持质量为本,注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坚持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

(五)坚持开放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学历教育管理第四条学历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教育,包括本科教育、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

第五条学历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学历教育应当设置专业,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学位授予制度,学位授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学术标准,确保学位质量。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尊重学术自由。

第十条学历教育应当实行毕业证书制度,毕业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学位教育管理第十一条学位教育是指在我国境内高等学校实施的研究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位教育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批准的办学许可证。

(二)具有合格的教师队伍。

(三)具有符合培养目标的教育资源。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位教育应当实行学分制,学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学位教育应当设置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研究生手册)2017年版2017年12月前言为加强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我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编印本《简明手册》。

《简明手册》主要编入我校制订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条例和规定,涉及到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授予、奖助评定、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希望同学们经常阅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

各项条例和规定的最新修订情况以及《简明手册》未编入内容,请师生们关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与信息平台等。

研究生院2017年12月目录第一部分学籍与教学管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 (1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 (12)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证、研究生证和校徽管理规定 (1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15)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2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与学位工作规定 (31)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41)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制(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49)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58)上海外国语大学停课、调课规定 (79)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 (80)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公共教室管理规定 (8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84)上海外国语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88)第二部分国际交流与资助上海外国语大学全日制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试行) (91)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94)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项目管理规定 (99)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10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海外交流基金管理条例(试行) (107)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际学术会议参会资助暂行实施办法 (111)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境)外访学资助实施办法 (114)上海外国语大学“导师学术引领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120)第三部分学位授予与要求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实施办法 (128)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 (13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137)上海外国语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140)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144)第四部分校纪校规与申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5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警戒通知单”实施细则 (161)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16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 (168)第五部分奖学助学与评优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办法 (17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76)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180)上海外国语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182)上海外国语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186)上海外国语大学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团)集体评选细则 (192)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实施办法 (192)第六部分其他管理与服务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缴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194)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缴纳及学生补贴发放办法 (195)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196)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研究生公寓(宿舍)管理细则 (201)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虹口) (206)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违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8)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210)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211)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上外研…201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南方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2016年6月22日第六次研究生院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课程学习是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培养、成长中具有全面、综合和基础性作用。

重视课程学习,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质量,完善课程管理,更好地发挥课程学习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课程建设第一条开课单位(包括培养单位、公共基础课部、语言中心等)须重视研究生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课程建设坚持以培养目标为准绳,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创新力培养为重点,以科研道德建设为保障。

硕、博阶段课程纵向贯通、衔接。

打破学科间壁垒,不同学科之间课程可开放、互选,也可根据需要合作开设课程;鼓励一级学科开设交叉领域课程。

第二条开课单位应提供丰富、优质的课程资源以及灵活科学设计的课程类型,增加研究方法类、科研道德类、研讨类和实践类等课程。

增加开设短而精的课程和模块化课程。

探索将在线开放等形式的课程纳入课程体系。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教学内容应注重前沿引领和方法传授,加强方法论学习和训练,教学方式应体现研究生的主体地位,鼓励任课教师进行团队授课,促进研究生、教师之间良性互动,提升研究生自主学习能力。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为人师表,具有知名大学博士学位,且学术成果斐然。

部分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的高级技术专家和高级管理专家讲授。

聘任校外教职或专业人员参与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相关开课单位应提供拟聘校外教师简历和教学经历,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应超过2门。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大纲规定的教学时数等完成教学任务。

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实地调查、实验等多种教学形式,可以安排部分自学内容进行灵活教学。

对外经贸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档归档情况自查表

对外经贸大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档归档情况自查表

教材 与大 纲 考试 与成 绩
1. 每学期课程教材或参考书目一览表 2. 每学期授课大纲提交及期末考核情况一览表 3. 课程教学大纲(按学期汇总) 1. 期末论文及考试试卷(论文成绩评阅表、试卷
卷头按照统一要求) 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试卷 、
2. 考试安排表及巡视记录(按学期汇总) 3. 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按学期汇总) 1. 历年学位论文一览表
研究 生管 理
2. 学生注册及学籍异动情况 3. 学生研究方向、选导师情况 4.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学术报告记载表、
毕业资格审核表
1. 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 生教 学管 理
2. 有关培养方案、课程调整的请示或说明 3. 教学任务征求意见稿、教学任务安排及课表 4. 教学秩序检查记录、院系领导听课记录 5. 学生座谈会记录及教学评估结果 6. 学位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会议记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档归档情况自查表
学院: 归 档 内 容 年 自查情况 已归档 有,但未归档 无 月 日
1. 学校下发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文件
校发 文件 学院 文件 教师 管理
2. 研究生部下发的文件或重要通知 3. 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与文件汇编 1. 本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 2. 研究生导师、教师、教学秘书岗位职责 1. 研究生教学师资队伍和导师情况 2. 研究生教师教学工作量 1. 历年研究生名册(分硕士、博士)
学位 论文
2. 论文申请报告提交情况 3. 论文评阅及答辩专家库 1. 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研究论文
教育 研究
2. 有关研究生教学的探索与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学位〔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强化质量监控与检查,促进学位授予单位规范管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保证和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切日益增强,但部分学位授予单位仍存在培养条件建设滞后、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格、导师责任不明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弱化、学术道德教育缺失等问题。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目标,维护公平,提高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研究生教育,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现就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研究生教育教学全过程。

高校研究生管理制度范本

高校研究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坚持以下原则:1. 德育为先,全面发展;2. 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培养质量;3. 严格管理,保障学生权益;4. 公平公正,激励创新。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研究生入学须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条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六条新生注册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 报到通知书;2. 身份证;3. 学历证明;4. 录取通知书;5. 其他学校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分为入学、在读、休学、复学、退学等环节。

第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第九条研究生休学、复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研究生毕业时,须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证书。

第四章课程学习与考核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应遵循以下原则:1. 系统性、针对性;2. 学术性与实践性相结合;3. 个性化与共性相结合。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论文、答辩等。

第十三条研究生应按时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五章实践教学与科研第十四条研究生实践教学应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等环节。

第十五条研究生科研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学术道德;2. 独立思考;3. 团队合作。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提升自身科研能力。

第六章奖学金与助学金第十七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研究生和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

第十八条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日常管理与纪律第十九条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1.doc

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1.doc

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1.doc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1湖南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汇编第一部分综合管理湖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名称及代码关于加强和改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南大学研究生奖助学实施办法湖南大学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湖南大学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办法湖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教学秘书工作条例湖南大学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办理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规定第二部分学位管理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湖南大学重点期刊目录湖南大学研究生发表科研论文署名的规定关于我校启用万方数据“相似性检测”的系统有说明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南大学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湖南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办法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图(双盲评阅)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图(免双盲评阅)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答辩流程图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湖南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第三部分培养管理湖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执行研究生学制的通知湖南大学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制定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补充通知湖南大学关于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湖南大学校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湖南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公派店铺研究生选派实施办法湖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资助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办法湖南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规定湖南大学考场规则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证管理办法湖南大学教室管理规则湖南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流程湖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流程湖南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流程湖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教务管理工作流程湖南大学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湖南大学研究生成绩查询与成绩异动审核表关于认真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照相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研究生工作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南大学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学杂费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困难补助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湖南大学研究生兼任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试行办法湖南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湖南大学学生维护校园秩序和建设文明校园的若干规定湖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湖南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部分综合管理湖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名称及代码一、博士学位授权学科1.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5个)0201理论经济学0202应用经济学0301法学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0502外国语言文学0602中国史0701数学0702物理学0703化学0714统计学0801力学0802机械工程0805材料科学与工程0808电气工程0811控制科学与工程081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3建筑学0814土木工程0817化学工程与技术0830环境科学与工程0833城乡规划学0835软件工程1201管理科学与工程1202工商管理1305设计学2.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27个)010102中国哲学020XX1政治经济学020XX2经济思想史020XX3经济史020XX4西方经济学020XX5世界经济020XX6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020201国民经济学020202区域经济学020203财政学020204金融学020205产业经济学020206国际贸易学020207劳动经济学020209数量经济学020210国防经济0202Z1金融工程030101法学理论030102法律史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4刑法学030505民商法学030106诉讼法学030107经济法学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30109国际法学030110军事法学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030502马克思主义民展史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030504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030505思想政治教育050201英语语言文学050202俄语语言文学050203法语语言文学050204德语语言文学050205日语语言文学050206印度语言文学050207西班牙语语言文学050208阿拉伯语语言文学050209欧洲语言文学05020XX亚非语言文学05020XX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60201史学理论及史学史060203历史地理学060204历史文献学060205专门史060206中国古代史060207中国近现代史060208世界史070101基础数学070102计算数学07010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070104应用数学070105运筹学与控制论070201理论物理070202粒子物理与原子物理070203原子与分子物理070204等离子体物理070205凝聚态物理070206声学070207光学070208无线电物理0702Z1纳米光电子学0702Z2微纳器件与集成070301无机化学070302分析化学070303有机化学070304物理化学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3Z1化学生物学0714统计学080101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080102固体力学080103流体力学080104工程力学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机械电子工程080203机械设计与理论080204车辆工程080501材料物理化学080502材料学080503材料加工工程080801电机与电器080802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080803高电压与绝缘技术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080805电工理论与新技术080902电路与系统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0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081103系统工程081104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081105导航、制导与控制081201计算机系统结构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0812Z1高性能计算0812Z2信息安全与保密技术99J1物联网工程99J2智能科学与技术大学学习报告范文3篇大学学习有着自己的特点,而且不同专业也有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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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文件汇编
第一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后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假期结束后两周仍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身体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但经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
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申请重新入学者,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单位。

(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道者;
(2)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者;
(3)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无法坚持学习者;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含推荐免试生)者;
(5)基于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6)有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报到并注册。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学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病假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

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和学校、个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照教学与社会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探索、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提产晚婚。

女研究生在学期间生育的,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以上医院证明。

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培养单位备查;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须由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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