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珞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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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侵权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例]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1核心内容: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蒋某某、倪某某、龙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和段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被告倪某某,被告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22年9月14日,刘某某将贩卖的牛放在倪某某经营的养牛场内。

当天,刘某某与蒋某某谈好价格,蒋某某购买刘某某的牛。

由于疏于管理,牛从养牛场跑出,刘某某将跑出的牛追回的过程中,牛被龙某某骑行的摩托车惊吓后又跑脱,并将原告致伤。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5000元。

故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185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20元/天某8天)、护理费640元(80元/天某8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1996.65元(20249.70元/年某10%某5年=10124.85、陈某某的生活费14974.49元/年某10%某5年÷4=18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20849.25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其已经将牛卖给了蒋某某,蒋某某也当场支付了购牛款6200元,根据交易习惯,蒋某某已经是牛的所有权人,牛致伤原告,应由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某某辩称,其与刘某某协商购买刘某某所有的牛,并向刘某某支付了6200元是事实,但6200元是定金,其与刘某某约定,刘某某将牛送上货车才视为交付,虽然其已支付了定金,但刘某某没有将牛送上货车,牛就跑脱伤人,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刘某某承担。

被告倪某某辩称,其经营养牛场是事实,但刘某某没有将牛放在养牛场内,而是将牛拴在养牛场外的一棵树上,事故发生时,其也不在现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高敏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敏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敏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105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广辉【审理法官】陈广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元帅霄;高敏【当事人】元帅霄高敏【当事人-个人】元帅霄高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元帅霄;高敏【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及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过错紧急避险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及医疗费、交通费的认定是否适当的问题。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高敏未能管束好其饲养的狗,致使狗外出咬伤元帅霄,经查,该狗亦未办理犬证,故高敏应对元帅霄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另,根据公安卷宗询问笔录及各方庭审陈述,本次事件起因系元帅霄推搡其父并踢踹狗而发生,元帅霄作为成年人应当能预见狗被激怒后容易伤人的情形,元帅霄对其自身损害亦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高敏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本案纠纷的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高敏对元帅霄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医疗费,高敏主张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支持。

元帅霄主张的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有医院处方笺及医疗费票据为证,且处方笺记载的临床诊断信息为:动物致伤,处方笺出具日期为2020年4月30日,均与元帅霄伤情及就诊情况相吻合,故对该部分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对元帅霄免疫球蛋白注射费825元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不持异议。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2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杨某;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当事人】福清市妇幼保健院杨某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当事人-个人】杨某【当事人-公司】福清市妇幼保健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发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谢光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发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谢光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春治黄娟黄发坦谢光辉【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福清市妇幼保健院【被告】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病例进行鉴定,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育高与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39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澹台仁毅方方赵鹃【审理法官】澹台仁毅方方赵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育高;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郑育高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郑育高【当事人-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熊敏琴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熊敏琴【代理律所】上海铭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郑育高【被告】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有据。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上诉人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有据。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上诉人通过网络购票提供服务,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利用网络优势,擅自更改操纵机票价格,通过大数据阻止上诉人选择购票,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被上诉人客服在与上诉人联系沟通时言语敷衍不敬,侵犯了上诉人的人格尊严权。

但对此上诉人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佐证,上诉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淑巧、关固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豫09民终26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鑫蕊孙立新陈忠生【审理法官】王鑫蕊孙立新陈忠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淑巧;关固申【当事人】石淑巧关固申【当事人-个人】石淑巧关固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石淑巧;关固申【本院观点】关固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是二审发现的新证据,也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关固申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纳。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石淑巧骑电动自行车与关固申饲养的狗相撞,关固申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关固申上诉称本案中撞伤石淑巧的狗并非其饲养的意见,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4109231202100003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基本事实“2021年06月03日05时38分许,……石淑巧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关固申的狗(未牵引)相撞,造成石淑巧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结合关固申在南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询问时的陈述,对关固申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石淑巧上诉称关固申饲养的狗致其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本院认为,石淑巧骑电动自行车与关固申饲养的狗相撞,关固申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石淑巧驾驶电动自行车,遇到突发情况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和保持安全车速,属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系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结合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以及事故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一审考虑石淑巧的过错酌情减轻关固申4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宠物医院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宠物医院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

宠物医院作为专门为宠物提供医疗服务的地方,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宠物及主人的利益。

然而,在现实中,宠物医院因服务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起宠物医院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宠物主人)被告:宠物医院纠纷原因:张先生的宠物狗在宠物医院接受手术后离世,张先生认为宠物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宠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经过1. 事件经过张先生的宠物狗因患有皮肤病,于2020年10月5日被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

经诊断,宠物狗患有严重的皮肤病,需进行手术切除病患部位。

10月8日,宠物医院为宠物狗进行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宠物狗出现了意外情况,手术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导致宠物狗在术后不久离世。

张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悲痛,认为宠物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宠物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 索赔要求张先生认为,宠物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未进行充分的检查,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2)手术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宠物狗的异常情况。

(3)术后未进行有效的护理,导致宠物狗离世。

张先生要求宠物医院赔偿以下损失:(1)宠物狗的死亡赔偿金:5万元。

(2)医疗费:2万元。

(3)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宠物医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后,提出以下抗辩:(1)术前已对宠物狗进行了必要的检查,不存在术前检查不充分的问题。

(2)手术过程中,医生严格按照手术规范操作,不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3)术后对宠物狗进行了有效的护理,不存在护理不到位的问题。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宠物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未对宠物狗进行充分的检查,导致手术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

(2)手术过程中,医生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宠物狗的异常情况。

李玉梅、崔铁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梅、崔铁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玉梅、崔铁牛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20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审理法官】沈继红许前让彭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玉梅;崔铁牛;崔云涛;崔文娟;崔文娜;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当事人】李玉梅崔铁牛崔云涛崔文娟崔文娜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玉梅崔铁牛崔云涛崔文娟崔文娜【当事人-公司】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陶磊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磊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磊程锐【代理律所】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玉梅;崔铁牛;崔云涛;崔文娟;崔文娜;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本院观点】关于李玉梅等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意外事件处分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李玉梅等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

患者的人身安全不仅与诊疗和医疗护理有关,也与对患者的生活护理密切相关。

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已通过《患者入院告知书》告知患者米书芳及其家属,留陪人应24小时守护在患者身旁,包括吃饭、睡觉、上厕所,以监护患者安全;住院期间,要按照医护人员的指导做好患者个人安全防护,防止发生跌倒、坠床等意外事件。

××患者的留陪人在邻床睡着,未尽到护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患者是在正常睡眠状态下发生坠床事故,而生活护理主要由留陪人负责,故应由患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李玉梅等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河南省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的上诉理由。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吴京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4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怀松【审理法官】胡怀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吴京【当事人】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吴京【当事人-个人】吴京【当事人-公司】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金霞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金霞【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福建省宏米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京【本院观点】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期间补充查明:宏米医药公司与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签署《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州盛世寰宇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宏米医药公司提供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的音像制品成品和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

宏米医药公司可将所提供的材料在中国大陆境内用于“宏米”品牌随机赠品碟宣传用,宏米医药公司不得删除、增加、改变音像制品内容和该片的宣传图片、海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知名演艺人员,其肖像、姓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使用价值,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擅自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被上诉人肖像、姓名,并利用被上诉人肖像、姓名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其公司产品,不仅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消费者造成误解,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的侵权程度、被侵权人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张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张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张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8【案件字号】(2020)津03民终9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审理法官】郝真武耀明解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张洋【当事人】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张洋【当事人-个人】张洋【当事人-公司】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嘉琚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嘉琚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嘉琚【代理律所】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被告】张洋【本院观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陈述,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主张双方当事人系合伙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且与其一审庭审陈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诉争期间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名久久(天津)宠物有限公司负担。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林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某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闽01民终1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符海燕陈雁兰张力群【审理法官】符海燕陈雁兰张力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萍【当事人】林萍【当事人-个人】林萍【代理律师/律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弘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弘峰【代理律所】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萍【本院观点】原审被告林萍的犬只未束犬链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前活动,原审原告林萍遛狗经过时被犬只咬伤,且原审被告林萍在事发后主动陪同原审原告林萍前往医院救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在随后原审原告林萍报警、就医及民警组织调解过程中也均未提出并非其饲养犬只致伤的异议,可以认定原审原告林萍被原审被告林萍饲养犬只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审被告林萍直至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才提出不能确认是哪一犬只致伤的辩解,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非其所饲养的犬只致伤,该辩解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被告林萍的犬只未束犬链在其经营的店铺门前活动,原审原告林萍遛狗经过时被犬只咬伤,且原审被告林萍在事发后主动陪同原审原告林萍前往医院救治并先行预付医疗费,在随后原审原告林萍报警、就医及民警组织调解过程中也均未提出并非其饲养犬只致伤的异议,可以认定原审原告林萍被原审被告林萍饲养犬只咬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审被告林萍直至纠纷起诉至法院后才提出不能确认是哪一犬只致伤的辩解,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非其所饲养的犬只致伤,该辩解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周学德与陈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学德与陈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学德与陈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内04民终3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润涓麻秋野张淑丽【审理法官】刘润涓麻秋野张淑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学德;陈某【当事人】周学德陈某【当事人-个人】周学德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学德【本院观点】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陈某系上诉人周学德家饲养的狗咬伤,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周学德妻子支付了该狂犬疫苗的费用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陈某系上诉人周学德家饲养的狗咬伤,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周学德妻子支付了该狂犬疫苗的费用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周学德上诉主张陈某提举的金额为1260元的赤峰市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存在严重问题,且对一审判决提到的“知情书”并不知晓亦未质证,被上诉人以无效药费单据要求上诉人支付药费不应被支持。

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寻霞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寻霞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与寻霞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8【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50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勇【审理法官】郭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寻霞玉【当事人】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寻霞玉【当事人-个人】寻霞玉【当事人-公司】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贝迪康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寻霞玉【本院观点】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寻霞玉与贝迪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寻霞玉所受伤害为工伤,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贝迪康公司向寻霞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认定工伤决定书,寻霞玉与贝迪康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寻霞玉所受伤害为工伤,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贝迪康公司向寻霞玉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因贝迪康公司未为寻霞玉交纳工伤保险,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支付寻霞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一审法院判决由贝迪康公司向寻霞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贝迪康公司提出的寻霞玉不应获得双重赔偿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贝迪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宠物医院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宠物医院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宠物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案件事实2019年3月,张女士的宠物狗“旺财”因突发疾病被送往被告某宠物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旺财患有急性肠胃炎,医院为旺财进行了输液、消炎等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旺财病情加重,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张女士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旺财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被告某宠物医院辩称,旺财死亡是由于疾病本身原因,并非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过错。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不存在医疗过错。

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旺财的死亡是否与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被告医院在治疗旺财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旺财病情的恶化,导致旺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旺财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旺财的死亡是由于疾病本身原因,但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的过错行为加剧了旺财的病情,导致旺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旺财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旺财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宠物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宠物医院承担。

五、案例评析1.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认定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旺财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英花、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英花、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英花、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1【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0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秀峰李添珍吴金魁【审理法官】张秀峰李添珍吴金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英花;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当事人】韩英花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当事人-个人】韩英花【当事人-公司】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代理律师/律所】李光祥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光祥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光祥李继业【代理律所】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韩英花【被告】博兴县博昌街道爱迪宠物门诊【本院观点】在所饲养的宠物犬“娇娇"因糖尿病导致生命衰竭的情况下,上诉人韩英花为减轻宠物犬的痛苦想为其安乐死,实为对犬只的爱护,也为善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赔礼道歉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所饲养的宠物犬“娇娇"因糖尿病导致生命衰竭的情况下,上诉人韩英花为减轻宠物犬的痛苦想为其安乐死,实为对犬只的爱护,也为善举。

被上诉人爱迪宠物门诊系具有动物诊疗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能够理解上诉人韩英花的内心真意,从而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力争达到犬只安乐死的效果。

在进行安乐死的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第一针药物为多咪静,而对于第二针为何药物,双方存在争议。

上诉人韩英花主张第二针药物为氯化钾(KCL),因为推注氯化钾(KCL),导致宠物犬“娇娇"在极度痛苦中离去,致其遭受精神刺激从而精神抑郁。

但上诉人韩英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第二针药物为氯化钾(KCL),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爱迪宠物门诊存在过错。

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封素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封素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封素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5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审理法官】刘琳敏陆宇鹰王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封素娟;上海洁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封素娟上海洁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封素娟【当事人-公司】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洁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韩金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韩金雪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德松韩金雪【代理律所】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中电凯尔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封素娟;上海洁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封素娟系洁乐公司临时雇佣做保洁工作,工资为按天结算,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封素娟系洁乐公司临时雇佣做保洁工作,工资为按天结算,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封素娟在从事洁乐公司安排的保洁工作中,受伤致损,一审法院据此要求洁乐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而凯尔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封素娟工作环境为距离地面三、四米高的天花板上夹层,采光条件较差,该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也未承担安全监管义务,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侯忆冬与郭雅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忆冬与郭雅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忆冬与郭雅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9【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78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潘俊秀【审理法官】韩朝炜赵鹃潘俊秀【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忆冬;郭雅勤【当事人】侯忆冬郭雅勤【当事人-个人】侯忆冬郭雅勤【代理律师/律所】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李毅杰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士贵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李毅杰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士贵李毅杰【代理律所】上海劳达律师事务所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侯忆冬【被告】郭雅勤【本院观点】根据郭雅勤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侯忆冬饲养的萨摩耶犬挣脱狗绳冲向郭雅勤及其饲养的柯基犬,郭雅勤及郭雅勤的柯基犬随即从斜坡处往下退,在退让的几秒时间内发生郭雅勤摔倒受伤的事件。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郭雅勤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侯忆冬饲养的萨摩耶犬挣脱狗绳冲向郭雅勤及其饲养的柯基犬,郭雅勤及郭雅勤的柯基犬随即从斜坡处往下退,在退让的几秒时间内发生郭雅勤摔倒受伤的事件。

从上述事实发生的连贯性以及时间上的紧密型可知,侯忆冬饲养的萨摩耶犬冲向郭雅勤与郭雅勤摔倒受伤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且萨摩耶犬为大型犬只,其向任何人逼近均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郭雅勤正是在避让侯忆冬饲养的萨摩耶犬时摔倒受伤。

因此,可以认定侯忆冬饲养的萨摩耶犬挣脱狗绳冲向郭雅勤与其摔倒受伤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侯忆冬作为萨摩耶犬的饲养人,未能牵好狗绳导致萨摩耶犬挣脱狗绳而对他人产生威胁,其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宠物美容店的老板,经营一家宠物美容店。

被告乙系原告宠物美容店的顾客,拥有一只名叫“小黑”的宠物狗。

2018年5月,原告在为“小黑”进行美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黑”右后腿骨折。

原告对“小黑”进行了救治,但“小黑”恢复情况不佳,乙认为原告在美容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将原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侵权?2. 原告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是多少?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宠物美容店的经营者,在为被告的宠物进行美容过程中,应当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宠物在美容过程中的安全。

原告在为“小黑”进行美容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小黑”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关于责任范围及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原告应当赔偿被告因“小黑”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的特点宠物行业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涉及面广。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不仅涉及宠物美容、宠物医疗等领域,还涉及宠物食品、宠物用品等众多领域。

(2)纠纷类型多样。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类型包括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3)法律适用复杂。

宠物行业法律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综合考虑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中,原告作为宠物美容店的经营者,在为被告的宠物进行美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宠物受伤,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宠物行业经营者应如何防范法律风险(1)加强业务培训。

宠物行业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杜斌、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斌、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斌、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8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晟郭琳杨柳【审理法官】周晟郭琳杨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斌;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杜斌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斌【当事人-公司】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葵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葵彭贵如【代理律所】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杜斌【被告】江西安泽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安泽麦公司饲养的狼狗与杜斌翻车受伤的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反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安泽麦公司饲养的狼狗与杜斌翻车受伤的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

杜斌对本案事故经过和狼狗体貌特征的陈述,结合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杜斌驾驶车辆右行拐弯时突遇安泽麦公司饲养的狼狗,心中恐慌,避让不当,加之车速较快,导致三轮车翻倒,杜斌摔伤的事实。

虽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狼狗存在主动攻击的行为或直接接触受害人,但由于动物的行为具有不可预知性,尤其是犬类存在攻击性和传染疫病的危险,一般人会对其产生恐惧、紧张的心理和躲避的行为,本案事故发生于瞬时之间,不能强求当事人具有处变不惊的心态和妥善应对的能力,因涉案狼狗的逼近,导致杜斌受惊吓操作不当而翻车摔伤的结果,应当认定杜斌的损害结果与其路遇安泽麦公司饲养的狼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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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珞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18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审理法官】林哲森黄锋金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马珞潸【当事人】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马珞潸【当事人-个人】马珞潸【当事人-公司】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卫勇学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卫勇学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卫勇学【代理律所】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马珞潸【本院观点】马珞潸对知秋医院提供的证据虽有异议,但并未提出证据反驳,本院对知秋医院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知秋医院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全称为“知秋动物医院”的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知秋医院。

庭审过程中,马珞潸与知秋医院共同确认参与宠物猫节育手术的医生李广智并无相关执业证书;马珞潸与陈熠欣共同确认宠物猫的所有权人、饲养人及管理人为马珞潸。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马珞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案中,系陈熠欣带领宠物猫至知秋医院行绝育手术,陈熠欣及马珞潸均确认宠物猫仅是临时寄养在陈熠欣处,宠物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及所有权人均为马珞潸,故一审法院确认马珞潸对宠物猫享有所有权,宠物猫受到侵害,作为宠物猫的所有权人马珞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知秋医院主张马珞潸诉讼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起宠物医疗引发的纠纷是关于动物和兽医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规范的是人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宠物应视为财产归宠物主人所有故宠物医疗纠纷应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样属于侵权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双方均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庭审过程中,马珞潸与知秋医院共同确认参与宠物猫节育手术的医生李广智并无相关执业证书二审中虽然知秋医院提供了李广智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但并未提供李广智的兽医师执业证书;其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知秋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夏媛表示“哈哈死亡后,主人将其带往其他医院进行尸体检查,开腹后,腹腔内涌出大量血水,应该是血管结扎时候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属于医疗事故”,承认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行为存在关联性,且知秋医院未提供宠物猫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反驳证据,故一审法院认为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知秋医院应当对马珞潸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知秋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7: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马珞潸购买宠物猫一只。

2020年4月宠物猫被遗失,2020年7月宠物猫被案外人拾得后转由陈熠欣收养,2020年7月下旬马珞潸联系陈熠欣,双方确认宠物猫系马珞潸遗失并决定将宠物猫寄养在陈熠欣处。

2020年8月6日,陈熠欣带领宠物猫至知秋医院行绝育手术,术前知秋医院对宠物猫进行血常规等检查,陈熠欣签署常规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住院风险知情同意书,术后宠物猫留院观察。

2020年8月7日晚,陈熠欣领宠物猫出院,陈熠欣支付诊疗费用共计1405元。

2020年8月8日12时40分,宠物猫死亡。

2020年8月12日、8月13日,知秋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夏媛与马珞潸就宠物猫死亡一事进行协调沟通,林夏媛在沟通中确认“哈哈死亡后,主人将其带往其他医院进行尸体检查,开腹后,腹腔内涌出大量血水,应该是血管结扎时候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属于医疗事故。

哈哈的B超和生化报告也因为管理不当,造成了名字与实际记录不符的情况。

同时术后哈哈住院期间,医院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导致延误了治疗,让哈哈在痛苦中离开这个世间”。

后马珞潸通过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节目要求解决宠物猫死亡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起诉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本案中,马珞潸向案外人购买宠物猫,自案外人向马珞潸交付宠物猫时,马珞潸对宠物猫享有所有权,宠物猫受到侵害,作为宠物猫的所有权人马珞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知秋医院辩称宠物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案外人陈熠欣而非马珞潸,但陈熠欣及马珞潸均确认宠物猫仅是临时寄养在陈熠欣处,宠物猫的饲养人、管理人及所有权人均为马珞潸,故一审法院对知秋医院的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知秋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宠物治疗引起的纠纷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规定,应由宠物所有人提供证据证明宠物诊疗机构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宠物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规定,本案中,知秋医院未举证证明李豪参与宠物猫的绝育手术,且参与宠物猫节育手术的人员李广志并无兽医师执业证等相关执业资格,知秋医院在为宠物猫诊疗时存在过错。

知秋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夏媛明确表示“哈哈死亡后,主人将其带往其他医院进行尸体检查,开腹后,腹腔内涌出大量血水,应该是血管结扎时候没有处理好导致的,属于医疗事故”,其已承认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行为存在关联性,并无证据证明宠物猫在手术前存在死亡隐患,且宠物猫在手术出院后一日内非正常死亡,而知秋医院未提供宠物猫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反驳证据,故宠物猫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知秋医院应当对马珞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知秋医院承担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马珞潸请求知秋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关于财产损失,马珞潸确因知秋医院的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故马珞潸诉请知秋医院赔偿财产损失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失,因宠物猫不同于一般财产其具有生命特征长期饲养会与所有权人之间建立亲密联系成为所有权人的情感寄托。

因而宠物猫的死亡对所有权人的确会产生财产损失之外的情感创伤应当对马珞潸主张的精神损失予以考虑,故马珞潸诉请知秋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知秋医院的侵权行为致马珞潸受到精神损害,故知秋医院应当向马珞潸赔礼道歉,全称为“知秋动物医院”的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均为知秋医院,故马珞潸诉请在“知秋动物医院”的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微信号为“ail××”、微信昵称为“熊熊猫奴”的微信账号系案外人所有,故马珞潸诉请在该平台发布道歉声明,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一、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珞潸支付财产损失1元;二、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珞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三、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称为“知秋动物医院”的微博账号及微信公众号平台向马珞潸赔礼道歉并不得删除,道歉的内容包括确认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并需经法院审核;四、驳回马珞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负担(福建知秋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上诉人诉称】知秋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珞潸的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马珞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原审庭审调查查明,李豪医生为案涉手术的主刀医生,而李广智医生仅是其助理,案涉手术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是兽医行业内众所周知的事实,二审中知秋医院提供的新证据:案涉手术视频及李广智医生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均可印证上述事实,故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手术由李广智医生主刀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新证据不符,认定事实错误。

二、马珞潸在其起诉状中承认案涉动物是在离开知秋医院后死于其他动物医院,除“尸检视频”及马珞潸的自说自话外,本案没有有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动物的死亡与知秋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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