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与私有化(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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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私有化

财政分权与私有化

•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控制不仅限于 条件拨款和对地方税政的管制,还应包括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是否能够通过进入信贷 市场或其他渠道来为自己融资。这对于以 财政收支份额作为度量标准的财政分权程 度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必须加以考虑。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相互影响
• 财政分权这一概念的核心是财政收支决策 权力从中央向地方的转移。 • 在重要的政策领域中,中央政府不大可能 做到完全不过问地方政府如何决策,而地 方政府也不大可能在对自己有重大影响的 宏观经济决策中放弃自己的发言权。 • 分权的含义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 负责不同的职能,而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 府在重大事务的决策中共同分享决策权力。
联邦制程度的度量
• • • • (1)法定的政体结构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 (2)区域(regional)行政机构是否选举产生; (3)地方(local)行政机构是否选举产生; (4)中央政府搁置或推翻较低层次政府决策 的能力; • (5)较低层次政府的自主收入权力是不存在 的、有限的还是完全的; • (6)是否存在收入分享。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分权定理
• 在存在地方性公共物品的情况下,由于各 个地区居民的偏好不同,有所区别地由地 方政府来提供地方性公共物品,显然比整 齐划一地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地方性公共 物品,更能够增加社会福利。 • 中央政府因而应当赋予地方政府提供相应 地方性公共物品的财政收支权力。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溢出效应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公共选择
• 公共选择视角认为政府追求的是自身预算 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 • 唯一能够限制政府规模的办法就是在政府 内部进行分权,通过政府内部各级政府间 的竞争,创造出一种类似于市场的预算约 束机制。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委托-代理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一)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一)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一)关键词:财政分权;财政联邦主义;维持市场化几乎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体系都是分为若干级别,通过权力的分配达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中央政府的重要目标,因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一直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国内外有关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财政分权问题作出了研究。

所谓财政分权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规模与结构,使处于基层的地方政府能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政策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便是使地方政府能够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有关财政分权的理论不仅在发达国家得到普遍的重视,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将财政分权视为打破中央计划束缚,走上自我持续增长道路的重要手段。

一、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基本框架如果按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中央政府能够完全根据居民的偏好、经济中的产品和服务总量以及资源禀赋供给公共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一个国家就不可能出现多级政府,也就没有必要讨论财政分权。

但是,现实是地方政府不仅实实在在的存在,而且作用很大,基于此西方财政分权理论逐渐产生,传统的财政分权理论以蒂布特(Tiebout)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理论》为标志,然后马斯格雷夫(Musgrave)、奥茨(Oates)等经济学家对此作出补充和发展。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加强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政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一)蒂布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蒂布特(1956)首先从公共品入手,假定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具有相同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居民会自动聚集到某一地方政府周围,居民的流动性会带来政府间的竞争,一旦政府不能满足其要求,那么居民可以“用脚投票”迁移到自己满意的地区,结果地方政府要吸引选民,就必须按选民的要求供给公共品,从而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奥茨及布鲁克纳(Brueckner)等人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理性的居民的确要比较享受居住地公共服务的收益与履行纳税义务的成本,在居民的约束下,地方政府有最有效提供公共品的动力。

财政分权理论梳理

财政分权理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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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的理论模型:
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
理论
特里西“偏好误识”的分权理论
思想
马斯格雷夫(Musgrave)的分权
奥茨(Oates)的分权定理
施蒂格勒的理论
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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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 必要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 基本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 具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
财政分权理论
1
A
一 财政分权理论的提出 二 财政分权综述
三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回顾 四 我国财政分权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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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财政分权理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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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
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 政府以及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同国有企业、行政、事 业单位之间在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责、权利和利益分配 的根本制度。
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 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 竞争,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随着上世纪50年 代公共财政理论发展演变而成。
萨缪尔森(1955)分析了公共物品的 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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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蒂伯特指出: 人们可以“用脚投票”,选择令人们感到满意
财政分权的精髓在于地方政府拥有合适和合意 的自主权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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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分权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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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理论是为了解释地方政府存在 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弥补新古典经济学原理不能 解释地方政府客观存在这一缺陷而提出来的,即 解释为什么中央政府不能够按照每个居民的偏好 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从而论证地方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

财政分权理论及其发展述评(一)内容提要: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也呈现多样化。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财政分权问题,他们主要集中研究财政分权的原因、最优财政分权度及财政分权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本文对国内外这几个方面的研究作一综述并给予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财政分权;信息成本;政府规模;区域经济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

财政分权的核心是,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通常采用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支出、省级政府预算收入中平均留成比例、子级政府支出与中央政府支出之比、预算收入的边际分成率、自治权指标和支出一收入指标、垂直不平衡度等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的程度。

由于不同的国家在进行财政分权时,可能面临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民主发达程度等方面不同,财政分权的表现形式也会呈现差异。

许多学者根据财政分权的不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

刘云龙把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划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

前者的基本特征为:在事权划分上,体现经济性、功能性、地方政府优先性;在财政分工的确认上,体现了立宪性、民主性、老百姓说了算。

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财政活动的非规范性;财政分工的行政性。

1]钱颖一按地方政府拥有权力的大小把分权化划分为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和完全的分权化。

最极端的分权化形式是完全的分权化,即国家把一切政治经济权力完全下放到地方,包括国防、财政、货币等。

分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类型是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它仅仅把贯彻执行政策的任务放给了地方,却不给地方制定计划和选择政策的权力。

介于这两种极端的类型之间的是一种在政府层级体系内部的权力划分,这就是各种各样的联邦制。

2]Inman和Rubinfeld按中央政府政策的决策方式把联邦主义分为三种:经济联邦主义、合作联邦主义和民主联邦主义。

财政分权

财政分权

编辑本段回目录在世界范围内,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的分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财政分权是指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在债务安排、税收管理和预算执行方面一定的自主权,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初期,就以“减税让利”的税制改革为先导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1994 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分权体制,现在《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我国也经历了财政逐步分权的历程,从这一点看出,财税分权有着其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性。

财政分权的含义编辑本段回目录(一)财政分权的常见理解:(1)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利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其预算支出规模和结构,以此使公众满意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使最基层的公众自由的选择他们所需要的政府类型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

(2)财政分权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问财政分工的方式,并认为财政分权是释放财政压力的体制变革,财政分工(或分权)方式可以分为立宪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和行政性一致同意型财政分工方式。

前者的基本特征是:民主体制下的效率性,体现经济性、地方政府优先性、民主性,即老百姓说了算。

后者的基本特征是:财政行为的策略性、活动的非规范性、分工的行政性,认为中国的分权属于后者。

(3)财政联邦主义,即分权的财政体制,特指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如税收立法权等。

按地方政府权力的大小,分权类型有三种类型:不伴随权力下放的行政代理、权力分散化的联邦制、完全的分权化,并认为我国的分权类型复杂,属于“市场维持的联邦主义”。

(二)财政分权的含义。

财政分权是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基础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问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

其关键特征:(1)财政职能性与收支相对独立性。

即政府职能明确。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把“财政分权”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或者是将其等同于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手段。

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仅仅是财政分权一个方面。

准确地说,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包括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两大方面的内容(参见图1),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就同时推进着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这两方面的改革。

一、对完全意义上“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

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在市场因素有所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就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的分权。

(注: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就使得政府向市场的分权与政府内部的分权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交叉。

这种情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实际上也存在,但不多见。

尽管如此,这种交叉并不影响我们从理论上对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做出较图中的区分。

)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会根据市场的发育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其活动范围的边界也会有所收缩,即原先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将转交由市场来承担,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将随之扩张,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

一般来说,政府向市场的大规模分权只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而当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时期,政府向市场分权就只是一个小幅调整的过程。

而且政府向市场分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过去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责现在也可以交由市场履行了,如在英国,即使是狱政管理这样一个一直被认为是纯粹政府性的事务,也在探索引入市场因素。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一)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一)

我国的财政分权改革(一)在我国,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把“财政分权”理解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和财力上的划分,或者是将其等同于处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一种手段。

实际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财权财力的划分仅仅是财政分权一个方面。

准确地说,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包括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两大方面的内容(参见图1),事实上我国当前的财政分权就同时推进着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和政府内部的财政分权这两方面的改革。

一、对完全意义上“财政分权”范畴的基本认识在任何社会形态里,政府都没有能力包揽下所有的社会性事务,其中的一部分需要交由社会(非政府组织)来承担,这样一种现象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向社会的分权。

从逻辑上说,政府向社会的分权是政府内部分权的基础和前提,因为如果没有政府向社会的合理分权,就没有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这样政府内部的分权也是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的。

在市场因素有所发展的条件下,政府向社会的分权就主要表现为政府向市场的分权。

(注:在体制转轨时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边界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就使得政府向市场的分权与政府内部的分权这两者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交叉。

这种情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实际上也存在,但不多见。

尽管如此,这种交叉并不影响我们从理论上对完全意义上的“财政分权”做出较图中的区分。

)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不同的是,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较为有限,因而在市场机制发育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会根据市场的发育状况逐步进行调整,其活动范围的边界也会有所收缩,即原先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能将转交由市场来承担,与此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范围将随之扩张,这样的一个过程也就是政府向市场分权的过程。

一般来说,政府向市场的大规模分权只发生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的初期阶段,而当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时期,政府向市场分权就只是一个小幅调整的过程。

而且政府向市场分权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过去必须由政府承担的一些职责现在也可以交由市场履行了,如在英国,即使是狱政管理这样一个一直被认为是纯粹政府性的事务,也在探索引入市场因素。

中国的财政分权

中国的财政分权

中国的财政分权——面临的主要挑战和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沈春丽邹恒甫2006年12月人们普遍认为财政分权改革是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中国政府间财政系统面临着新的问题。

这些问题包括:地方发展不平衡加剧,预算外资金规模膨胀,公共服务提供的不足和失衡,农民财政负担问题以及农村地区社会的不稳定。

本文将回顾中国财政分权体制改革的历程,分析政府间财政体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未来的改革举措。

2006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这是中国发展政策向促进社会公平均衡转型的分水岭。

三个月之后,中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共同举办了高层官员论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公共财政改革”,该会议以重塑政府间财政关系为主要议题,表明中国领导层要将健全财政分权体制作为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的主要政策手段。

[1]历史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政府在打破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 (1949-1978)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这些努力包括从1979年到1993年间尝试的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制和1994年以后实行的分税制。

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财政包干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责,加强它们在执行财政功能中的自治性。

这一改革措施对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

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下降,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地方经济发展的差距不断扩大。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首次以政府间财政体制为明确改革对象,引入了分税体制,明晰了中央税种、地方税种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税收结构也被简化,税收管理上将原有的机构分立成国税局和地税局,前者管理中央税和共享税,后者只负责地方税。

中国的财政分权程度并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高目前中国政府实行的五级行政规划(中央、省、地级市、县和乡镇),各级政府由其上一级政府直接领导。

财政分权与民间投资一个经验分析

财政分权与民间投资一个经验分析

入增量中地方政府占有的份额。这两种度量指标都有自身的局限和不足: 中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不健 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数据也不充分 、 不明晰, 此外预算外收支数额也十分庞大。 因 此,传统的财政分权指标在中国应用起来有一定的局限 。而第二种指标的问题在于,许多经济状况和 财政实力差别显著的省份都有相同的分权指数 ,这显然与分权现实不相吻合。 事实上,财政分权程度除了取决于财政权力在各级政府之间的配置 ,还受到各国历史传统、文化 背景、体制变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两个国家的地方政府有相同的收支份额 ,收入来源或决策的 [17 ] [18 ] 进一步指出: 当 自主权不同,也会导致两者的财政权力并不对等 。Martinez - Vazquez 和 McNab 所使用的指标全部来源于同一个角度时 ,不论它有多详细或被分解得多充分 ,都不能准确地描述分权 状况。 本文主要采用传统的财政分权指标 ,且暂时不考虑预算外的支出,具体而言就是预算内本级政府 财政支出指标,即各省预算内本级财政支出 / 中央预算内本级财政支出。 这个指标的好处在于能够简 单直观地刻画出财政分权的程度 ,缺点在于预算内支出分权没有考虑到转移支付 。另外,财政分权意 味着上级政府向下级政府下放财政权力 ,财政分权的程度可以用下级政府拥有的财政权力的大小来度 量。但是地方政府拥有的财政权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 , 比如在中国, 地方政府没有制定税率的权 力,并且一些支出会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 ,这些因素同样会影响地方政府实际拥有的财政自主权 ,而 我们所建立的分权指标并不能反映这一点 。但是,由于信息的缺失,难以找到一个更好的指标,我们 只能采用较为简单而且数据可得的指标来衡量财政分权 。 此外,和以往的研究大都把政府收支作为一个总体来看待不同 ,本文进一步把总量的分权指标细 化为不同类型财政支出的分权程度, 以便探讨性质不同的财政支出分权 ( 生产性、 非生产性 ) 对民 ,而且可以知道 “如何分权” 。 间投资的不同作用,从而不仅可以把握 “是否分权” 2. 描述性统计 为了对全国整体的分权程度有一个基本把握 ,我们加总各省全部、分项目的财政支出,并除以中 央相应项目的财政支出,获得各项财政支出分权程度的趋势图如图 1 、 图 2 和图 3 所示。 从图 1 中可 以看出,中国总体财政分权程度呈现出先上升、 后下降、 再上升的趋势。 财政分权程度 1994 年为 0. 66 ,2000 年为 0. 65 ,2005 年为 0. 73 。1997 —2000 年期间财政分权程度下降,主要是由于当时中央 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中央财政支出大规模扩大所造成的 。自 2000 年以后,财政分权程度持续上升。 图 2 是东、中、西部的财政分权程度。 从图 2 中可以看出,1994 年, 东、 中、 西部财政分权程度分 别为 0. 33 、0. 17 和 0. 16 ,2005 年上升到 0. 37 、0. 18 和 0. 18 , 总体而言, 东部地区财政分权程度远 ① 图 3 是四类财政支出的分权程度 。 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中部和西部地区的财政分权程度大致相同。 从图 3 中可以看出,在社会保障和科教文卫方面,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基本对等 ,两类支出的 分权程度分别从 1994 年的 0. 98 、0. 84 到 2005 年的 0. 98 、0. 89 。 而基本建设分权则震荡上升,1994 年是 0. 48 ,2000 年下降到 0. 47 ,2005 年回升到 0. 64 ,显示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权利逐渐增大 。行政 管理分权主要代表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规模之比 , 图 3 中显示, 这一比例缓慢下降, 从 1994 年的

财政分权理论梳理

财政分权理论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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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传统财政分权理论对财政分权的合理性、必要 性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其研究的一个基本 问题是如何将各项财政职能及相应的财政工具在 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
核心观点认为: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更多地 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间的竞争, 能够使地方政府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
财政管理体制的实质:财权财力的集中与分散。
财权模式:财政集权体制 财政分权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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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的定义
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 间财政关系时所采取的一种主要模式。
财政分权( fiscal decentralization)是指给予地方政府一定 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并允许其自主决定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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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伯特(Tiebout)“以足投票”理论
基于一系列假定:
a.政府的活动不会产生外部性; b. 人们是完全流动的; c .人们对于每个社区的公共服务和税收情况了如指掌; d .存在着足够多的社区,每个人都能找到满足其公共服务 需要的社区;
e .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不变,这就意味着,如果居民的人 数翻番,那么总成本也将翻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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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里西“偏好误识”的分权理论
以往的分权理论由于把中央政府放在最优的环境下来进行 分析,而没有考虑到中央政府有可能错误地认识社会偏好,从 而错误地把自己的偏好强加于全民头上的可能性。
特里西通过数学模型证明,如果一个社会能够获得完全的 信息,并且经济活动也是完全确定的,那么,由中央政府还是 由地方政府来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都是无差异的。但是, 社会在经济活动中并不是完全具有确定性的。假定地方政府相 当了解本地区居民的偏好,而中央政府则对全体公众的偏好了 解得不甚清楚,那么,中央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就会 发生偏差,公共产品不是提供过多,就是提供不足。在此情况 下,回避风险的社会就会偏向于让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_0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_0

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理论分析财政分权即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一定的税收权力和支出责任范围,允许下级政府自主决定预算和规模。

财政分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十分普遍的现象。

自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形成了相对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

财政分权在提高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性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其弊端同样不容忽视。

本文试图对国外学者关于财政分权利弊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在此基础上简要讨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

一、财政分权的益处综合现有的文献,财政分权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1.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

分权化的政府行为利多弊少是许多主流经济学家所共同持有的观点,其中代表性观点认为,由于地方政府离本地区人民较近,因而能更好地反映个人偏好,而中央政府的决策则缺乏对多样化地区偏好的敏感度。

这其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在公共品供给上往往需要采取折衷的办法。

例如,一些居民偏好大规模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而另一部分人却希望保持较小的公共赤字以及更少的税收。

因而对全国性公共品如国防来说,这样的折衷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要消费国防,而且他们是意见不一的。

但是,也存在只在本地区提供并消费的公共物品,因此地区问对公共品的偏好程度会有所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就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对地方公共品的偏好类似于地方居民集体投票以决定他们想消费的公共品的供给水平。

相反,由中央来提供公共品只能是各地得到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公共品,而这将引起效率损失。

关于这一点,奥茨在1999年对财政联邦制的综述与回顾中作了切中肯綮的论述。

他指出:“一个不利于财政集权的看法是,由中央提供公共品将导致各地间完全相同的公共品产出或提供水平。

在完美信息条件下,理论上讲有可能由一个慈爱的中央计划者在不同地区问有差异地分配或提供公共品,进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因此,财政分权并无必要(尽管也许有人会说,上述结果在实质上就是分权的)。

财政分权制度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分权制度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分权制度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财政分权制度逐渐得到实行。

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财政分权制度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

财政分权制度介绍财政分权制度是指中央政府将一部分财政权力和财政责任下放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保障职能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有更多的财力和自主权来发展经济和提供服务。

总的来说,财政分权制度的实行旨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

财政分权制度对于地方经济的影响首先,财政分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地方政府的投资意识。

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财务自主权,可以自主安排资金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方面。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就能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和创新性,积极推进经济建设。

其次,财政分权制度有助于地方政府积极推进市场经济发展。

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财政自主权,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人才,并且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区域竞争力,为经济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再次,财政分权制度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强区域合作交流。

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之间需要加强协调和沟通,通过合作交流共同协调区域发展和推进整合结构,从而为地方经济创造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同时,财政分权制度还能够激励地方政府进行治理创新。

在财政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要求就地取材,积极主动探索新型管理模式和效率提升,不断推进行政体制和经济管理标准化改革。

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效率,还能够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往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走。

财政分权制度对于中央政府的影响虽然财政分权制度已经可以看出其对于地方政府和地方经济的积极影响,但是这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可能会对中央政府产生影响的因素。

比如说,由于中央政府失去了一部分财政掌控权力,这样一来,中央对于财政的调控能力会相应减弱。

另外,由于财政分权制度会造成财政资源的一定程度的分散和浪费,这样一来,中央政府需要更多地引导和管理地方政府,保障整个财政分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财政分权、地方财政赤字与土地财政

财政分权、地方财政赤字与土地财政

财政分权、地方财政赤字与土地财政财政分权、地方财政赤字和土地财政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不断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这三者之间关系密切,互相影响,深刻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财政分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

它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政权力的分担。

财政分权的实施,使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以更好地为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经费支持。

同时中央政府也可以更好地控制公共财政支出,以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与可持续性发展。

然而,财政分权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地方财政赤字。

地方政府因为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财政收入却受限,决定了地方政府往往难以偿还债务,越陷越深。

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需要借助土地财政的手段来填补财政赤字。

土地财政是以土地作为基础的财政形式。

它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等产生收益的方式,来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

土地财政成为填补地方财政赤字的“通行证”,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渠道之一。

通过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从而使自己的财政收入得到一定的保障,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然而,土地财政也不是一种完美的财政形式。

首先,土地资源的有限性意味着土地财政收入的不可持续,如果长期依赖土地财政,可能会导致财政收缩、财政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其次,土地财政因为对外界的不透明性和缺乏有效监管,容易导致腐败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不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财政分权、地方财政赤字和土地财政是中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三个重要方面。

财政分权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地方财政赤字的存在,使得土地财政成为另一种填补财政赤字的手段;而在依赖土地财政的同时也需要警惕土地财政带来的不良影响,寻求更加合理的财政支出和收入的结构平衡。

论国内财政分权制度

论国内财政分权制度

论国内财政分权制度按照建立统一、规范、彻底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总体方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财政分权应在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前提下,大幅度调整和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划分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通过财政分权立宪加以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明确界定政府的职能首先,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一般来说,经济活动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个人、企业等市场主体完全可以胜任的活动,如消费品、服务、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和经营等。

在这一领域,政府应该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类是需要政府参与的活动,如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

在这一领域,政府与市场应该彼此配合,市场发挥主导作用。

第三类是市场主体无力或不愿从事的活动,如纯公共产品的提供。

政府应该专注于这一类活动,为社会生产和社会福利创造基础条件。

其次,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还应该考虑政府履行职能时的收益和成本。

与经济主体一样,政府活动也有收益和成本,只有当政府活动的收益超过成本,并且相对于其他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政府具有比较优势时,由政府来承担这项活动才是合理的。

政府活动成本需要考虑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也包括由此引起的腐败、官僚主义等所带来的各种潜在损失和机会成本。

最后,在界定政府职能时,还应考虑政府机构的能力,使政府承担的职能与它的能力相适应。

因此,我国政府应采取措施使政府承担的职能与自身的能力相适应,把政府支配的公共资源和政府能力首先集中于政府的核心职能,以避免由于履行职能过多而导致政府失灵,在此基础上加快培育政府能力。

(二)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第一,适度的中央集权是必要的。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并且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目前市场机制尚未成熟。

要达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我国中央政府还要加强整体宏观调控,减少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中央政府在适度集中财权的前提下,可以使人民生活得到保障,可以加快落实科学发展现,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地区间经济发展均等化,有效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国家财政分权与分级(ppt 65页)

国家财政分权与分级(ppt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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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分级财政
(3)重复建设严重,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地区相互封锁,盲 目竞争。
(4)地区间贫富差距拉大。 (5)各地区的包干方法多种多样,缺乏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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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分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 1、中央事权:国家安全、外交、中央国家运转经费,调整国民经 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须的支出、中央直接管 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 ★说明:我国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种
•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建税归中 央政府,这只是为了提高征收效率考虑,并不影响营业税的地方税 种性质。基于同样的原因,虽然,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归中 央政府,其余的归地方,但仍不能说资源税是一个共享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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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总结:税种分享情况 • (1)中央税: • 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 • (2)地方税: • 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
牧业税、屠宰税、筵席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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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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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权与分级财政
• Our country is too large to have all its affairs directed by a single government. Public servants at such a distance, and from under the eye of their constituents, must, from the circumstance of distance, be unable to administer and overlook all the details necessary for the good government of the citizens; and the same circumstance, by rendering detection impossible to their constituents, will invite public agents to corruption, plunder and waste.

财政改革的双向运动:中国财政分权二十年

财政改革的双向运动:中国财政分权二十年

改革开放政治经济学第一,大疆域带来的国家结构形式复杂化问题。

财政体制形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地方财权源自中央授予,而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地方财权则源自地方(州/市政)议会的授权。

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政府的财政控制力是第一位的,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性是第二位的。

这种(财政)权力上的隶属关系是单一制国家财政体制的显著特征;在联邦制国家中,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是第一位,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影响力是间接的,是通过转移支付和配套项目等形式实现的。

地方(州/地方)政府的财权,以及联邦政府的财权,皆源自联邦宪法的直接授予。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财政体制具有更多的集权因素,而联邦制下的财政体制则具有更多的分权因素。

近年来,出现的一个趋势是传统的联邦制国家开始吸取单一制的优长,而传统的单一制国家也开始考虑地方自治。

[2]以中国为例,当代中国财政体制基本上是集权的,但因兼具了较多分权因素而呈现出分权制度化态势。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兼具了财政自主性与财政控制力的财政体制形式,有效地约束了权力下放的无序与过度集权的弊端,充分体现出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灵活性。

第二,多民族国家的族群结构多元性问题。

[3]自秦汉之后,中国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这一历史事实,在“八二宪法”序言中被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质。

[4]实际上,族群关系关乎国家治理的成败,是导致国家统一与分裂的直接诱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财政体制形态。

尤其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多元族群的存在扩展了财政体制设计的难度。

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便是例证,在清朝,满族是清朝统治的主体族群,满蒙联合是清王朝征服与统治的政治基础。

[5]因而,在清代的财政体制中,东北地区(满族人聚居地)和北部地区(蒙古族人聚居地)与中原地区就存在差异。

[6]在当代中国的民族构成中,汉族作为主体族群,人口占到全国人口数的90%以上,而其他少数族裔人口比例不到10%。

财政分权理论精编版

财政分权理论精编版

财政分权理论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2.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1)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的内容其核心观点是,如果将资源配置的权力本身更多地向地方政府倾斜,那么,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能够迫使政府官员的财政决策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偏好,从而强化对政府行为的预算约束,相当程度上改变中央政府在财政决策中存在的不倾听地方公民意见的状态。

这个论点实质上是强调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的作用。

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蒂博特(1956)“以足投票”理论。

蒂博特通过一系列假设,论述了公民“以足投票”,促进地方政府间竞争,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机制。

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

斯蒂格勒(1957)最优分权模式菜单。

斯蒂格勒提出了地方政府存在必要性的两条基本原则,进而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他在《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中提出了这两条原则:一是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地方政府更了解它所管辖公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一国国内不同的人们有权对不同种类和不同数量的公共服务进行投票表决。

这就说明了地方政府的存在是为了更有效地配置资源,进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布坎南(1965)“俱乐部”理论。

布坎南运用“俱乐部”理论解释了最优地方政府管辖范围的形成问题,并强调了公共产品提供的规模经济与消费拥挤状况在决定地方政府最佳规模中的作用。

奥茨(1972)分权定理。

奥茨从地方政府组织的决策成本和集合的角度,论述了政府组织结构问题。

特里西(1981)偏好误识理论。

特里西从社会经济生括中信息的不完备性和非确定性出发,论述了由更了解本地区居民偏好的地方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中国经济专题-9-财政分权

中国经济专题-9-财政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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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1994年间的分权
1978 十省试验 1. 收支计划挂钩 2. 中央和地方共享计划外收入 3. 分成比例三年不变 广东和福建试验 1. 两省向中央上解定额收入 2. 财政包干办法五年不变 全国财政改革:“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1. “分灶吃饭”:不同级别独立预算 2. 中央和地方分成比例五年不变 3. 五种主要包干办法 改进:“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 三种收入:中央、地方、中央地方共享 2. 三种分成计划 3. 不同分成比例
• 项目
– 需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 公式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
– 根据一个考虑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公式进行分 配
• 专项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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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三类转移支付的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2000 2007 2008 Projects-based Tax rebates
九、财政体制
内容
• • • • 中国财政体制简介 中国当前财政体制的特点 财政分权与改革和经济增长 当前财政体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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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层级及其关系
• 五级政府
– 中央、省、市、县(区)、乡(镇)
• 单一制国家体制
– 地方没有独立制定法律的权利,地方可以制定 地方性法规,但不能和中央的法律相冲突。 – 但现实中,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存在差异,甚至 和中央法律冲突。
地方还享有非税收入,主要是来自于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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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而言,预算外收入占政府全部收入的 20%左右,有些城市达到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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