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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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如何计算失业保险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失去工作的人员渡过失业期间,提供经济保障和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下面将详细解释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

一、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也称为缴费工资基数,是单位员工按月工资收入确定的费率缴费的基数。

缴费基数一般根据员工的月工资确定,月工资越高,缴费基数也越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分别是当地月最低工资的60%和300%。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缴费基数=本单位员工在职工资总额×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比例2.费率:失业保险费的费率由国家下发,费率区间为0.8%~1.6%。

具体费率是根据各地就业和失业状况、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的,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是由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扣除的,扣除比例一般由单位在个人工资单中直接扣除。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涉及到个人工资和个人缴费比例。

1.个人工资:个人工资是指个人从单位获得的工资和报酬的总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等。

个人工资越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也越高。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一般由省级、地级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失业率等因素确定。

比例一般在0.5%~2%之间。

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是单位的1%左右,也就是说个人需要缴纳自己工资的1%作为失业保险费。

总结起来,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如下: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工资×个人缴费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费率和比例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

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重庆市政府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2005)111号

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核定的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

待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四)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五)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项目计算。

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工资总额统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职工应发工资统计。

二、统一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一)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局应指定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作为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窗口。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自治县、市)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负责统一受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修正)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18•【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2.07.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02修正)(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三)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用人单位人员失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滞纳金;(五)社会捐赠;(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务院的规定,对前款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的费率进行调整。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的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 2、主观意愿⾮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 (2)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单位提出解除聘⽤合同或者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六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 (⼀)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此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五、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西安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讲课内容我国从1986年开始恢复成立失业保险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正式公布《失业保险条例》,这是建国以来最为完备的一项失业保险法规。

陕西省按照国家的《失业保险条例》于2003年7月以陕西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的形式发布《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西安市于2004年12月印发《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从2005年1月起实行。

咱们目前是以《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为依据。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一路窗习下:一、失业保险的大体概念、参保范围。

二、单位参保立户的程序。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四、失业保险费的申报缴费程序是什么?五: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有的条件。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七: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领取期限是如何肯定的,领取失业金失业期间都有哪些待遇。

八:新的《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失业保险内容的转变。

一、大体概念、参保范围失业保险的含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集中成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资帮忙的制度。

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包括那些单位和职工:我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5日公布的《西安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市政发[2004]1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依照本《实施意见》,办理失业保险记录,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文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其他企业。

二、单位参保立户的程序:(一)、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保立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3、申请参保立户的报告4、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五、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证书和资料(二)、参保单位如实填写《西安市失业保险单位注册记录表》及《西安市失业保险职工花名册》并加盖公章(三)、经审核后,为立户单位编发失业保险编码、成立参保单位大体情况和职工参保大体信息(四)、告知单位应参保缴费的起始日期三、失业保险费征缴比例是多少?(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案例解析

失业保险案例解析失业保险案例解析(doc 11页)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自己仍在踊跃求职的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因失去工作而无奈失掉维持根本生活所必须的工资收入,在一按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供给基础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轨制.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造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此,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因此,劳动法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详细到失业保险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该条还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只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其所在企业必需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恰是斟酌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色,该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是非,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因为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未将支付给他们的人为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律例的规定,因此,应当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以保障在该企业事情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律例、地方性律例、规章.行政律例的效率高于地方性律例、规章".据此,按照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人为纳入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因此,国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的.案例二: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人为总额为基数缴纳【案例描述】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讨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起因,企业说明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议.【案例评析】这是一起过错懂得《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前提》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准确理解,应该根据国度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对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同意,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白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必定时代内支付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盘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别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含的范畴有:根据国务院宣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发现奖、天然迷奖、科技技术提高奖和支付的公道化倡议和技巧改良奖以及支付给运发动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跟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用度,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维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余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贴、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履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危险性补偿收入,对购置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本钱,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措施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打算生养补贴等.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固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然而,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本钱的一局部,假如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能够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案例三:取得经济弥补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案例描绘】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依据国务院258号召"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分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划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涯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案例评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还有权享受失业保险金吗?对此,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履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看法》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援金而回绝或盘剥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你支付失业保险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职员失业前地点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缺乏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缺乏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肯定.案例四:参加失业保险,不可回避的义务【案例描述】2001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中审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1•【字号】渝府发[1999]32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5月17日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规划;(三)指导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四)对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责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二)负责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审核;(三)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和组织管理;(四)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五)负责管理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六)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七)按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八)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社会统筹。

社会保障案例题及其解析

社会保障案例题及其解析

案例题1、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倒,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商定,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共计5000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而是提出因身体原因病休两个月,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病愈,但是并未上班,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要求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法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试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2、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案例】汤某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

1998年5月满20岁后结婚,不久怀孕,1999年8月,汤某临近产期,向单位请产假90天,单位却只批准了56天,并且表示在产假期间,工资将按基本工资标准的60%发放。

汤某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解释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产假就是56天,企业完全是依法办事。

汤某知道自己的一个女友生育时休了90天产假,并且全额领到了工资,于是向有关机构咨询,希望了解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定产假到底是多少天,产假期间是否减发工资。

3、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案例】李某1995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A公司工作。

A公司经济效益很好,员工工资水平较高,1999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社保缴费法律依据

社保缴费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养老保险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二条: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工资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收入口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据昆明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15元)(3)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根据上述意见第十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第十条:为保证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此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一步调整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医疗保险依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3号令执行(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依据上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境外企业驻昆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五)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五险一金的规定

五险一金的规定

法定的“五险一金”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须知一、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办社保登记请提交以下资料,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

(1)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异动表》,并附新增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4)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单位发生变更、注销时,必须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缴费基数(1)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2)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统计年报单位工资总额的,应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

2、缴费比例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为20%,个人为8%。

三、申报缴费1、参保单位于每年的1至2月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2、参保单位每月3至8日领取结算单,每月15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3、参保单位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在每月25日之前,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异动表》,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新增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2)减少人员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办理减少异动时需补缴。

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①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先到市医保局征缴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人员花名册》,并汇总填报《湘潭市职工医疗保险投保单位登记表》,报表的同时,另报软盘(软盘自备)。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摘要:一、上海市失业保险简介1.失业保险的定义2.失业保险的作用二、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相关规定1.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2.失业保险的缴存基数确定3.失业保险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三、上海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1.单位缴纳失业保险2.个人缴纳失业保险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金额1.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计算2.失业保险金领取金额正文:上海市失业保险简介失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上海市作为我国的大都市,有着较为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

上海市失业保险缴存基数相关规定1.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0.5%。

单位应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2.失业保险的缴存基数确定失业保险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3.失业保险的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300%,即17817元;缴费基数下限为上年社平工资的40%,即2542元。

上海市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1.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单位应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

2.个人缴纳失业保险个人按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2 总则2.1 为了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3.1 公司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人力资源部设专职社会保险管理人员;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员工工伤认定、伤残等级报批由健康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管理。

3.2 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申报、验证和缴费工资总额、缴费比例、缴费额的申报、核定。

3.3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3.3.1 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员工所在单位依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于每月3日前携工资表到人力资源部核定。

3.3.2 由公司代理社会保险的单位,依据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工资基数,于每月30日前到人力资源部核算各项保险缴费额(含企业、个人缴纳两部分),并于次月8日前将所有保险费交至公司计划财务部,并将凭证复印件返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上述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公司停止代理社会保险业务。

3.3.3 人力资源部于每月10日前将收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纳当地社会保险部门。

3.4 社会保险的转保、停保3.4.1 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部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3.4.2 新进入公司的人员在办理人事、工资手续的同时,必须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无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司不予接收。

3.4.3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社会保险部门协调办理新进入人员的参保、续保手续。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技能提升补贴;(四)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六)稳定岗位补贴;(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

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

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失业保险基数即明确缴费的范围。

如企业所得税的基数是企业所得额。

从国外有关规定看,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一般为工资,单位为工资总额,个人为本人工资。

那么,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在计算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缴费基数,二是费率,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吧。

一、失业保险基数怎么算?《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

单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予以认定其构成和计算方式。

它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

如:可以上一年度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平摊到本年度各个月份,每月按相同数额征收;可以上月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实际发生数确定征收数额;对工资总额不易认定的,可由负责征缴的机构参照当地工资水平和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核定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应与单位相一致。

上述工资总额,包括了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部分,但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农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较强,且离开原单位后可以回乡务农,有一定生活保障,应与城镇失业人员有所区别,采取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办法较为可行。

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采取不同办法,既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与尚不具备城乡一体、待遇统一的现实相适应,这是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政策。

二、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东莞市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东莞市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东莞市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东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东莞市社保局每年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市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

一、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社保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保险,它为参保人员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

东莞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3396元,上限为元。

这意味着参保人员需要按照这个范围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东莞市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5655元,上限为元。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这个范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失业补助金和职业介绍服务。

东莞市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元。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这个范围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医疗服务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东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元。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这个范围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为参保人员在生育期间提供一定的医疗服务和生育津贴。

东莞市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目前,缴费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元。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这个范围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东莞市社保年度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范围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参保人员需要根据相应的范围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社保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表一、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表的定义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表是用于确定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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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失业保险条例》的案例。《失业保险条件》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工资总额的正确理解,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工作总额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总额不包括的范围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实行租赁经营单位和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办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计划生育补贴等。根据这一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各类职工的工资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中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这不能理解为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纳基数。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企业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也不纳入单位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实际上就可以减少一块劳动成本,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造成压力,甚至加大城镇劳动者就业难的问题。
失业保险费应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
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方案以各地规定为准
在一次社会保险执法大检查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某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与其工资总额存在很大的差距。劳动保障部门询问其原因,企业解释说,该企业是按支付给本企业所招用的城镇职工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中未包括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指出了该企业的错误,并作出了责令其补缴应缴而未缴的失业保险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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