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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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0-28 浏览次数: 11253次
总则
第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其职权范围内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出席会议。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校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议事范围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党委常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机关关于学校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措施。
(三)听取各单位、各部门有关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确认学校专题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决议。
(五)审定关系学校行政工作全局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性文件;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审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审定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和其他协议;审定学校的对外投资和借贷,以及以学校名义购置、转让、交换、出租或承租任何不动产;审定上报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七)研究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议处理的其他工作和突发事件。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六条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由各单位和部门事先报告主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在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供简明的背景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和方案等。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先由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出解决预案。第九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将有关材料和《校长办公会议议题表》提前一周提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校长意见拟定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并以会议通知的形式提前2—3天通知与会人。对特别复杂和重要的议题,主管校领导应提前向会议组成人员通报议题内容和拟处理方案。
议事程序
第十条校长办公会议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行政的主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与会者应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校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四条对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外传会议议题议决情况。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议决结论不一致的意见。
决议的传达、督办与执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校长办公室以文件形式公布。对因故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必要时应由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在会后及时转告本次会议对有关事项的议决情况。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决议、决定的办理情况,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决议、决定,校长办公室应以督办通报等形式及时印发至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校内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须由校长在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议决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校长办公室主任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主管校领导。
附则
第二十条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案收集、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有关会议材料、进行会议记录、制发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