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合集下载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京司发[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在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的通知(京司发[2009]189号)局机关各处室: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市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现将晋升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北京市司法局机关开展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就本次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晋升工作原则晋升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晋升职级范围及职数本次晋升非领导职务职级的范围为调研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选升调研员6名;晋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以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为准。

三、基本条件(一)选升调研员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岗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成绩显著。

2、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能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胜任此职务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专业知识。

4、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等次结果均为称职以上。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一)协助分管业务。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员工的晋升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非领导晋升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

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激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确定非领导晋升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晋升的条件和标准。

2. 建立公平公正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保晋升程序的公开透明。

3. 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晋升条件和标准。

针对不同岗位和职级,制定相应的晋升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作年限、绩效考核、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晋升条件和标准,确保员工的晋升机会公平公正。

2. 建立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岗位胜任力评估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确保评价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激励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包括晋升奖励、薪酬调整、培训机会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加强对晋升后员工的跟踪和管理,确保晋升的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4. 人才培养和流动。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员工的晋升创造更好的条件。

同时,加强企业内部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共享和交流,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晋升条件和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明确晋升的程序和流程。

2. 建立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培训评价人员,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晋升奖励制度,提高薪酬激励水平,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

4. 加强人才培养和流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才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参公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20120206

宁波市市本级政府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一)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一般不得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50%。

(二)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一般按市级机关设科单位规定执行(职数一般不得超过单位科长及以下实有人数的6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比例为1:1)。

对情况特殊的单位,视情个别处理。

(三)不设科单位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市级机关规定执行。

二、非领导职务晋升(一)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不得超职数晋升。

(二)晋升非领导职务的资格条件按《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渡人员首次晋升非领导职务的,须任现职满1年以上,并符合规定的晋升年限。

模拟任职年限减1年后与过渡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三、不受职数限额控制规定(一)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二)军队转业干部首次任职的,不受职数限额控制;(三)人员过渡首次任职时,按有关规定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工作年限差12个月以内、在首次任职满1年后、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四)原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正高职务与过渡后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5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副调研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五)原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并被聘任、副高职务与过渡后任副科级职务累计满3年、过渡后任职满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可晋升为主任科员,不受职数限额控制。

(六)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时间长、表现优秀的,在退休前晋升非领导职务时可适当予以照顾职数。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程序(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核工作,由各单位根据人员配备的实际、按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填报《宁波市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按职能分工分别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核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

xxx公司关于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办法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为处室不同专长人员拓宽成长发展空间,鼓励职能处室精干队伍,增强竞争意识,参照公司目前的领导职务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系列,特设置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系列与营销人员职务系列。

二、非领导职务系列设置原则根据所从事岗位工作性质,非领导职务暂划分为三个系列:即管理系列,专业技术系列,营销系列。

1、管理系列范围:系指以主要从事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为主要职责的岗位(包括党群部门)。

2、专业技术系列范围:系指主要从事设计、产品开发、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文教卫生为主要职责的岗位。

3、营销系列范围:公司内部系主要从事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的岗位。

三、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与称谓:非领导职务职级由高至低分为:l、管理系列: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三级科员、四级科员、科员、助理科员、办事员十个职级。

2、专业技术系列: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高级主任师、主任师、副主任师、一级师、二级师、三级师、四级师、一级助理师、二级助理师、三级助理师、员十五个职级。

3、营销系列:一级营销专家、二级营销专家、三级营销专家、四级营销专家、高级主任营销师、主任营销师、副主任营销师、一级营销师、二级营销师、三级营销师、四级营销师、一级助理营销师、二级助理营销师、三级助理营销师、营销员十五个职级。

4、非领导职务各系列与领导职务系列对应关系,详见附件一。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一)比例设置原则根据岗位工作内容的复杂程度、责任大小、管理幅度和对公司效益的关联程度,对职能处室和二级厂科室各职务系列职级设置不同比例,以增强工作人员竞争意识。

(二)设置比例1、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副主任科员原则上不超过高级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职数的50%。

二级厂科室一般不设高级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86号)现将《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9月13日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为有利于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实施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的精神,现对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事项规定如下:一、设置名称与规格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直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直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二、职数比例1.市直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本市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科员、办事员的职数比例不得超过2:1。

首次配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20%,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5%,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数的50%。

公务员晋升条例

公务员晋升条例

公务员晋升条例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如何评定晋升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如何评定晋升

事业单位岗位等级如何评定晋升
一般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晋升等,各地都会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来制定当地的工作晋升等标准和规定,建议咨询当地的组织部门。

1、五级职员:
是指事业单位正处级别,根据试行办法及其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2、六级职员:
相当于公务员副处一般指的是同等条件下享受的待遇、政策、薪酬等。

就比如事业单位中技术职称中副高职称,待遇也和公务员中的副处差不多。

3、等级晋升条件:
(1)、现聘管理岗位九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
(2)、现聘管理岗位八级职员满6年以上,且聘期内须有一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职员;
(3)、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聘用在管理岗位上满1年后,
考核合格,可不受职数限制分别晋升非领导职责八级职员、七级职员;(4)、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25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六级职员;
(5)、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3年,工龄满30年且聘期内须有三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可晋升非领导职责五级职员;
(6)、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晋升非领导职责七级、八级职员的任职年限,以在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为准计算。

职级并行套改细则(最新)

职级并行套改细则(最新)

据新华社3月27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该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正式提出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分设、脱钩,意味着很多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符合相关条件情况下,可以正常晋升职级和提升待遇。

此次《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全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根据《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字,全国有719万公务员,其中县以下机关单位公务员数约占 60%,乡科级及以下人员大约占 76.7%。

涉及人数大、尤其与广大基层公务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此次《规定》引起高度关注的主要原因。

《人民日报》报道也指出,公务员队伍呈“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职位越少。

苦于编制和职数所限,一些地方特别是基层单位千军万马往往不得不挤职务这根“独木桥”。

对于基层公务员普遍关注的“晋升难”等问题,此次《规定》在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职级确定与升降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

例如,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以及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相同的比例核定,即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在公务员晋升职级上,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如: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一、初次套转涉及人员(一)非领导职务套转:原非领导职务职级套转;巡视员套转一级巡视员;副巡视员套转二级巡视员;调研员套转二级调研员;副调研员套转四级调研员;主任科员套转二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套转四级主任科员;科员套一级科员;办事员套二级科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案,并根据需要在⼀定范围内进⾏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任职⼿续。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程序的规定。

职务晋升程序,是指晋升职务必须经历的法定⼯作步骤。

⾮经这些步骤所晋升的职务就不具有合法性。

本法总则中规定:“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

”公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那么如何来保障和落实这些原则呢,这就需要靠程序和制度。

除了体现在权限、条件、标准等实体⽅⾯的要求外,还必须体现在合法的程序⽅⾯,没有合法的程序,即使实体⽅⾯是符合要求的,合法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也是不合法的,⽆效的。

程序守法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项重要法治原则。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主要包括⼏下⼏个环节: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党政领导⼲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年内有效。

领导班⼦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在组织民主推荐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公道正派地衡量评价被推荐对象,防⽌和克服感情⽤事、拉选票等错误倾向。

(2)要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推荐⽅式。

对班⼦不团结、或⼈数过少的,就不宜采取⽆记名投票的⽅式进⾏。

(3)要认真分析和正确运⽤民主推荐结果,⼀般来说,推荐票较集中,可作为预选对象,但也要防⽌完全以票定论。

个⼈向党组织推荐领导⼲部⼈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民主推荐。

所推荐⼈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一)正厅级职务人员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2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一)正厅级职务人员1. 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 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 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2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 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 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 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1. 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2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 6 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 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 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 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 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 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 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1. 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 2 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 3 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 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 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重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细则

重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细则

重庆事业单位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细则事编非领导职员晋升的具体任职年限要求,晋升五级职员,应当聘(任)六级管理岗位或者六级职员5年以上;晋升六级职员,应当聘(任)七级管理岗位或者七级职员4年以上;晋升七级职员,应当聘(任)八级管理岗位或者八级职员4年以上;晋升八级职员,应当聘(任)九级管理岗位或者九级职员4年以上;晋升九级职员,应当聘(任)十级管理岗位或者十级职员2年以上。

在所有的岗位和单位中,能否晋升到对应的岗位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自身达到基本任职条件;二是单位有空缺的职位数量;三是组织的任用提拔。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且要同时满足才能实现晋升。

一、非领导职员等级的设置范围因为是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的职员等级晋升,而县范围内的最高行政单位级别是县处级,所以在设置管理岗职员等级晋升制度时,非领导职员最高设置在管理五级。

具体来讲包括: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

因为十级职员是管理岗的最低级别,大多数人的起始岗位就是十级职员,所以管理岗十级并没有对应的非领导职员。

二、非领导职员晋升的年限条件在干部管理方面,事业单位在很多地方都是与公务员保持一致的,这也符合党政干部管理的相关原则。

在公务员职级并行的相关规定中,相接近的两个职级任职年限是2年,而且在处级及以下职级中,每一个级别对应两个职级,所以单纯走职级路线,每晋升一个级别是需要4年的。

三、职员等级比例的设置从试点县的实施情况看,具体岗位设置原则为:七八级职员不超过管理岗总数的60%,七级又不超过七八级职员总数的一半,这也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设置的原则相一致。

在计算时,不会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而采用的直接取整。

同时,在各地会将这些取整后的职级数统一管理为机动职位数量,已背在特殊情况,或者遇到特殊困难时使用。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近年来,国家机关官员选用中的晋升方式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

比如,非级别性的晋升方式变得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在高层领导层面,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本文旨在研究这种非级别性晋升方式,并从中探讨它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一、非级别性晋升方式的概念所谓非级别性晋升方式,指的是官员在晋升过程中,不仅仅是按照级别进行晋升,而且会在官员当前级别的档次内,根据综合表现、能力、业绩等因素考量,从而给予晋升的机会。

也就是说,非级别性晋升更加注重个人实力和表现。

首先,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激发干部积极性。

因为晋升的机会更多样化,不仅仅是按照时间和级别来进行晋升,而是会根据各项综合因素来进行评估,所以能够激发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因为这种方式更加注重个人能力和绩效,因此干部会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这样也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并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再次,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提高机构的运转效率。

因为晋升机制逐渐逐步完善,可以更好地激励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干部的工作能力,从而更高效地推动机构的运转和业务的开展。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不断变化,非级别性晋升方式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从而逐渐开始成为国家机关官员选用晋升方式的主流。

因此,要更好地应对这种发展趋势,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1、建立科学、严谨的晋升评估体系。

要建立透明、公正、规范的晋升评估机制,不仅仅是按照时间和级别进行评估,而是综合考量干部的个人能力和表现,注重绩效和业绩。

2、提高干部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要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干部,如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实地考察、交流学习等,为干部提供拓展发展的机会,提高其职业能力和素质。

3、完善候选人提名机制。

非级别性晋升方式的核心在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因此需要完善候选人提名机制,让合适的人才得以进入到更高的级别和领导岗位,为机构的高效运转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正文:----------------------------------------------------------------------------------------------------------------------------------------------------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2006年4月9日中发[2006]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构成不断优化和完善,对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规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晋升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以能力为基础。

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后,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工作。

因此,晋升规定应针对不同职位制定相应的能力要求,如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通过岗位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方式来评估公务员的能力水平。

同时,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机会,引导和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其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注重绩效考核。

公务员对于政府工作的发展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绩效考核成为评价公务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晋升规定应设立清晰的绩效指标体系,明确晋升周期和评价标准,让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动力。

同时,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评价和人情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务员的晋升是公正的。

再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注重职业发展。

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力量,因此,公务员晋升规定应结合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可设立不同层次的职务和岗位,设置晋升通道,让公务员有更多选择和机会。

此外,晋升规定还应重视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最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完善评价机制。

晋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机制来监督和评估公务员的晋升过程。

可以设立独立的晋升评审委员会,并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对公务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评价机制应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确保公务员的晋升是公正合理的。

总的来说,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应以能力为基础,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完善评价机制。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

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

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市**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严格职数,总量控制原则;(6)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原则;(7)单位实绩与个人表现相结合,综合比选原则。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范围为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除组织部门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五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工作实绩;(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自我要求严格,社会形象好;(四)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在区委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三)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得到市级以上全面推广的单位;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近三年,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干部;(二)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次及以上的干部;(三)参加抗震救灾、援藏、援外、援边干部援助期满,被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四)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对全区工作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干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

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
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
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

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调研员、副调研员一般从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中产生,且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历年年度考核无不称职等次。

(三)业务工作能力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工作积极努力,较好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未出现重大失误。

(四)团结同志,大局意识强,群众威信较高,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中,同意推荐率达80%以上。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晋升副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累计满8年以上。

(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上,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累计满10年以上。

(三)担任正科级职务累计满15年以上。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其任下一级职务时间、年龄及文化
程度等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可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晋升副调研员的,任科级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任职年限合计必须满10年以上。

第十条晋升调研员的,除具备第七、八条的条件和资格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达到副处级领导干部规定的任职年龄界限,且任职满8年以上。

(二)任副调研员满15年以上。

第十一条对在部队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其现任职级相当于或低于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年限按照部队原任职级的任职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期限内或涉嫌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晋升。

第四章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处级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十四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工作,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职务人选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

在每年年终目标考评中,对处级领导和非领导后备人选,在全区各部门、各街道进行全体干部无记名推荐和领导班子成员实名推荐,推荐人选年龄在45岁以上作为处级非领导后备人选。

(二)量化排名。

区委组织部按照处级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结合年终目标考评中的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人选初步意见,并对推荐的人选采取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排名。

按照得分高低排序,优先考虑得分高者,得分相同的,优先考虑年龄大者。

按照排序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并向区委汇报。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工作年限:工龄满1年计1分。

2、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1年计2分;称职的1年计1分;基本称职的1年扣1分。

3、任职情况:任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2分,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1.5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1年计1,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1年计0.5分。

4、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3分,省级表彰奖励的个人一次计1.5分;市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1分,区级表彰奖励的一次计0.5分;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计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一次计2分,二等功的一次计1.5分,三等功的一次计1分。

同年同一项奖励不累计计分,就高不就低。

省、市、区级是指:省、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

(三)考察。

根据区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并成立考察组,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特别是思想政治品德、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察,根据量化计分和考察情况,确定面试人选。

(四)结构化面试。

主要通过结构性试题和考官追问,与考生双向沟通,测试报考者认识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决定。

区委组织部综合考虑量化计分情况、考察情况及面试成绩,提出拟任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六)公示。

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人选,在本人所在单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予以任命。

第十六条科级干部晋升为副调研员的,一般应免去现任科级领导职务。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搞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无原则、非组织活动,确保客观公正的评价、选拔干部。

第十八条在选拔任用处级非领导干部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施回避。

第十九条对经群众反映、组织核实不能正常参与单位日常工作、很好地履行公务员应有的职责,或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组织考察的,取消任职资格,并视情做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受理在处级非领导干部选拔中的举报、反映、投诉,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