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3030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GB 50052-2009 》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在条文中 表述。
1 对于中断供电将会产生人身伤害及危及生产安全的用电负荷视为特别 重要负荷,在生产连续性较高行业,当生产装置工作电源突然中断时,为确 保安全停车,避免引起爆炸、火灾、中毒、人员伤亡,而必须保证的负荷, 为特别重要负荷,例如中压及以上的锅炉给水泵,大型压缩机的润滑油泵, ……;或者事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保证工作人员的抢 救和撤离,而必须保证的用电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由于电源突然中断造成正常秩序严重混乱的 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 中断供电使得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 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则 其负荷特性为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 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 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因此其负荷特性为二级负荷。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 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电源及供电系统;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6.无功补偿;7.低压配电 。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 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PPT GB 50052-2009 》
布的淘汰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 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
次
7 低压配电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目录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 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说明:由于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110kV电压等级的变电所, 甚至有些企业(如石化行业)已建220kV电压等级用户终端变电所。本规范原 规定其适用范围为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与目前适用状况已显示出一定 的局限性,且在现有的标准中也没有任何关于强制要求公用供电部门保证安 全供电的条文,公用供电部门为实现和用户签订的合同中可靠供电,自然会 按实际需要考虑到用哪一级的供电电压。为此,本规范修订为:适用于用户 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
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电源及供电系统;5.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6.无功补偿;7.低压配电。
目
1 总则 2 术语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6 无功补偿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配电系统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设计规范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参考。
一、设计目标:1.安全可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经济合理: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设备的投资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
3.灵活可扩展:保留未来对供电系统进行扩容和改造的空间,应对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高效节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供电系统的能效。
二、系统结构:1.供电方式: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供电方式,如并网供电、独立供电、双回路供电等。
2.供电截面:合理确定供电截面,并充分考虑发电容量、线路长度、负载容量、电压降等因素。
3.系统可靠性:采取合理的备份设计和系统监控手段,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如设置备用发电机组、UPS电源等设备。
4.电力质量:设计中要注意电力质量方面的要求,如电压稳定性、谐波、闪变和电磁干扰等。
三、设备选型:1.开关设备: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开关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等。
要考虑其额定容量、动热稳定性、短路保护、故障指示等功能。
2.变压器:根据负荷情况和系统电压要求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并考虑其容量、高压侧低压侧的保护和监控、损耗和温升等因素。
3.电缆线路:根据负荷情况和线路长度选择合适的电缆规格,并考虑其额定电流、电压降、防火防爆等要求。
4.控制设备:如开关柜、接线柜、电能表等,要考虑其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与上位机的联动能力。
四、安全要求:1.防雷设计:根据地区雷电情况,进行合理的防雷设计,如设置避雷装置、引线、接地装置等。
2.灭弧装置:为了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采取合适的灭弧装置,如开关柜内的灭弧避雷器和断路器的灭弧器。
3.电气间隔:根据不同的电气设施要求,设置电气间隔,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4.接地保护:采用合适的接地方式,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23
4及供电系统
4.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01
4.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1 总则
演讲人
目录
01.
总则
07.
低压配电
0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0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02.
术语
04.
4及供电系统
06.
无功补偿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052-2009
01
总则
总则
STEP5
STEP4
STEP3
STEP2
STEP1
1.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 220V 负荷,线路电流小于等于 60A 时,可采用 220V 单相供电;大于 60A 时,宜采用 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供电。
06
无功补偿
无功补偿
6.1 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并应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
4 应急电源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5 备用电源 s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6分布式电源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09
电气工程应用2010.2电系统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85号文“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及机秘标[2003]13号文“关于发送《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大纲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有: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和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
经过近7年时间,在各级领导和各参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修订工作已于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2008年11月26日至28日在杭州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召开了审查会。
会后规范组根据审查意见对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慎重的修改,2009年7月上报主管部门,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出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于2009年11月11日以第437号公告,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为国家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现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是原机械部第二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在原《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83)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5年7月12日联合发布,1996年5月1日起实施的。
从发布至今已经有14年了,规范的部分内容已经与当前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
因此,修订这本规范是十分重要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讲解 GB 50052-2009 》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
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
1 总则 2 术语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6 无功补偿 7 低压配电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目录
目次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 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
时下健康环保、绿色空间成为人们愈来愈关注的焦点,“人与自然”是 永恒的主题。二00五年八月十三日欧盟各国将完成两项关于电子垃圾的立 法,并将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正式启动。这两项指令分别为“关于报废电 子、电器设备指令”(WEEE)和“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禁止使用某 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涉及的产品包括十大类近20万种,几乎涉 及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 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 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说明:二00五年十月建设部、科技部颁发的“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在“导 则”前言中明确指出:推进绿色建设是发展节能、节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 的具体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 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采 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 产品,也是电气供配电系统设计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完整word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 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 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 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 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度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 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事情。
例如:重要交通关键、重要通信关键、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举动的大量人员会合的大众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产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形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1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3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4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a.电动机为±5%。
b.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版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乐-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oc.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土5机5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a.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Ob.降低系统阻抗。
c.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d.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6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a.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b.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c.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7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a.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b.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8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9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机10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a.采用专线供电。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009-供配电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GB_50052-2009_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新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52-2009目录1. 众智软件欢迎您! (3)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 (3)2.1 1 总则 (4)2.2 2 术语 (5)2.3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6)2.4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7)2.5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8)2.6 6 无功补偿 (10)2.7 7 低压配电 (12)2.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2.9 引用标准名录 (13)3. 条文说明 (13)3.1 1 总则 (14)3.2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15)3.3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18)3.4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20)3.5 6 无功补偿 (32)3.6 7 低压配电 (37)1. 众智软件欢迎您!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 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UDC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52-2009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2009-11-11 发布2010-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GB50052-2009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0 年7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 年7 月1 日起实施。
其中,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 ○ 一~二○ ○ 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 002 ]85 号)要求,由中国联合工程公司会同有关设计研究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在研究了原规范内容后,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先后完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等阶段,最后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7 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电源及供电系统,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无功补偿,低压配电等。
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对原规范的适用范围作了调整;2.增加了“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作为设置自备电源的条件之一;“ 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6 60V 等级的低压配电电压首次列入本规范;3.对保留的各章所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也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源及供电系统)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电源及供电系统)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a.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b.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c.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d.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5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6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7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8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9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10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11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修改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7.0.3 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建
筑物内,宜采用放射式配电。
说明:特殊要求是指有潮湿、腐蚀性环境或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等建筑 物。
7.0.4 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 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 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 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380V电气设备,550万吨/年常减压电脱盐变压器;三相三线制的设备如电
动机;三相四线制的设备如三相电热炉。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系统(T电源变压器 性点接地, N设备外露部分与 性线相连 )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 该接地点相连接。根据中性导体(N)和保护导体(PE)的配置方式,TN系 统可分为如下三类: 1 TN-C系统 整个系统的N、PE线是合一的。见图4所示。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9年北京
目
1 总则 2 术语 3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4 电源及供电系统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6 无功补偿
次
7 低压配电
1 总则
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 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用户端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 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 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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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52-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3、3.0.9、4.0.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小于等于110kV的供配电系统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性能先进、绿色环保、安全可靠的电气产品。
1.0.6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本规范用名词曾用名词解释关键负荷(Vit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安全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关键负荷重要负荷(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由于突然断电,足以引起一个经济上的关注时,称该负荷为重要负荷一般负荷(Non essential load)一个用电负荷既不上眼关键负荷,也不属于重要负荷的,称该负荷为一般负荷双重电源(Duplicate supply)到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应急电源(Safety electric source)用来维持安全用电设备工作所需的电源EPS(Emergeney Power Supply) 集中供电式应急电源UPS(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分布式能源(Distributed Energy Sources)分布在用户端的能源综合利用系统供电电压(Voltage of power supplying)供电部门与用户的产权分界处的电压或由供电协议所规定的计量点的电压电压偏差(Voltage deviation)电压偏移系统实测电压值和额定电压值之差,通常用额定电压的百分比表示。
即实测电压-额定电压电压偏差=————————×100%额定电压电压波动电压波动值Vt (Magnitude of a voltage fluctuation) 电压调幅波中相邻两个极值电压均方根之差,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Vt的变化速度应不低于每秒0.2%逆调压方式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电压闪变闪变(Flicker) 人眼对灯闪的主观感觉不对称度不平衡度ε(UnbalanceFactor) 不对称度指三相电力系统中三相不平衡的程度,用电压或电流的负序分量与正序分量的方均根值百分比表示波动负荷(Impact load) 生产(或运行)过程中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地从电网中取用快速变动功率的负荷谐波含量(电压或电流)Harmonic Contentfor voltageor current 从周期性交流量中减去基波分量后所得的量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总谐波畸变率Total harmonicdistortion(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的谐含量的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的分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公共供电点Point of commonCoupling (of twoor mere loads) 电力系统中一个以上用户的连接处基本无功功率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
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3负荷及供电3.0.1 用户应根据用电负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中断供电对人身生命、生产安全造成的危害及对经济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来配置供电电源和确定供电方式。
3.0.2 为了防止突然断电造成危害和减小突然断电造成的损失,可考虑采用下列措施:安装备用设备;采用多个动力源;线路双重化;设置切换装置或自起动装置;其它电的或非电的措施。
3.0.3 用电负荷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关键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
3)中断供电将使生产过程或生产装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
4)特殊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重要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等等在经济上重大损失的负荷。
2)中断供电将影响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户的正常工作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体育场所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秩序混乱的用电负荷。
3.一般负荷不属于上述关键负荷和重要负荷的应为一般负荷。
3.0.4 关键负荷的供电1.关键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2.关键负荷的设备的供电电源应在设备的控制箱内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0.5 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重要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重要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1)双重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2)双重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3)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实现切换。
3.0.6 用电负荷的供电,应满足3.0.4、3.0.5要求,必要时还可对负荷的供电方式进行风险与投资效益的评估,确定有效、可靠的供电方案。
3.0.7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3.0.8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3.0.9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电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3.0.10 向关键负荷供电的进线电路必须一回是专用的线路,向重要负荷供电的进线电路宜是专用的线路,避免一回线路出现故障时影响另一个回路。
4电源及供电系统4.0.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关键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重要负荷的条件时。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生产工艺及功能要求不允许停电、设置自备电源更经济合理时。
6.当利用分布式能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0.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0.3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关键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户,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承担100%关键负荷及重要负荷。
4.0.6 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用户内,高压供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低压配电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三级。
4.0.7 关键负荷及重要负荷的高、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系统,分列运行互为备用。
4.0.8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4.0.9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4.0.10 在用户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11 小负荷的用户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4.0.12 110kV系统应采用有效接地方式。
3kV~66kV系统可采用不接地方式、消弧线圈接地方式、低电阻接地方式或高电阻接地方式。
5 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5.0.1 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 当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
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等于42V电压。
5.0.3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5.0.4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为±5%。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对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3.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5.0.5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采取下列措施:1.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2.降低系统阻抗。
3.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6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7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1.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 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8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5.0.9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