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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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请示的复函

苏劳社法函[2003]15号

苏劳社法函[2003]15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请示》(常劳社法[2002]23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过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有关工伤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在聘用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符合职工工伤认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中相应的待遇标准,在其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补足其相应的差额部分。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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