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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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等重要职能。加强司法所建设是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加强基层司法工作,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也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工作。我们从金滩乡的具体实际出发,在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了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工作开展落实基本情况

(一)司法所建设情况。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是搞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保障。近年来,我所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形成了县司法局、乡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按照州司法局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我所在基层司法工作的软硬件上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办公场所,办公面积达标,办公设施如电脑办公桌椅等已配备齐全,丰富了硬件建设。在软件建设上,我们加强了对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防护工作。目前,金滩司法所的组织机构已经基本落实,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具有本科以上

学历,整体文化素质较高。

(二)人民调解组织情况。我们在金滩乡9个行政村分别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9个村共有人民调解员名。我们还多次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培训活动。每年组织辖区人民调解员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村干部法制培训班等,通过讲授不同纠纷的调解技巧和村委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基层司法工作队伍的自身素质在不断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基层司法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同时司法所建立健全了民间纠纷处理程序、人民调解工作纪律、人民调解工作承诺、纠纷排查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守则等规章制度。近三年,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成功起,成功率达到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安置帮教工作情况。做好刑释解教人员重返社会的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司法所建立了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制度、安置帮教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目前,我乡安置帮教人员18人,帮教率达100%,无一人重新犯罪。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情况。我乡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以热情周到的服务,为辖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诉求困难。截至目前为辖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次,代写各类法律文书份,为了推动基层司法工作深入开展,金滩

司法所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基层司法

理论研究,努力探索依法治乡的新途径、新思路,将我所基层司法工作总体水平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通过基层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我辖区群众的法制素质明显提高,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社会治安和矛盾纠纷明显好转,各类治安、刑事案件、暴力抗法事件明显下降,群众的安全感有了明显的提高,为实现平安和谐的法制氛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基层司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金滩司法所在基层司法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司法所人员配备不足,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矛盾、推进依法治乡的前沿阵地。但目前,我们司法所人少事繁,职能缺位,客观上影响了基层司法所职能的持续履行。当前,全区大多数地方都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实现了司法所机构独立,编制单列,实行县司法局和乡政府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主要缺点有以下两点:一是隶属管理体制和资源配置缺乏科学性。为了实现基层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必须要求司法所独立行使职权。然而,司法所交由乡镇管理,其权利的行使容易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

“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这不但要

求我们要加强基层司法的软硬件建设,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管理结构上调整司法所机构,实现科学的治理结构。二是工作流动性大。司法所作为乡镇的内设机构,不但要从事本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往往还要参与乡上中心工作,如包村驻组、群众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这样势必造成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影响司法所法律职能的有效发挥,不利于司法所“高质量运行”的规范化要求。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司法所的职能也日益增多,社会发展对司法所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共管”工作模式越来越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工作压力越来越大。从发展方向来看,司法所应当向科学的分工协作方式发展,才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能和效率。

(二)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抑制了人民调解整体水平的提高。当前,制约我所人民调解工作水平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狭窄。我所人民调工作的范围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婚姻、劳务关系、债权债务、宅基地、继承、赡养抚养、赔偿等方面,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还没有发展起来导致调解工作社会覆盖面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然而,调解一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二是调解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目前,全乡共有人民调解员人,平均年龄岁,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

人,高中文化程度的有人。队伍文化层次和法律专业水平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的相对匮乏导致调解工作中困难重重。(三)经费短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难以有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金滩司法所已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但由于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突出。一方面有众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仅局限于经济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案件,其他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我们也难以满足。二是法律援助经费没有保障,比较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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