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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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02

失效爆破器材销毁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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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 井下炸药库积存不能使用的炸药50公斤、雷管500发时,要及时申请报废。

第二条 所有报废炸药、雷管都必须返厂销毁,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条 项目部(矿)火工办写出书面报告,制订安全措施,经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和项目部(矿)有关单位、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

第四条 由专职安全员(保管员)把需销毁的炸药、雷管分别用专箱(包)、专罐从井下库房押送到地面指定地点移交给物资贸易部,办理好交接手续,由厂家专用车辆运回厂家。

第五条 办理手续:单位申请,分管领导签字,分别报分公司保卫部门、到雷管厂家签协议。分公司保卫部门、后勤供应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厂家销毁,并由厂家出具销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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