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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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
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人保函[2009]14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黑人保函[2009]143号)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目前,我省各地“金保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人事人才信息系统数据初始化工作正在紧张进行,部分地市即将正式使用系统经办人事人才业务。
省大集中数据库和统一软件为全省1200多万人提供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使用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也在逐渐规范标准和业务流程。
在全省各级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包括各级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解欠办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存量数据中的错误信息逐渐清理,初步做到
了唯一基本信息基础上的业务合理耦合。
但是由于存量数据比较大,重复、错误、冲突数据仍然大量存在。
为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全省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各相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配合、齐心协力、高效快捷、保质保量地做好数据整理清理工作。
现就省级大集中数据库有关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编号、出生日期、民族、照片、指纹)修改业务流程明确如下,请各地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遵照执行。
分布式数据库的地市、系统,请根据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一、凡是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由社保卡应用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跨地区的,由省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信息中心)办理注销,并修改其基本信息。
已经采集但尚未写入社会保障卡的,由人员信息采集地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修改。
附加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还应按本文件第六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