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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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办学规模(学生数)单位:人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学校类别
办学规模
普通高职院校
5000
体育、艺术高职
院校
1000
8000
2000
10000
3000
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
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院校。
第十二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用房项目构成:
第三条 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 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 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 照执行。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霊要和城乡 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 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 常功能需要,乂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 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 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 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4.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 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本标准共分六章,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学校布局与选址、校园
请将意见反馈到编制组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部
2013年10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
标(13)
附录二 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 标(15)
附录三培训部用房建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
(18)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根据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
号)的要求.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 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144号人由我部负责编 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九委托学校建设标准国家研究中心成立编制组,具体 承担编制工作。编制组对全国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现状作了书面调查,对部分省市 高等职业学校作了实地调查,并对教育部信息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 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有 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教学实训用房、图书馆、室内体 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会堂及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 堂、单身教师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置的校舍用房项目:校企合作用房、培训中 心、研发创业中心、教学产品陈列中心、学术交流中心、留学生及外籍教 师生活用房、游泳馆;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 机动车与自行车停车库(棚)、采暖地区锅炉房等。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 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 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 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 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 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Biblioteka Baidu、 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等。
第三章学校布局与选址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布局规划,以省(iH治区、直辖市)、地区(州、 市)为单位,根据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统筹布局,优化高等职业教育资源 配置,加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服务。
第十四条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敎量和办学规模,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 市)、地区(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建设发展规划、行业发 展规划、人口规模、生源状况及经济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科学合理确 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教育园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州、市) 根据当地工(产)业园区规划,宜规划设置由多所高等职业学校组成的高 等职业教育园区。各所学校设置的主干专业应各具特色,园区内宜统筹规 划建设公共实训实习基地和体育.公共图书、后勤、生活等公共设施,资 源共亭,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 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的规定。
第四章校园规划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 扩建的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 设。
第十八条 校园规划的范围为学校围墙(隔离设施)以内的全部建设用地。
第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学校以服务为 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办学方针。教学中强化实训实 践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徳、职业技能和就业创新能力,使学生成 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政府主导、校企合作、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社会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对高技能人才的培 养面向社会、面向人人,培养与培训突出针对性、职业性、灵活性和开放 性,将学校的教学过程和企业的生产过程紧密结合,校企共同完成教学和 人才培养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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