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有哪些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补充: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a、聘请家庭保姆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在公司上班c、工厂因赶货,在外面临时请人帮忙,由被请人自己提供工作场所和条件d、监狱里边的劳动改造e、其他如履行出版约稿、加工承揽、技术咨询、履行抚养、赡养等劳务的都不属于劳动关系我们常遇到的几种劳动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关系,如:退休人员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劳务合同;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及其他在岗仍保持劳动关系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而从事工作的属于劳务供给;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应视为就业,其工作应视为劳务;与不具有用工权的单位、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属于劳务合同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并不是一对很容易区分的概念,因二者的特征有太多的相似之处,而劳动关系其实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或者说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括劳动关系所谓雇佣关系,一般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在一定或不一定期限内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法律关系对于雇佣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为标准,一般应掌握: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雇员有无报酬;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等雇佣关系有以下特征: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地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较固定的标准常见的雇佣形式如家庭雇佣保姆、雇请钟点工、雇佣未满16周岁的人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有以下几点区别:1、用工者及劳动者的范围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及劳动者范围均由劳动法规确定;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和雇员均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2、用人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在单位领导的指挥下从事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既可能存在隶属关系,也可能只是一种平等的人身关系3、福利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待遇有专门法律作出规定;而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往往享受不到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4、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中产生的纠纷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大,雇佣关系国家干预力度弱如果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矛盾,救济途径比较单一,一般按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福利待遇不同劳动法专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劳动者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并且根据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不享受雇佣人提供的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用工形式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正规用工形式,雇佣关系是非正规用工形式国家对劳动关系有专门立法,对雇佣关系却没有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限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雇佣关系没有这种限制,雇主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合同的排他性不同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即不允许在同一时间内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一般没有此限制,很多时候劳动力提供者可以同时和多个劳动力需求方发生雇佣关系,雇工也可以是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如何区分在实务中,劳动者由于缺乏,很多情况下不会与用人单位。
但是又存在实际用工,那么这就是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了。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
准确的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判定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还是人身损害的关键,具有十分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著名学者史*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1、主体方面的不同(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同时依照《》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违法问题,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纠正)。
(2)主体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故,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奖励惩罚措施可以约束其内部员工,但未经受雇人同意却不得约束受雇人。
四种劳资关系的概念、特点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这四种关系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时经常涉足其中.为了共同了解和掌握以上四种关系的区别,明确各自的责权利要点,以便依法主张权利,承担义务,笔者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在原收集的资料的基础上,再经过整理、修改后分别罗列如下,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敬请批准指正。
一、劳动关系•【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点】(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
(2) 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显著特点。
(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
(5)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劳务关系•【概念】劳务关系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成就的法律关系,也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劳务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合同标的是劳务.在这种关系下,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对等,在相互关系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
而且,这种关系项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关系仅指雇佣关系,即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者与劳动者之间都存在⼀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这三者之间既有差别⼜有其相同之处,相同点即为都是⼯作关系,不同点就有合同签订、⼯作性质等等,那么具体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与⽤⼈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有偿提供劳动⼒,另⼀⽅使⽤和管理劳动⼒并获取劳动成果的社会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双⽅当事⼈约定,⼀⽅于⼀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提供劳务,他⽅给付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具有很⼤相似性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提供劳动的都是⾃然⼈,都是通过提供劳动来获取报酬。
但是,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不同之处,其主要表现:1、⼀是受国家⼲预程度不同。
国家对劳动关系有强制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必须遵守,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适⽤,⽽雇佣关系的本质是⼀种劳务关系,双⽅遵守意思⾃治原则,雇佣合同的内容双⽅可以约定,只要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的利益,法律⼀般不加以⼲涉。
2、⼆是是否形成⾏政⾪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组织领导的⾏政⾪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成为⽤⼈单位的成员,⽤⼈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虽然是在雇主的授权或指⽰范围内从事⽣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并接受雇主的指挥、控制、⽀配、监督和管理,但是,劳动者不是雇⽤单位的成员,也不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雇⽤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种平等的⼈⾝关系,不属于⾏政上的⾪属关系。
3、三是福利待遇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权享有养⽼、医疗、⼯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般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权。
4、四是从所从事的⼯作(劳务)时间上看,劳动关系中⽤⼯单位对雇请的劳动者⼀般打算长期使⽤,劳动者⼀般同样有长期、持续、稳定在⽤⼯单位⼯作的主观意图,⽽雇佣关系中⼀般具有临时性。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浅析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摘要:劳动关系始于雇佣关系,并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是较为明确与完善的,而对于雇佣关系却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理论问题在劳动法学界和民法学界的争议很大,至今也未形成一致的观点,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不同的认识问题。
因而,准确界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保证劳动争议案件与雇佣关系相关案件的相对公平正义,亦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雇佣关系的立法漏洞所带来的遗憾,为雇佣合同的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和价值参考。
关键词: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基本共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问题是实践中、学者间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在民法学界和劳动法学界针对这二者的关系问题也进行了多次理论交锋。
到目前,学者就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也达成了部分共识,即劳动关系发端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对雇佣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劳动法学者就二者的关系问题达成了相近甚至一致的结论。
谢增毅认为:“劳动契约源于雇佣契约,但超越劳动契约”。
郑尚元教授认为:“一般意义上,先有雇佣关系的民法调整,后有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制”。
两位学者十分精准认识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郑尚元教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理顺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立法先后问题,事实上,域外多数国家亦是如此。
二、劳动关系和雇傭关系的联系与区别关于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不同的专家学者对此有不同观点,其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合同已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合同,而是一种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渗透了国家公权力必要干预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合同。
这种干预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在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实力对比和各自社会地位、身份等情形经过具体考察后,在劳动法的劳动者权利本位、用人单位义务本位的思想指导下所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的具体平等、结果平等和实质平等,使双方的利益格局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以及雇佣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那么就可以得知以下的一些关系不能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a、聘请家庭保姆(因为用工主体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
b、公司聘请顾问,顾问不再公司上班(因为该劳动力并没有和公司的生产资料结合、应当认为是委托合同或者服务合同)
在外资企业,“雇用”一词用得十分的广泛,凡是支付金钱的都叫做“雇”,比如:雇员、雇主、雇工、雇聘律师、雇散工等等。在这个含义上的“雇”包含了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在内!
在国外,特别港澳台地区,“雇”就专门指聘请劳动即劳动关系。这在立法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香港的《雇用条例》、《雇员赔偿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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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需要看看关于劳务和劳动的区别( 2002-12-5 20: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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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常见的两种雇佣形式。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雇佣一位劳动者,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差异。
本文将对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特点和区别进行探讨。
一、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基于劳务派遣模式的雇佣形式。
在劳务关系中,存在三个主要参与方: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机构是一个中介机构,它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承担招聘、培训和管理劳动者的责任。
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并支付劳务派遣机构一定的咨询费用或服务费用。
被派遣劳动者则由劳务派遣机构指派到用工单位工作,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务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介性: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中介,连接了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承担了招聘、管理和培训的职责。
2.临时性:劳务关系的工作期限通常较短,一般为几个月或几年,具有一定的临时性。
3.灵活性:劳务关系适用于那些具有季节性需求或项目性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劳动力的数量。
4.隶属性: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隶属于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一种直接雇佣模式,用工单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雇佣劳动者从事工作并支付工资。
在雇佣关系中,存在两个主要参与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直接雇佣劳动者的雇主,他们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并与劳动者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劳动者则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工作,享受用工单位提供的薪资和福利。
雇佣关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性:雇佣关系中的工作关系直接存在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中间环节。
用工单位直接负责招聘、管理和培训雇员。
2.稳定性:雇佣关系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工作期限较长,可以是长期雇佣或无限期雇佣。
3.专业性: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进行安排和指导,劳动者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和指示进行工作。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基于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提供劳务者与使用劳务者之间的关系就是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基于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就是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二、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佣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佣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
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
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
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佣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
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如果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佣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是三种不同的雇佣形式,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
一般来说,它们的区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依法订立的、相互依存、互利互惠、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形成必须满足以下要件:劳动者必须以履行工作职责为目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和提供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件;双方应当达成书面协议并签订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用人单位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关系。
劳务关系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独立承担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用人单位无须履行劳动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3. 雇佣关系:指用人单位与雇员之间建立的,用人单位支付雇员工资,雇员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工作任务的关系。
雇佣关系的特点是用人单位对雇员的行为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控制力和指导权,雇员在工作期间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导。
雇佣关系通常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岗位职责等方面的条款。
总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规定,其区分标准主要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的不同。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当的雇佣形式,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保障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而《工伤保险条例》在肯定有营业执照,已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基础上,同时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承揽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并向他方交付工作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关系。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关系的双方是平等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此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
委托关系是基于委托合同的履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选任。
只要具备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审判实践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极易混淆。
因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劳动法的调整,诉讼时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先通过仲裁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产生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只有正确区分二者关系,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以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要正确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⑴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劳动关系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人事关系类型
人事关系类型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聘用关系两种形式。
劳动合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雇佣关系形式,雇主与雇员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用关系则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明确约定的关系。
二、领导与下属关系领导与下属关系是组织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人事关系类型。
领导与下属之间的关系对于组织的运作和员工的工作效果起着重要的影响。
良好的领导与下属关系可以促进团队合作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不良的关系则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和工作效率低下。
三、同事关系同事关系是指在同一组织内工作的人之间的关系。
同事关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作氛围和团队的凝聚力。
良好的同事关系可以增进合作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而不良的同事关系则可能导致内耗和冲突,影响工作正常进行。
四、上下级关系上下级关系是组织中不可避免的一种人事关系类型。
上下级关系直接影响着组织的权威结构和工作效率。
良好的上下级关系可以提高组织的协调性和执行力,而不良的关系则可能导致指挥混乱和工作效果不佳。
五、跨部门关系跨部门关系是指不同部门之间的人事关系。
在一个组织中,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是非常重要的。
良好的跨部门关系可以促进信息流动和资源共享,提高整个组织的绩效;而不良的关系则可能导致信息不畅通和资源浪费。
六、员工与客户关系员工与客户关系是指员工与组织的客户之间的人事关系。
员工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对于组织的业务发展和客户满意度有着重要的影响。
良好的员工与客户关系可以增加客户黏性和口碑传播,提高组织的竞争力;而不良的关系则可能导致客户流失和声誉受损。
七、员工与供应商关系员工与供应商关系是指员工与组织的供应商之间的人事关系。
员工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对于组织的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良好的员工与供应商关系可以提高供应链的效率和产品的竞争力;而不良的关系则可能导致供应链断裂和产品质量问题。
八、员工与股东关系员工与股东关系是指员工与组织的股东之间的人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人们在工作中具有的关系不同,根据不同的关系产生了不同的义务和权利,这些关系包括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
这些关系的区别并不是很清楚,本文将分步骤阐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首先,劳动者必须是有雇佣关系的。
其次,双方需要有劳动合同或相关的劳动协议。
最后,双方都有义务和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职责。
二、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在劳务合同下的关系,其中一方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另一方则为接受劳务。
首先,提供劳务的一方必须是经这一方所雇佣的人。
其次,这种关系是以劳务合同为约束的。
最后,接受劳务一方的工作必须是由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完成的,而不是由接受劳务一方自行完成。
三、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双方需要遵循雇佣关系的标准,由一方雇佣另一方,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双方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
首先,雇佣的一方必须是经对方同意的人。
其次,雇佣和工作的方式通常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不是像劳动合同一样详细地写明条件。
最后,雇佣关系下的薪资通常是按小时或按工作量计算的,而不是按月份。
总的来说,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之间的区别并不是很明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在了解这些关系的基本区别之后,人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与这些关系相关的问题。
例如,如果您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您需要通过劳动关系与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就像是公司的一部分。
如果您从事服务性工作,您可能会与远程员工建立劳务关系。
最后,如果您被雇佣进行短期任务,并且没有劳动合同,您可能会建立雇佣关系。
不管是哪一种关系,理解其基本区别将有助于帮助人们解决相关问题。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
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两种劳动关系形式,它们在法律和经济层面上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约束。
本文将从合同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定义、特点以及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关系的定义和特点合同关系是指劳动双方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在事先约定好的条件下进行劳动与报酬的交换。
合同关系强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关系,劳动者按照工作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
合同关系主要特点如下:1. 契约自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具有契约自由的原则。
2. 条件一致:双方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等条件,以确保双方权益。
3. 平等性:合同关系要求劳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强制对另一方进行约束。
4. 法律保护:合同关系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一旦违约,受害方可以向法院寻求维权。
二、雇佣关系的定义和特点雇佣关系是一种基于雇佣合同的劳动关系,雇主为了自身的利益雇用劳动者提供劳动,在约定的条件下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以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支付薪金为特征。
雇佣关系主要特点如下:1. 所有权清晰: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工作场所、工具设备等具有决定性的权利和所有权。
2. 指挥监督权:雇佣关系下,雇主可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3.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下,对雇佣单位有一定程度的经济依赖,需要通过雇主获得收入。
4. 劳动成果归雇主: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雇主所有。
三、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 本质不同:合同关系是双方在自由意愿下约定劳动条件的关系,雇佣关系则是基于雇佣合同的劳动关系。
2. 约束方式不同:合同关系通过合同约束双方的权责关系,雇佣关系则主要依靠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监督和支付薪金约束。
3. 劳动性质不同:合同关系注重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而雇佣关系更侧重于雇主对劳动者的指挥和控制。
4. 财产性质不同: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属于个人财产,而雇佣关系下劳动成果归雇主所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
第一讲: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理论上二者有不同雇佣关系强调“受雇”,而劳务关系强调“只提供劳动力”,但实践中常将二者做为同一概念。
)(一)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招聘人在必然或不特定的期间内,同意招聘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招聘人同意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互换进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区别一、两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招聘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招聘人必需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招聘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两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非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二、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如果劳动力,固然也包括必然的技术功效,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份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功效,这种功效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份,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3、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注该区分是在《侵权法》出台前的责任承担)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蒙受损害,雇主就应补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而劳务关系中,由于两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三)《侵权责任法》35条中的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同意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
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委托关系的具体如何区分在商业和工商业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雇佣、承揽、劳动和委托这几种关系。
这些关系之间的差别并不细微,每一种关系都有着独特的特征和呈现形式。
因此,我们需要详细地研究这些关系,以便合理地予以区分。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的劳动条件和薪资待遇,着手雇佣一名员工,使其为公司的经济利益服务。
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自身的要求定向安排和指挥员工的工作,并对员工的行为和出勤状况进行管理。
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出具正式的聘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被雇佣者则需要签署雇佣合同,并遵守该合约中的条款。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员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承担雇佣员工带来的管理风险。
承揽关系承揽是指一种委托性质的商业活动,在该活动中,客户将业务交由一家或多家承揽商处理以实现某种目标。
承揽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之上,即承揽合同。
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商有权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完成客户交代的任务。
同时,承揽商不受雇佣人的具体指导和要求。
承揽商的薪资通常是以任务完成情况为基础的奖金或报酬,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通常以项目和合同为基础,而非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关系。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是指由工会机构和企业管理层之间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工会机构必须代表具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的工人,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共同商定劳动关系相关政策。
劳动关系通常在雇佣关系的基础之上形成,其中劳动力受雇于用人单位,并以一定的工资和福利承担相应的职责。
此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工会、劳动法律和劳动协议等相关法律和行为准则。
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一种城市或者区域管理层面的关系,客户向委托代理之类的机构交付处理某项任务。
在委托关系中,客户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某项任务时,该机构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理任务,但必须根据客户的意图行事。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 关于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雇佣关系、帮⼯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些关系的相关适⽤问题,不同的关系中,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如果发⽣争议,所适⽤的法律和程序也不同。
(⼀)、雇佣关系例如:有⼀个雇主雇了⼀⽊匠,在家⾥制作家具、天花板、地板,约定雇主每天给⽊⼯35元,并提供⼀顿午餐,但在过程中⽊匠的眼睛被蹦出的⽊屑打中,治疗费⽤为2万多元,⽊匠认为雇主应该赔偿医疗费。
但雇主则认为双⽅之间仅是⼀种加⼯承揽关系,发⽣的损害应由承揽⼈⾃⼰承担,⽽⽊匠则认为双⽅之间是雇佣关系。
分析:⽊⼯到雇主家⼲活,每天⼯资为35元,提供午餐,⽽且雇主对其有监督管理的权利,雇主⽀付的报酬为使⽤劳动⼒的报酬,⽽不是对劳动结果的报酬,这种关系应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所以雇主应对受雇⽅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1、含义: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佣⼈在⼀定或不特定的期间从事雇主授权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劳务关系,雇主接受受雇佣⼈提供的劳务,并给付约定的报酬。
2、双⽅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佣⼈之间不是平等关系,⽽是存在⽀配和服从的关系。
这种⽀配和服从⼜与劳动关系中的⽀配、服从关系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佣⼀⽅不需要加⼊雇主⼀⽅,⽽且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必须要加⼊到⽤⼈单位中,成为⽤⼈单位的⼀员。
因此,受雇佣⼈在提供劳动时,作为雇主应为受雇佣⼈提供⼀个安全的保障条件,因为,如果受雇佣⼈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要承担责任,⽽受雇佣⼈要按照雇佣⼈的意志提供劳务。
在雇佣关系中如果出现了⼈⾝损害的争议,双⽅适⽤民法和合同法,⼀⽅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种类(1)家庭或个⼈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关系例外:家庭通过家政服务公司找保姆,把保姆费交给家政服务公司的,这种家庭与家政服务员之间不是雇佣关系。
劳务关系举例
劳务关系举例一、什么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雇佣关系,即用人单位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劳务关系?1. 务工如果一个外来工在一个城市找到了一份工作,并且被该城市的企业或个人雇佣,那么他们之间就会建立起一种劳务关系。
这种情况下,外来工所获得的收入通常比较低,并且没有稳定性。
2. 企业派遣企业派遣是指一个企业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另一个企业或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与接收方建立了一种类似于雇佣关系的合作关系。
3. 短期合同短期合同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与另一个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一份短期合同,要求后者为前者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建立了一种劳务关系。
三、劳务关系的特点1. 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雇佣关系建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权利和义务,而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有权利和义务。
2. 报酬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提供服务后会获得相应的报酬。
报酬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并且根据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确定。
3. 劳动力协作在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一种合作性质的协作关系。
用人单位需要依靠劳动者提供的服务来完成自己的任务,而劳动者则需要依靠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机会来获取收益。
4. 短期性由于劳务关系通常是基于特定任务或项目建立的,因此其持续时间通常比较短暂。
一旦任务或项目完成,该关系也就结束了。
四、如何处理好劳务关系?1. 建立合同为了保护双方权益,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应该签订一份合同。
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服务内容、报酬、服务期限等重要信息。
2. 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尽可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这包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支付合理的报酬、按时支付工资等方面。
合作协议是雇佣关系吗
合作协议是雇佣关系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比较相似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合作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关系。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合作协议是雇佣关系吗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合作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二、雇佣关系的特征是什么1、雇主与雇员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对内为雇主各种劳务,对外以雇主的名义从事活动。
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并对雇员行为实施监督;2、雇佣主体具有广泛性。
即雇佣合同的主体既可以存在于法人、组织之间,也可以存在于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3、雇员享有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即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安全保障,雇员有相对稳定的工资标准,相对较长时间的支付工资的周期;4、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系。
即雇主为雇员生产条件、场所等。
雇员在受雇期间必须亲自履行其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其劳动所产生的成果和创造的经济利益一般归于雇主所有,雇员据此得到报酬等。
上述几点内容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合作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所以合作关系并不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的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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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有哪些(一)帮工关系。
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工人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
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
帮工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1)帮工关系既可有偿也可无偿,而雇佣则均为有偿雇佣。
(2)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而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
雇员提供劳务是为了生存需要,雇主则是为了获取利益。
(3)帮工关系可以随时解除而不负任何责任;而雇佣关系虽可随时解除,但在特定情况下,雇员应承担一些责任。
如雇员未按约定提供劳务,雇员应承担返还培训费用的责任,负有替雇主保守一些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义务,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一般接触不到这些秘密。
(4)帮工关系中,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雇佣关系则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等。
(二)雇保姆、家教等服务关系。
家政服务关系中,最典型的是雇保姆的问题。
雇主与保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家庭雇工已属家政服务行业,保姆、家教等向雇主提供的是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高于劳动力的价格。
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家教等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他收益。
2、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家教与雇主的地位是平等的,保姆或家教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他管理,雇主也不能处分保姆、家教。
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三)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极为相近。
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且一方要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并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
(2)劳动关系的解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而雇佣关系的解除没有什么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3)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争议;而雇佣关系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
(4)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雇佣关系发生解除时,则法院无权判令双方维持雇佣关系。
(四)劳务关系。
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成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
劳务关系近似于雇佣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1)提供劳务的人所提供的劳务为体力劳动;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提供的劳务不仅仅局限于纯劳力;(2)劳务关系的双方地位是平等的;而雇佣关系则有人身依附关系存在,雇主与雇员之间在雇佣成立前地位平等,雇佣成立后即具有不平等性;(3)劳务关系在实践中有满足需方的劳动力要求即可,一般没有技术方面的特别要求。
来源:(与雇佣关系相近的几种关系有哪些/ld/222343.html)劳动工伤.相关法律知识∙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ld/677334.html∙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ld/677333.html∙53岁工伤死亡赔多少钱/ld/677332.html∙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要给员工赔偿吗/ld/677331.html∙要离职了可以要回之前的加班费吗/ld/677330.html∙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ld/677329.html∙工伤66岁能赔多少钱 /ld/677328.html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怎么做/ld/677327.html∙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辞职吗,辞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ld/677326.html∙无业人员交通事故有误工费吗/ld/677325.html∙因工受伤如何申请劳动仲裁/ld/677324.html∙追讨加班费的年限是多久/ld/677323.html∙2018最新未休年假工资计算公式/ld/677322.html∙采取欺骗方法办理养老保险构成什么犯罪/ld/677321.html∙跨省转社保材料及程序2018最新/ld/677320.html∙绩效奖金按季度发吗 /ld/677319.html ∙加班不给加班费应该怎么办/ld/677318.html∙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ld/677317.html∙解决劳动纠纷非得上法院吗/ld/677316.html∙生育险和医保的区别 /ld/677315.html ∙船员能签劳动合同吗 /ld/677314.html ∙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调休吗/ld/677313.html∙举证加班费需要什么证据/ld/677312.html∙能把上年的年假放到下年休吗/ld/677311.html∙公司破产辞退员工不用赔偿吗/ld/677310.html∙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ld/677309.html∙贪污罪判刑后还有工资吗/ld/677308.html∙怀孕休假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 /ld/677307.html∙在上海办理社保需要些什么材料/ld/677306.html∙到了退休年龄而合同未到期怎么办/ld/677305.html∙最新试用期离职工资如何计算/ld/677304.html∙工伤事故劳动仲裁代理词/ld/677303.html∙婚假和奖励婚假的相关法律规定/ld/677302.html∙因单位原因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ld/677301.html∙工伤赔偿四个典型案例/ld/677300.html∙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ld/677299.html∙买断工龄的个税怎么缴纳/ld/677298.html∙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是什么/ld/677297.html∙工伤断了四个脚趾头赔多少钱/ld/677296.html∙试用期间能否享受防暑降温福利/ld/677295.html∙2018竞业限制协议范本书写格式2018 /ld/677294.html∙企业招聘16周岁员工合法吗/ld/677293.html∙新劳动法劳动合同签订有没有年限规定(2018) /ld/677292.html∙产检请假扣工资吗 /ld/677291.html∙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只限于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与义务/ld/677290.html∙开车门撞到人赔了几万/ld/677289.html∙2018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最新消息/ld/677288.html∙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技巧/ld/677287.html∙城镇退伍兵安置规定(2018) /ld/677286.html∙我公司随意降我薪水违法吗/ld/677285.html∙北京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是多少/ld/677284.html∙2018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最新政策消息/ld/677283.html∙因工伤残与非因工伤残在待遇上有区别(2018)吗/ld/677282.html∙加班未休年假,离职后工资如何计算/ld/677281.html∙公司可以内部调动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吗/ld/677280.html∙续签劳动合同确认书范文/ld/677279.html∙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ld/677278.html∙职业病赔偿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 /ld/677277.html∙孕期用人单位单方面违约经济赔偿多少钱/ld/677276.html∙绩效奖金等于业绩吗 /ld/677275.html ∙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哪些法律风险/ld/677274.html∙2018最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策/ld/677273.html∙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ld/677272.html∙公司旅游受伤能算工伤吗/ld/677271.html∙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ld/677270.html∙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最新规定(2018) /ld/677269.html∙公务员自杀抚恤金怎么发放/ld/677268.html∙事后补签合同要不要支付双倍工资/ld/677267.html∙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ld/677266.html∙哪些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终止/ld/677265.html∙骶骨骨折司法鉴定等级是几级,能享受什么待遇/ld/677264.html∙三年兵有探亲假吗 /ld/677263.html∙解除劳动合同声明模板/ld/677262.html∙2018湖北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ld/677261.html∙法定假日是都可以3倍加班费吗/ld/677260.html∙9级超龄工伤能赔多少钱/ld/677259.html∙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多少钱/ld/677258.html∙佛山市劳动争议怎么处理/ld/677257.html∙脚崴了工伤能赔多少钱/ld/677256.html∙劳动合同法有永久合同吗/ld/677255.html∙合同工有退休年龄规定(2018)吗/ld/677254.html∙合同代理中被代理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ld/677253.html∙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是否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ld/677252.html∙探亲假20天是工作日吗/ld/677251.html∙干部与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区别吗/ld/677250.html∙威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ld/677249.html∙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ld/677248.html∙2018退休后医保缴费由谁交/ld/677247.html∙每月最长加班时间是多久/ld/677246.html∙在试用期不敢需要支付违约金吗/ld/677245.html∙北京社保跨省异地转移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ld/677244.html∙工伤保险基本知识有哪些/ld/677243.html∙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ld/677242.html∙关于员工辞职的赔偿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2018 /ld/677241.html∙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 /ld/677240.html∙什么公司才有五险二金/ld/677239.html∙可变更指的是什么 /ld/677238.html∙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ld/677237.html∙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具体有哪些/ld/677236.html∙工伤5颗牙齿受伤私了赔多少钱/ld/677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