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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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茂府[2016]32号
【发布部门】茂名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1
【实施日期】2016.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的决定
(茂府〔2016〕32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承担行政职能的副处级以上的市政府直属和部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权责清单编制工作。
目前,市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的8个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权责清单已编制完成:市公路局8项,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36项,市档案局43项,市旅游局75项,市党史地志办11项,市政府机关事务局6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4项,市动物卫生监督所34项。
现将上述单位权责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市有关单位要通过单位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公开本单位的权责清单,并主动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严格按权责清单履职尽责。要切实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公开权责运行流程,优化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市编办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权责清单。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茂名市部分事业单位权责清单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茂名市档案局权责清单(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