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与失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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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例分析(纪检监察专业备考经验材料)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纪检监察专业备考经验材料)

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扆某,中共党员,2006年被任命为某市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副总经理,分管负责公司办公室、人事、保卫等工作。

2013年5月,扆某与两名同学共同筹资310余万元,在家乡村边租赁了9亩地,建造了一座库容1200吨的果品冷藏库,主要储藏该村及周边果农生产的苹果,以赚取果品存库费。

分歧意见关于扆某的行为定性,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属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

另一种意见认为,扆某的行为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是指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四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即明知同业经营是违纪违法的而仍然实施;客体上侵犯了国有企业(公司)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国有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并获取了非法经济利益。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其违纪构成有个四要件:一是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主观上为故意;三是客体上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既违反廉洁自律制度,又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四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私自经商办企业。

从非法经营同类业务违纪行为与违规经商办企业违纪行为的定义以及违纪构成的四个方面来看,二者在主体上有重合部分,即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均可成为二者的主体。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shī zhí,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基本释义:1.失去常业;失所。

《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

”《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 宋司马光《请更张新法札子》:“而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闾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

《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

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 杜预注:“失职有罪。

”《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 毛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封曲阜县子,谢任伯封阳夏县伯。

曲阜,今仙源县;阳夏,今城父县,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

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以失职矣。

”渎职:渎职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dú zhí。

意思是玩忽职守;不尽职。

具体是指专业服务者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Negligence)、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伤害或损失,致使国家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通常原告必须提示被告在专业领域接受的标准下出现失误,在二十世纪晚期,愈来愈多的医师、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门技师,在渎职诉讼案中成为被告。

(法律词语)。

工程监理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指的是什么

工程监理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指的是什么

工程监理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指的是什么
1.工程监理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2. 监理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

(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渎职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一、什么是渎职罪,概念是什么?
渎职罪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二、主体要件是什么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为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自己职务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职责要求和纪律规定履行职责,给国家或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明知或应知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泄露国家秘密等。

2.违反职责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例如不按照相关流程办理事务,私自决策或滥用职权等。

3.贪污受贿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例如收受贿赂、侵吞公共财产等。

4.玩忽职守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对自己负有的职责敷衍塞责,导致工作上的重大疏漏或错误,例如对重要文件的审查不认真,导致严重后果等。

5.违反纪律行为: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例如违反党的纪律、部门纪律,导致不良影响等。

针对渎职行为,我国刑法对渎职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即失职渎职罪。

失职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明知或应知的,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受贿、贪污、挪用、私分、侵占、公款私存、截留、私分、私放、私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公共财产收益的;2.私分、截留、私放、私留以其他方式非法处分或者未按照规定用于公共事务的公共财物的;3.不按照规定使用或者保管证券、票证、会计凭证,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失或者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的;4.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经济工作制度授权进行经济活动,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危害的;5.在弄虚作假、篡改、删除、销毁文书、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的。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工程施工单位是负责承包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的主体,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重大。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甚至引发严重事故。

本文将通过分析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行为,探讨其原因和危害,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表现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不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和规范。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施工质量无法保证。

2. 不认真组织施工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组织混乱,未能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3. 忽视安全生产。

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和处理,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4. 质量管理不力。

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不力,导致施工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原因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利益为先。

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更大利润,会忽视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目的。

2. 管理不善。

工程施工单位管理层人员素质不高,对施工过程监督不到位,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3. 人员素质低下。

一些工程施工单位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保证施工质量。

4. 缺乏监管。

有些地方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不力,导致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三、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危害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的行为会带来以下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施工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2. 增加安全隐患。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 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施工单位失职、渎职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影响工程建设周期,增加工程成本。

4. 影响社会信任。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

失职和渎职是什么意思区别失职与渎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一样,失职主体是工作人员,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2、概念不同。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3、结果不一样,失职是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渎职是不仅对行为人单位造成损失,同时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4、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渎职犯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又有过失;5、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

失职的危害程度较渎职更轻。

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6、严重程度不一样,失职相较于渎职而言严重程度较为轻,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失职罪危害程度严重依据党纪、政纪规定可以追究纪律责任,渎职罪危害程度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7、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8、客观条件影响程度不同。

一、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在客观上表现为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过失。

二、渎职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体要件,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主观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综上所述,渎职是与其履行职务行为相悖的作为。

处于一定岗位、职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超越了法规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其必须遵守的法规政策相冲突的行为。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第一、失职、渎职的概念与联系渎职是指国家公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或违法乱纪、或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渎职是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滥用权力。

其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与严重的危害性后果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渎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受到纪律追究。

失职与渎职之间是互相联系的。

第一,行为主体的一致性。

都是在一定职位上,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二,行为范围的限定性。

限定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与其职务相关活动的过程之中;第三,后果的消极性。

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目标的实现构成阻碍,甚至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第四,错误程度的递进性。

失职是错误,严重失职要受到纪律处分。

渎职是严重错误,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失职、渎职的区别第一、行为人主观目的差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谋求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国家公务员的根本行为目的,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由于水平和经验的原因出现差错,是好的动机导致了差的结果。

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目的常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而发生动摇或偏离。

这种动摇或偏离,为失职提供了思想基础。

把地方利益、局部利益、小集团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整体的、全局的、长远的利益于不顾,在行为目的上就违背了其所在岗位、职位的要求。

由此导致危害性后果,是差的动机支配下产生差的效果,属于错误地运用权力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

把私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在履行职务中,为谋求自己和亲友的私利而牺牲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其行为目的与其岗位、职位的要求呈对立状态。

在些种目的支配下,发生权钱交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行为,是对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褒渎,是坏的动机导致坏的结果,属于渎职性质。

第二、行为人的作为表现不同。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行为,在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行为人的作为表现各不相同。

失职源于不作为。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失职与渎职的区别

什么是失职与渎职?失职与失职有什么区别?
失职与渎职之间的区别:失职是中国刑法中规定的类似犯罪之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而忽视职权,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公共财产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失职是一般人员对其工作不负责任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如果失职肇事者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则构成失职罪。

失职,失职和其他纪律行为是指党政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其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造成重大损失,对党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国家与人民和公共财产。

这种纪律行为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党政人员或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侵权的对象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和机构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

从主观上讲,这种纪律行为包括意图,疏忽或两者兼而有之。

客观上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失职;第二,必须给党,国家和人民以及公共财产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区域和单位。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行动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失职与渎职是两种纪
律行为,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

前者是主观上的过失,也就是说,行为的结果应该是可预见的,而不是由于过失而预见的,否则,有害的结果可能是由于认为可以避免而造成的;从主观上讲,后者通常是有意的,也就是说,知道渎职将产生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让这种后果发生。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

失职渎职罪立案标准失职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职务职责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明知有违法违纪行为而不予以制止,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罪行侵害了公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失职渎职罪成立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具备公职身份。

只有公职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失职渎职罪。

公职身份通常是指依法享受国家特殊权力和特殊待遇的人员,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

这些人员在职务上有特权和特殊权力,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明知违法违纪行为。

失职渎职罪要求公职人员明知所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即公职人员明明知道项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职责纪律,却故意或不予制止。

这是因为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职责纪律应具有相对高的认识和了解,如果公职人员没有明知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是由于无知或误解引起的,不应构成失职渎职罪。

第三,不作为导致损害。

失职渎职罪成立还要求因公职人员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损害。

不作为指公职人员在明知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后,故意不采取行动或不予制止,导致公共或国家利益受到实质上的损害。

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财产损失、损害国家形象、损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稳定等。

第四,故意或过失。

失职渎职罪可以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指公职人员明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明知其后果可能造成损害,却故意不采取行动或不予制止。

而过失则是指公职人员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导致没能采取行动或制止违法违纪行为,但仍应当予以追究。

第五,有损害结果。

失职渎职罪成立还需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这种损害结果并不一定是全部的结果,只要有一定的损害即可。

比如,即使公职人员的不作为只是部分地导致公共或国家利益受损,也应视为犯罪行为。

总之,失职渎职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职务职责的犯罪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严肃追究责任。

依据上述标准,只有当公职人员具备公职身份、明知违法违纪行为、不作为导致损害、故意或过失且有损害结果时,才能认定其犯有失职渎职罪。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

古代弹劾官员罪名引言:一、贪污罪——以官之职,为私之利贪污罪是古代弹劾官员的常见罪名之一。

官员利用职权之便,侵吞公款或收受贿赂,严重败坏了政风。

贪污罪的出现,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维护。

历史上有许多贪官被弹劾,最为著名的便是明代大臣杨廷和,他因贪污受贿被弹劾,最终被处以极刑,以警示后世。

二、徇私罪——以私情之行,败坏公正徇私罪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不公正地为亲友或特定人群谋取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此类罪行不仅败坏了官员的声誉,更是践踏了法律和公正的底线。

在古代,徇私罪的严重性被极力压制,弹劾官员是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一种方式。

唐代宰相杨炎曾因徇私罪被弹劾,丧失了官职和声望,这一案例成为了历史上的典范。

三、渎职罪——以无为之态,损害国家利益渎职罪是指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罪的出现,是对官员责任的追求和行政效能的维护。

宋代名臣范仲淹曾弹劾过一位渎职的官员,使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四、失职罪——以不作为之态,损害民众权益失职罪是指官员在担任职务期间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导致群众权益受损的行为。

失职罪的存在,是对官员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的要求。

元代文臣刘基曾以失职罪弹劾过一位官员,最终使其受到了严厉的惩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秉持公正,勤勉工作,为民众谋福祉。

五、谋私罪——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谋私罪是指官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个人或特定集团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谋私罪的出现,是对官员廉洁奉公的要求。

明代宰相冯保曾以谋私罪弹劾过一位权臣,最终使其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官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不能为私欲所迷。

结语:古代弹劾官员罪名的出现,是对官员廉洁奉公的追求,也是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维护。

通过对古代的弹劾官员罪名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到历史的经验和教训。

官员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本职、失职与渎职

本职、失职与渎职

本职、失职与渎职
作者:黄新初
来源:《杭州(上半月)》 2014年第13期
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

实践证明,党风廉政建设同其他各项工作一样,也必须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主体、主动、主责意识,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切实做到狠抓党风廉政建设“不甩手”。

党委主要责任人要带头做到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牵头逐一明确反腐败工作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统筹部署、强力推进、全面落实。

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加强领导、加强教育监管、保持清正廉洁等主体责任。

——黄新初中共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摘编自《求是》2014/22)。

失职渎职案件剖析报告

失职渎职案件剖析报告

失职渎职案件剖析报告
失职和渎职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未能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对个人、组织或者社会造成损害。

失职渎职案件的剖析报告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包括案件背景、原因分析、影响和教训等方面。

首先,对于失职渎职案件的剖析报告,需要对案件的背景进行详细描述。

这包括涉及到的个人、组织或者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背景信息。

这有助于读者对事件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其次,需要对失职渎职案件的原因进行分析。

这可能涉及到个人的失误、制度的漏洞、管理的不善等多个方面。

需要深入挖掘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根本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然后,报告还需要分析失职渎职事件对相关个人、组织或者社会造成的影响。

这可能包括经济损失、声誉受损、社会信任度下降等方面的影响。

需要客观全面地评估事件的影响,以便为未来的预防和处理提供经验借鉴。

最后,需要总结失职渎职案件带来的教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和改进措施。

这可能包括对相关制度的完善、对个人的监督和培训
等方面的建议。

通过总结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可以帮助相关个人、组织或者社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总的来说,失职渎职案件的剖析报告需要全面、客观地分析事
件的背景、原因、影响和教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有助于相关个人、组织或者社会总结经验、改进制度、预防类似事
件再次发生。

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

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量刑标准是为了规范法官的⾃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

渎职罪与失职罪是两个相似的罪名,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法不⼀样,渎职罪作为分则章节的总称,⽽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

那么,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介绍。

失职与渎职的量刑标准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九条【执⾏判决、裁定失职罪】【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在执⾏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法定执⾏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措施,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或者其他⼈的利益遭受特别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司法⼯作⼈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九条【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作⼈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渎职罪:《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七条【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之间的最根本区别就是玩忽职守罪是适用于国有公司和企业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造成相关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失职罪一般指的是在普通公司之中的员工,造成公司的相关损失才构成失职罪。

一、玩忽职守罪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有些、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部门、地方反映,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国家规定,在国际外汇、期货市场上进行外汇、期货投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仓储或者企业管理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等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根据刑法现有规定,行为人由于不具有的情节,或者行为人有些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规定的“严重亏损”如何理解也有分歧,是指公司、企业年底结算以后总帐严重亏损,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单位造成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但年终结算时单位仍然盈利,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提出的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一些部门认为,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建议直接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将该条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国有事业单位”,将构成犯罪的要件扩大到“严重不负责任”和“滥用职权”。

还有的部门建议将“严重不负责任”改为“玩忽职守”,将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放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后作为一款。

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不管是渎职还是失职,都是对于⾃⼰的⼯作的不负责任。

渎职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作⼈员。

渎职罪是严重的对⾃⼰⼯作的不负责任。

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以下资料由店铺⼩编为⼤家整理带来。

失职渎职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为。

失职罪:失职罪不是罪名,它是刑法分则罪名的⼀个分类,列在分则第九章,有多个罪名⽤到“失职”⼆字例如: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

渎职罪量刑标准1、滥⽤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国家机关⼯作⼈员滥⽤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作⼈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九⼗⼋条国家机关⼯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作⼈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3、徇私枉法罪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罪的⼈⽽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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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4)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失职的特征: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

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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