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正文:---------------------------------------------------------------------------------------------------------------------------------------------------- 关于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的通知京建法〔2014〕24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行业协会,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的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发布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价(以下简称“质量控制价”),建立预拌混凝土质量预警机制。
一、质量控制价的组成与确定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依据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成本,以及我市行业发展和企业管理经营情况,经水平测算确定的,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成本价格水平。
质量控制价是预拌混凝土采购、供应双方落实质量责任,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预警线,也是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查处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质量控制价的发布及调整质量控制价由北京市混凝土协会测定,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在我委以及北京市混凝土协会网站上发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应当根据原材料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质量控制价的建议,经我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发布。
10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改为京发改[2022]736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22-04-26 实施日期:2022-04-26(京发改〔2022〕736号)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22]2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二)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
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费:2500元,其中招标人1750元;中标人(湖北院)750元。
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20000元,其中招标人14000元;中标人6000元。
招标人共计:15750元,中标人共计:6750元,合计22500元。
(作废)京价(收)字[2003]19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5号 2016年)各有关单位: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顺利执行,现将《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一、规定执行时间(一)2016年4月1日(含)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
(二)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可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一)定额综合单价1.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
2.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组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 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章节(措施项目章节除外)费用合计金额。
2.本定额中的措施项目费是指措施项目章节费用合计金额。
措施项目费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本定额中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措施项目,可作为计价的参考依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京建发〔2019〕33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
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附:规费费用标准
1、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2、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3、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
4、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京是中国房价最⾼的城市之⼀,如果拥有拆迁房,房屋被拆迁的,可能会涉及到房屋重置成新价问题。
房屋重置成新价跟折旧率有关,那么,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本通知实施之⽇起废⽌。
⼆、《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废⽌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
三、市房地产估价⾏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作的指导。
四、本通知⾃2016年6⽉1⽇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仍适⽤《北京市国⼟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房管拆〔2003〕808号)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京建发〔2021〕394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标准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指导开发建设企业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合理编制建安工程造价,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质量,根据《关于在本市保障性住房中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17号)、《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装修成品交房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5〕18号)要求,现将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建安工程造价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内新立项的集中、配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改建类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适用于本通知。
二、公共租赁住房装配式装修执行现行概算定额计价,建安工程造价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该项指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含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和户内区域,不包括地下空间。
三、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DB11/T 1365)开展全装修成品交房设计工作,承诺按标准全装修成品交房,确保设计质量。
四、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全装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外审之前,搭建试错样板间,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结合样板间对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执行装修标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五、严格落实《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京建发〔2021〕25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247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已改为京发改[2004]736号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26 实施日期:2004-04-26(京发改〔2004〕73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核定勘察设计招投标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4]28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发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二)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70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每项80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00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300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中,招标方交纳70%、中标方交纳30%。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包括土地费用、拆迁和各种补偿费用以及设备费用的投资额。
二、大会议室(90平方米)每半天150元,小会议室(45平方米)每半天100元。
以上会议室不足半天按半天计。
此收费标准为经营性收费,要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纳税。
本函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复函。
(作废)京价(收)字[2003]196号市规划委员会: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市规发[2003]429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中“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的规定,现将重新核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勘察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额5千万元以下(含5千万元)的按每项12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的按每项1600元收费,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按每项2500元收费,3亿元以上的按每项4000元收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2.23•【字号】京价(房)字[2002]477号•【施行日期】200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477号)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建委: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2]2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为初装修,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施工企业实际中标价格为准,原则上高层住宅不超过1400元/建筑平方米;多层住宅不超过1000元/建筑平方米。
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贷款利息按实际发生贷款额计算,但贷款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70%。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
开发企业可按住房楼层、朝向上下浮动,其幅度不得超过基准价格的3%。
分割零售单套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即整幢楼房平均价格不得突破基准价格。
四、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收费监督卡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到北京市物价局领取《北京市收费监督卡》。
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收费监督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凡已审批价格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销售价格仍执行最高限价。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收费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 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并执⾏。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2002年1⽉15⽇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 ⼀、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期间费⽤、税⾦、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开发成本费⽤。
下列项⽬可列⼊住宅开发成本费⽤: 1.⼟地使⽤权取得费。
⼟地使⽤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地使⽤权时,所交付的⼟地使⽤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
可列⼊⼟地使⽤权取得费的项⽬有:⼟地出让⾦,耕地占⽤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员⽣活补助费(统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农⽥⽔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地使⽤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程费。
前期⼯程费,为规划、设计、项⽬可⾏性研究,⽔⽂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电、路、场地平整费等⽀出。
可列⼊前期⼯程费的项⽬有:建设项⽬前期⼯作咨询费,勘察费,设计费,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招投标代理服务费,钉桩放线费,环境评估费,临时⽔、电、路、场地平整费。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6.25•【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地上物补偿费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57)市冯字第321号《北京市人民委员会“青苗补偿计算方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房地评字[1997]第356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中有关“远郊区、县房屋重置价格补偿幅度”和“房屋附属物、树木补偿价格”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地价评估费
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将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并入地下水资源费的函》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01]2177号《关于同意市人防办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房)字[2001]422号《关于制定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建设项目共用电力设施代维修费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京计基字[1997]0711号《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电力公司国电安运[1998]185号《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京建法〔2009〕130号决定保留的文件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
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
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
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50
京房地修字 [1998]第799号
1998-8-18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的通知
51
京建造[1998] 329号
1998-10-9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建材发展补充基金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52
京房地修字[1998]1047号
关于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向承租人收取工料费的补充通知
64
京房地拆字[1999]第1225号
1999-12-7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65
京建材 [1999]488号
1999-12-8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62
(99)京房改办字第148号
1999-11-11
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63
京房地修字[1999]1215号
1999-11-25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供电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0•【字号】京建发〔2014〕172号•【施行日期】201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计算规范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4〕17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以下简称计算规范),结合我市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12年预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执行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计算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二、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并严格遵守计价规范及计算规范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计价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四、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117号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院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听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6(000)046【摘要】<正>京建法[2016]1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总页数】2页(P46-47)【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J], ;;;;;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J],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设计单位合格承包人名册》的通知 [J],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住宅试点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0〕10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
北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1.16
【实施日期】1996.01.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29日)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
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京房地计字[1998]第846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转发市城建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房地计字(1998)第846号1998年9月1日)质监站、定额处、监理公司等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建质〔1998〕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标准的函(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市建委:你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的函”〔京建质率(1998)39号〕收悉。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同意市、区县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仍按市政府原1991年第31号令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是:一、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二、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二;三、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四、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经市委批准的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百环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百环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0.05.25
•【字号】京价[房]字[2000]226号
•【施行日期】200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百环家园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京价(房)字[2000]226号2000年5月25日)
北京百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环花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百房字(2000)第009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经研究批复如下:百环家园小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为4250元/平方米;承诺总面积11.37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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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
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
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
,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
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
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
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
,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
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
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
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
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