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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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0•【字号】丽政办发[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日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二、售房原则(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困难为宗旨,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面向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每户符合条件的家庭限购一套。

(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按批次销售,根据每一批次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需求的人数等,制定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当某批次经济适用住房套数不能满足可购房对象需求时,残疾人、双职工失业、无住房(包括非住宅用房,下同)家庭优先,并通过随机摇号的办法产生本批次的购房资格。

三、销售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户口条件:具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一定年限的已婚家庭(含单身,下同)或年满35周岁的未婚者。

(二)住房条件:无住房或现住房低于规定的家庭或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在2000年7月19日后通过赠与、分家析产、继承、拆迁、买卖等方式发生房屋权属转移造成无住房或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的除外);未在丽水市范围内以行政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的方式建过私房,房屋拆迁中未享受过有土安置;未领过建房费或购房补贴。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和全省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在2014年排查摸清市区危旧住宅房屋底数、建立“一楼一档”的基础上,2016年前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总数60%治理改造;力争在2017年基本完成市区城镇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切实改善市区住宅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一)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以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单位,制定市区危险住宅房屋治理改造三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目标,治理方式及治理改造的土地、规划、财税、金融等政策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十三五”规划中,2016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二)组织市区“丙”类住宅房屋使用安全鉴定。

莲都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全面完成危旧房大排查中确定“丙”类住宅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工作。

1.通知告知。

所辖街道按照房屋所在地的“丙”类住宅房屋清单立即通知或者告知房屋业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2.指导服务。

根据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危旧房屋安全鉴定相关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5〕18号)中所附的入围鉴定机构名单、联系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并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4.01.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1.1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管辖
正文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对丽水市区域范围内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进行调整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下列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涉土地房屋征迁、农民异地搬迁等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
(二)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等案件。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原告)可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选择全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原告)不选择管辖法院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规定自2024年1月15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2日。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房屋拆迁土地补偿标准2023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一、2024年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9〕32号莲都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8日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市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办法。

丽水市市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原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再次被征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房屋补偿是指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由补偿人对被补偿人的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区农村村民(以下统称“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村民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民新建、扩建和改建住房的(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等规定。

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鼓励村民建造联建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四条丽水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附件1、附件2及丽水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除前款范围外村民建房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农用地转用报批、住房用地申请复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民政、农业、林业、水利、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3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2023年拆迁补偿明细最新标准出炉

不少朋友遇到拆迁,第一时间就遍寻拆迁补偿明细。

其实,全国各地每年的拆迁政策都会有相应的变化,有的拆迁项目只隔着一条街,补偿也不尽相同。

因为每个地区拆迁环境、经济、发展都不一样,所以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的补偿明细标准,需要结合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政策予以确定。

但不管怎么样,在具体的拆迁补偿中,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不得违反中央的“红头文件”。

大家可在一定标准里照镜子,一定程度明确自己是否权益受损。

0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依照规定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按照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照平方米进行计算。

主要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注:装饰装修费用,需要结合咱们实际的装修情况确定,可以和拆迁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则需要另行评估确定。

)2、搬迁补助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补偿,补偿安置方案中一般会给出具体的补偿标准,需符合当地物价实际。

3、安置补偿费对安置房建好之前,拆迁住户过渡期租房做出的补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要求满足最基本的住房需求。

一般是按照被拆迁人家中的人口数,每月予以补贴。

如果拆迁方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不予发放。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做出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主要针对于商用房给出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没有此项补偿。

5、奖励性补偿费是对于被拆迁人除其他应得补偿外,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主要用于让被拆迁人可以积极配合拆迁工作,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具体鼓励政策须参照当地政策。

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还会包含农民房屋内的相关设施、青苗补偿,树木蔬果等等。

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会一栏一栏详细给出,核算补偿费时,大家可按照实际情况对照补偿标准相加。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丽政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区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水阁、富岭等六个街道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供应给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无房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市区中等偏低收入以下常住非农户口家庭。

新就业人员,是指新毕业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在市区有稳定职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人员。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管理;公平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的方式。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市发改(价格)、监察、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劳社保、税务、经贸、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莲都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陈先明、成伟红、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先明、成伟红、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先明、成伟红、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19)浙11行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一峻李月群黄维【审理法官】邹一峻李月群黄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先明;成伟红;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当事人】陈先明成伟红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当事人-个人】陈先明成伟红【当事人-公司】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刘邦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邦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邦根【代理律所】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先明;成伟红【被告】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本院观点】两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部分条款内容无效及因合同无效请求赔偿。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两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部分条款内容无效及因合同无效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协议的签订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违法的情形。

拆迁赔偿公告(范本)

拆迁赔偿公告(范本)

拆迁赔偿公告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 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2022国家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市区(指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计划管控。

根据“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市区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未列入商住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制度,凡未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

(二)坚持规划先行。

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衔接。

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供应时必须严格土地供应标准,规范土地供应流程,交付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不动产权利及他项权利已注销),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
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

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本条第一款对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

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外,协议一般还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

补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
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本条第二款对征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处理情况作了规定。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拆迁赔偿款法律规定(3篇)

拆迁赔偿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成为了我国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问题。

拆迁赔偿款作为拆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切身利益。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拆迁赔偿款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拆迁赔偿款法律规定,以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拆迁赔偿款的概念拆迁赔偿款是指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

拆迁赔偿款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三、拆迁赔偿款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城乡规划实施给被征收人、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补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拆迁赔偿款的具体规定1.房屋补偿房屋补偿是拆迁赔偿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2)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搬迁费用包括搬家费、拆装费、运输费等。

临时安置费用包括临时租赁住房费用、临时居住补助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经营状况和补偿标准确定。

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政办发[2008]38号莲都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四日丽水市区江滨区块旧城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江滨区块旧城改造规划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以及农村村民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被拆迁后以国有土地安置再次被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市区旧城改造指挥部指导、协调江滨区块旧城改造工作,市、区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旧城改造拆迁工作。

丽水市旧城改造有限责任公司是江滨区块旧城改造的项目法人。

三、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为拆迁安置的依据(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房屋转让、交换、改(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典当等;(三)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征地预公告应当抄告公安、房地产管理、工商等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

四、市场比准价以《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五、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计算;双证不符或尚未登记的,由市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经实地踏勘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确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丽政发〔2015〕41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5〕41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地片区综合价与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存在区片等级与范围不一致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村集体留地补充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85号)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调整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的区片等级与补助标准。

具体为:Ⅰ区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白云街道城西村、城北村、灯塔村、丽光村;万象街道丽南村、城南村、水南村、丽华村;紫金街道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大众村、海潮村、古城村、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部分;岩泉街道后甫村、九里村、长岗背村、关下村、社后村、凉塘村、天宁寺村、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南明山街道垟店村部分、白岩村部分、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详见附图)。

该区片村集体留地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按征收土地面积(不包括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下同)补助40000元/亩。

Ⅱ区片: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紫金街道水东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黄泥丼村部分、河村村部分、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岩泉街道秋塘村部分、枫树湾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南明山街道水阁村、张村村、叶岙村、旭光村、吴垵村、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大源村、下章村、松坑圩村、丽周村、山根村、陈店村、里坑村、章巷村、潘田村、金山村、白岩村部分、垟店村部分、大门楼村、叶村村、富岭村、张垵村、大坑口村、下仓村、陶庄村、前垟村、下张村、小木溪村部分、中堂村部分;联城街道武村村、敏河村、路湾村、苏埠村、坑口村、白前村、常宅村、官桥村、风鸣村、林宅口村、金周村、花街村、港口村、青岗村部分、张村街村部分;碧湖镇堰头村部分、保定村部分、周巷村部分、概头村、三峰村部分、岩头村部分、魏村部分、上赵村、河东村、碧一村、下街村、行口村、沙岸村、上街村、古井村、河口村、上阁村、同心村、九龙村、下叶村、红圩村、章塘村、大陈村、里河村、蒲塘村、郎奇村部分、白桥村部分、白口村部分、石牛村、下赵村、泉庄村、松坑口村部分、南山村部分、红南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缸窑村部分;大港头镇大港头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石候村部分、均溪村部分、北埠村部分;老竹镇沙溪村部分、老竹村部分、后坑村部分;雅溪镇双溪村部分、上黄村部分;太平乡吾古村部分、太平村部分、竹舟村部分、下土夭村部分、长濑村部分;市林场部分、市苗圃、县头林场部分、东西岩风景区部分、龙江林场(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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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
补贴标准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丽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丽政发[2017]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以及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附件3范围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具体事项。

1.大港头镇、碧湖镇、老竹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参照附件2范围标准执行。

2.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月起至选定安置房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房,自逾期之月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3.实行迁建安置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放样后6个月止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安置小区内安置的,若放样6个月后,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尚未配套到位的,可按本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小区道路硬化和生活用水、用电配套到位。

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文件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双倍支付。

因被征收人无理阻扰而延误配套工程建设时间、不参加安置地基选定、干扰安置地基选定、逾期不动工建设的,征收人不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征收临时安置补助费。

共有产权房屋面积不到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继承、析产(或分摊)后户均建筑面积达不到45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迁费标准
搬迁费每户每次不低于2000元,共有产权(含继承、析产、分摊)按一户计付。

工业企业对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方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一)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5%予以一次性补助。

(二)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5%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上述商业用房是指临街底层店面房屋,征收时仍在营业的;房产证、土地证注明用途为商业用房的,按房产证面积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其商业用房面积。

四、房屋改变用途补贴标准
1990年4月1日以后改变用途为商业用房并连续使用的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按原法定用途补偿安置后,根据改变用途的不同时间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的30%(1990年4月1日—2001年7月31日)或20%(2001年8月1日—征收公告发布的前两年)给予补贴,但原法定用途市场评估价加上补贴之和不能超过被征收商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数额。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范围的村庄:
万象街道:丽南行政村、丽华行政村、水南行政村、城南行政村。

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城西行政村、丽光行政村、灯塔行政村。

岩泉街道:原丽东行政村,天宁寺行政村,后甫行政村,九里行政村,长岗背行政村,凉塘行政村,社后行政村,关下行政村,岩泉行政村岩泉、圳头、铁丁桥、灵山寺脚新村自然村,青林行政村,秋塘行政村结七弄自然村,冷水行政村飞机场角自然村。

紫金街道:海潮行政村,大众行政村,新建行政村,城东行政村,厦河行政村,古城行政村,水东行政村,金东行政村,黄泥墩行政村,河村行政村,芦埠行政村芦埠、后村、前山、大石头自然村,塔下行政村。

南明山街道:小木溪行政村牛岭头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岸自然村,垟店行政村小白岩、寺岙自然村。

附件2:范围的村庄:
岩泉街道:秋塘行政村秋塘、盱头、平沙、连山、隔溪自然村,冷水行政村奚岗、蒲岸、上冷水、下冷水、黄渡、小坑自然村,岩泉行政村坑口自然村。

紫金街道:芦埠行政村大毛窟自然村,开潭行政村,湾岙行政村湾岙、梅岙自然村,风化行政村上风化、下风化、黄士岙自然村。

南明山街道:垟店行政村垟店、火烧钵、上寮、弄上、柴岗圩、汤庵、余庄弄自然村,桐岭行政村,白岩行政村,旭光行政村,吴垵行政村,叶岙行政村,水阁行政村,余庄前行政村,张村行政村,七百秧行政村,龙石行政村,岑山行政村,丽沙行政村,上沙溪行政村,里坑行政村,金山行政村,章巷行政村章巷、处基、里弄自然村,小木溪行政村小木溪、潜水弄、乌石玄背自然村,中堂行政村中堂、黄府前、朱田背、燕窝山、白岭脚自然村,大门楼行政村,张垵行政村齐村、桃岭、定岗、张垵自然村,叶村行政村叶村、金山下、柳后自然村,富岭行政村、下张行政村、大坑口行政村大坑口、秧棚、松山岗自然村,下仓行政村下仓、乌里凸、小叶村自然村,陶庄行政村陶庄、下双坑、章庵自然村,前垟行政村前垟、寺后、法兴寺自然村。

联城街道:路湾行政村,敏河行政村,武村行政村,白前行政村,常宅行政村,林宅口行政村,金周行政村,花街行政村,青岗行政村青岗、塘下、大坑、上乌里坑、鲇鲐山自然村,凤鸣行政村节孝自然村。

附件3:范围的村庄:
莲都区范围内除附件1、2外的其他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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