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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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以“诚信求是,笃学致公''为校训,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可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二)实施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三)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四)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属于群体性违纪事件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七)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八)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坦白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三)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四)被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一)凡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二)原则上在受处分期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29日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全日制高职学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手段,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应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分: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3、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3、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6、涉外活动违纪的;7、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8、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在接受教育时,态度恶劣,不服从教育的;10、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处分条款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组织、策划、指挥或煽动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受国家法律机关追究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4、违反外事纪律或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一)酗酒肇事者;(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三)属报复行为者;(四)故意伤害证人者;(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屡次违纪者:(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基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二、行为规范第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劳动教养、判刑等)学校作出相应纪律处分:(一)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子开除学籍处分;(三)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者,给于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秩序,破坏学校的安定,并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凡参与罢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凡煽动、策划、组织、指挥闹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凡在带管制刀具、器械至学校或教学点者,一经查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了开除学籍处分;(四)凡在学校或教学点区域内打、砸、摔、掷酒瓶、家具和其它物品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在学校或教学点或网络上等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基本政策的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六)制作、销售、携带、传播、散布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籍、音像制品等,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七)在学校或教学点内参与、组织传销、网络贷款等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八)在学校或教学点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九)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专升本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具体适用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共分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经教育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受处分后一年内再次违纪需处分的;(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七)酗酒肇事的。

第六条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内处理;受处分学生具有本规定的减轻情节的,应当在处分规定的限度以下处理。

第七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认真悔改者可按期终止对其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对其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校纪的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根据其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等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资格,其学位授予按相关规定执行。

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个人收集整理-ZQ1 / 1 华 南 理 工 大 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考核违纪作弊地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地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地情况,对本科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地违纪作弊行为地处理规定如下: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一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场纪律:(一)未带规定地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地;(二)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私自调动座位地;(三)至监考人员分发试卷时尚未将复习资料、书包、手机以及其他考试规定之外地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地;(四)座位周围有带字地纸条(与该门课程无关)或者自带稿纸地;(五)未经允许借用他人或借给他人使用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地;(六)开考前在考场大声喧哗而不听劝告,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地;(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不按时交卷地.属于(一)条者,不具备考核资格;属第(二)至(七)条者,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无视警告而继续地,卷面成绩扣分,予以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二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一)主动向他人提供答案或被他人拿自己地试卷或草稿纸而未加拒绝地;(二)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地试卷地;(三)互相串通,用纸条、口头或手势等信号询问或回答对方与考试有关问题地行为双方;(四)考试时间内将试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地.以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若被监考、巡考人员及时发现而制止(未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卷面成绩扣分,给予警告处分;改动试卷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三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试作弊行为:(一)在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书、笔记、复习资料等物品地;(二)在桌面、身体或允许使用地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地内容地;(三)未经允许使用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地电子辞典、手机等电子工具地;(四)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看与考试课程相关地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地.以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地,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查看一年处分.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第四条 学生在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由他人代替考试地;(二)替他人参加考试地;(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地; (四)组织作弊地;(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地.第五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巡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地,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第六条 因考核作弊受到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地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 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重考.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地考试管理,其它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XX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者,在处分影响期内(警告 6 个月,严重警告 8 个月,记过 10 个月,留校察看 1 年),取消其各项评优评奖资格、停发助学金,原则上不得享受各项困难补助、不得被任用为学生干部和列入党(团)组织发展对象;在学业上的影响, 按照《XX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XX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XX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八)组织或策划群体违纪行为;(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学生违纪与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与处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资源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校园接受教育,维护良好的学校秩序和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学生违纪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学校制定了一系列的处分规定,以维护学校秩序和学生的良好成长环境。

一、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学习是学生的首要任务,因此,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方面的违纪行为给予了严厉的处分。

比如,学生抄袭、作弊、旷课等行为将会被严肃处理。

学生抄袭他人作品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会影响到学术诚信,因此,学校一旦发现学生存在抄袭行为,将会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守纪律方面的违纪行为学生在校园中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良好的纪律和秩序。

比如,学生迟到、早退、翘课等行为就属于违反了校园纪律。

这类违纪行为的处理通常会分为轻重程度的不同。

轻微的违纪行为会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教育,而严重的违纪行为可能会被处以留校察看、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三、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学生的道德品质对于其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学校对学生的品德方面的违纪行为也会进行严肃处理。

比如,学生欺骗、偷窃、打架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学校通过惩戒的方式教育学生,让他们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行为,并引导他们积极向善。

四、不良习惯的违纪行为学生的不良习惯会影响到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对周围的同学带来负面影响。

学校通常对一些不良习惯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的处分,促使学生改正错误。

比如,学生吸烟、涂鸦、恶搞他人等行为,学校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戒,让学生认识到这些不良习惯的危害性。

五、推诿责任的违纪行为学生在面对错误和责任时,有些人可能选择推诿责任,不承认自己的错误。

学校对这种推诿责任的违纪行为也会进行处理。

学校会通过及时的教育和辅导,引导学生正视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责任意识。

六、处理违纪行为的方式学校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通常会采取多种方式。

首先,学校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对学生的处分公正合理。

其次,学校会采取训诫、教育、辅导等方式,引导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行为。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一)酗酒肇事者;(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三)属报复行为者;(四)故意伤害证人者;(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屡次违纪者:(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关于对11、12月无故旷课、迟到学生处理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对11、12月无故旷课、迟到学生处理情况的通报.doc

关于对11、12月无故旷课、迟到学生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班级:
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于9月底开始严格执行课堂考勤检查制度。

现根据11、12月的检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刘嘉政等同学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情况见附件。

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学生手册》中的规定,凡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10-19学时(约5-10次课),需上报学校并根据具体的旷课学时数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另根据学校《本科生综合测评级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凡有学院、学院纪律处分者将取消评选“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奖项的资格,请各位同学务必引以为戒。

希望各班加强教育,督促同学们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杜绝旷课、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营造优良学风。

附件:数学学院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上课考勤统计表(10-12月)
数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数学学院2014-2015学年度第一学期上课考勤统计表(10-12月)。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学生奖励与处分细则(综合测评)

南方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与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各方面的表现和所取得的成绩,可分别给予下列奖励: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成绩优异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有违纪行为者,按照本《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犯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从轻、减轻或终止处分。

第五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二)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三)第二次违纪,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四)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实施细则》者;(七)涉外活动违纪者.第七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按《南方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奖励第八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奖励标准一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2%以内,2000元/人二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5%以内,1200元/人三等奖,本专业年级人数13%以内,800元/人(二)评定条件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一等奖(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纪律约束纪律约束:1、大会点名批评。

2、全校通报批评。

3、责令向全班或全校书面检讨道歉。

4、扣学生操行分。

5、损害公物或污染环境需付赔偿金。

6、停课检查劳动反省。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七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第一条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1、凡参与上课闹事,表现恶劣者,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2、凡煽动、组织、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3、凡在学生携带、留存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不遵守课堂纪律,不尊重师长者,表现恶劣,视其情节及认错改正情况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的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者:1、因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2、因过失犯罪、受胁迫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被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5、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打架斗殴者:(1)打架者: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一律从重处理。

(2)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从重处理。

(3)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或学校附近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一般为期一年);(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一)酗酒肇事者;(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三)属报复行为者;(四)故意伤害证人者;(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屡次违纪者:(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一)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奖学金的评选和其他活动的评优资格;(二)受处分者是“先进个人”的,取消其违纪当年的“先进个人”称号。

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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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

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纪律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一)酗酒肇事者;(二)不听从执勤人员劝阻继续哄闹者;(三)属报复行为者;(四)故意伤害证人者;(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六)结伙作案者。

第四条同时违反多项规定者,分别裁定,按裁定的最高一级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五条屡次违纪者:(一)受学校通报批评两次或学院通报批评三次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受处分后仍有违纪被学校或学院通报批评者,每次加重一级处分;(三)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纪者如能及时、主动、如实地向组织检讨所犯错误,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七条违纪者有检举他人违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处分。

第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

学生在处分期间内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破坏、损毁、污损公私财物,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抢劫、抢夺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埋藏物、遗留物,或伤害他人身体者,应按规定如期赔偿或退还,如不按期赔偿或退还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与统一者:(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等,对策划者、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骨干分子,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能较好改正者,可酌情减轻处分;(三)制作、印刷、书写、张贴、散发有损安定团结的标语、传单、大小字报、图片等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制造混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一)凡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治安拘留,拘留期在七天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含七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被处以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泄露国家机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机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学校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在学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或侵犯他人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擅自连接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六)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或淫秽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谣言,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盗窃、诈骗、冒领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明知是赃款、赃物而参与分赃或予以窝藏、转移、购买、销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走私、贩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将他人遗忘物、保管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种植、制造、运输、买卖、吸食、注射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损毁公共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安全设施或以其他危险方式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水源、森林、农场、公共建筑物或其他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一)在学生宿舍、课室内及周围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物品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学生宿舍使用煤气炉、违章电器以及生火、点蜡烛、燃烧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警、火灾或中毒、污染等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乱拉乱接电线,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火警、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进行推销等商业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七)违反住宿管理规定,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八)晚归不听劝告、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晚归爬墙爬窗进入学生宿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未经允许擅闯学生宿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房屋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十一)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的,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内打麻将作赌博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打架斗殴者:(一)肇事者(不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对证人报复、威胁或殴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因教师或工作人员批评而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煽动策划他人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1.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打人致轻微伤或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聚众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造成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持械打人者,视造成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帮助违法违纪者毁灭证据,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明知是违法违纪行为或人员而知情不报,或包庇、提供隐藏场所、财物,使事态扩大或给调查制造困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评奖评优、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就业求职等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或违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较大损失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涂改、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一)观看黄色、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网页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二)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禁读作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在校园公共场所,行为不得体、不文明,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四)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非法同居或同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七)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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