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房屋所有权人还是承租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对于⾮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所有权⼈还是承租⼈的问题,法理上存在不同观点。
本⽂通过研究分析⼴东省各地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来探讨上述问题,以抛砖引⽟。
No.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起源律房律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源起1991年发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三条“因拆迁⾮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后2001年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承之以《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征收条例》第⼆⼗三条进⼀步规定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No.2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分析律房律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本质《征收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此看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基于征收了⽤于⽣产、经营的房屋,致使使⽤被征收房屋的⽣产者、经营者⽆法继续使⽤房屋所造成的损失,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本质上是对经营者⽆法正常使⽤房屋获利的补偿。
此处的“经营者”是指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呢?⼀⽅⾯,承租⼈租⽤被征收房屋⽣产、经营,其是名正⾔顺的经营者。
但另⼀⽅⾯,房屋所有权⼈出租被征收房屋盈利,也是⼀种经营⾏为。
⼩结: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本质是对“经营者”的补偿。
但未能明确“经营者”是指房屋所有权⼈还是承租⼈。
似乎解决了“经营者”的认定即可解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判断。
故我们不妨通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的规定来进⼀步判断“经营者”的认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第四点分别对“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作进⼀步明确: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计算。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
常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规定(常建规〔2013〕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和《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规〔201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平均效益的计算,原则上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合法资料为依据;对不能提供合法会计核算等资料的,可以结合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确认,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纳税资料;对销售额未达到税收起征点而无需纳税的,其效益可按照起征点的销售额标准进行评估。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一般为6个月;实行非住宅房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过渡期限计算,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应予扣减。
第六条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含装修)的6%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偿。
2013年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doc
附件2
2013年桐庐县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根据非住宅房屋的具体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的补偿标准分别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0%、6%、4%;或按照工业用房、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分别以26个月、20个月和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相应比例或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非住宅房屋采取产权调换的,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非住宅房屋具体类别的认定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功能记载为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记载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记载的用途为准。
四、本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助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
五、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知识 经济纠纷】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网友咨询:企业遇上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律师解答:停产停业损失是房屋因征收活动不能继续从事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主张一定要以实际发生原则为基础,以证据为依托。
同时企业还要将机器设备搬迁或重置的费用,以及厂房建筑本身的补偿等综合、全面计算。
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律师补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被征收房屋需要符合的几个条件: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4.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且经营手续齐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村民住宅权属人,村民住宅权属人与实际经营者的房屋租赁关系由签约双方依法解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
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律师说法:停产停业损失相关的法律规定及补偿标准?《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下⾯由A带领⼤家来看⼀看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补偿对象:根据房屋的⽤途可以将房屋划分为“住宅”和“⾮住宅”两类。
停产停业补偿主要是针对⾮住宅中的经营性房屋,但在实践中,住改⾮的经营性⽤房也是可以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能成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经营性房屋⼀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第⼀,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第⼆,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载明的住所为被征收房屋;第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补偿范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具体包括被征收⼈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的费⽤,对间接损失和其他费⽤则不予赔偿。
举个简单的例⼦:XX公司是⼀家化⼯⼚,因征收A⽽搬迁。
迁址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A需要投⼊⼀笔环保设施费⽤。
此时,虽然迁址是由征收引起的,但新投⼊的环保设施费不属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征收⼈⽆需⽀付该笔费⽤。
此外,企业的利润以其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同业同类⽣产经营⾏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利润既有⽣产经营产⽣的利润,也有投资产⽣的利润,投资产⽣的利润通常不受停产停业的影响。
因此,停产停业利润损失⼀般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
三.计算标准:那么当被征收⼈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时,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具体补偿⾦额呢?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3条的规定: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2、具体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按照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有⼀定的赔偿的,具体的赔偿是怎样的还需要制定⼀个⽅案,双⽅按照签订的协议来履⾏,补偿⽅式也有⼏种。
那么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计算⽅式主要有哪三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拆迁中,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企业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平、当地⼈均收⼊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调整,逐步提⾼征地补偿⽔平。
⽬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部门依据当地经济⽔平和⼈均收⼊⽔平等情况进⾏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2、⼟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付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活⽔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征地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会涉及⼏个⽅⾯的,⽐如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赔偿,还有搬迁费⽤等等,如果有什么纠纷双⽅⽆法解决的话也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
拆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和颁布的政策,将实体店铺拆除或改造以保护国家法定的公共利益或者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当实体店铺受到拆迁的影响时,会要求营业者停止营业,由此给营业者造成损失,因此,拆迁营业补偿标准应得到重视。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补偿营业者的损失。
拆迁期间,营业者可能会因为停止营业而损失一定的收益,此时,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营业者补偿损失。
二是支付补偿费用。
在拆迁过程中,营业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完成拆迁,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支付部分补偿费用。
三是给予营业者搬迁补助。
在拆迁期间,营业者可能会面临搬迁的问题,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营业者一定补助金额,以帮助营业者搬迁。
四是安排营业者重新开业。
在拆迁完成后,政府可以安排营业者重新开业,以保护营业者的合法权益。
拆迁营业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基于社会的正义原则和维护营业者的合
法权益的考虑。
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拆迁营业补偿标准,以维护营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效率,促进社会发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企业是我国经济的基础,只有企业强⼤了,国家的经济才会强⼤,企业创造了社会的财富,承接了劳动⼈⼝就业的问题,⽽企业拆迁是可以获得补偿的,那么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停产停业损失怎样计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拆迁资产补偿费⽤包括:⽆法搬迁的⼟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发⽣损失的机器设备⽽⽣的补偿等。
1、实践中关于⼟地补偿费⽤存在的问题企业的经营场地⼀般是通过租赁得来。
租赁的⼟地分为租赁国有⼟地和租赁集体⼟地两种。
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的规定。
对集体⼟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规定。
也有直接通过招拍挂或划拨的⽅式取得国有⼟地使⽤权的。
但⼟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地使⽤权收回⽅⾯,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
全国各地⽅的拆迁⼟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量存在,使得权利⼈的权益⽆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
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积为计算标准。
因为历史原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
房屋、建筑物的价值⼀般应由拆迁⼈、被拆迁⼈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3、设备补充费⽤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设备搬迁安装费⽤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
机器设备分为两类:⼀类是可搬迁设备;⼆是不可搬迁设备。
可搬迁设备因拆迁⽽引起的损失费⼜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
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等。
功能损失费⽤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
拆迁停工停产是怎样
一、拆迁停工停产是怎样拆迁停工停产是怎样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使得被征收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
对于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
一般来说,企业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有五种方式来确定:1、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以房屋的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按照经营的效益状况计算。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形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
5、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三、遇到违法强拆怎么办1、遇到暴力拆迁等突发状况,不能以暴制暴,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当然面对蛮不讲理的拆迁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愤怒,难免做出冲动的事情,但是,要想到这个事情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更加合法的解决办法,违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积累拆迁法律知识,自己保护权益。
被拆迁人平时也可以对拆迁的一些法律常识进行了解,这样使拆迁人不敢轻视。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涉及企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下,笔者就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做个简单梳理。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谨在此大致归纳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补偿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内蒙古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北京,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
征收中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是指在征收过程中,由于被征收单位被迫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的测算与评估工作。
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保障被征收单位的合法权益。
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盈利能力比较法:根据停产停业后的预期收入与正常营业状态下的收入进行比较来评估经济损失。
具体步骤是首先确定正常营业状态下的预期收入,然后确定停产停业后的预期收入,并进行比较。
通过计算差额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
2.成本估算法:根据停产停业期间的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来评估经济损失。
固定成本包括房租、人工工资、物业费等,变动成本包括原材料采购、设备维护等。
通过估算停产停业期间的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之和来确定经济损失的金额。
3.现金流量法:根据停产停业期间的现金流量变化来评估经济损失。
具体步骤是首先确定正常营业状态下的现金流量,然后确定停产停业后的现金流量,并进行比较。
通过计算现金流量的差额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
4.市场比较法:根据相似企业在同一地区进行停产停业后的损失情况来评估经济损失。
通过分析市场上类似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情况,并结合被征收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经济损失的金额。
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被征收单位的经营规模、市场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以及征收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
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被征收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测算和估算,确保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结果可能会受到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因此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确保评估结果能够达到公正、合理、可接受的标准。
18号文 停产停业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征收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1月18日印发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但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提交了由经营者和房屋提供者签署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承诺遇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其场所或经政府批准进行拆迁、以及要求恢复原场地使用性质时,不申请相应补偿的除外;(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条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1)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是什么怎么补偿
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是什么怎么补偿当今社会,有许多的房屋建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会遭到拆迁,当然被拆迁的单位或是居民也会被重新安置或是与以资⾦补偿,但是有的朋友或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要到拆迁的房屋是⽤于经营的,⽽由于拆迁导致了停产停业,这期间产⽣的损失该怎么补偿呢?下⾯,店铺的⼩编将为朋友们解答⼀下这个问题。
⼀、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是什么怎么补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是因为拆迁⼯作造成商铺⽆法正常营业⼆造成的损失,全国各地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各不相同。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六⾄⼆⼗六条)》第⼆⼗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规定。
⾮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房屋拆迁中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之⼀。
本条例明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同时授权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有利于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盾纠纷的发⽣。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般以实际发⽣的直接损失为主,根据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效益和实际停产、停业期限等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中涉及⾮住宅房屋的认定。
认定为⾮住宅房屋,应当满⾜以下两个条件:第⼀,房屋为⾮住宅房屋,即营业性⽤房;第⼆,经营⾏为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者缺⼀不可。
⼆、拆迁是否应当提供临时安置被征收⼈⾃⾏过渡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六⾄⼆⼗六条)》第⼆⼗⼆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释义】本条是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2017年北京市征地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计算方式
2017年北京市宅基地拆迁区位补偿价计算方式在城市拆迁中,如果被征收的是用于经营的非住宅,则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获得相应补偿。
那么该补偿应如何计算呢?以下就北京市的标准予以说明。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现就该公式中所涉各项逐一说明如下:
1、月租金。
该项是指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期间平均每月的市场月租金,其数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月净利润。
该项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月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的损益表确定。
无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
该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使用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运行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修正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4、员工月生活补助。
该项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该期限的确定须参考房屋面积,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以上均是针对非住宅,如果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1.法律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停产停业导致的销售收入损失、生产成本增加、物料积压等。
-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价值下降、员工离职等。
3.计算方法:
(1)准确损失计算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多种指标,如销售额减税金、利润减预计节省成本、市场占有率减其他损失等,进行详细的损失计算。
(2)近似损失计算法: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和经验数据,估算停产停业导致的损失金额,如行业平均水平、类似企业的数据等。
(3)综合方法:将准确计算法和近似计算法结合使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得出较为准确的损失金额。
4.注意事项:
(1)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损失的计算,如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劳动合同等。
(2)需要注意辨别因素市场波动、企业经营状况等对损失的影响,避免重复计算。
(3)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应当与损失直接相关,不能损失与国家政策、环境因素等无关。
总之,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计算。
建议在进行计算时寻求专业律师或相关专业机构的帮助,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说到征收,就不得不提⼀提补偿的问题。
那么拆迁中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欢迎阅读了解。
停产停业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含两⽅⾯,即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使得被征收⼈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所以,其实就是利润损失;和由于征收⽽不得不发⽣的⼀些必要费⽤。
我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由于这只是⼀条原则性的规定,所以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于⽣产经营的⾮住宅房屋的⽉租⾦+⽉净利润×修正系数+员⼯⽉⽣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这种⽅法就是我们所说的“按照基本利润计算”。
对于“⽉净利润”,根据《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办法》,是指⽣产经营者利⽤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平均能够获取的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按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的损益表确定。
⽆法根据损益表确定的根据⽣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我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三类应当补偿的事项,其中有⼀项叫做“停产停业损失。
以上就是⼩编为您解答的全部问题,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也可以阅读相关法律知识进⾏了解。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
国家为建设公共事业项目不仅会征收普通居民居住所使用的土地还会直接征收经营性的土地,那么对于这些经营性的土地来说,他们被征收之后损失不仅的是一块地,还有因为征地导致停产停业的损失。
那么,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呢?一、国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经营性用房是指各种商业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主要是指盈利性房地产,如商店、餐馆、旅馆、游乐场所等具有获利能力的房地产。
这些房地产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可以根据市场获取或测算其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收益。
一般来说,经营性用房单价相对较高,价格把握较为不易,其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拆迁当事人的利益。
基于此,圣运律师事务所将与大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给涉案当事人以帮助和参考。
影响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的因素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收益性。
经营性用房由业主自己经营,或由业主出租给他人经营,或以联营的形式由业主和他人共同经营,但无论业主自营还是出租,都能给业主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带来一定的收益,此谓收益性。
2、租金。
租金是收益的基础,出租他人经营或和他人联营的经营性用房,一般都需要签订出租、联营合同,合同中需约定具体经营性用房的年租金。
3、区域性。
经营性用房的地理位置也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所在地域、繁华程度、交通便利程度、人员流通程度等因素与经营的收益是直接相关的。
我国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助和奖励等几个方面,而经营性用房拆迁补偿的重点就是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但实践中关于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计算却各有不同,这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与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经常采用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有几下几种:1、按被拆迁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
2023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补偿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各地要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城市拆迁遗留问题,对经营性用房和手续不全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政府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拆迁补偿和安置问题,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一、国家对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什么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对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能力完成建设项目导致拆迁补偿资金不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抓紧落实;或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综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其中包括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补偿办法(暂行)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征收主管部门按征收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安置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征收范围之前,使用被征收房屋从事生产制造的单位或个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额度原则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偿额的50%。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第九条伪造、变造土地房屋证书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政府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额外停产停业
损失,怎么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的项目是比较多的,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因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进行赔偿?下面由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赔偿
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条件
一般来说,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 有合法、有效的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当然,各个地方具体规定不同,但总的原则是房屋有证,在房屋征收前一直合法经营,并依法。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有些地方政府也予以承认,并给予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因此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方式。
各个省市也都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因此,笔者谨在此大致归纳一下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一些补偿方式。
以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式是在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乘以一定比例来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上海市就规定,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规定,停产停业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三。
按照房屋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比如在,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根据经营收入、利润等指标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这种计算方法是以利润额、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额的。
比如在深圳就规定,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以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停产停业损失。
如河北省就规定,应当根据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按征收房屋造成
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协商选择与评估机构确定。
有的地方直接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几种方式中选择其一来确定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比如在就有规定,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补偿金额: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3)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当然,也有地方直接规定按照评估结果来确定补偿金额。
现实中,也有些省份没有规定具体补偿方式,而是由各个市自行制定相应的政策。
比如吉林、,具体补偿方式就应该遵照当地市政府出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