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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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修订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制度,并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的制定、评审和修订。
第三条安全办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标准规范及其它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第四条安全办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第五条审批稿经厂长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第六条在正常情况下,安全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制度进行有效性评审。
第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三)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四)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安全生产制度由制定部门组织评审。
第九条安全生产制度应评审以下内容:
(一)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二)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三)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第十条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第十二条正常情况下,安全生产制度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
第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修订: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二)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三)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四)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五)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充分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动;
(六)其它有必要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制度由制定部门进行修订。当制定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进行修订。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制定的原始背景。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依据:
(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部门、行业规章、标准;
(三)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四)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五)制度执行过程中,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安全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等。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制度修订后,应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需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省久木木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以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目标责任者)安全目标的管理。
第二章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三条目标制定依据。
(一)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九江市政府和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条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等。
(二)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
第五条目标的分解。公司各单位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量化分解下达到班组、工段。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制定的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和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公司在制定五年或十年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应根据发展战略、所属单位的生产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员职工素质,制定阶段安全生产目标。阶段安全生产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的大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
(二)公司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公司所属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逐级分解,公司与所属单位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所属各单位将分配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落实到班组、岗位和员工。
第三章目标管理体系
第七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厂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第一保证人,其他部门经理按职责分工,努力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向总经理负责。
(二)生产部各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三)公司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有明确的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与责任者签订。“责任书”的签订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各车间负责人与班组(工段)长、班组(工段)长与员工等各级人员。
第九条阶段管理目标应包括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等,管理目标内容应当明确并细化,能够量化的要量化,可操作性强,便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