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单位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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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范用语有: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饮单位选址基本条件是(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
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应设专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7、细菌性食物中毒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①餐具清洗消毒不彻底;②操作人员患病带菌污染;③食物未烧熟煮透;
④烹调时未生熟分开,造成交叉污染;⑤使用病死禽畜肉或其他变质肉类。
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2012年第10号公告: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9、《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有:一是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二是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洗手。三是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四是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五是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11、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2、《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进行要求: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米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14、《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对烹调加工卫生进行要求: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15、《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对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进行要求: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1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对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废弃物容器应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应配有盖子,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
进行消毒。
18、《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19、《餐饮服务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要求: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20、餐饮服务食品处理区加工流程布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餐饮服务食品处理区加工流程合理布局应符合消防、环保要求外,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