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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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府办函〔2012〕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4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办理、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发文(电)和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坚持忠于职守、廉洁高效、认真负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作风,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第二章收文、退文

第六条省级及以上的或其他地市来文(含电报、信件)和邮局渠道送来的文电、信函(不含平件),由市府办秘书科签收、登记。上述文电、信函,属领导同志的,迳送领导办公室;属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由秘书科保密组转相关部门或市府办相关办文科室签收办理。

第七条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报告,要按规定格式一式三份(规范性文件需一式六份)送市府办综合科。

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综合科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非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请示性公文,应及时转交市府办综合科办理。属领导同志指示直接向其本人报送的公文,经市府办转呈的,有关单位应书面说明领导同志的交办意见,有书面批示的将批示原件或复印件一并交市府办登记。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为市政府起草的代拟稿,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市府办综合科。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的工作人员收到职能部门直接送的代拟稿,应先交由市府办综合科按程序办理。

职能部门根据市政府或市府办领导的要求起草的代拟稿,应由市政府研究室核改的,连同电子文档迳送市政府研究室。

第九条市法制局草拟、审核需以市政府或以市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送市府办综合科登记办理。

第十条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起诉(答辩)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法

律文书,经各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并经市法制局会签后送市府办综合科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文件,有具体处理时限的,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并在报送时说明;确需紧急处理而未能提前报送的,来文单位须附书面情况说明。

收文科室和人员签收文电、信函,应认真核对来文单位、格式、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十二条承办科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及企事业单位报送市政府办理的“请示”、“意见”、“报告”及各类代拟稿,市府办综合科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一)直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的。

(三)多头主送或主送单位不是市政府的。

(四)“请示”一文有多个事项,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的(包括“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等)。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会签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或签发人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代拟稿未经来文单位办公室(秘书科)核稿或未经主要领导签发的。

(七)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的。

(八)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出日期相隔超过3个工作日的。

(九)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的。

(十)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的。

(十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但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

(十二)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

或拟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十三)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的。

(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

第十四条经审核需作退文处理的,属格式、体例方面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府办综合科填写“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连同公文原件一并退报文单位。

第三章办理

第十五条收到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办件。凡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办理。

有关单位抄报或抄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不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由市府办秘书科负责处理。

(二)省级及以上的来文(含电报、信件)由市府办秘书科办理,送市府办分管领导提出意见,呈市政府领导审批。有时限要求的上级来文,秘书科要专门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请领导审批,当分管领导出差时,经请示同意,可将送其未审批的文件转送其他相关领导审批。

省级及以上电话通知或督办,由接电话的科室做电话记录后呈市府办分管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主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及代拟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事先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费类请示除外),并在文中注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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