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吴发多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word版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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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吴发多故意伤害罪一案-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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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发多故意伤害罪一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1X)海南法刑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日雄,又名陈日红,男,1978年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那大办事处东兴居委会四街22号,系本案的被害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发多,又名吴锋,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待业,住儋州市木棠镇大文村委会高兰村,因本案199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日红诉被告人吴发多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于201X年5月23日作出(201X)儋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日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1999年7月24日晚上8时,木棠镇高兰村青年吴发长、钟美林在兰训乡番园村白坟地处逗弄女青年被黄木园村青年打了几拳,吴、钟两人跑回木棠镇山穴村。当晚11时许,被告人吴发多伙同吴发长、钟美林、吴绍富、吴绍伦、吴小护、吴万侬、吴文金(均另案处理),共八人持刀、木棍等凶器返回现场报复,吴发多持水果刀砍伤陈日红的头部、肩部等多处,其中右手小指功能丧失,经法医鉴定陈日红的伤势属于轻伤。陈日红花去医疗费5010.47元、误工费4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护理费305.67元、共计人民币6303.14元。
上诉人陈日红认为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要求其全休三个月,其误工日期应为113天,误工费为2147元。另外认为其创作构成VIII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4292元,交通费67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营养费1000元、法医鉴定费300元。共计人民币7461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