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风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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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国务院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标 签】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会﹝2001﹞61号【发文日期】2001-11-29【实施时间】2001-11-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

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 “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足以赔偿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 “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财办〔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切实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督评价局、会计司)。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及各地监管局和省级(含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等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等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会函[2007]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

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我部制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完善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前,以本年度评估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户核算。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用于下列支出:(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本条第一款支出事项发生后,资产评估机构向相关责任人追偿的部分,应当纳入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持续经营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的5%。

资产评估机构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低于近5年评估业务收入总和5%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因补提职业风险基金导致净资产不足200万元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在三个月内注资补足净资产。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代理人可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的,也可以实行统一收益率。

一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职业年金计划的基金财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或由受托人直接投资养老金产品进行投资管理。

第五条职业年金计划的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

风险金税前扣除

风险金税前扣除

在此,简单谈谈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和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在税务处理上的不同。

首先,说说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事务所也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对于没有购买职业保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必然会选用按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的方式。

在会计帐务上计提职业风险金,借记“管理费用—计提职业风险金,贷记:职业风险金”。

但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所以在进行企业所税计算和缴纳时对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作纳税调增处理。

其次,担保机构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根据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由此可见,对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在当年进行企业所税计算和缴纳时必须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担保机构而言,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比例当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同为计提的风险金、准备金,税务处理却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政部关关于印于印发发《会计师计师事事务所职业风险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办办法》的通知财会函[2007]第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会计师计师事事务所职业风险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基金管理办办法第一第一条条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第二条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第三条条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第四条条 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第五条条 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8•【文号】人社部发〔2016〕92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现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9月28日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人是指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代理人是指代理委托人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及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第四条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中央国家机关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行使委托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1.29•【文号】财会[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提高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务所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为实现原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办法向《企业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我们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请事务所遵照执行。

律师事务所可参照执行。

事务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本规定后,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应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记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事务所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作如下调整:(一)增设“2333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核算事务所按规定提取的用于职业风险赔偿的准备金。

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事务所依法赔偿时,借记“职业风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教育信息化与教师综合素质提升(2019)考试答案

教育信息化与教师综合素质提升(2019)考试答案

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根据本课程,以下选项中政府不能够做的事情是()•A.政策推动•B.市场资源配置•C.信息化建设•D.基础性建设我的答案: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2 .全球创新指数首次进入前20名的时间是()。

•A.2015年•B.2016年•C.2017年•D.2018年我的答案: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级。

•A.8•B.9•C.10•D.11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4 .根据本课程,()标志着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整个管理的格局进行了一些大的变化。

•A.《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B.《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C.《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D.《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科技成果的类别不包括()。

•A.科学理论成果•B.应用技术成果•C.自然成果•D.软科学成果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6 .()是办好中国教育的根本保证。

•A.稳定的国际环境•B.夯实的经济基础•C.党的领导•D.深厚的文化底蕴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 .《中华人民XX国教师法》自()开始实施。

•A.•B.1994年•C.1994年•D.2014年我的答案: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8 .()要建立学术期刊的预警制度,支持相关机构发布国内外学术期刊的预警。

•A.科技部•B.学术委员会•C.发改委•D.教育部我的答案: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9 .本课程提到,大学为社会提供的毕业生中()是本科生。

•A.57%•B.67%•C.77%•D.87%我的答案: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10 .本课程提到,行动研究法偏向()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会[2005]11号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我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5年11月20日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苹东王虹电话:(010)68552933 68553012传真:(010)68552934 68552535电子信箱:qindong@地址:北事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关于征求意见的说明二○○五年十月九日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障机制,规范和加强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风险金。

事务所分所的风险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事务所提取、储存、使用、分配风险金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根据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按比例提取风险金。

风险金提取比例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具体比例见所附《风险金提取金额计算表》。

事务所可以超额提取风险金。

第五条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

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提取的风险金存入专户。

事务所在本办法施行前提取的风险金未专户储存的,在本办法施行后,该部分风险金可以不专户储存。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针对风险金问题作出过一些规定,但对于风险金的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尚缺乏系统、具体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事务所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有效防止和解决因风险金分配和清算等问题引起的事务所内部纠纷,我们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风险金的提取比例财政部1994年12月2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规定,事务所应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风险金。

事务所普遍反映这一比例过高,特别是在风险金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况下,造成事务所负担太重,建议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一些人建议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按照业务收入由低到高逐步降低提取比例。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类型或者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根据其风险程度分别确定提取比例。

考虑到当前事务所的普遍财务状况,办法适当降低了风险金提取金额(第四条)。

一是缩小了提取基数范围,将提取基数由全部业务收入缩小为审计业务收入;二是采用了超额递减的提取比例。

对于区分业务类型实行不同提取比例的意见,我们认为,事务所业务领域较广,区分业务类型的方法过于复杂,而且,也难于确定各种业务的风险程度;对于区分事务所组织形式实行不同提取比例的意见,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不同组织形式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这些意见没有采纳。

二、关于风险金提取金额上限各方面意见均认为,风险金不能无限制地积累,应当允许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停止提取。

我们认为,风险金是民事赔偿准备金,其数额应当与潜在的赔偿金额相匹配。

由于民事责任具有追诉时效,因此,潜在的赔偿金额并不会随着事务所经营的延续而无限制地增长,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金也不应随事务所经营的延续而无限制地积累,应当规定提取金额的上限,以提取金额达到此上限时可以停止提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4.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4月21日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人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其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

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金”)。

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以来,财政部针对风险金问题作出过一些规定,但对于风险金的提取、储存、使用和分配尚缺乏系统、具体的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事务所风险金的管理,保护公众利益,有效防止和解决因风险金分配和清算等问题引起的事务所内部纠纷,我们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中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风险金的提取比例财政部1994年12月2日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规定,事务所应按业务收入的10%计提风险金。

事务所普遍反映这一比例过高,特别是在风险金不能税前列支的情况下,造成事务所负担太重,建议适当降低提取比例。

一些人建议实行超额递减的方法,按照业务收入由低到高逐步降低提取比例。

还有意见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业务类型或者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根据其风险程度分别确定提取比例。

考虑到当前事务所的普遍财务状况,办法适当降低了风险金提取金额(第四条)。

一是缩小了提取基数范围,将提取基数由全部业务收入缩小为审计业务收入;二是采用了超额递减的提取比例。

对于区分业务类型实行不同提取比例的意见,我们认为,事务所业务领域较广,区分业务类型的方法过于复杂,而且,也难于确定各种业务的风险程度;对于区分事务所组织形式实行不同提取比例的意见,我们认为,没有证据表明不同组织形式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存在显著差异。

所以,这些意见没有采纳。

二、关于风险金提取金额上限各方面意见均认为,风险金不能无限制地积累,应当允许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停止提取。

我们认为,风险金是民事赔偿准备金,其数额应当与潜在的赔偿金额相匹配。

由于民事责任具有追诉时效,因此,潜在的赔偿金额并不会随着事务所经营的延续而无限制地增长,与之相对应的风险金也不应随事务所经营的延续而无限制地积累,应当规定提取金额的上限,以提取金额达到此上限时可以停止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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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函[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的管理,促进事务所增强职业责任风险意识,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分所的职业风险基金,由事务所统一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第四条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事务所购买职业保险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保险受益年度的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可抵扣金额=当年度负担的保险费×15。

可抵扣金额大于或者等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当年度可以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可抵扣金额小于当年度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按其差额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事务所以保险费抵扣应提职业风险基金金额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单(含保险条款)复印件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五条中外合作事务所由国际总部统一办理职业保险的,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该中外合作事务所当年度交纳保险费金额的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事务所存续期间,职业风险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与民事赔偿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法律费用。

第七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合并,合并各方合并前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并入合并后事务所。

第八条有限责任事务所分立,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按照净资产分割比例在分立各方之间分割。

分立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九条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分配职业风险基金。

第十条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如果脱钩改制时事务所与挂靠单位签订了书面协议,明确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占有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纳入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统一使用和分配。

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情形外,脱钩改制前事务所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留归脱钩改制
后事务所的,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与脱钩改制后形成的职业风险基金分别核算,仅用于脱钩改制前业务引起的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费用。

事务所清算时,该部分职业风险基金有结余的,应当交还原挂靠单位。

原挂靠单位不存在的,应当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事务所清算时,职业风险基金应当纳入清算范围。

第十三条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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