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员办监督检查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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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30•【字号】黑教财[2013]105号•【施行日期】2013.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的通知(黑教财〔2013〕105号)各地市(行署)教育局,省属高校、厅直属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关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人才库”建设活动的通知》(黑内审发﹝2013﹞7号)要求,为加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教育系统审计人才储备和审计工作协作机制,经研究,我厅决定结合省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才库”建设活动,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地市(行署)教育局、省属高校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

二、选拔标准和人才类型按照省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标准进行推荐选拔,人才类型分为“内部审计专家”和“内部审计实务能手”两类。

三、推荐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单位推荐、省教育厅审核选拔,建立两级“人才库”,即“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和“省内部审计协会人才库”。

(一)单位根据《黑龙江省内部审计“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将符合条件的内部审计人员推荐申报至省教育厅。

(二)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选拔符合标准的内部审计人员,建立“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

(三)省教育厅按照“省内部审计协会人才库”的分配名额,在“黑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人才库”中推荐1名“内部审计专家”和4名“内部审计实务能手”报送省内部审计协会,纳入“省内部审计协会人才库”。

今后,省教育厅将每年组织人才库人员推荐和选拔,对两级“人才库”进行定期更新,及时补充吸纳优秀内部审计人才,推进两级“人才库”建设。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处室:现将《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二0一二年六月三日附件:黑龙江专员办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制度为及时了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动态,科学指导检查工作开展,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定期报送《检查快报》。

《检查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简要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或线索、需要认定的事项、检查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检查工作建议等。

各检查组(包括分组形式的检查小组和以处室为单位的检查组)要根据检查工作进展情况,至少每周向办公室报送两次《检查快报》电子版,由办公室登载在协同办公平台;《检查快报》同时报送处室负责人,便于办、处两级领导了解检查情况、指导检查工作。

二、集中报告检查情况。

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被检查单位的业务特点、检查时间安排、检查规模等情况,检查组要及时向办领导集中汇报检查情况,一般每项检查集中汇报1-2次。

办领导根据集中汇报情况,指导检查工作方向,如遇有重大问题,可提交专员办公会议听取、讨论、决定。

三、对专项监督检查中遇到的重要问题、重大线索,检查组要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向办领导随时报告。

四、检查组向财政部报送《检查快报》或各类检查信息,需经主管办领导审核,遇有重大问题需经主要领导审核,或经专员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财驻黑监[2010]5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的通知(财驻黑监〔2010〕52号)办内各处室:现将《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件:黑龙江专员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创新方式方法,扩大专员办工作影响,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业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财政监督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及专项检查、核查等项目的监管对象、相关单位。

二、约谈原因一是结合业务工作,对被监管单位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经营等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的事项情况开展约谈;二是根据掌握的基础数据信息和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针对被监管对象或相关单位可能存在的财政、财务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疑点开展约谈。

三、约谈程序(一)约谈报批。

一般事项,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内容和重点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报主管办领导同意后方可约谈;重大事项,由业务处报办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审定。

报批时需填写《约谈事项审批单》。

(二)约谈通知。

经报批同意,处室负责人可持《约谈事项审批单》到办公室赋文号,向被监管对象及相关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提出需要约谈的事项内容,要求对方指定人员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谈话,并携带相关佐证材料。

(三)正式约谈。

约谈处室要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约谈,了解约谈的相关事项,听取对方的相关说明,查看对方提供的佐证资料,同时要做好约谈记录。

(四)约谈报告。

约谈后,约谈人员要撰写《约谈报告》,注明约谈原因、约谈情况、约谈结论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以签报的形式报主管办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委常委、副省长郝会龙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秘书长李显刚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康翰卿,省政府副秘书长赵万山,省编办主任戴彤宇,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宋伟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地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编办,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办主任戴彤宇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李长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曹济民、省发改委副主任何忠华、省工商局副局长赵恩泽、省编办副主任汪晓明担任。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聘任省级矿产督察员公告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聘任省级矿产督察员公告

权 属调 查工 作 已全部 完成 , 占县 ( ) 西 等 4个 县 ( ) 属 调 查 完 成 比例 农 村 土 地 调 查 成 果 展 示 会 , 县 级 的 市 市 权 将
总 数 的 3 % ;碎 部 测 量 完 成 面 积 比 不 足 5 % ; 岭 、 山 、 力 、 城 、 成 果 进 行 集 中展 示 和 质 量 评 定 。 同 7 0 松 密 铁 双 例 为 8 %, 3 41个 县 ( ) 碎 部 测 量 巴 彦 、 县 、 正 、 西 、 玛 、 河 、 时 , 土 地 调 查 办 要 求 城 镇 土 地 调 查 市 的 宾 方 兰 呼 塔 省 工 作 已全 部 完 成 , 占县 ( ) 数 的 五 常 等 1 市 总 1个 县 ( 、 ) 部 测 量 完 任 务 已经 完 成 的 市 ( )要 尽 快 组 织 市 区 碎 县 ,
1、 河 市 国土资源局 ( 2黑 8人 )
王联 文 任仕 伟 王利 王智涛 张树 有 姚 洪军
3 牡 丹 江 市 国 土 资 源局 ( 、 7人 )
刘焕 晨 刘 善海 李 宝安 管德 金 赵 波 李 同君
李 远 昌
康 永 辉 陈 艳 李 方 辉 徐 文 章 申凌 云 张 峰
魏 成 罗 潘 铁 仁 1 、 兴 安 岭 地 区行 署 国土 资 源 局 ( 3大 4人 )
针对个别地 区存在质量 低 、 度 按照 时限要 求, 进 由市 ( ) 土 地 调 查 地 级 慢 、 理 力度不够 等问题 , 管 日前 , 土 办 组 织 上 报 提 请 省 级 预 检 、 收 的第 省 验

据统 计 , 庆 、 鸭 山 、 丹 江 、 地调查 办下发《 于加快推进 农村土 大 双 牡 关
5 % ;数 据 库 建 设 完 成 面 积 比 例 为 成 比 例 不 足 5 % 。 0 0

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名单公示

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名单公示

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名单公示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黑农厅函〔2021〕95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名单公示
为落实《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黑农联发〔2020〕288号),进一步健全农村创新创业服务体系,集聚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人才,经相关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资格审查,拟确定39名专家为黑龙江省创新创业专家库(导师队伍)成员,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发展与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反应。

个人反映情况必须署真实姓名,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

监督电话:*************
电子邮箱:snwfpb
联系人:韩德亮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创业创新专家库(导师队伍)名单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7月30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做好推荐我办2009―20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做好推荐我办2009―20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做好推荐我办2009―2010年度“先优”表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财驻黑监机党[2010]1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做好推荐我办2009-2010年度“先优”表彰工作的通知(财驻黑监机党〔2010〕14号)办内各支部: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9周年,我办届时将召开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9周年暨表彰“先优”大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先进党支部1个,优秀共产党员6名,优秀党务工作者1名,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1名。

二、推荐条件1、先进党支部基本条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从财政部党组和办党组的工作安排,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发挥较好,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2、优秀共产党员基本条件: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性原则强,充分体现党员的先进性,事迹突出,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3、优秀党务工作者基本条件:热爱党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基本条件: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鲜明的政治本色。

积极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模范遵守《廉政准则》,忠实履行纪检干部的神圣职责,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廉洁自律表率作用突出。

工作勤奋,甘于奉献,业绩一流,干部群众交口称赞.三、推荐方法1、在全办范围内推荐先进党支部1个;每个党支部在本支部范围内推荐优秀共产党员1名;每个党支部在全办范围内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1名;每个党支部在全办范围内推荐优秀党务工作者1名。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工作的通知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认证认可事业在我省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实验室资质认定的领域在不断扩展,社会对实验室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实验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的质量,加快评审员队伍建设,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建立健全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评审员库的程序(一)建立的基本原则是:“本人自愿,单位把关,组织审批”。

各市(地)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慎重推荐人选,填报《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推荐表》(见附件)。

(二)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办公室认真核实资料后,对申报人员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报评审委审批。

(三)将审批通过的评审员录入评审员电子库,相关材料归档建库,发放注册的《黑龙江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

根据评审工作情况择机选派参加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候选人的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实验室从事产品检测、校准、检查或者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三)通过学习,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五)能够保证按时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任务;(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库的管理(一)省质监局统一负责评审员库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财驻黑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财驻黑监[2009]48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现将《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上给予配合和支持。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黑龙江专员办加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的优势,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尽快启动、落实和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8]5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信息收集,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全面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运行情况扩大内需项目和资金种类繁多,掌握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是做好中央财政监管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要加强信息收集,建立项目档案和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快捷地了解项目进展和资金运行等基本情况以及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为科学地开展监管工作和加强监管分析奠定基础。

通过与黑龙江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沟通联系,了解掌握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概算、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中央投资情况、黑龙江省各级资金拨付情况等前期基本情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采取对企业巡查、听取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加强金融企业监管等形式,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财政投资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以及扩大内需作用发挥情况等,补充完善数据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1998]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1998]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1998〕47号1998年8月1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二条办事处是省政府派驻外省(市)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相应职权。

第三条办事处负有对外联络、经济协作、信息反馈和接待服务四项职能,并负责对我省在驻地各类机构的指导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一、以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为中心,认真贯彻“南联北开,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发挥办事处的地域优势和职能优势,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加强同驻地经济部门及外国驻华机构和外资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多渠道的为我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中外客商到我省投资办企业牵线搭桥。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授权,代表黑龙江省与中央国家机关及兄弟省市、地区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和办理有关事宜。

三、充分发挥窗口作用,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宣传好黑龙江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优惠政策和名特优产品,提高黑龙江省的知名度,扩大黑龙江省在国内外的影响。

四、利用驻地有利条件,拓宽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省领导及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县在办事处驻地及联络区域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六、受当地党委和政府委托,协调和联络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黑安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安全生产专家组部分成员的通知(黑安监发〔2014〕3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切实加强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能进能出、保持活力和创新力原则,经省安全监管局局务会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安全生产专家,新聘孙宪森等57名同志为省安全生产专家,解聘吴军等15名原省安全生产专家。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调整名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9月16日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专家调整名单一、非煤矿山专业组新聘:孙宪森于爱国郭德伟丛培建侯风才陈显进郭志伟马慧国杨伯军张建新李景海解聘:吴军徐慎荣王主恩二、冶金建材等专业组新聘:周明王艳丽三、危化品、烟花爆竹专业组新聘:曹子明杨国祥刘利国张洪澎姚晓华陈建滨葛艳杰赵海波熊运辉刘钢强杨伟吴晓玲唐颖梁春雨张全义孙家龙解聘:武廷魁吕宝华李山范欣方赵景森杨林赵月三张学丰李红伟刘忠义徐学安苏显军四、职业健康组新聘:张吉芳周春荣王晶焦炜栾耀君杨超曹立群苏德林倪靖滨吴宪春蔡兴晨王雪航王岱英梅雪松刘秀梅马玉杰扈鹏超李宏伟石福军高晓丽刘长福刘志峰彭崇刘晓秋五、安全社区组新聘:王新元张秋昊齐彦龙李金鑫。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驻黑监[2010]5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发布日期】2010.05.18【实施日期】2010.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的通知(财驻黑监〔2010〕53号)办内各处室:现将《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附件:黑龙江专员办业务工作日志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工作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规范财政监督业务工作行为,真实记录财政监督检查和审核审批工作过程,为量化工作考核提供依据,进一步夯实业务基础工作,提高财政监督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一、在财政监督专项检(核)查和各类日常监管工作中,工作人员要记录业务工作日志,业务工作日志不得用作他途。

二、业务工作日志记录主要记录专项检(核)查及各类审核审批事项工作过程和内容。

(一)专项检(核)查中主要记录:1.检(核)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2.检(核)查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文件;3.查看了哪些报表、合同、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发现什么问疑点或问题;4.查看了哪些账簿(总账、明细账、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往来账等),发现了什么疑点或问题:5.是否查询了哪些银行账户,发现了哪些线索,记录了哪些重要数据;6.调阅查看了哪些原始凭证,记录了哪些重要数据(凭证号,凭证内容),发现了什么疑点或问题;7.是否进行了询问,询问了哪些内容,发现什么疑点、问题;8.通过当日的检查,初步得出哪些检(核)查结论;9.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二)各类审核审批等监管事项主要记录:1.审核审批项目名称、时间;2.审核审批的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文件;3.查看了哪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真实,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申请人适用的政策是否准确等;4.申报处理情况(同意受理、补充材料或不同意受理等)5.核定情况记录,主要是核定的依据、核定的方式方法、运用的公式等,最终核增核减数额;6.核查中发现了哪些疑点或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实地核查;7.实地审核中采用哪些方式方法,掌握哪些情况,发现哪些疑点或问题;8.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抽调参加粮食清仓查库省级复查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抽调参加粮食清仓查库省级复查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抽调参加粮食清仓查库省级复查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黑粮清联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抽调参加粮食清仓查库省级复查人员的通知(黑粮清联办〔2009〕15号)省级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行署、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垦总局办公室,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黑龙江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黑粮法规联〔2009〕13号)的要求,我省将于4月20日开始对各市(地)粮食库存开展复查工作。

现就抽调人员参加省级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查组人员组成本次复查共设13个复查组。

每个复查组设组长1名,负责与被查市(地)的工作协调、复查进度推进和复查工作巡查。

根据各市(地)粮食库存量大小配备人员,对库存量较大的市(地),派若干个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设小组长1名(可由专业人员兼任),统计账检查1人,财务账检查1人,政策性粮食补贴检查1人,信贷资金核查1人,实物检查2人,质量检查2人,每个小组计9人。

哈尔滨、绥化、齐齐哈尔、佳木斯四个市复查组分别增加实物检查人员2人、质量检查人员2人,便于工作需要时随时调配。

复查总计抽调335人。

二、复查组人员抽调安排对参加复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及各市(地)择优抽调。

全省清仓查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主要负责复查组织、协调工作,抽调各地人员主要负责具体复查工作,具体分配如下:(一)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63人。

1、复查组组长和小组长计47人。

其中:省粮食局14人、省财政厅3人、省审计厅6人、省农委4人、省统计局2人、省质监局3人、省监察厅2人、省农发行13人。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财驻黑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驻黑监[2010]51号)各处室: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 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二○一○年五月十八日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检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财监[2007]82号)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专员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财政检查复核工作是指由我办下达处理决定的各类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复核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办公室是我办复核工作的执行部门,设专人负责复核工作。

各业务处设立兼职复核人员,根据需要协助专职复核人员,交叉参加复核工作。

重大检查项目经办领导批准,复核人员可提前介入,参与检查方案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复核工作应实行查处分离原则,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向办公室提请复核并移交复核材料。

材料包括:(一)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二)财政检查工作方案;(三)财政检查报告。

包括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回证等资料;(四)财政检查工作底稿。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77号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我省林草行业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林草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11月16日全省林草行业推行信用承诺制具体改革措施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我省林草行业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改革工作有效落实,着力推动全省林草行业许可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审批方式改革,进一步激发林草行业发展活力,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全面实行信用承诺分类改革为全面推进全省林草行业信用承诺制工作有效落实,我局对省、市、县三级部分许可事项实行信用承诺清单管理,并按照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换证等方式实行分类改革,具体改革措施见附件。

对于实行容缺式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基本具备法定条件、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各级行政审批承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3.25【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批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出台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工作任务及相应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同时要加强经费保障。

二、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财政部门审核人员要认真学习操作规程,准确把握退税资格认定、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审核内容和工作流程等政策要求,努力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政策效用。

三、深入实际,主动配合。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特别是在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要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按要求派人到现场进行审核;要积极与银行、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等部门加强联系,详细了解企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和处罚情况,确保企业申报资料客观真实。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调研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调研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0.05.19•【字号】财驻黑监[2010]56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黑龙江专员办事处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调研工作的通知(财驻黑监〔2010〕56号)办内各处室: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利用调研、课题、论文、简报等多种形式反映我办工作情况,扩大工作成果,提升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文字综合能力,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和《黑龙江专员办信息考评办法》(财驻黑监[200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进一步深化信息调研工作,制定工作意见如下:一、调整信息调研领导组织。

调整信息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龙成,副组长:李沐欣、何建平,负责全办信息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许金峰、李君、孟庆霖、谷永冬,负责信息调研工作的督促、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信息调研工作职责信息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动态类信息(包括简讯、工作动态等)的收集、整理上报,财政监督课题、财政廉政课题以及“三优”评选稿件的督促、整理上报工作,负责与监督检查局综合处的沟通工作。

各业务处负责工作思考类材料(包括工作思考、典型案例、调查报告、交流园地、情况反映、观点摘登、本刊专报等)的撰写上报工作,负责与财政部对口司局和监督局对口处室沟通工作,与信息调研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有关工作动态类信息上报工作。

三、量化信息调研工作任务(一)业务处室人数在5人以上的年上报信息资料不少于15篇,其中,工作简报类不少于5篇,专题材料类不少于5篇。

业务处室人数在5人以下(含5人)的年上报信息资料不少于10篇,其中,工作简报类不少于5篇,专题材料类不少于5篇。

(二)办公室年上报信息资料不少于20篇,其中,工作简报类不少于5篇,专题材料类不少于5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黑林草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林草办发〔2021〕19号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1年4月7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按照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了“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

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截至2020年底,我局实现了应清尽清。

为巩固“清赖”工作成果,促进我局及直属单位严格兑现政策、履行承诺,严防失信违诺现象发生,进一步优化林草营商环境,按照黑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政府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黑环办发〔2021〕5号)要求,省林草局决定开展失信违诺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要求,深入推进我局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攻坚任务,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责任落实,通过专项整治,主动履约践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推动我省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清理我局及直属单位失信违诺事项,2021年7月底前我局及直属单位整治比例不低于90%,力争于2021年底前全部清理整治完毕;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必须向局“清赖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原因,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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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员办监督检查人才库
序号姓名单位职务
1 陈伟彤驻伊春林区专员办科长
2 张君驻牡丹江林区专员办副主任
3 张志勇驻牡丹江林区专员办科长
4 曹红涛驻松花江林区专员办科长
5 李永启驻铁力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6 谢庆忠驻朗乡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7 邹键岩驻朗乡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8 彭德乾驻金山屯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9 常乃青驻乌马河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10 张一斌驻乌马河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11 才守成驻翠峦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12 杨正义驻友好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13 孔凡华驻友好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14 刘汝江驻红星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15 杨福驻新青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16 潘延庆驻新青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17 张侠驻柴河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18 马增山驻柴河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19 孙森驻东京城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20 马凯驻穆棱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21 蒋建涛驻山河屯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22 付永昌驻山河屯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23 韩春明驻苇河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24 张永生驻苇河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25 张国群驻亚布力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26 程济刚驻亚布力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27 王启河驻亚布力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28 张传文驻兴隆林业局专员办主任
29 孟凡荣驻兴隆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30 孙志华驻兴隆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31 孙友驻方正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32 刘成驻方正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33 杨亚飞驻绥棱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34 王明驻沾河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35 李江驻迎春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36 孙永刚驻清河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37 张强驻清河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38 黄世泽驻东方红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39 谢福玉驻双鸭山林业局专员办副主任
40 周立新驻双鸭山林业局专员办站长
41 肖爽驻双鸭山林业局专员办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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