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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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第六章资金投入第七章人才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动本省高新技术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系高技术和知识含量高、技术先进的新技术的简称。

高技术是指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或者能大幅度提高产业附加值的技术和技术群。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的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工作。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苏税进[1994]12号1994年3月26日)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宁各出口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消费税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二、《办法》第四条所列举的出口货物,凡属国家批准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可凭国家批准进料加工的批件和有关单证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中国家规定出口不予退税的“糖”,暂按食糖(蔗糖、甜菜糖)的范围掌握。

四、出口企业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的特准予以退税的十二类货物的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名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范围掌握,但对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不予办理退税。

(该条失效)五、《办法》第六条中规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的指定企业及货物范围,见附件一。

对省内生产高税率货物或贵重货物的企业委托本省非指定的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真核实货源、退税凭证等无误后,可暂按国税发(1992)079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3.03.26•【字号】苏科高[2003]081号•【施行日期】200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3]081号)各省辖市科技局: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组织申报、认定及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凡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苏科高[2003]51号)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1、高新技术产品: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明确的标准和范围组织申报;2、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符合省国税局、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规定出口的产品,需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也一并申报。

二、申报重点根据《江苏省“十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江苏省培育高新技术产品群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本次申报认定工作的重点为:1、围绕加快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申报的产品;2、围绕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群、高新技术新兴支柱产业申报的产品;3、围绕组织实施“三药”科技产业示范工程、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工程申报的产品。

三、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材料1、《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附件1);2、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数据软盘(附件2);3、申报产品佐证材料:(1)对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电力电器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理、谨防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退税管
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1995]1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3.22
【实施日期】1995.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原高税率和贵重物品出口
退税管理、谨防骗取出口退税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5]127号1995年3月22日)
各省辖市、常熟、泰州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根据海关等部门反映,一些出口企业陆续洽谈或成交了黄金首饰、珠宝玉石等原高税率和贵重货物的出口业务。

为了加强对这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骗税,现对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苏税进(94)012号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的规定,由指定企业出。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试行)为支持和鼓励外贸出口,进一步提升外贸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企业“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是指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先凭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企业账面实现的出口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应退税款后即先行办理退库手续,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申报退税所需要的凭证后再办理正式退税申报手续,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冲减核销已退税款的管理办法。

二、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管理办法。

1、符合苏国税发[2007]68号文件规定的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企业范围的出口企业;2、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以及部分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3、生产产品被评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出口企业,生产产品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销售额超过本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4、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从事机械装备制造业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5、年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从事一般贸易出口的大型出口企业;6、收购本省范围内企业生产的船舶出口的外贸企业;7、当地重点扶持的出口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三、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具体操作办法:1、外贸企业(1)满足本办法第二条除第六款之外的外贸企业按下列办法操作: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每月根据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计算一次应退税款。

计算公式:应退税款=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仅为一般贸易)美元离岸价 X 进货换汇成本 X 退税率上述公式中:进货换汇成本暂按5.5确定;退税率按相应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确定。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和流程图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和流程图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指南
服务对象
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
办理依据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
申报条件
凡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符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均可申报,且申报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3)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4)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办Hale Waihona Puke 时限常年受理,每季度第一个月为集中受理期,每年认定四批。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及受理流程图
(5)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6)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申报和受理程序
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县(市)科技局及各有关单位对所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符合条件后推荐上报至省火炬计划管理中心。

苏州市需要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的文件

苏州市需要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的文件

《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概述》一、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概念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货物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的一种政策性税收返还方式。

为了保障出口退税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对出口退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提供相关的出口退税资料备案。

二、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必要性苏州市是我国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城市之一,拥有众多外贸企业和出口加工区。

出口退税对于促进苏州市的出口贸易、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稳定经济增长起着重要作用。

规范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加强企业自律具有重要意义。

三、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要求1. 出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 出口企业应当及时、真实地编制并留存出口货物的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进行查验和审计。

3. 出口企业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文件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目前,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中存在资料不完整、存档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加强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1. 增加管理力量,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出口企业对备查资料文件管理的重视程度。

2. 制定更为具体和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范,明确备案文件的种类和要求,规范备案文件的存档和归档流程。

3. 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实现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和查询。

五、对苏州市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管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管理是一项重要且繁琐的工作,但是却十分必要。

通过规范管理,不仅可以加强税收征管,还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

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动备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便捷性。

总结回顾:本文主要从出口退税留存备查资料文件的概念、苏州市的管理要求、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探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精神,现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

六、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九、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以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重点范围、技术领域和产品参考目录的全新型产品。

下文是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发布。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1996年度出口退税电脑申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1996年度出口退税电脑申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1996年度出口退税电脑申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1.11•【字号】苏国税发[1996]528号•【施行日期】199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1996年度出口退税电脑申报管理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528号1996年11月11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我局先后以苏国税发(95)601号、(1996)243号文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1995)209号《关于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并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地区从9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下同),电子化管理工作进入试运行阶段。

全省各市亦从1995年10月份起,开展了出口退税电算化试行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1996年度出口退税电脑申报,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现根据电算化管理的要求和试运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结合1996年新版申报软件的变动情况,对1996年度出口企业电脑申报要求明确如下:一、出口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其退税凭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化管理的要求,录入计算机申报退税。

1996年度全省将统一启用新版申报软件,同时出口企业商品代码也启用1996年最新版本。

二、出口企业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指报关放行日期在1996年1月1日(含)以后的出口货物。

对1995年底前报关出口、1996年1月1日以后做销售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95年清算中申报退税,并单独统计退税额。

三、出口企业退税计算方法,全省统一采用加权平均单价方法。

四、出口企业如因调整计量单位等原因需要扩展商品代码的,应在申报系统中追加,并手工填写“商品扩展码明细表”。

扩展码软盘连同明细表应在申报出口退税前,先报税务部门审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6]17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5
【实施日期】2006.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75号)
各省辖市国税局、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项目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经各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核准文件(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初审部门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七份以及设备清单的电子文本;<。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0]7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0]76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苏州国税发[2000]76号)各市国税局(常熟不发)、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内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管理,做好征、退税机关的衔接工作,保证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实施,经研究,现对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和退税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征税管理1、有出口业务的内资生产企业,在申报当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时,除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外,对当期出口货物(不包括销售给外贸出口的货物)应纳税情况,按实填报《出口货物纳税申报附表》一式四份(见附表,以下简称“申报附表”),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起报征税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纳税事宜。

2、征税税务机关应将企业当期“申报附表”上的有关指标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无误,并在对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全部计征入库后(以金库回执联为准),方可在企业的“申报附表”上签注“企业当期申报的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已按规定计征入库”,并加盖经办人、分局负责人和征税税务机关公章,同时注明缴款书号码,并退企业三份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依据。

如果企业当期出口货物的应纳税款未全部交清的,一律不得在企业的“申报附表”上签字盖章(申报附表暂留征税机关)。

待企业将所欠税款全部交清,且补交税款按交款日期和缴款书号码在原税款所属期的申报附表上逐笔列明后,才可办理签章手续。

当期出口货物应纳税额全部计征入库按以下三点掌握:①出口企业无欠税。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03.06.03•【字号】苏外经贸财[2003]54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财[2003]546号)各市外经贸局、省各有关企业:近两年来,由于出口退税指标安排不足,我省出口退税严重滞后。

截止今年5月底,全省累计已报未退税款254亿元,巨额的欠退税款不仅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出口业务的开展,也影响了一些企业及时申报退税的积极性,退税申报速度放缓。

为防止因退税滞后而放松退税基础工作,现就努力做好欠退税形势下的出口退税基础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大以前年度退税退税审核疑点问题的清理力度。

目前,全省各市都不同程度存在2002年度以前审核疑点,其中省级企业审核疑点达4.7亿元。

出口退税审核疑点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是国税对审信息不全及出口退税单证数据录入不规范。

希望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国税机关认真分析本单位疑点形成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逐笔落实解决。

对属于增值税专用税票无电子核对信息的,要商请供货企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资料,及早反馈信息;对属于自身数据录入不规范的,要逐笔核对,重新录入数据,尽可能减少损失,确保应退尽退。

对确实无法解决的疑点,要及时调帐,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

二、努力加快2003年度的退税申报速度。

到今年4月底,全省累计申报2003年度退税4.67亿元,申报率只有4%。

今年退税申报实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申报程序,新程序的实施对企业申报速度可能会产生一些影响。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申报程序的规定和要求,在加快退税单证的回收速度的基础上,规范数据录入,提高申报质量,减少疑点的发生。

三、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作风,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管理,牢固树立防范骗退税意识,严禁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2.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省国税局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主管机关,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本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
第五条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苏科高[2003]08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3.03.26
【实施日期】2003.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开展出口高新技术产品
换证工作的通知
(苏科高[2003]081号)
各省辖市科技局:
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2003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组织申报、认定及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换证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苏科高[2003]51号)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1、高新技术产品: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2003年修订)》明确的标准和范围组织申报;
2、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符合省国税局、省科技厅《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规定出口的产品,需办理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也一并申报。

二、申报重点
根据《江苏省“十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江苏省培育高新技术产品群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本次申报认定工作的重点为:
1、围绕加快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申报的产品;
2、围绕加快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19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19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6]192号1996年5月16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全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法》所附的《出口退税检查处理决定书》、《案件立案审批表》仅供各地参考。

附件:江苏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的出口退(免)税政策,打击和防止骗取出货物退(免)税行为,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贸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国税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出口退税的检查范围、检查方法、检查内容、检查步骤及违章处理等。

第二章出口退税检查范围第四条凡在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以及政策规定准予退(免)税的其他企业和单位,均属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的范围。

第五条除另有规定外,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是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87号2004年5月26日)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结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号】苏国税函[2006]246号
•【施行日期】2006.06.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246号2006年6月26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试点条件的,生产企业的退税审批权应全部下放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免抵”调库的审批权仍集中在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各地应加强“免抵”调库的计划管理。

凡符合生产企业试点条件而又不想下放的,各地须报省局备案。

二、对外贸企业审批权的下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张家港市、吴江市作为试点。

三、凡未列入此次改革试点的地区,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手续
维持原状。

四、请各地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略)
2、《生产企业退税审批权下放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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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 314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和科技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行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精神,给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技术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所有产品。

第二条省国税局是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主管机关,省科技厅是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后,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四条本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
1、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标准和要求;
2、在《目录》内。

第五条本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省科技厅每年年初发布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申请认定通知;
2、生产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根据省科技厅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提交申报产品本年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还需提交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3、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所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注明产品海关编码。

第六条本省出口企业外购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出口货物必须是经省科技厅认定,且已出具《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七条本省出口企业外购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出日,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必须问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必须与认定证书或证明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八条《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认定期限,与《目录》规定的年度相一致。

《目录》有变动的,企业必须自变动年度起重新申请办理新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的办理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惠政策:
1、“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海关代码完全一致的;
2、“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一致而商品代码不一致的;
3、“出口报关单”’与《认定证书》和《目录》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而商品代码一致,且省科技厅出具的专家意见说明该出口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的。

第十条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退税凭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本省出口企业出口本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2、本省出口企业出口外省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提供供货方所在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权部门提供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或证明。

第十一条退税机关在审核有关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无误的基础上,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产品的退税。

第十二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论其认定月份,均从认定当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国税局、省科技厅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抽查,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进行跟踪管理。

问时,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统计制度,国税部门每半年统计一次高新技术产品退税情况。

第十四条每年年初,在国家未下达新《日录》前,海关商品代码有调整的,省国税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交的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数据库与海关商品代码库对接,检索出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代码与省科技厅认定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产品,或省科技厅认定产品的商品代码不在海关商品代码库中的产品,会同省科技厅提出调整商品代码的意见,并在退税时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目录》有效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税局、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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