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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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Y 的委托,指派华晏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情况有了详尽了解,现就被告人王Y 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Y 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不持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因此,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王Y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1、被告人并非主动加入诈骗活动。公诉机关的证据显示,王Y 不是犯意的提起者。本案的提起者、组织者、策划者、积极实施者均系王X 等人,被告人王丫系在其父王X的授意下参与诈骗活动的,并非主动要求加
入。
2、王丫既不是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是犯罪活动的指挥者。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可知,王丫只是听从王X、乔X的安排负责诈骗活动的特定环节,在犯罪过程中明显处于辅助地位。
3、非积极实施者。被告人王Y系迫于父亲王X的威严而参与诈骗活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于犯罪实施过程亦没有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因此王Y并不是积极的犯罪实施者。
4、被告人王Y 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晚、参与的环节少,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小。本案中的诈骗活动包含制定诈骗计划、联络诈骗对象、组织犯罪成员、准备诈骗工具、确定诈骗场所,催讨诈骗款等诸多的环节,被告人王Y 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较晚,且只参与了后期一个环节中的一部分工作即操作地磅遥控器。
5、王丫未约定参与分成。被告人王丫只是出于对父亲王X的支持而
参与犯罪活动,其在事先并未与王X、乔X等人约定犯罪得逞后参与分成。
纵观本案的犯罪事实,王丫被动加入犯罪活动的时间是在后期的实施阶
段,且王丫唯一的作用就是操作地磅遥控器,至于犯罪活动的其他诸如策划
与联络等环节均没有参与,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仅仅是辅助作用。
三、被告人王丫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1、王丫系从犯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未遂犯,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本案中,因受害人至案发前未结算煤款,犯罪状态属未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3、王Y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王Y 归案后,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案件的顺利侦破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从本案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意见》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5、被告人王Y 主观恶性小,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王Y 虽是累犯,但其前后所犯为不同种类犯罪,与惯犯等严重情节具有很大区别,尤其对后罪犯罪性质,被告人在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相对较低,以累犯作为从重情节的量刑幅度不宜过大,且量刑过重并不能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望法院就此情节慎重量刑,给予王Y 一个改过自
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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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人:XXX 新疆瑞和
律师事务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