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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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1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

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公证处是国家机关,具有公证权,可以对特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和鉴定。

那么,公证处可以公证什么内容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财产权益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财产权益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不动产的买卖、赠与、抵押等行为,公证处可以对其进行公证,以证明相关的法律事实。

此外,对于金融借款、债权债务等财产权益,公证处也可以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婚姻关系的证明、遗嘱的公证、监护人的指定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身份和资格的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个人身份和资格进行证明和鉴定。

比如身份证的遗失补办、户口本的证明、学历学位的证明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以确保相关身份和资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文书的复制和证明。

公证处可以对各种文书进行复制和证明。

比如合同、协议、证明、公函等,都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复制和证明,以确保相关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涵盖了财产权益、民事法律行为、身份和资格、文书的复制和证明等多个方面。

通过公证处的公证,可以有效地保障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法律事务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和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证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同时,公证处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现公证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公证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公证处可以公证的内容非常广泛,涵盖了财产权益、民事法律行为、身份和资格、文书的复制和证明等多个方面。

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为法律事务的进行提供了有力的证明和保障。

希望大家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能够充分利用公证处的公证服务,确保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执⾏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号:司发通[2000]107号颁布⽇期:2000-09-01执⾏⽇期:2000-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为了贯彻《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效⼒债权⽂书的公证和执⾏⾏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和债务⼈对债权⽂书有关给付内容⽆疑义;(三)债权⽂书中载明债务⼈不履⾏义务或不完全履⾏义务时,债务⼈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的承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范围:(⼀)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货物的债权⽂书;(三)各种借据、⽋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具有强制执⾏效⼒。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单等债权⽂书,在履⾏过程中,债权⼈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的意见;如债务⼈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书强制执⾏效⼒。

四、债务⼈不履⾏或不完全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债权⼈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不履⾏或不完全履⾏的事实确实发⽣;(⼆)债权⼈履⾏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依照债权⽂书已经部分履⾏的事实;(三)债务⼈对债权⽂书规定的履⾏义务有⽆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证书应当注明被执⾏⼈、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赋强公证执行案例
一、案件概述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前者向后者提供货物并支付
货款。

但是后者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导致前者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后者支付货款及利息,并委托公证处
进行赋强公证执行。

二、赋强公证的意义
赋强公证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由法院委托公证处进行的一种特殊
的公证活动。

其目的在于保障判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判决生效。

三、赋强公证执行程序
1. 公证处收到法院委托书后,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送达公告》和《催
告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2. 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会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
措施。

3. 公证处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

4. 如果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义务,公证处可以将查封、扣押等措施转
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公证处首先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送达公告》和《催告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但是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随即
对其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等措施。

此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中有
一笔金额为100万元的存款,公证处便对该存款进行了冻结。

经过一
段时间的等待,被执行人仍然未能履行义务,公证处便将查封、扣押
等措施转交给法院强制执行。

五、总结
赋强公证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执行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判决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促进判决生效。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不同的措施,并及时向法院汇报执行情况。

公证处工作职责

公证处工作职责

公证处工作职责1. 背景介绍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由公证机关进行。

公证机关是指经国家授权,依法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

在中国,公证机关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和管理。

公证处是公证机关的基层单位,承担着具体的公证工作。

2. 公证处的职责2.1 公正、鉴定和证明公正是公证处最基本的职责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正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书面形式对其申请事项、行为或者其他情况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在财产转让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进行财产交易的公正,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鉴定是指对某种情况、对象或者文件等进行判断、认定和鉴别。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对某些事实或者对象进行鉴定,以便于解决纠纷或者确保权益。

公证处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进行审核和实施。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对遗产进行鉴定,以确定合法继承人。

证明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某种事实、文件或者行为等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公证处需要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种证明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在涉外婚姻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结婚证明,以便于在国外生活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2.2 合同和文书的起草和审查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合同和文书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公正、合法和有效的合同和文书能够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公证处在工作中需要负责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和文书进行起草和审查。

在起草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思。

在审查合同和文书时,公证处需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并指出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在买卖合同方面,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咨询并委托起草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3 公证书的管理和归档作为公证工作的产物,公证书是公证处核实、确认和证明事实的重要载体。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

公证处公证工作总结7篇篇1一、引言在过去的一年中,本公证处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宗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高效有序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本报告将全面回顾和总结本年度公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成果,并提出下一阶段的改进与发展建议。

二、工作内容概述1. 受理公证业务:本年度共受理各类公证业务共计XXXX余件,包括合同公证、遗嘱公证、身份证明等。

2. 严格审查程序:对每一件公证业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员工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证服务。

4. 加强档案管理:完善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证文档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宣传推广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公证知识,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三、重点成果1. 业务量稳步增长:本年度公证业务量较去年同期增长XX%,业务量稳步上升。

2.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优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XX个工作日。

3. 服务质量得到认可:公众对公证服务的满意度达到XX%以上。

4. 档案管理规范化: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得到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

5. 拓宽业务领域:成功拓展新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公证等。

四、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 问题:部分公众对公证业务了解不足,导致需求不足。

解决方案:加大公证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2. 问题:部分公证业务办理流程繁琐,影响工作效率。

解决方案: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3. 问题:公证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解决方案:加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档案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五、自我评估/反思在过去的一年中,本公证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我们将继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流程,拓宽业务领域。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未来计划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度。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为了保障⾃⼰的合法权益,当义务⼈不履⾏义务时,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强制执⾏是可以进⾏公证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那么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强制执⾏公证程序是怎样的1、主合同双⽅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接受强制执⾏的⼀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的主体资格证明:(2)需要赋予强制执⾏效⼒公证的债权⽂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3、公证员帮助双⽅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书;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书强制执⾏效⼒公证书;5、债务⼈⼀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效⼒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证书》,并向法院执⾏庭申请强制执⾏。

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效⼒的债权⽂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证书。

执⾏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期限内出具。

执⾏证书应当载明申请⼈、被申请执⾏⼈、申请执⾏标的和申请执⾏的期限。

债务⼈已经履⾏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标的中予以扣除。

因债务⼈不履⾏或者不适当履⾏⽽发⽣的违约⾦、滞纳⾦、利息等,可以应债权⼈的要求列⼊申请执⾏标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可以申请强制执⾏公证的债权⽂书有哪些1、借款合同、借⽤合同、⽆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货物的债权⽂书;3、各种借据、⽋单;4、还款(物)协议;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为内容的协议;6、符合赋予强制执⾏效⼒条件的其他债权⽂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8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第四条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

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第五条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现实问题与对策作者:刘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1期关键词公证司法辅助现实问题作者簡介:刘志强,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民商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168人民法院隶属于最高的地位,而公证位于基层建设,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法院与公证机构的有利结合能够促使法律法规的健全,更好的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规划工作制度,开发多种有利渠道,使得公证机构能够弥补人民法院的不足之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过在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运行,对公证机构的工作性质做一个明确的估量和预测,积极开展参与公证机构的工作流程,在工作业务中进行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让公证机构真正拥有实权去干预和调节事务,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健全的工作制度确保法律流程的进行,要让公证真正能够参与到司法事务当中,能够依据法律规范起到预期作用,试点工作要在工作原则上明确职责和法律服务范围、建立完善的组织,划分可行的业务范围、对法律适用条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使得工作内容能够适用大部分人群,满足人民对于法律服务的要求。

公证机构应该与司法机构建立明确的工作会商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出有效的决策、然后根据两个部门的工作性质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够有效的规整和更新工作制度,使得公证有更好的服务,更完善的工作机制参与到司法事务中,深化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不可替代性,提供可参考的材料。

(一)法律依据缺乏要让公证真正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最重要的是让公证拥有有效的法律依据,而不是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公证就是取消掉无效的法律证明,能够快捷的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的法律问题,比如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就不需要像以前一样一一上报,做出审核之后才进行事务处理,工作流程繁杂不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所以这些繁杂的法律依据一律取消,通过实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清除一些复杂的证明材料,让人民的法律事务能够得到快速的解决,最大程度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着想。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5号

公证程序规则(2020年修正)正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8日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2020年10月20日司法部令第145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

浅谈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

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由于公证立法的滞后和理论上的不足,在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一些问题一直争议较大,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强制执行公证业务中的若干问题作一粗浅地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斥诉权公证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意味着债务人同意放弃诉讼救济途径,但是否也意味着债权人也必需放弃诉权?二00一年十二月二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青海省西宁市花园南街房管所等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1),在此案中一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公证证明文书,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享有凭生效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同时,并不排斥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

当事人依‘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选择权。

为此当事人并未丧失胜诉权或在程序上无诉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依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再行诉讼,是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此案的公布是最高人民法院用判例的形式明确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依然具有诉权。

对于此案,西北政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董少谋先生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排斥另行诉讼的法定效果,理由有三: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

作为债权人己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

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时,正确的操作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并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的保护,以下是民事执行程序操作指南的详细说明和分析。

民事执行程序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追索债权或执行判决或裁定,以确保相关债务人按照法院的决定进行支付或履行义务。

在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债权人是否具有执行资格,并且判决书或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民事执行程序的准备在正式进行民事执行程序之前,债权人应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1. 有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书,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支付相应金额。

2. 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

3. 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债务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具备执行资格的委托书和律师代理文件(如适用)。

二、申请执行在准备工作完成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时,需要提供以下信息:1. 案号和法院名称。

2. 简要说明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3. 请求执行的具体要求。

4. 提供判决或裁定的全文副本。

三、执行的程序一旦执行申请被法院受理,执行程序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法院将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给债务人。

2. 在接到通知书后,债务人可以自愿履行义务或提出异议。

3.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查封、扣押或拍卖债务人的财产。

4. 执行法院将组织并监督财产的查封、扣押或拍卖过程,并确保所得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5. 如果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需要额外的帮助,可以向法院申请协助或请法院作出进一步的裁定。

四、执行结果的确认一旦执行程序完成,法院将对执行结果作出确认,并记录在执行书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查看执行书来确认执行是否成功,并核实债务人是否履行了义务。

对于涉及特定类型合同的民事执行程序,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条款、条件、义务和权利。

例如,离婚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分割财产、支付赡养费等细节。

租房合同的执行程序应包括追索拖欠租金、解除合同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6号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证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证机构有过错:(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二)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五)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六)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在实施执行措施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

申请执行强制执行公证的流程和执行时间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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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执行申请人需向当地公证处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 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浙江丽水:执行+公证实现“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是指,在案件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后,当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或者裁判结果已经生效,没有再上诉的可能性时,将这些案件从法院的管理范围中正式退出,在官方记录中永久保留,以便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查阅。

由于案件的退出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记录的准确性、法律透明度等方面,因此,如何实现这一机制成为了当前司法改革中重要的一环。

浙江省丽水市作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探索建立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

其中,执行和公证是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中非常关键的两个环节,下面我们就一一解读。

一、执行环节执行是指对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义务履行进行的强制措施。

对于判决或裁定中的财产权,如被判处的罚款、赔偿金以及返还财产等,当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时,可以通过执行程序来强制履行。

而对于判决或裁定中的非财产权,如离婚、保护权等,当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时,则执行程序无法强制其履行。

因此,执行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在终本案件有序退出管理机制中,执行程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丽水市法院执行机关采取三个措施,加强终本案件清查工作,优化执行效率,提高执行质量。

第一,加强终本案件清查工作。

执行机关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清查,统计相关数据,并按照清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

第二,优化执行效率。

执行机关针对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执行方式。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权,执行机关可以通过查封、冻结、扣留、拍卖等方式实现执行。

特别是采用了现代化的执行方式,比如电子竞拍系统等,将整个执行流程大大简化,同时还能够提高信息披露和成交率。

第三,提高执行质量。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不仅要注意执行效率,更要注意确保执行的公正、客观和合法性。

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严格履行法律程序,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平等和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执行结果公正、透明、合法。

公证机关法律规定(3篇)

公证机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证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证明的机关。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证机关的组织、职责、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公证机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机关的设立1.设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员;(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费。

2.设立程序设立公证机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关的申请书;(2)公证员的任命文件;(3)办公场所证明;(4)经费证明;(5)其他有关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公证机关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公证机关的职责1.证明法律行为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法律行为,可以予以证明:(1)合同;(2)继承;(3)委托;(4)声明;(5)赠与;(6)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可以予以证明:(1)遗嘱;(2)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法律行为;(3)公司、企业章程;(4)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3.证明事实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下列事实,可以予以证明:(1)出生、死亡、婚姻、收养、学历、经历等身份、能力、状况的事实;(2)合同履行情况;(3)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四、公证程序1.申请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证明材料;(3)其他有关材料。

2.受理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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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
意见和建议
1、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法院在执行前,要依法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诉性,对确有错误的公证债权文书以裁定的形式排除其强制执行力。

但法律对依何种程序、如何认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并未作出规定,何为“确有错误”,法律无明确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实践,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应考虑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1)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2)债权文书给付期限不明确;(3)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等存在争议的;(4)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5)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6)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7)公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如公证员为本人或其近亲属办理公证的,公证人员办理公证时有受贿、舞弊行为的;(8)人民法院认为执行
该公证债权文书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目前,法院申请公证处公证的执行案件大多是对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象这样的案件都是该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一定难度的情况下,法院才申请公证处对其执行行为进行公证,在实践中,实际性情况是公证处在法院的领导下,按照执行文书,协助法院完成执行程序。

如制作现场工作笔记,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其实只是对法院执行的过程给予见证,甚至帮助执行人员搬运被执行的财物等。

建议:公证处只对法院执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证明,对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执行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不作审查,也不作任何证明。

3、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进行查封、扣押财产时,遇到那些应该到场的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拒不到场情况,可以向公证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证处介入民事执行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如果要求公证处派员协助执行工作或要求公证处在各种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要求将其强制执行行为给予公证证明等现象,都是欠妥的,应该要求公证处将其执行过程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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