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商法学》研究生优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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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商法学》研究生优质课程
练习资料汇编
第六编破产法
第二十四章破产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破产制度与倒产制度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是指()。
A企业发生资不抵债时,不得不关闭的客观状态
B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发生停止支付时,不得不关闭的客观状态
C企业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能力或是发生了不能清偿债务的财务危机时,不得不关闭的事实
D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一种法律程序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所列民事主体中哪些不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律考)
A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B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
C个体工商户
D个人合伙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有关我国破产或破产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破产法是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法律
B破产程序实际上是一种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
C在破产法中,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同一个概念
D在我国,非企业的公法人和公益法人均无破产能力,且非法人的自然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等也无破产能力
三、简答题
1简述破产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省春江市的某学习用品公司为一集体企业,因长期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
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87万余元,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经其主管部门的批准,于2007年6月23日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问题:(1)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
(2)如果法院受理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审理?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所谓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倒产制度又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倒产制度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发生财务危机时,为了预防或者避免适用破产程序,或者以求恢复以及再建而请求法院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和解制度、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和公司重整制度。广义上的倒产制度还包括破产制度等范围较广的制度。此处对破产制度和狭义的倒产制度进行比较。
破产制度倒产制度
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平等地位,以保障所有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并共同承担不能受偿的风险,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设立目的是预防和避免债务人破产,以促使债务人恢复和再生。这一制度不仅单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利益,试图使与债务人利益相关者的损失降到最低
具有债权保障功能
融债权保障功能和对债务人的救济功能于一体
主要内容是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公平分配破产财产
主要包括和解制度、公司特别清算制度和公司重整制度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D。我们通常所使用的“破产”一词,实际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一是指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第一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的事实状态,它主要用于描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所陷入地经济状况。而第二种含义上的破产,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破产应当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所以,D项正确。选项A、B、C都认为破产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从第一种含义,不是《企业破产法》上的破产的含义,所以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BCD。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可知,我国破产程序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所以,私营有限责任公
司也是企业法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题目是选否定项,所以A项不选。选项B中未取得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属于不是法人的企业,所以选项B、C、D为应选项。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我国破产法中既有程序性的规范,也有实体性的规范,体现了现代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其中程序性规范包括: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和解和重整程序、破产清算和破产程序的终结等。其实体性规范包括:破产财产制度、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破产债权等。所以,A项正确,不选。破产程序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不同在于,其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的执行程序,即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所以,B项正确,不选。“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C项错,应选。选项D所述情形正确,理由如前多项选择相关题目中所述,所以,D项不选。
三、简答题
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其法律特征表现为: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实现形式。与清偿、免除、抵销、提存、混同等债的消灭方式不同,破产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作为清偿的对象,并以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丧失(自然人破产除外)或营业体的解散作为偿债的代价。
(2)破产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所运用的偿债程序。因为破产是以终止债务人的营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为代价,法律就必须设定严格的前提条件,也即必须有破产原因的客观存在。各国对这一前提规定不同,大体为不能清偿、债务超过和停止支付等法律事实。
(3)破产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实施的债务清偿程序。破产是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和债务人能否继续存在的大事,因此法律规定,破产宣告只能由法院作出,并且整个破产程序也必须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自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4)破产程序进行的主要目的是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同时兼顾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破产法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之一,是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有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而发生的相互冲突。因此,破产法设计了专门的制度来分配破产财产,使各债权人获得平等受偿的机会并共同承担不能受偿的风险。此外,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也作了一些特殊的保护规定,如通过和解重整制度来挽救债务人。
(5)破产程序具有总括执行程序的特点。总括执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其是将债权人的总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实施全盘的、统一的执行,而不是为了个别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特定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四、案例分析题
1(1)法院应当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首先,该学习用品公司为一集体企业,且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说明该企业属于企业法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该企业具备破产能力。其次,由于该企业因长期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数额达87万余元,已经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最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前两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案中是债务人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的。所以,法院应该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