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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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市**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坚持以下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5)严格职数,总量控制原则;(6)统筹考虑,分步实施原则;(7)单位实绩与个人表现相结合,综合比选原则。

第三条非领导职务晋升的范围为区级机关、街道办事处在职在编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的名称除组织部门沿用“组织员”,纪检(监察)机关沿用“纪律检查员”、“监察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沿用“审判员”、“检察员”等特殊非领导职务名称外,其他单位一律使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第五条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能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富有工作实绩;(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自我要求严格,社会形象好;(四)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六)身体健康。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原则上一年内该单位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在区委年度目标考核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二)班子运行跟踪中,排名前20位的区级机关或排名前3位的街道;(三)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单位工作成效明显,工作经验得到市级以上全面推广的单位;第七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可按程序优先晋升非领导职务(一)近三年,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的干部;(二)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2次及以上的干部;(三)参加抗震救灾、援藏、援外、援边干部援助期满,被考核组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四)其他作出突出贡献,对全区工作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干部。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

非领导职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

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五条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子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六条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八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50%。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

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

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关于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思考余建明铃摘要z海关实行的是国家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经过近20年实践,取得成效。

但现行职级晋升制度兼顾海关专业特点少,晋升手段所形成的激励机制有待加强3>与完善,本文对此进行分析,建议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须在国家公务员制度框架下,结合海关专业特点进行改革与完善,提出设计科学的职级晋升台阶、增加基层单位非领导职务的级别设置、启动海关专家制度、更广泛地引入竞争机制等设想,以更好地发挥职级晋升制度的激励作用,促进海关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z海关公务员;职级z晋升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海关公务员有职务和级别两种身份,元0>论领导职务还是非领导职务,职务都显现于公众,级别是隐性的,体现在工资上,同一领导职务的级别可能不同。

职级晋升指海关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提升,这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经过近20年的实践,目前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这对调动海关人员工作积极性,形成和谐、竞争向上的人事生态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随着大量年轻人通过百里挑一的竞争进入海关队伍,矛盾日益突出。

一、海关公务员职级晋升制度的形成1949年新中国海关成立以后,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一直沿用国家行政干部的人事管理体制。

海关干部不同的身份、责任和待遇,以担任的行政职务相区别。

中国实施改革开放,海关迎来了发展的春天。

1987年起,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海关总署在全系统开展专业职务评审。

按照这一制度,海关人员除行政系列台阶即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局)、厅(局)级等职务晋升外,还有专业技术台阶即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等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如关务员、助理关务监督、关务监督等。

当时的工资制度是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03.28•【字号】深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199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事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3月28日深人发[2002]43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我局以及归口管理的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注(注:原规范性文件中的深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本次重新发布均已改为深圳市职称管理办公室、深圳市行政事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等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办法>的通知》等7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以及有关机构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编制和人事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4年3月14日深人发[1994]10号)各区人事局,市政府各局、办人事处(办公室),市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顺利实施我市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深府[1994]9号)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职位分类工作须严格限定在列入我市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且已完成了机构改革任务和“三定”工作的单位中进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深人社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号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局,盐田区公务员和职员管理办公室,各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15日深圳市市外公务员转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市外公务员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外各级机关(含中央和省直属机关的驻深单位)的公务员(以下简称市外公务员)调入本市机关单位(含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任综合管理类处级以下职务或者其他职类职务。

第三条市外转任工作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考试与考察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外转任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市外转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转任人员审批。

各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各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承担本区、本单位的市外转任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外公务员转任本市处级职务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在市外机关担任同级或者以上领导职务;(二)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四)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外贸晋升制度原版

外贸晋升制度原版

外贸晋升制度原版1. 目标:本文档的目的是明确和规范外贸晋升制度,为公司外贸人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基本原则:- 公平公正:外贸晋升应根据员工的能力、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判,不得因个人关系或其他非专业因素影响晋升决策。

- 透明公开:晋升制度和评判标准应对所有员工公开,确保公平性和透明度。

- 激励导向:积极奖励和激励优秀外贸人员,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其个人发展和努力的动力。

3. 晋升条件:- 工作经验:员工在外贸行业的工作经验应符合公司规定的要求。

- 业绩表现:员工应在业务开拓、市场拓展、销售额和利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 专业技能:员工应具备外贸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 战略思维: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战略思维能力和市场分析能力,推动公司外贸业务的发展。

4. 晋升程序:- 评估: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和个人素质,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评估。

- 推荐:评估通过的员工,将由直接上级提出晋升推荐,并提交至高级管理层审批。

- 审批:高级管理层对推荐的员工进行审批,决定是否晋升。

- 公示:晋升决定经高级管理层批准后,通过内部通知向全公司公示。

5. 晋升福利:- 薪资调整:晋升的员工将享受相应的薪资调整,根据公司规定执行。

- 员工福利:晋升的员工将有资格享受公司提供的特定员工福利,如培训机会、健康保险等。

6. 晋升监督:- 外部评估:定期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晋升制度进行评估,确保其公平性和有效性。

- 内部监察:建立晋升制度的监察机构,及时解决员工的投诉和纠纷。

> 注意:本文档为原版外贸晋升制度,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公司高层批准和公示。

以上为外贸晋升制度原版,供参考使用。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0•【字号】深府[2008]208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深圳市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提升城市公共管理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吸引国(境)外高级专家来深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境)外高级专家特聘岗位设置及其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境)外高级专家(以下简称国(境)外专家),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请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国(境)外专家。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国(境)外专家。

第四条国(境)外专家依照本办法和聘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国(境)外专家的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专项资金共同负担。

寻聘费用由聘用单位负担。

第六条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国(境)外专家特聘岗位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规划、环保、建设、水务、交通、城市管理、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承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岗位,聘请国(境)外专家。

海关事业单位关衔改革实施方案

海关事业单位关衔改革实施方案

海关事业单位关衔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海关事业单位关衔改革实施方案,以下是一些信息:
近年来,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求,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推进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海关总署出台了《海关事业单位关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了事业单位关系人员的分类管理,明确了不同类型人员的工资待遇、晋升晋级、转换分类等事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和海关总署的工作部署,海关事业单位关衔改革将于2021年1月1日全面实施。

具体方案包括:
1. 关衔改革适用范围为海关事业单位各级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管理干部的关衔按照正、副、助三个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设置科、副科、员三个级别。

2. 关衔改革原则上采取“老干部不变、新干部新衔”的方式,老干部的现有职衔职级不变,新干部按照新的关衔分类管理,同时为老干部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职业进阶机会。

3. 关衔改革后,各级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关系人员身份将统一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遵循职级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海关总署关衔改革的一些信息,具体实施方案可能还需要等待相关文件的公布,实际情况以相关官方发布为准。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党政部门行政人员非领导职务升降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晋升管理办法为了完善学院行政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管理人员非领导职务正常升降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和对象非领导职务的聘用范围为全院在职在岗的党政管理人员,即:学院机关党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会、团委专职人员;专职辅导员;系部教学秘书等。

二、职级名称根据学院干部管理权限,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我院由组织部管理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分为三级:调研员(副处级、助理调研员(正科级、主任科员(副科级(副主任科员以下由人事处管理。

三、晋升职务的条件1.必须坚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师生服务;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称职以上。

3.晋升职务的年限及要求:1主任科员级(副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生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3年,或研究生学历,任科员或辅导员转正满5年;本科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4年,或本科学历,任科员、辅导员转正满7年;大专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6年,或大专学历,任科员满10年;中专(高中学历,任副主任科员满8年,或中专(高中学历,任科员满13年。

2助理调研员级(正科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6年;大专学历,任主任科员(副科级职务满8年。

⑤调研员级(副处级:博士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2年;研究生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5年;本科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6年; 大专学历,任助理调研员(正科级职务满8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深府办[2015]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5〕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6日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深府〔2012〕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实绩为核心,以精细化管理为手段,实现专业化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界定以及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位管理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职责所属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职组,各职组可依据职位所需专业学科背景、专业工作经验、专业素质能力的差别,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相应职组、职系应当按照能力高低、权责轻重设置若干职级。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确定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组、职系、职级、职位的设置、调整和取消。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深组通[2006]7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事局中共深圳市委【发布日期】2006.12.27【实施日期】2006.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组通[2006]77号)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治庸计划”、加强执行力建设的有关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制定了《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2006年12月27日深圳市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机关中除机关领导人员外的公务员,即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机关中所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当按照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对下级逐级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五条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主管公务员考核工作,负责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六条公务员的考核主体为公务员所在机关,具体考核工作由考核人和审定人承担。

考核人负责对公务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提出年度考核等次建议。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构成不断优化和完善,对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规定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激发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晋升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以能力为基础。

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后,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工作。

因此,晋升规定应针对不同职位制定相应的能力要求,如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创新能力等,通过岗位工作表现、考核评价等方式来评估公务员的能力水平。

同时,应加强培训和学习机会,引导和激励公务员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其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注重绩效考核。

公务员对于政府工作的发展和实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绩效考核成为评价公务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

晋升规定应设立清晰的绩效指标体系,明确晋升周期和评价标准,让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形成良好的工作动力。

同时,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评价和人情因素的干扰,确保公务员的晋升是公正的。

再次,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注重职业发展。

公务员队伍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力量,因此,公务员晋升规定应结合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要,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可设立不同层次的职务和岗位,设置晋升通道,让公务员有更多选择和机会。

此外,晋升规定还应重视公务员个人的职业规划,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水平。

最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应完善评价机制。

晋升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机制来监督和评估公务员的晋升过程。

可以设立独立的晋升评审委员会,并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家和学者参与其中,对公务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估。

评价机制应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整和改进,确保公务员的晋升是公正合理的。

总的来说,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规定应以能力为基础,注重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完善评价机制。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

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员工的晋升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非领导晋升也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制度安排。

如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实施方案,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激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设定。

1. 确定非领导晋升的范围和对象,明确晋升的条件和标准。

2. 建立公平公正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保晋升程序的公开透明。

3. 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三、实施方案。

1. 确定晋升条件和标准。

针对不同岗位和职级,制定相应的晋升条件和标准,包括工作年限、绩效考核、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晋升条件和标准,确保员工的晋升机会公平公正。

2. 建立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包括绩效考核、能力评估、岗位胜任力评估等多方面的评价内容,确保评价程序的公开透明。

同时,加强对评价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激励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包括晋升奖励、薪酬调整、培训机会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加强对晋升后员工的跟踪和管理,确保晋升的员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4. 人才培养和流动。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员工的晋升创造更好的条件。

同时,加强企业内部人才的流动和交流,促进企业内部人才的共享和交流,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晋升条件和标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明确晋升的程序和流程。

2. 建立非领导晋升评价体系,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培训评价人员,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

3. 完善激励机制,建立晋升奖励制度,提高薪酬激励水平,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发展。

4. 加强人才培养和流动,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人才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处级非领导晋升办法

××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领导职务晋升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干部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街道机关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处级非领导干部属区委管理干部。

在区委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其推荐、考察、任命等工作。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比例限额第四条处级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一)本着合理设置、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动态核定、逐步配备、分步到位的办法,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二)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全区处级领导干部编制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副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全区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随市编办核定领导职数的变化而变化,总数由区委统一掌握、通盘考虑。

各部门、各单位调研员、副调研员的职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第三章任用条件和资格第六条调研员、副调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与其所担任的职责相适应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

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

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海关系统领导干部任期制试行办法更新时间:2021年7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领导干部任用制度改革,促进领导部交能上能下,激励领导干部奋发进取和勤政廉政,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央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海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注重实绩、能上能下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任期制,是指对海关系统实行委任制的领导干部的任职,明确规定任职年限的一种干部任用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任期制适用于下列人员:(一)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二)直属海关正副关长和纪检组长;(三)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四)隶属处级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五)隶属副厅局级海关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二章任职年限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任期年限为:(一)总署机关各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关长、副关长、纪检组长、内设副厅局级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5年;(二)隶属海关和办事处正副职领导干部、直属海关内设副厅局级单位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隶属副厅局级海关下属分支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的任期为3年;(三)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上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三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履行与所任职务相应的职责,享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条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职位职责要求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和目标,经关(局、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同时向全关(局、处)人员公布,并报送上级机关人事部门备案,作为接受群众监督、组织考察和评价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干部实施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届中考察和届满考察。

浅议我国海关衔级制度管理

浅议我国海关衔级制度管理

浅议我国海关衔级制度管理高峰1、我国海关衔级制度1、1衔级制度简介:关衔制度是我国继军衔、警衔后实行的第三种衔级制度。

关衔是区分海关关员等级、表明海关关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海关关员的荣誉。

2003 年2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时任国家主席江泽民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颁布实施;7 月8 日国务院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温家宝总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四号颁布实施;8 月 4 日海关总署正式下发《首次评定授予关衔办法》。

9 月12 日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关衔仪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等领导同志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共277 人颁发授衔命令证书。

我国衔级授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于2003年实行关衔制度。

海关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1、2海关关衔的授予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规定的期限晋级;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2003年9月12日国务院隆重举行授予关衔仪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为海关总监、副总监和一、二级关务监督代表颁发授衔命令证书。

首批授予高级关衔的共277人。

全国海关首次授予关衔总人数为32236人。

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国海关工作人员正式佩戴衔级标志上岗工作。

海关关衔制度

海关关衔制度

海关关衔制度海关关衔制度是一种等级职务制度,旨在规范海关机构内部人员的职务级别,确保海关工作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海关关衔制度通常包括不同级别的关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司级、正司级等职务级别。

以下是海关关衔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职务级别1. 关员:关员是海关机构中最基础的职务级别,主要负责海关的基层工作,如查验货物、检查证件、监管出入境等。

关员一般需要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 副科级:副科级是高于关员的职务级别,具有更高的职责和权限。

副科级的工作主要涉及海关的业务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3. 正科级:正科级是高于副科级的职务级别,通常是海关机关中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负责组织、指导和管理下属人员的工作。

4. 副处级:副处级是高于正科级的职务级别,通常是海关机关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海关机关的具体业务管理。

5. 正处级:正处级是高于副处级的职务级别,通常是海关机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海关机关的工作。

6. 副司级:副司级是高于正处级的职务级别,通常是海关总署的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协助海关总署的工作。

7. 正司级:正司级是高于副司级的职务级别,通常是海关总署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海关工作。

二、晋升与评定海关关衔制度通常采用晋升制度进行职务级别的调整。

晋升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如工作经验、业绩表现、教育背景等。

晋升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通过面试、考试、论文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定。

晋升的评定标准通常由上级海关机构制定,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批。

评定标准通常包括个人素质、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选拔和提拔具备一定能力和潜力的人才来担任更高级别的职务。

三、职责与权力海关关衔制度中不同级别的职务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关员主要负责基础的工作任务,如查验货物、检查证件、监管出入境等。

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等职务则分别负责更高级别的海关管理工作,如业务管理、人员组织和协调等。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

官员晋升中的“非级别性台阶”研究近年来,国家机关官员选用中的晋升方式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

比如,非级别性的晋升方式变得越来越常见,尤其是在高层领导层面,这种趋势更加明显。

本文旨在研究这种非级别性晋升方式,并从中探讨它所起到的作用及其发展趋势。

一、非级别性晋升方式的概念所谓非级别性晋升方式,指的是官员在晋升过程中,不仅仅是按照级别进行晋升,而且会在官员当前级别的档次内,根据综合表现、能力、业绩等因素考量,从而给予晋升的机会。

也就是说,非级别性晋升更加注重个人实力和表现。

首先,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激发干部积极性。

因为晋升的机会更多样化,不仅仅是按照时间和级别来进行晋升,而是会根据各项综合因素来进行评估,所以能够激发干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其次,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提高干部履职能力。

因为这种方式更加注重个人能力和绩效,因此干部会更加注重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这样也就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并做出更出色的成绩。

再次,非级别性晋升可以提高机构的运转效率。

因为晋升机制逐渐逐步完善,可以更好地激励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干部的工作能力,从而更高效地推动机构的运转和业务的开展。

随着市场经济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的不断变化,非级别性晋升方式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应用,从而逐渐开始成为国家机关官员选用晋升方式的主流。

因此,要更好地应对这种发展趋势,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1、建立科学、严谨的晋升评估体系。

要建立透明、公正、规范的晋升评估机制,不仅仅是按照时间和级别进行评估,而是综合考量干部的个人能力和表现,注重绩效和业绩。

2、提高干部的职业能力和素质。

要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干部,如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实地考察、交流学习等,为干部提供拓展发展的机会,提高其职业能力和素质。

3、完善候选人提名机制。

非级别性晋升方式的核心在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因此需要完善候选人提名机制,让合适的人才得以进入到更高的级别和领导岗位,为机构的高效运转和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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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
(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
(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第七条选拔工作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标准为:上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第八条选拔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

提名人选民主推荐同意票必须超过2/3,并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

(三)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推荐意见,审核被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对调研员人选在关区各单位一把手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

(四)关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人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组织考察。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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