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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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茂府[2001]28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3.0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企业转制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茂府[20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使我市企业转制、破产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及广东省《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处理我市国有企业转制、破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住房有关问题。

(一)企业申请破产,在法院出具破产裁定书后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房产局先予办理房改的有关手续。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待企业和个人补交齐住房公积金后,再发给有关证件。如果企业确有困难,由清算组出具证明,经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降低缴存比例,待交齐个人部份后,可发给证件,但以后住房公积金的退还按实交实退处理。

(二)破产企业办理房改,除上述的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费用由收费方向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有关单位不得因此而拒办相关手续。

(三)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按以下办法予以补办:

1、企业因原始资料不全办不了土地使用证的,只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且界至清楚又没有权属争议的,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2、直接向群众购买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在补办征用土地手续后,国土部门给予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3、职工住宅楼因承建方不提供施工资料未能竣工验收的,由清算组委托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现场鉴证。只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4、欠缺房改必要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具房改必要证明后,房管部门给予办理房改有关证件。有关费用由收费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四)企业购房或建房已分配给符合房改条件的职工居住,但企业购房或建房款尚未付清给出让方或承建方的,有关部门先为这类情况的住房办理房改。由出让方或承建方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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