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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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改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一:(个税5年缴纳,向税务机关备安并缓交)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中,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致同审字(2015)第441ZB1338号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就此,律师认为:
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需就公司股改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
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
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案例二:(按剩余期限分期或缓交+承诺函)
再看2015年7月22日挂牌的开特股份(832978)案,公司早在2010年就进行了股改,且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对此自然人股东未纳税,公司也未代扣代缴。律师认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对 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
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自开特股份设立(改制)至今,尚未超过5年,自然股东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据此,开特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将进行分期缴纳备案及在被税局征缴税款、罚款时由股东承担责任的承诺。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此外,2015年8月10日挂牌的丽晶软件(833277)案也是采取的由股东出具承诺函的做法,也得到了股转公司的认可。
案例三:(以注册资本对应实收资本,金额不变,盈余公积自动转入资本公积+承诺函)
在2015年8月14日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中,根据公司整体变更时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113200号审计报告,整体变更前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0,000,000.00元,资本公积为0.00元,盈余公积为1,5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54,511,016.37元。公司整体变更时,以2015年3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6,011,916.37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的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余额56,011,916.37元计入资本公积。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3.1(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涉及此问题,律师回复:
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30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备案变更,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交纳义务。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在2015年8月13日挂牌的爱夫卡(833331)案中,也是采取的类似的做法,即整体变更前后注册资本不变,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做法。采取此种做法的挂牌企业不在少数,此种做法减轻了自然人股东在整体变更时的税负压力。)
案例四:(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部分盈余公积转赚股本)
在2015年8月10日挂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体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200.00万股,剩余净资产20,828,683.95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为12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
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就此,律师认为: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明珠股份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增加额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涉及个税的代扣代缴并出具了承诺函。
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
相关参考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