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劝县中屏镇集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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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中屏镇集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集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一个清洁、优美、有序的宜居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集镇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集镇区域镇人民政府可依据集镇开发建设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集镇规划建设,绿化、交通、商铺管理、公共设施管理、集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内容。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为集镇管理的领导机构。镇人民政府在集镇建设和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集镇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二)对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处违法集镇建设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集镇管理实际,可适时推进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

第五条辖区内的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集镇管理

的责任和义务,对损坏或破坏集镇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镇人民政府执法工作人员依法依章作业,不得妨碍集镇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对在集镇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集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七条集镇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管理,保洁人员实行划片负责,一天一次定时清扫,一天一次动态保洁,垃圾做到一天一清运,实行日产日清。

第八条集镇所有住户、商户,所有单位或个人都有爱护保护集镇环境卫生、落实好“门前三包”、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集镇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

(二)严禁纸屑、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严禁乱倒污水垃圾、堆晒物品;

(四)严禁在集镇公共区域洗车洗衣做饭;

(五)严禁在树木、路灯等公共设施上悬挂拖把、衣服。

(六)严禁擅自移动、破坏公共设施设备;

(七)其他影响镇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违反第(一)、(二)、(三)、(四)

条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条之规定没收悬挂物品并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条之规定视损坏程度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恢复原样或处以原价1—3倍罚款。

第九条集镇环境卫生实行划片包保责任制,包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做好包保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区域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下列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卫生院、客运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向镇人民政府缴纳一定的垃圾填埋处置费。

(二)集镇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集镇建房户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由建房户负责。

(三)林业站、农机推广中心、畜牧兽医站、供电所、财政所、文广中心、加油站、烟站、财政所、计生办、文广中心、企业办、电信所、邮政所、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等单位由镇人民政府核定并收取相应的卫生服务费。

(四)茶花箐梁子至史家水井、北屏路口至德茂井小学、连接线德茂井段等公路沿线垃圾由公路管理所负责;

(五)中屏小河等河道内的垃圾和环境卫生保洁由水务

办负责;

责任尚未明确的,由镇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对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在集镇范围内的各单位、沿街商(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管理费,任何商户、单位、居住户不得拒缴卫生费卫生费实行一年一缴,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取,主要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支付保洁人员工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机关干部职工每人每年交义务清扫费100元。

(二)经商户、经营户:

(1)经营日用百货、冷饮、土杂等,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2)从事车辆维修、机械设备安装、木材加工行业,每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3)从事家电维修、销售建材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100元。

(4)从事洗车服务行业的,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5)从事来料加工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200元。

(6)从事餐饮行业的餐馆点每月每门面交费用2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200元。

(7)小吃夜宵点每月交费用1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8)从事肉类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10元。

(9)从事布匹交易的,按交易日,每日每摊位交费2元。

(10)从事除以上其它服务行业的,每门面、点每月收费用6元,全年一次性交清者予以优惠,交费用60元。

(三)集镇住户按每月交费10元,全年一次交清者予以优惠,交100元。

(四)集镇街天固定摊位垃圾清运费按0.8元/平米/日收取,实行一年一收缴。

垃圾清运费只能用于集镇垃圾的收集、清运,支付保洁人员工资,不能贪污、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实行干部职工集镇环境义务清扫制度;清扫时间定于每周集中点名当日下午14:00组织集中清扫,清扫日具体负责组织的领导为值班领导,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镇纪委负责考勤督促,将干部职工参加义务清扫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二条集镇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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