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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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版)(征求意见稿)目录
1、总则 (1)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1)
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
5、城市绿地、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管理 (12)
6、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建筑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管理 (16)
7、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18)
8、市政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21)
9、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29)
10、附则 (32)
附录一名词解释 (33)
附录二计算规则 (36)
附录三本规定用词说明 (39)
附录四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 (40)
附录五随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43)
1、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146号)、《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建筑设计等有关活动。市辖区、市、县,各建制镇(乡)参照本规定执行。
1.3 编制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设计,除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2、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2.1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2.2 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编制成果无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查,并依法查处。
2.3 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各层次的规划方案必须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2.4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调整规划的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的技术依据和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2.5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编制。
3、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法定程序申请取得选址意见书。
3.2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前,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公示,出让地块必须符合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和附图,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4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详见附录五)。
3.5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土地兼容性参照附录四《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实施。
3.6 确需调整用地性质,且不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超过附录四兼容性规定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涉及属于城市法定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3.7 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在拟定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的使用要求,确定完整的用地范围。
3.7.2 建设用地范围内包含有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3.8 地块控制。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鼓励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单位院内及零星项目的建设,住宅以居住小区、组团综合开发建设为主,经营性居住建设用地面积老城区未达到6600平方米、新区未达到10000平方米的,不宜单独建设。
对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临城市主次干道,有利于基础设施条件和城市景观改善的其他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予核准建设。
3.9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按建筑密度分为老城区和新区。老城区指由明珠路、老汉丹铁路线、迎宾大道、氵厥水河东大堤所围成的区域。新区指老城区以外的区域。
4、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4.2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的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审批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3 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4.3.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量控制(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具体容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表4.3.1规定。
表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