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地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地位、性质及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政府职能,即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可见,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属于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从上可知: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具有主次有别的两重属性,一方面中央银行是银行,但不是一般银行,而是一个特殊的银行;另一方面中央银行是国家机构,但不是一般的国家机构,而是一个特殊的国家机构。在这两重属性中,银行属性是基础,国家机构属性是主导。银行职责与国家职能加以结合和调整,就是中央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认为,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职能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接受来自政策的指令,亦不必与政府协商,而无条件地拥有自主决定维持或变更现行货币政策的权力。但是这种独立自主的权力具有明显的界限,人民银行最终还是国务院的一个工作部门,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之下开展工作,服从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如何确保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从中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让中央银行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具有一定的难度,况且要求中央银行直接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不是惟一保持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途径。这种独立性的保持,更多是一种政府运作的习惯问题和认识问题。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仍然坚持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有明显的不同。首先,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不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表现在:(1)特殊的经营目的。中央银行和一般金融机构尽管都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但其经营目的却截然不同,一般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而中央银行在从事货币信用企业中虽然也能获得一定的盈利,但它并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监督各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业务活动,通过货币信用活动来调整货币资金活动,从而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2)特殊的业务对象。一般金融机构都以众多的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中央银行则不以工商企业和个人为业务对象,而是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业务对象。(3)拥有法定特权。中央银行都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这是一般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一般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货币资金的营运,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只有一般的法人权利;而中央银行作为一个国家机关则享有法律赋予的种种特权。例如:垄断货币发行;集中管理存款准备金;代理国家进行国际金融交流,这样,中央银行就成为居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上的特殊法人,是政府的银行,处于超然地位,甚至在一些国家享有部分立法行政权,具有很高的独立性。(4)特殊的领导成员组成。一般金融机构的领导成员是由创立者担任或控股权多少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对中央银行来说,不论其组织形式是怎样,领导成员均是由国家政府任命和推荐,而且有一定的任期。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七名理事,都是由总统任命;英格兰银行的十八名理事由政府推荐,英王任命。(5)特殊的业务方式。

虽然中央银行业务经营内容也主要是存贷汇,但方式与一般金融机构显著不同。第一,中央银行的存款主要是由财政存款和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构成。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代理国家金库的结果,纯属保管性质,存款准备金和往来存款户的存款,是中央银行集中存款储备和为票据清算服务的结果,属于调节性质和服务性质。所以,中央银行一般对存款不付利息或付息很低,并由中央银行自主决定,不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同时中央银行还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使其存款增加或减少。第二,在运用资金时,更多的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考虑,而不存在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问题。并且,中央银行的资金运用许多都是短期调节性的。第三,为了加强其权威性,并有利于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其金融政策,中央银行要定期公布其业务状况及有关资料,而一般金融机构则不必要这样做。

以上说明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宏观金融调控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企业,从事微观金融活动。

概括地说,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指世界各国的中央银行都享有货币的独占发行权,并且法律规定该货币为国内唯一的法定货币。政府的银行,又称国家的银行,是指各国的中央银行都由国家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就是由中央政府及国务院领导的银行。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作保证的,并且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银行的银行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以商业银行为业务对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和风险负有监护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