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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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2]1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精神,我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应于2002年6月底完成。2001年,我省已在部分城市成功进行了试点,今年必须全面铺开,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办发[2000]23号和粤办发[2001]8号文件的

精神,以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完成全省城市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改为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全面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城市社区服务,强化城市社区管理功能,推进城市基层民主,维护城市社会稳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关系和谐的新型城市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调整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设置,建立新型社区

1、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

街道办事处一般按照特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5万以上,大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4万以上,中等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3.5万以上,小城市城区常住总人口2.5万以上;管辖范围2.5平方公里以上的标准设立。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城市管理、方便群众、明晰界线的原则对本城区范围的街道办事处设置重新规划,合理调整。重新规划设置方案,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乡镇行政区划界线调整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调整居委会设置,合理划分社区。

调整、划分社区是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的前提。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现有的居委会设

置进行规划、调整、合并;二是对未设居委会的新城区进行规划,设立新型社区;三是对条件成熟的"城中村"进行改造,撤村设立社区居委会。社区调整、划分、设立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划分后的社区统一设立社区居委会,并冠以"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划分社区的基本原则是: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便于资源开发,以地缘为主、户数服从地缘。应按此原则,结合认同性、利益性等社区构成要素来划分社区。具体操作中要把握三点要求:

(1)区域不交错。按照自然道路、河流、街区巷道形成的地块来规划社区,做到地缘明确,地界清晰,地域完整。

(2)资源合理配置。顾及资源分布和资源整合,保证每个社区都有必要资源,增强社区服务居民、管理社区公共社会事务、办理社区公益事业等功能。

(3)利益趋同。要把享有共同经济、福利、环境、安全等方面利益的居民、单位划入一个社区,增强社区居民的认同感,调动居民群众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积极性,推进社区居民自治。

3、做好"城中村"改造工作。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凡纳入城市规划范围的村,居民户籍人口占本村总人口一半以上,或者人

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人均三分之一的都可考虑改为城市社区,并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管辖范围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时,一般以原村委会管辖范围设立一个城市社区,确实要分设的,要征得多数村民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集体财产权属关系不变。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后,改变为居民身份的村民仍拥有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对原集体经济的处理,原则上由原村民依法处置,也可以由原村民选举产生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第三,实行城市居民同等福利待遇。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委会、村民成为居民以后,区(县、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各项权利,在市政建设、环境卫生、医疗保健、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文化教育等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情上要实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四,实行直接选举等制度不变。我省有一些冠名居委会而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的村以及一些集体资产雄厚的城市居委会,这几年已实现直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是符合《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各地要坚持、完善,不能倒退。"村改居"以后,社区居委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制度。各地在改造"城中村"过程中,要深入调查,制订方案,并征求有关职能部门和村民的意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订有关"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宅基地、税收等问题的配套政策,加强宣传,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建立社区居民自治组织

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会议以及社区居民小组。政府各部门不得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基层组织。

社区居民会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全体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二是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会议。在居民会议难以召集的情况下,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行使职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内单位代表参加的会议。居民代表的数量按30-50户选1名核定。社区成员单位的代表名额由社区与社区成员单位商定。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数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实行职数(人数)与户数挂勾:(一)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二)1001-2000户的可以设7人;(三)2001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社区居委会成员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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