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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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3.30•【文号】人薪发[92]4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0日人薪发(92)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和清理整顿部分省市自行建立或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不超过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

即在国家原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二、对于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各地区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各类人员奖金标准,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

从办事员到省长(含相当职务),按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最低标准全年不低于一个半月办事员档平均工资,每月约为15元;最高标准全年不高于一个半月部长档平均工资,每月为60元。

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县、乡不再单独制定奖金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调整后,事业单位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其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549)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549)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

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参考答案:D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A、不得低于B、可以低于C、必须高于D、应当高于参考答案:A3、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

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参考答案:C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调整方案。

A、整体B、部分C、重大D、个别参考答案:B5、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A、十人B、三人C、五人D、十五人参考答案:C6、关于选举主持表述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主席团主持B、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乡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参考答案:C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予以公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08•【文号】•【施行日期】2001.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

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含见习期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15元。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

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检察院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检察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聘用的所有辅助人员,包括书记员、司法警察、法警、技术侦查员等。

第三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保障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聘用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3.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4. 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5. 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五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数量、条件及报名方式;2. 应聘者按照公告要求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组织考试、考核,包括笔试、面试、体检等;4.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5. 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纪律;2. 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参与案件办理,协助检察人员开展工作;4.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5. 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权利:1. 获得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资待遇;2. 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3. 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4.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管理:1. 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2. 定期对聘用制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3. 对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制辅助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4. 对表现优秀的聘用制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聘用制辅助人员的考核:1.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2. 年度考核以德、能、勤、绩为主要内容,实行百分制;3.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对聘用制辅助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进行考核;4. 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制辅助人员晋升、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篇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全文201X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X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6]58号)[1]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6]58号)[1]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在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全文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全文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方案全文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5.07.18•【文号】高检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7.1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方案是根据1995年7月1日施行的检察官法制定的,修改后的检察官法已于2001年6月30日施行,该通知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检发〔19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检察官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7月18日《检察官法》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根据《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检察官法》管理的人员为:属于检察机关编制(包括地方人事部门给检察机关增加的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按规定设置的检察室中,属于检察机关编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由于历史的特殊的原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程序不同于地方检察院,但其现任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应属检察官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管理办法管理。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5.09.12•【文号】高检发[2005]17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9月12日高检发[200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已于2005年8月2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现对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2005年至2008年,是检察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

检察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我国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

今后三年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89)

七五普法专题活动练习题 (89)

2016年全国七五普法专题活动试题附答案题型:选择题分值:2分/题1、我国哪一年制定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A、1953B、1979C、1982D、2010参考答案:B2、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的20倍。

A、30,15B、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C、农民人均纯收入D、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考答案:B3、《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义务主要有()。

A、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B、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C、对于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产生的欠费,应强制征收D、适量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考答案:AB4、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有()。

A、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B、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C、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D、经国务院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部队参考答案:ABC5、邪教“法轮功”具有哪些特征()。

A、教主崇拜B、精神控制C、秘密结社D、危害社会参考答案:ABCD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备案。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参考答案:D7、利用邪教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其成员自杀、自残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B、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D、以过失伤害罪定罪处罚参考答案:AB8、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应当如何处置?()A、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B、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C、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追回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参考答案:ABD9、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审查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及对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在上海、海南、贵州等七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积累经验。

但是,检察官员额制能否最大程度的发挥积极作用,还有待于检察官员额比例的科学确定,还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调研。

笔者从完善检察官员额分类管理制度,研究合理定编和确定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建立一个科学的、相对稳定检察官员额制对策,让优秀的检察官脱颖而出,为全面推动检察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对现有的检察资源进行再次分配,重新整合,优化人员结构,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增强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1、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有利于淡化检察官的行政化色彩,符合检察官职业化的要求。

一是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符合检察工作专业化要求,能够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侦察监督权,提高检察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检察活动专业化。

二是提高检察官素质,促进司法公正。

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检察工作分工更为精细,使检察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办案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提高办案效率。

由于检察官员额制度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且相互衔接,使办案流程更加科学、规范。

四是促进检察机关内部竞争和激励机制。

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高素质的办案能力。

一旦不能适应检察官工作,或未被聘用到办案岗位,将会被淘汰掉,这就使得检察官助理也能够产生工作动力,力争达到检察官的条件。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21•【文号】财行[2000]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印发《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0〕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编委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人事部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拟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选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准备工作。

关于在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办法将另行制定。

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适应建立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准备工作,建立人员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第一篇: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985年8月30日,卫生部前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资改革实施方案: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1.职务名称(1)医疗、防疫人员按正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职务分列;(2)中、西药人员按正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的职务分列;(3)护理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助产)士的职务分列;(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按正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术员(技士)的职务分列;(5)行政管理人员、卫生部所属医院按正副院长、科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的职务分列;省属医院以下管理人员的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6)护理专业管理人员按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科正副护(助产)士长、病区(房)正副护(助产)士长的职务分列。

2.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护(助产)士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见附件二)。

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类人员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二、三、四;省属医院以下的各级医院(所、站)的管理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4日国办发〔1993〕85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及上述实施办法,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

(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如税务所、工商所、物价所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职能并使用行政编制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职务级别工资制的实施列入上述实施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以下简称职级工资制)。

(一)确定级别的办法。

工作人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高检会[1992]29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印发《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2日高检会(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检察院、财政局: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1986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86〕高检会(办)字第7号《关于修订〈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新规定执行。

为了全面开展检察业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对于检察机关必须的业务经费,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特点予以保证。

各级财政部门对检察业务费,要实行单立户头,单独列支,并加强管理。

人民检察院对财政部门核准的预算,要合理安排,节约使用,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督促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和财政部。

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附件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加强业务经费的管理,保障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业务费是检察机关用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专用经费,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对办案所需经费要予以充分保证,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和监督。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

最新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方案全文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事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每月12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134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139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

上述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22•【文号】法〔2018〕199号•【施行日期】2018.07.2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2018〕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现就相关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以提高干警政治素质、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司法能力水平、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吸引保留审判人才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人民法院基层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人民法院改革发展要求的过硬基层队伍。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基层队伍政治建设思想建设1. 切实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队伍政治建设。

教育引导干警深刻理解人民法院作为政法机关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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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8)5号1988年1月23日)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考虑到个别地、县检察院检察员占全体工作人员的比例较高,执行方案中的比例限额确实困难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检察员职级比例可一次性适当放宽,以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范围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岗位)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职级,执行当地国家机关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公安干警工资标准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其他专业人员的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执行当地国家机关同级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和劳人干(1986)50号文件的规定。

(五)人民检察院的工人,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

(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和实行职务工资的政策和措施,按照中发(1985)9号、劳人薪(1985)19号等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相应国家行政人员
职务工资标准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执行同级政府副职职务工资标准。

(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现任副检察长按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还是副职确
定职级,应根据干部的德才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员为处
─1─
长级、副处长级;助理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书记员为副科长级、科员级,
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四)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及直辖市的区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副处长级、科长级、副科长级;助理检察员为副科长级、科
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五)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为科长级、副科长级、股级;助理检察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办事员级,并执行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的处、科级干部按照下列比例限额控制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7,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最高不超过1:1。

(二)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4.2,最高不超过1:3.5;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1.6,最高不超过1:1.3。

(三)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一般为1:2.5,最高不超过1:2.1;设有派出机构的,该比例一般为1:2.3,最高不超过1:1.9。

直辖市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辖县人民检察院。

(四)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大连、西安、哈尔滨、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处、科级干部比例,略高于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上述八市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中,科级干部比例,可略高于地(市)辖县人民检察院。

四、几项具体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确定职级和进入职务工资标准,应根据干
部条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审定。

(二)检察人员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按所担任职务中职务
工资较高的一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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