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岗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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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分厂职工岗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工岗位管理,规范企业岗位设置及职工岗位调转程序,保持职工岗位的相对稳定,便于职工钻研学习本岗位业务技术,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职工岗位管理范围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包括临时用工)的岗位。

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人事劳资科为企业职工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职工岗位的设置,必须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每个岗位必须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饱满的工作量,即因事设岗,不得因人设岗。

第五条岗位的增设或撤并,应以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变化为前提,确需新增设岗位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厂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同时确定其岗位档次。

第六条需要撤销或合并岗位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在撤销岗位的同时,撤销岗位定员,不得以撤并岗位为由转移岗位定员。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七条已公布的岗位名称,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岗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时,由本单位提出更改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不改变岗位档次的原则下更改。

第八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入职工以及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岗位的确定或变更,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定员的缺员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安排在机关的,须经厂长同意后确定岗位。

第九条职工已确定的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单位内部调整职工岗位时,必须在核定的岗位定员内,由单位领导提出调整职工岗位的书面意见,并填报《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见附表A),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其岗位工资。班组长无权调整职工的岗位。由于岗位短期缺员,需要临时(一个月以内)调整补充人员时,可由单位领导决定,岗位工资不变。

第十条严格控制技术岗位职工向非技术岗位流动,特别是受过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术岗位的职工变更岗位,应严格把关。确需调整岗位的,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厂长审批。

第十一条由于产量减少撤减机台等生产组织调整而富余的技术岗位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厂内调整,无法调整的,由本单位调整安排岗位,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抄报《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

第十二条从非技术工人岗位调整到技术工人岗位、技术工

人岗位调整到技术工人岗位,未持有新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工人岗位调整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有三个月的学习试用期,学习试用期内,原岗位工资不变。学习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由单位上报考试考核情况和变更岗位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其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职工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的变更时间界限和其它有关问题,按《工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岗位定员,凡定员编制中设有岗位的,必须有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职工,不得空设岗位,更不得出现高岗位职工从事低岗位工作,或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岗位工作互相窜换的现象。一经发现,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按每人次500元每月从单位奖金中扣罚,直至纠正,由人事劳资科负责通知考核部门扣罚。

第十五条凡职工个人不服从岗位安排或在所安排的岗位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的,单位领导有权令其停工检查,停工期间按事假对待,一周内能正确认识错误的,可恢复原岗位工作。仍无效果的,继续停工检查,按因个人原因待岗对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A

宝鸡卷烟厂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

审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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