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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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依法维权的出路
因此,工会要突破基层工会维权不能的瓶颈,关键是要改革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消除基层工会的依附性,纠正基层工会的错位,使基层工会回其位、谋其政。从根本上说,工会必须切断基层工会干部和雇主的经济联系,必须让工会干部端工会的饭碗、拿工会的工资;只有这样,基层工会才能取得独立于雇主的地位和自治性,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然职责。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接受资方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团结起来,集聚力量才能在与资方纷争中平起平坐。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工会领导是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工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者,劳动者所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来源的最大部分,工会活动的最大支持是劳动者的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的法律意义及保障
摘要: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体现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的职责,发挥工会的职能,就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目前,中国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职工和会员的要求。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的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解放思想为职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将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工会维权的法律依据和内涵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包括企业管理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会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工会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和教育劳动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工会法》的核心,也是《工会法》的灵魂。为实现这一职责,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劳动者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密切联系劳动者,听取和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帮助劳动者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劳动者服务;动员和组织劳动者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给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现阶段,我市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更加迫切。对于工会来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尽管工会的工作繁杂琐碎,但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开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会最基础、最根本、最应重视的工作。
由于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维权有其深刻的内涵。工会要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既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更要维护职工政治民主权利。
二、工会在维权工作中法律优势明显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当事人一方是资方,一方是劳动者,工会不是劳动者,但工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责决定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的工会为什么会产生上述悖逆性特征?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工会存在一个致命性的瓶颈――基层工会普遍处于“维权不能”状态:基层工会的负责人要么不想维权,要么不敢维权,要么没有能力维权。由于这个致命性瓶颈的存在,尽管上层工会有维权的意志,也有维权的行动,但上层工会的维权意志和维权行动并不能有效地传递给基层工会,转化为基层工会的维权意志和维权行动。因此,基层工会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停留在上层工会的宏观行动上,并不能有效地落实到基层工会的微观行动上,因此工会最终还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基层的侵权问题。这种状况恰好反映了一种“瓶颈效应”――一个关键的薄弱因素限制了系统的整体效能的发挥,薄弱因素的效能决定了整个系统的效能。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作的概括,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这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赋予了很高的期望。本文以《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对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作一些探讨。
要不断扩大工会依法维权途径:一是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通过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维护职工对单位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二是维护职工的经济权利。工会通过了解,听取意见和向行政提出的建议等形式,维护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交纳六金、参加职工大病互助、补充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体检)。三是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工会组织、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各种讲座,建立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激励机制,努力构建学习型的团队。四是维护职工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权利。因地制宜地开展扑克、羽毛球、乒乓等文体活动。利用职工之家购买各种书籍、杂志、音像片,提供给职工借阅。五是行使参与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六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七是行使缔约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八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行政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九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要不断创新工会依法维权机制:一是源头参与机制。按照《工会法》规定,县以上可建立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其他渠道参与。对此,工会领导机关要主动设计,精心组织,肯下力气,善于坚持,真正为基层工会履行职代会职权和落实集体合同目标撑腰。二是三方协商机制。工会要加大参与民主管理的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协商水平,发挥主观能动性,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方面带动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情况和建议,对本地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作指导。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了有效地帮助因劳动权益受到分割的特困职工或因履行职责遭受分割的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照《工会法》规定,县以上工会要规范工会法律援助的职责、权利、义务,为工会法律援助提供政策和条件的支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为工会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使那些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职工及时得到援助。四是建立以维权为目标的工会工作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会内部激励机制,建立维权为了终极目标的工会工作考核体系,做到任务、责任、奖惩三落实,让群众满意,领导放心。
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对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工会可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劳动者收集证据、提供法律服务等,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代表劳动者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工会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中其作为组织具有与资方进行抗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单个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对于资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与资方发生劳动争议,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28条规定工会必须介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使工会的维权功能能够落到实处,《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具体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交涉权,意见权,监督权,签订集体合同权,参与劳动争议权,上述权利正是工会维权优势具体体现。《工会法》第2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此项即为工会的交涉权。而对于工会的交涉,用人单位不能置之不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的交涉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当然,工会的交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必须同意见权等实体权利紧密结合才能发挥效力。
三、工会依法维权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虽然工会维权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显优势,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工会在依法维权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工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数量无力量,数量没有形成力量。中国工会有数量庞大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会员,数量为世界之冠,但维权力量非常薄弱,是数量上的巨无霸、力量上的小矮人。
因此,工会要突破基层工会维权不能的瓶颈,关键是要改革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消除基层工会的依附性,纠正基层工会的错位,使基层工会回其位、谋其政。从根本上说,工会必须切断基层工会干部和雇主的经济联系,必须让工会干部端工会的饭碗、拿工会的工资;只有这样,基层工会才能取得独立于雇主的地位和自治性,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然职责。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接受资方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团结起来,集聚力量才能在与资方纷争中平起平坐。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工会领导是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工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者,劳动者所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来源的最大部分,工会活动的最大支持是劳动者的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的法律意义及保障
摘要: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体现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的职责,发挥工会的职能,就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目前,中国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职工和会员的要求。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的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解放思想为职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将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一、工会维权的法律依据和内涵
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包括企业管理中所涉及到的《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会法》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工会主要职能就是组织和教育劳动者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工会法》的核心,也是《工会法》的灵魂。为实现这一职责,工会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劳动者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密切联系劳动者,听取和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帮助劳动者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劳动者服务;动员和组织劳动者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了明确的规定,给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现阶段,我市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者对工会的需求更加迫切。对于工会来讲,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既是工会组织的权利,也是义务。尽管工会的工作繁杂琐碎,但其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来开展,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工会最基础、最根本、最应重视的工作。
由于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维权有其深刻的内涵。工会要在维护人民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具体利益;既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更要维护职工政治民主权利。
二、工会在维权工作中法律优势明显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基本的当事人一方是资方,一方是劳动者,工会不是劳动者,但工会的性质、宗旨和职责决定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以及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们的工会为什么会产生上述悖逆性特征?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的工会存在一个致命性的瓶颈――基层工会普遍处于“维权不能”状态:基层工会的负责人要么不想维权,要么不敢维权,要么没有能力维权。由于这个致命性瓶颈的存在,尽管上层工会有维权的意志,也有维权的行动,但上层工会的维权意志和维权行动并不能有效地传递给基层工会,转化为基层工会的维权意志和维权行动。因此,基层工会的维权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停留在上层工会的宏观行动上,并不能有效地落实到基层工会的微观行动上,因此工会最终还是不能有效地解决基层的侵权问题。这种状况恰好反映了一种“瓶颈效应”――一个关键的薄弱因素限制了系统的整体效能的发挥,薄弱因素的效能决定了整个系统的效能。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本质属性所作的概括,突出了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这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看出国家对工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赋予了很高的期望。本文以《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为基本依据,对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作一些探讨。
要不断扩大工会依法维权途径:一是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通过职工大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维护职工对单位基本情况的知情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二是维护职工的经济权利。工会通过了解,听取意见和向行政提出的建议等形式,维护和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交纳六金、参加职工大病互助、补充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体检)。三是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工会组织、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政治学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各种讲座,建立相应的精神和物质激励机制,努力构建学习型的团队。四是维护职工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权利。因地制宜地开展扑克、羽毛球、乒乓等文体活动。利用职工之家购买各种书籍、杂志、音像片,提供给职工借阅。五是行使参与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协商。六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七是行使缔约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八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行政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九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要不断创新工会依法维权机制:一是源头参与机制。按照《工会法》规定,县以上可建立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其他渠道参与。对此,工会领导机关要主动设计,精心组织,肯下力气,善于坚持,真正为基层工会履行职代会职权和落实集体合同目标撑腰。二是三方协商机制。工会要加大参与民主管理的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协商水平,发挥主观能动性,会同有关方面,认真分析和研究本地劳动关系方面带动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为同级人大和政府制定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提供情况和建议,对本地企业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工作指导。三是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为了有效地帮助因劳动权益受到分割的特困职工或因履行职责遭受分割的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照《工会法》规定,县以上工会要规范工会法律援助的职责、权利、义务,为工会法律援助提供政策和条件的支持,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为工会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提高工作质量,使那些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职工及时得到援助。四是建立以维权为目标的工会工作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工会工作责任制,强化工会内部激励机制,建立维权为了终极目标的工会工作考核体系,做到任务、责任、奖惩三落实,让群众满意,领导放心。
工会有对资方对劳动者的处分、解除合同、裁减人员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法》第2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对资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享有监督权。《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78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劳动者试图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工会可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劳动者收集证据、提供法律服务等,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代表劳动者与资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工会享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主要是看中其作为组织具有与资方进行抗衡的力量,而这种力量是单个劳动者所不具备的。对于资方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了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工会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劳动者与资方发生劳动争议,在调解或仲裁程序中,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第28条规定工会必须介人,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使工会的维权功能能够落到实处,《工会法》与《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工会具体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交涉权,意见权,监督权,签订集体合同权,参与劳动争议权,上述权利正是工会维权优势具体体现。《工会法》第22条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时,工会有权也有义务代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交涉,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此项即为工会的交涉权。而对于工会的交涉,用人单位不能置之不理,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会的交涉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对于少数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当然,工会的交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必须同意见权等实体权利紧密结合才能发挥效力。
三、工会依法维权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虽然工会维权具备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显优势,但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工会在依法维权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当前我国工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数量无力量,数量没有形成力量。中国工会有数量庞大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会员,数量为世界之冠,但维权力量非常薄弱,是数量上的巨无霸、力量上的小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