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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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四(权利要求及撰写要求)

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专利法强化训练四(权利要求及撰写要求)

专题四:权利要求及撰写要求1.下列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A.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独立权利要求B.从属权利要求只能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C.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D.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2.下列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A.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B.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通常可以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C.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D.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均可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其他技术方案3.下列关于技术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多选)A.必要技术特征就是写在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B.技术特征仅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C.必要技术特征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D.技术特征不但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还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4.下列关于从属权利要求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多选)A.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对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B.从属权利要求必须写在所有独立权利要求之后C.引用两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D.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及的附加技术特征5.下列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A.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B.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C.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其他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D.不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完整的6.关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撰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A.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的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数学式B.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C.某独立权利要求为:“1.一种茶杯,包括部件A 和B,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部件C”。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最新版)
目录
1.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概述
2.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具体内容
3.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意义和作用
4.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正文
一、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概述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是指在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这一款明确了各类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具体内容
1.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20 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0 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 15 年。

三、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意义和作用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明确了各类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旨在激励创新,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传播。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设置,使得发明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独占权,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为创新活动提供动力。

四、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实际应用案例
以发明专利为例,某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产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符合授权条件,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该公司将享有 20 年的专利保护期。

在此期间,未经该公司许可,其他企业不得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使用该专利产品。

20 年后,该专利保护期届满,该发明技术将进入公有领域,其他企业可以自由使用。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
法国发明专利制度是指法国为保护发明的权益以及促进创新而设立的一套法律制度和程序。

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发明专利是指对于某种新颖的、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

在法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

新颖性意味着该发明在申请日前没有被公开过;创造性要求发明有创新性并有技术进步性;工业应用性要求发明可以得到实际应用。

申请人可以通过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交申请书来申请法国专利。

申请书应包括发明的详细描述、技术背景、实施方式和申请人的请求等内容。

提交申请后,会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被接受,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将颁发专利证书。

法国的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在专利
有效期内,专利持有人可以排他性地对他人在法国进行专利权范围内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等活动提起诉讼。

此外,法国还是“欧洲专利组织”(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的成员国,发明人可以通过欧洲专利申请来保护在法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发明。

专利法-第四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四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一、申请日的确定(1)面交专利局受理处和专利代办处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2)邮局(EMS)邮寄递交:邮戳清晰: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不清晰:以收到日为申请日(3)第三方快递公司递交:受理处或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4)电子申请:以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二、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在后申请可以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1)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2)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1)优先权日作为判断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2)在优先权期限内,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互相转换优先权的要求(1)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2)要求优先权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3)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对于本国优先权,中国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岀之日即视为撤回申请日与优先权日的效力区分(1)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法第十一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法国 专利制度

法国 专利制度

法国专利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法国专利制度的历史背景二、法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1.专利类型2.申请流程3.专利保护与诉讼三、中国企业在法国的专利申请现状四、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国专利制度正文(篇1)法国专利制度概述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制度历史悠久,具有独特的特点。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了解法国专利制度对于中国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国专利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国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791 年,当时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鼓励科技创新,法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此后,法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今天的体系。

二、法国专利制度的主要特点1.专利类型法国专利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的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发明专利保护期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为10 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 5 年。

2.申请流程在法国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流程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三个阶段。

在实质审查阶段,法国专利局会对发明的创新性、实用性和工业应用前景进行详细审查。

3.专利保护与诉讼在法国,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的独占权,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国政府给予特定申请人较高的补助(费用减缓),也通过诉讼体系经予权利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中国企业在法国的专利申请现状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日趋增多,然而在法国的专利申请量仍保持在较低水平。

原因之一是中国申请人对法国专利制度缺乏了解,导致申请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四、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法国专利制度为了在法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应深入了解法国专利制度,熟悉申请流程和相关规定。

在申请专利时,企业应确保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完整、规范,以便顺利通过审查。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法国专利局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专利申请的进展情况,为专利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摘要:一、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概述1.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2.内容概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新颖性要求1.定义: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2.现有技术的范围:包括国内外出版物、会议资料、技术报告等公开的技术内容3.新颖性的判断标准:申请日前,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未被公开过三、创造性要求1.定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进步2.创造性判断标准: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进步,并不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四、实用性要求1.定义: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2.实用性判断标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实用性正文:【提纲】一、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概述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这意味着,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这三个条件。

【提纲】二、新颖性要求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前,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包括国内外出版物、会议资料、技术报告等公开的技术内容。

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在申请日前,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未被公开过。

【提纲】三、创造性要求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进步。

创造性判断标准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明显的进步,并不是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

【提纲】四、实用性要求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实用性判断标准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实用性。

综上所述,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6年12月27日,中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标志着中国专利法进入了第四次修订。

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首次实施以来,专利制度不断完善,专利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专利市场活动得到更有效的引导,有利于公平竞争、反垄断、技术改进和创新发展。

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在权利范围和保护范围上进行了改进,做出了积极的修改,解决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

首先,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拓宽了权利的范围,明确了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活动,增加了新颖性、可实施性和实用性对于专利申请的要求,以此增加了专利权利覆盖的范围。

其次,第四次修订提高了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增加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受非法侵权,限制了专利用途范围,不允许进行禁止性行为,更加严格地执行关于专利技术的保密程序,以此提高专利保护的有效性。

此外,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还作出了积极的修改,从而推动了专利市场的运作。

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使发明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更好地受到保护。

它明确了专利权者有权禁止他人无授权使用其受保护的技术方案,并补偿经济损失。

另外,第四次修订还强化了联合体的专利申请活动中的责任问题;强调了发明创造者的贡献和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增加了技术创新资源投融资机构的管理规定;建立了专利权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促进了专利工作的规范化等。

从上述可以看出,第四次修订的《专利法》扩大了对技术方案、新颖创新的法律保护范围,促进了企业专利活动,有效地控制了专利无效宣告和恶意专利滥用行为,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中国专利市场的竞争环境,促进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

专利法全文

专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问题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按照本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专利申请的保密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行政法规中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9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该法对保守国家秘密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的,应当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对国防专利以外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还于1990年7月发布了《国防专利条例》,该条例规定,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国防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防专利局受理的国防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复审、授权、转让、实施、调处纠纷和诉讼的过程中,在未解密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国际视野下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经验与启示作者:曾莉付雪旻来源:《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01期摘要:健全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对平衡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专利法》第6条关于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权属分配并不完善。

探索并比较美法德职务发明权属变迁,借鉴其优秀经验,创新性的从形式逻辑学视角解读物质技术条件的内涵和外延,提出将物质技术条件分为特殊性和普通性两类,规定对于利用雇主特殊性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专利权归雇主享有,雇员获得奖酬;对于利用雇主普通性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雇员享有专利权;如提供的普通资源对发明起到重要作用,雇主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费或享有优先受让权。

这为完善我国《专利法》规定提供了解决之道。

关键词: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物质技术条件;普通性;特殊性中图分类号:D 923.42 文献分类号:A 文章编号:2096-9783(2021)01-0044-09引言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新时代下,我国致力于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配置职务发明权利的重要法律规则,完备的权属制度对于加快科技型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职务发明权属尚不完善。

从立法层面来说,职务发明条款中关于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发明的权属规定尚存争议。

《专利法》规定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为职务发明,单位享有专利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提出不再区分主要利用和非主要利用,规定利用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权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中再次引入主要利用,相应的权属规定仍与现行专利法相同,单位享有专利权,新增了单位可以依法处置该发明的条款。

该规定虽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成为新修订的《专利法》内容,但对利用物质技术条件之权属分配未作实质性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生物技术进展 2023 年 第 13 卷 第 5 期 663 ~ 670Current Biotechnology ISSN 2095‑2341进展评述Reviews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曹克浩1§, 朱军利1§, 何华山2 , 徐慰倬3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 100088;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 苏州 215000;3.沈阳药科大学,沈阳 110016摘 要:根据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我国自2020年启动第四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改法工作。

通过分析专利法规的修改对专利申请保护主题和专利申请策略的影响,预测专利法规对以基因编辑为代表的生物育种产业发展的影响,对人工智能在生物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涉及生物标志物的医疗诊断产业发展的影响。

旨在为科研人员根据修改的专利法制定合理的专利申请策略提供参考,并为创新主体保护创新成果、优化产业布局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专利法修改;生物技术;专利申请;生物育种;基因编辑;生物标志物DOI :10.19586/j.2095‑2341.2023.0065中图分类号:Q81, D923.42 文献标志码:AImpact of the Fourth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aws on Bio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Industry DevelopmentCAO Kehao 1§, ZHU Junli 1§, HE Huashan 2 , XU Weizhuo 3 *1.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88,China ;2.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Jiangsu ) Center of the Pantent Office , CNIPA , Jiangsu Suzhou 215000, China ;3.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 Shenyang 110016, ChinaAbstract :Since 2020, Chinese government amended Patent Laws , Patent Law Rules and Patent Examining Guidelines for the fourth time , in order to shift Chinese economic development pattern and enha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e impact on protected topic of biological patent application and strategy of patent application were investigated by analyzing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egislation , thereby prognosticating the impact on biological breeding (such as gene editing ) industry development , bio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ndustry development , and biomarker medical diagnostic industry development. The results of study were intended to provide suggestion for scientists on how to formulate reasonable patent application strategies in accordance with amended patent laws , and for innovation group on how to protect innovative outcomes of biotechnology and optimizing indus­trial layouts in accordance with amended patent laws.Key words :modifications of patent laws ; biotechnology ; patent application ; biological breeding ; gene editing ; biomarker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 CBD )的描述,生物技术是指利用生物系统、活生物体或者其衍生物为特定用途而生产或改变产品或过程的任何技术应用[1]。

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

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

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专利法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领域,它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它真正成为现代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是在近两个世纪里。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探讨这个领域的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和里程碑。

第一节:专利的起源和早期发展专利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

当时,威尼斯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允许发明家授予专利,以换取在一定时间内独享其发明的权利。

这种权限由政府颁发,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想法很快传到其他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其他国家也开始设立专利制度以鼓励创新。

在英国,专利制度于1624年正式成立。

在这个时期,专利法的作用是保护高超的技能,而不仅仅是新的发明。

而在1790年的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允许发明家取得专利,以保障他们的创新成果。

第二节:19世纪专利繁荣19世纪是专利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尤其是在美国。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发明家、创新者和企业家涌现出来。

许多人都希望保护他们的创造,并且得到他们公正的利益。

专利制度允许这些人成为他们的发明品的唯一拥有者。

这导致了19世纪初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建立。

在1836年,美国通过《专利法》;该法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专利办公室,并为申请者提供了一种简单、步骤清晰的方式,即在申请里清晰地描述他们的发明。

这一举措使作为一个发明家变得容易,从而促进了创新,而且迅速引领了一场专利领域的繁荣。

第三节:专利法的国际化20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逐渐趋于国际化。

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基本原则包括:要求发明必须新颖,非显然,和可工业化。

国际专利法还允许发明家在另一个国家申请他们的专利,以向国际市场开放他们的发明。

到了20世纪60年代,国际专利法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一个名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机构的创建,即国际专利合作机构。

这个机构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促进了协调不同国家专利法之间的差异。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世界专利制度的产生、发展专利制度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中世纪欧洲专利制度的萌芽在欧洲封建社会的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国家的封建君主开始授予某些商人和能工巧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或独家经营某种新工艺、新产品的权利;如英国国王在十三、十四世纪曾以法令形式把这种权利授予外国商人和工匠,对吸收外国先进技术、促进英国经济发展起了重大作用;2.现代专利制度的雏形———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5世纪,位于地中海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城市共和国,一度成为东西方航海和贸易中心;首先把专利加以制度化的是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威尼斯共和国;1474年,该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规定:任何在本城市制造的前所未有的、新而精巧的机械装置,一俟完善和能够使用,即应向市政机关登记;在10年内没有得到发明人许可,本城其他人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有任何人制造,上述发明人有权在本城市任何机关告发;该机关可以命令侵权者赔偿100金币,并将该装置立即销毁4;上述规定表明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已经包含了现代专利法的一些基本因素,为现代专利制度奠定了基础;着名科学家伽利略曾在威尼斯取得了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3.现代专利制度的诞生17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迅速发展,新技术成为有效的竞争手段,资本家纷纷要求以国家法律形式确认发明的私有财产地位;于是,英国议会于1623年制定了垄断法;该法废除了过去封建特权制度,同时建立起对真正的发明予以专利保护的制度;垄断法规定:专利只授予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有权在国内垄断发明物品的制造和使用权;凡违反法律、妨碍贸易及损害国家利益的专利一律无效;专利权有效期14年,等5;垄断法成为现代专利制度诞生的标志;它包含的一些基本内容及原则规定,为以后各国制定专利法提供了榜样,对资本主义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重大影响;4.专利制度的发展和走向国际化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英国进一步改善了专利制度;专利法中开始要求发明人必须充分陈述发明内容并予以公布,以此作为取得专利的条件;这样,专利制度就以资产阶级合同的形式反映出来了,专利说明书也出现了2;继英国之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实行专利制度,颁布专利法,美国1790年、法国1791年、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普鲁士1815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智利1840年、巴西1859年、印度1859年、阿根廷1864年、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日本1885年……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3年统计,全世界有专利法的国家达140个;由于专利法是国内法,有严格的地域性,各国关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和程序各不相同,给国际间技术交流造成许多不便;到了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各国间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种形势,专利制度向国际化方向发展;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10多个欧洲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经过协商,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护的国际条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果以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专利制度已有500年的历史;若以英国议会的垄断法为开端,专利制度也经历了300年的发展历史;二、我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年以前中国的专利制度我国人民历史上曾有过许多发明创造,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和鼓励措施,直到19世纪中叶以后,西方专利思想才传入我国;最早把西方专利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洪秀全的堂弟洪仁玕;他居住香港多年,学习近代科学知识,1859年到南京后被委以要职,主持朝政,提出了具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资政新篇,鼓励发明创造,提出了建立专利制度的主张;“倘若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机器发明创造以“益民”为原则,给不同的发明创造不同的保护期;“器小者,赏5年,大者,赏10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无益之物有责无赏,期满准他人仿做”;“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出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这些主张和现在专利制度精神基本吻合,但因太平天国革命的失败,未能实现;我国近代专利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大的发明如造船、造炮或用新法兴办大工程如开河、架桥等,可以准许集资设立公司,批准50年专利;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可批准30年专利,仿造西方产品,也可批准10年专利;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也未能实行;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是由国民党政府1944年颁布、1949年1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台湾省至今沿用这部专利法;2.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专利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保证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保障专利权,专利申请条件、手续、审批程序,异议制度,专利权人权利、义务,保护期及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规定;颁布该条例,说明党和政府在建国初期就认识到了建立专利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性;但该条例从1953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1957年以后,该条例已名存实亡6;1963年11月,国务院明令废止;1963年我国发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该条例未及实施便进入10年动乱时期;1978年12月我国又颁布了修订的发明奖励条例,并依照条例规定,评选出了一大批发明创造成果,颁发了证书并予以奖励;年的专利法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专利局;1980年3月我国参加了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公布,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这标志着我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该专利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体现了社会主义性质,基本上遵守了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从1985年4月1日到1992年,我国专利申请量以平均每年%的速度增长;到1992年1月,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22万余件,批准专利8万余件;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已达66个;专利技术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缺乏经验,在专利法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需要修改、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考虑到国际协调发展的趋势,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应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为此,专利法先后经过两次修改;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1扩大了授予专利的技术范围修改前的专利法,对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食品、饮料和调味品都不授予专利,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几项都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主要考虑我国化学工业、制药工业起步晚,且技术水平低,药品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实行专利保护对国家对人民都有好处;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保护药品、化学物质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在国际双边、多边贸易及科技合作中也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问题;对于化学物质、药品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从国外引进化工方面的关键技术、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和转让技术都是有利的;另外,对这两项给以专利保护,也会有利于促进我国在这两个领域进行发明创造,而不仅仅停留在对国外产品的仿制上;2加强了专利保护1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到了依该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专利保护不完全;一是方法是否被人使用难以证明;二是若第三人利用某一方法在没有申请专利的地域内使用,并把产品输入到对此方法有专利保护的地域内销售或使用,该地域内方法专利的保护实际失去了意义;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产品,也是国际协调发展的需要;2增加了进口权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权人的进口权;增加进口权以后,专利权人有权要求海关禁止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这一点也符合国际惯例;3延长了专利保护期发明专利保护期从15年延长到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5年延长到10年;4加速和完善了审批程序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原有的异议程序,因为从我国的实践看,异议数量极少;该程序的存在,延长了审批时间,对保护专利权十分不利;另外增设了本国优先权,增加了授权6个月内撤销程序,增设了权利恢复程度等,明确了专利文件可以修改的范围;除以上四点外,对强制许可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管理机关审理案件的性质;年的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赋予国内企业以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次修改前,就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法针对所有权性质不同的企业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申请专利的,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企业所有;这种立法存在极大弊端:首先,不管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如何,取得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内容都应是一样的;因此,这种以企业所有权性质为标准的划分在法律上极不科学;同时,也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其次,这种划分不周延;将企业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中国企业;最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只能“持有”而不能“所有”专利权;这种规定仍然体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符;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投资者对其投资享有的权利与企业对投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鉴于如上弊端,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只要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即归单位所有,申请被批准后,单位可取得专利权,而未再按所有权性质进行划分,从而使得国内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这必将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2进一步强化了专利权的保护首先,增加了许诺销售权,即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里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增加此项权利是为了与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一致;其次,明确了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后,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3取消撤销程序1992年第一次修订时,为了简化专利审查程序和靠拢国际标准,立法者废除了异议程序,增加了撤销程序;经此修订的专利法,虽然基本上完成立法目的,但同时却带来了新的问题;第一,从申请时间看,专利权撤销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都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从申请理由看,申请专利权撤销的理由只是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中的一部分;这些相同点的存在使得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完全可以取代专利权撤销程序,专利法却将两者并列,导致程序重叠;第二,为了专利局与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同一专利分别进行撤销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在已提出的专利权撤销请求尚未做出有效决定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受理就同一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能无法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被告在答辩期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时,立法者取消了撤销程序,同时对无效宣告程序作了修改;作此修改后,任何人在专利局公告授权后即可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4加速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鉴于当前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审理中做出决定的时间偏长,不利于及时解决专利纠纷和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修改时,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5改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终审规定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做出的复审决定以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做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为终局决定;这种规定与知识产权协议的相关规定不符,对当事人而言,亦不公平;因此,此次修订对该规定作了修改;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于上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行政终局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6加强了对强制许可制度和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限制强制许可制度和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设立,本是为了限制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但是,如不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严格限制的话,专利权人的利益必将受到一定损害;此次修订时,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加强了对这两种制度的限制;1加强了对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首先,就给予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来看,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只要求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在技术上更先进,而修改后的专利法则要求后一专利应比前一专利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次,就强制许可实施的范围和时间,此次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2加强了对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限制首先,从条件上看,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专利,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只要该发明创造专利为重要发明创造,即可根据国家计划实施许可,而未说明“重要”的具体含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做了进一步限定,规定只有该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才可实施国家计划许可;其次,从程序上看,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专利,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国家计划许可;修改后的专利法则规定,上述部门如要实施国家计划许可,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因此,从程序上看,亦更加严格;最后,从可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专利的范围来看,此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其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修改后的范围则仅限于发明专利;除上述六点外,此次修改还加强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保护,并就专利国际申请等做了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主要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

根据该
款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首先,发明是指对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解决方案。

它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可以是产品的结构、组
成或者功能上的技术改进,也可以是方法的工艺过程或者操作方法
的技术改进。

其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的新设计
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相比发明,要求不同程度的创造性,但同样
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产品的外观
和结构设计方面的改进。

最后,外观设计是指产品外观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
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产品的外观特征,包括产品
的外形、纹理、装饰等方面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确立了专利保护的三个主要领域,
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创新和技术进步,
鼓励创造性的发明和设计,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结起来,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对象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些规定为创新者提供了法律保护,鼓励他们在技术和设计领域做出创造性的贡献。

这种保护有助于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的方法发明

专利法的方法发明

专利法的方法发明
专利法通常对方法发明进行保护。

方法发明是指一种工业或科学领域的技术方法,包括生产方法、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量方法、测试方法、设备操作方法、物质处理方法、管理方法等。

专利法通常对方法发明的技术特点、技术效果和实施步骤等进行保护。

方法发明的保护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技术特点:方法发明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即不能是已经公开的或者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法。

同时,方法发明应具有技术特点,即包含某种新颖的技术思想或者提供某种新颖的技术解决方案。

2. 技术效果:方法发明应具有实际的技术效果,即通过该方法可以达到某种技术目的或者取得某种技术效果。

3. 实施步骤:方法发明应包括一系列明确的实施步骤,即通过执行这些步骤可以实现该方法的技术效果。

专利法对方法发明的保护通常需要进行专利审查,即对方法发明的技术特点、技术效果和实施步骤等进行审查和评定,以确定是否具有专利保护的条件。

一旦获得专利保护,持有人即可享有对该方法发明的专有权利,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
进行生产、使用、销售、许可和进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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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明专利法四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法国发明专利法的主要内容。

二、民法中的第八一五条及其属款、第一八七三——一条及其属款,以及第八八三条及其属款对专利共同申请和专利共有产权不适用。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任一共有人,均可通报其余共有人,放弃共有产权的自己所应有的份额。

自向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放弃权利时起,或如是一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案则自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放弃权利时起,此共有人不再对其余共有人负有任何义务;如无另外的协议时,其余共有人即可依他们在共有产权中的权利大小,分享被放弃的份额。

四、本条各条款在无相反规定时方适用。

共有人可随时建立其超出本条款以外的有关共有产权的规约。

第四十三条专利申请案和专利所固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

这些权利可全部或部分地成为独占的或非独占的许可证出让的标的。

如受让人违反上段为其许可证所规定的权利界限时,则可援引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固有权利来反对受让人的行为。

除第二条规定情况外,依本条第一段规定的权利转让并不损害第三方在此转让前所获有之权利。

依本条头两段规定进行的转让的有关协议或许可证协议均以文字确认,否则无效。

第四十四条通过非审判方式扣押专利,应通知专利权所有者、全国工业产权局及所有对专利具有权利的有关人士;专利扣押后,其债权人对专利权进行各种修改均不得拒绝。

扣押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就扣押效力和出售专利等事项,提交法庭处理,以免无效。

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国防需要可随时依据负责工业产权的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制定法令,全部或部分地征用申请专利或已批专利的发明。

关于征用应付的补偿金如达不成协议由大审法庭确定。

在各审级,辩论均应在咨询审庭进行。

第四十六条专利申请或专利所具有之权利的任何转让和修改的有关协议,都应在全国工业产权局设置的全国专利登记处登记,这样才能产生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如果第三方在该协议签订日期后获得了权利,而且当他得到权利时已知有此协议,即使在该协议登记之前,也有对抗第三方之效力。

第五章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所有者可随时放弃全部专利权或一项至数项专利权项。

权利之放弃以书面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果全国专利登记处记录有此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等物权备案,则只有在这些权利人同意时,才能接受此专利权的放弃。

本条第二、三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依第二十条规定而实行的专利放弃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所有者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时间缴纳所规定的年费时,则专利撤销。

自未缴纳年费的期限满期日起,专利的撤销即行生效。

专利的撤销由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决定或者应专利权所有者或第三方的要求按法定条件确认。

撤销决定应公而并通报专利权所有者。

二、专利权所有者接到撤销专利通知后三个月内,如能提出未缴纳年费的正当理由,可请求恢复其专利权。

只要在法定期限内,缴清一年或几年拖欠的年费,即予以恢复其专利权。

第四十九条
一、下列情况的专利宣布无效:
甲、按第六条到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不批专利的发明;
乙、未对发明做出必要的明确而完整的说明,致使专业人员不能予以实施;
丙、专利对象是申请专利时的申请内容以外者,或者专利是在单项申请的基础上颁发的,而专利对象超出了最初申请时的内容。

二、如果专利无效的原因仅涉及到专利的某部分,则采取限制有关专利权项的方式来宣布专利无效。

第五十条检察署有权对某一发明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的公诉。

第五十条(之二)
一、除非有第三方的控告,对一发明专利的撤销的判决有绝对效力。

凡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申请的专利予以撤销时,撤销适用于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专利部分。

二、凡经判决已成为法律有效的即决事项应通报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以便在全国专利登记处进行登记。

三、当判决只是撤销部分专利权项时,专利权所有者应向全国工业产权局呈报根据判决主文修改过的专利权项草本。

全国工业产权局长如认为专利权项修改草本与判决不符,则可驳回,但专利权所有者可为此向巴黎上诉法院提出申诉。

第六章仿造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凡对专利权所有者享受之权利,如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二)、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之二)规定者所加的任何侵害,均构成仿造行为。

对有仿造行为的人要追究民事责任。

但是当遇有提供、贩卖、使用或为使用和贩卖而占有仿造物品的情况时,如犯有这些事实的并非是仿造物品制造者本人,而是另外一个人,则不追究其责任,但明知故犯者除外。

第五十二条有关专利仿造的诉讼案专属大审法庭管辖。

所有涉及专利仿造或与此关联的非正当竞争问题的诉讼只能向大审法庭提出。

第五十三条一、对仿造的诉讼由专利权所有者提出。

二、如许可证合同无相反规定,一个独占权受益人也可以提出仿造诉讼,但条件是:专利权所有者在限期执行之后,未提出诉讼。

许可证受让人依上段规定进行仿造诉讼过程中专利权所有者要参加诉讼时也可予以受理。

三、依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或第四十条而得到权利许可证,强制许可证或征用许可证的权利人,可以提出仿造诉讼,但条件是:专利权所有者已在限期执行之后,未提出诉讼。

四、任何许可证受让人要参加专利权所有者进行的仿造诉讼案都可予受理,以使受让人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份赔偿。

第五十四条(已废除)
第五十五条在依第十七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案公布日期之前或者在此专利申请经证明的副本通知给任何第三方的日期之前所发生的前期仿造行为不视为侵害专利权利的行为,但第二十三条各项情况除外。

然而,在上段所指日期和专利批准公布日期之间所发生的仿造行为则以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甲、在上述前一个日期之后,仅在专利权项已被扩大的情况下,该专利是可以非议的。

乙、当专利是关于一种微生物利用时,只有从该微生物已为公知公用之日起,该专利才是可以非议的。

基于专利申请案提出的仿造诉讼,法庭要延期到专利颁发之后再判决。

第五十六条已获得专利审查报告的专利申请人、实用型式证书的申请人、专利权所有者或实用型式证书所有者,均有权根据大审法庭庭长的决定,请法院某一传达员并在其选定的专家协助下,就所称之仿造物品(无论有无实物)做出详细说明书。

这一权利也给予下列各种人:凡符合第五十三条第二段和第三段规定条件的独占权的受让人按第三十一条(之二)、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取得权利许可证,强制许可证或征用许可证的权利人。

如果要求此权利的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则说明书和实物均完全无效,但不妨碍就此而提出的赔偿损害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之二)根据实用型式证书申请案或实用型式证书而提出的仿造诉讼案时,诉讼人应提交一份与第十五条一款所规定的相同条件下做出的调查报告。

第五十七条根据受害人的要求,而且为禁止继续仿造确有必要时,法官为保护受害人之利益,可从禁止仿造品的命令下达生效之日起,没收仿造者所有的仿造物品,必要时还可以没收其专门用于进行仿造的设备和手段。

在给判决受益人赔偿时,应把这些没收的仿造物品的价值计算在内。

第五十八条依本法规定而进行的仿造诉讼,其时效为三年自构成诉因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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