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规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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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
6.10.1 D级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工程,均应进行爆破有害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设计和安全评估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6.10.2 监测项目涉及:爆破振动、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瓦斯以及可能引起次生灾害的危险源。
6.10.3 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6.10.4 爆破振动有害效应测试系统应在工程爆破行业测试标定中心定期标定,并将校核标定和测试信息、测试仪器设备标识信息输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利用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远程校核标定与数据处理。
6.10.5 D级以上或需要仲裁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振动有害效应监测信息应纳入中国爆破网信息管理系统。
6.10.6 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GB6722-2014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6.10.7 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6.10.8 爆破有害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爆破工程仲裁的监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