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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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意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营政办发[2012]38号

【发布部门】营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9

【实施日期】2012.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意见

(营政办发〔2012〕3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口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维护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收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经营性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商业用途的房屋。

二、经营性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的,征收该房屋时,按照国税、地税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利润值计算补偿数额。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过渡期计算补偿数额,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六个月的

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经营性房屋承租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营业,且依法纳税的,如承租人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投入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对承租人给予补助,并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

四、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经营性房屋,以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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