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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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员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和《广州市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结合****工程的施工实际,制定本监控制度。

一、用工单位要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扣除事项,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二、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并应当自招用之日起十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项目总承包方总指挥办公室备案。

三、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按月发放,按季上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并于每季度末向目总承包方总指挥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用工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工票)》,并在五日之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上报项目总承包备案。《应付工资凭证(工票)》中应当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用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

用工单位支付工资时必须填写《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必须向农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清单,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相符。

六、施工总承包及建设单位有权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

如果经施工总承包及建设单位有权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及审查后发现用工单位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用工单位必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监督单位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性质严重的,交由国家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七、农民工遇到有工资被克扣、拖欠等问题,应当采取正当合法途径追讨工资。对以拖欠工资为由,趁机欺诈、聚众闹事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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