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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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5条罗马规约是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基础性文档,其中包含了一系列关于国际刑事司法的规定。

其中,第5条是罗马规约中的重要条款,该条款涉及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辖区以及其管辖范围。

第5条内容概述罗马规约第5条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辖区和管辖权。

该条款共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国家的辖区、国家扩展辖区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1. 国家的辖区第5条第1款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辖区内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

这意味着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任何一个国家内发生的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

然而,国家必须是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并且已经在国内法中确认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2. 国家扩展辖区第5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辖区可以扩展到没有成为缔约国的国家。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能够调查并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行使管辖权,如果该案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案件涉及到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章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的缔约国依据国内法或当事国合法性要求,同意了国际刑事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3.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第5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行为的管辖权。

根据该款,国际刑事法院将行使对以下四类犯罪行为的管辖权:•大规模杀戮罪:例如种族灭绝、屠杀等;•侵略罪:包括对他国领土或主权的横幅行为;•战争罪:如针对平民的攻击、酷刑等;•天经地义的危害整个人类的犯罪行为:比如奴隶制度、种族迫害等。

第5条的意义与影响罗马规约第5条的制定和实施对维护全球公正和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确保了国际刑事法院可以对任何罪犯进行调查和起诉,无论他们在何地犯罪。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它将国际刑事司法系统引入到了国际关系中。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和运行,也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以及通过法律手段对战争罪行和人权侵犯行为进行制裁。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的工作,揭露和起诉犯罪分子,有助于减少类似犯罪的发生,并为受害者提供了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程序。

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

管窥《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管辖

第280条、第281条、第282条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4条、第549条。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人民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日本国法院具有债权债务内容裁判的复函》。

③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6月26日最后访问。

④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佛中法经初字第633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协外认第6号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⑤其他类似的国际公约还有《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承认离婚与司法别居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等。

⑥参见Sanlian Pinghu V.Robinson案。

该案中,美国法院选择了裁判地法——中国法作为湖北高院判决终局性效力的判断标准,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法院判决是具有确定性、可执行的、终局的金钱赔偿裁决”。

⑦参见Chiyu Banking Corp Ltd.v.Chan Tian Kwun案。

该案中,香港地区法院就以内地法院判决不符合香港法律要求的“最终及不可推翻”标准为由,认定内地法院判决不具有终局性。

参考文献:[1]何其生课题组,刘桂强,钱振球,陈泰铭,林峰,蒋钦荟,张霞光.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构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8(2).[2]刘力.“一带一路”国家间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据与规则[J].法律适用,2018(5).[3]徐鹏.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难以逾越的障碍——以香港法院 Chiyu Banking Corp Ltd.v.Chan Tian Kwun案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06(6).[4]沈红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和执行若干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8(4).[5]何其生,张霞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博弈分析[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7(1).[6]中国新闻网.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DB/OL].2017-06-08./gn/2017/06-08/8245800.shtml.作者简介:雷清清(1994—),女,汉族,甘肃通渭人,单位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是国际社会为应对严重国际犯罪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法律文书。

该规约自成立以来,成为保障国际人权、促进全球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以下为《罗马规约》的相关内容和特点。

《罗马规约》首先在序言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为了实现罗马规约所确立的目标而设立的,这些目标包括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实现国际公正、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权利并免受罪行侵害。

该规约详细界定了什么是罪行,罪行范围包括:1.大规模杀戮罪:包括种族灭绝、集体屠杀等。

2.战争罪:包括针对平民的破坏、非人道行为、攻击平民等。

3.侵略罪:即违反联合国宪章的侵略行为。

4.人道主义罪:包括强迫劳动、奴役、酷刑等。

5.种族灭绝罪:即故意消灭一个民族的整个或部分人口。

6.追加罪:当上述罪行被个人犯下且其是该罪行的组织者、命令者,或者有其他特定身份时,个人还可以受到追加起诉。

此外,《罗马规约》还明确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所涉及的所有罪行拥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和证人陈述决定是否对被控犯罪行为进行起诉,并可以裁决被告的无罪或有罪。

此外,规约也规定了关于追诉时效和司法程序的规定。

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国际刑事法院无论被控犯罪行为何时发生,都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

《罗马规约》还特别强调了对受害者的关照。

规约要求国际刑事法院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受害者在法庭上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包括提供合适的援助和支持,以及尊重其隐私和安全。

此外,罗马规约明确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包括成员国的参与和合作,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与任期。

《罗马规约》签署后,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截至2021年,已有123个国家成为该规约的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

回顾及分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侵略罪的定义问题

回顾及分析《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侵略罪的定义问题

摘要2002年7月1日生效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享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各国意见不统一,《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并没有对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规定,而是规定留待规约生效七年后召开的审查会议另行制定。

目前,审查会议即将召开,侵略罪定义问题突现出来。

实际上,侵略罪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的热点问题。

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国际社会就试图通过制定诸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等公约禁止战争手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胜国试图根据《凡尔赛条约》计划审判前德皇威廉二世发动战争的罪行,虽然审判没有成功,但作为《凡尔赛条约》组成部分的《国际联盟盟约》首次将“侵略”的含义引入国际性法律文件;后来国际社会继续通过了一系列条约,如《洛迦诺公约》、《白里安—凯洛格条约》等,尝试定义侵略行为或侵略罪。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进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及一系列后续审判,这些法庭的宪章和判决成为此后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研究的基础,具有深刻意义。

战后成立的联合国在侵略罪定义问题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成立之初,联合国就指派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由于众多原因,草案在1996年才出炉,但其中并没有对侵略罪的定义;联合国大会于1952年设立了特别委员会去审查侵略定义问题,并于1974年通过了委员会提交的侵略行为定义草案,联合国大会3314号决议中侵略定义的特点是列举了数项侵略行为。

这个决议本来的目的是为了指导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一国的侵略行为的认定,但是由于它毕竟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全面平衡各方关切的产物,所以在此后的侵略罪研究工作中表现出越来越大的重要性。

1998年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历经数次起草和修改,但最终由于各国代表对侵略罪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只好暂时对侵略罪不作定义。

此后,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作出大量努力,于2002年提交了汇编各国建议的讨论文件;在此基础上,侵略罪特别工作组每年都召开会议,召集各国代表继续对侵略罪的定义问题(包括行使管辖权的条件问题)交换看法、深入讨论。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

罗马国际公约全文引言罗马国际公约(Rome Statute)是为建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而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签署的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立一种全球共同的、持久的国际刑事司法体系,以追究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如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

第一部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条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设立国际刑事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目的是通过对最严重的犯罪个案进行调查和起诉,实现全球的公正和持久和平。

第二条罗马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法院的组织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助理。

法院应由符合条件的国际刑法专家组成,并确保性别平等。

第二部分:犯罪管辖和刑事责任第三条犯罪管辖法院对下列犯罪享有管辖权:种族灭绝罪、战争罪、人道主义罪、侵略罪和危害人类罪。

第四条刑事责任个人犯罪的行为人应负个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有权对个人判定有罪或无罪,并依法处以刑罚或者其他法律救济。

第三部分:调查和起诉第五条调查和起诉权法院有权自行决定开展调查或接受国际刑警组织或国家的指控。

法院可由检察官提出起诉。

第六条逮捕令和交付程序法院可根据相关证据对涉嫌犯罪人员发布逮捕令,并协助国家进行逮捕和引渡程序。

第四部分:审判和判决第七条个案审判权法院应对被告进行公正、公开、独立和及时的审判,确保其权利受到尊重。

第八条判决和刑罚法院应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判决,并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确定合适的刑罚。

第五部分:其他规定第九条地位和特权法院享有规定的诸多特权和豁免权,以保证其独立高效地行使职权。

第十条国家合作和协助法院呼吁各国就逮捕、引渡以及对证人和受害者的保护等方面给予合作和协助。

第十一条修订和生效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公约的修订问题,并按照各自法律和程序使之生效。

结论罗马国际公约的出台标志着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建立,旨在追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行为并实现全球的公正和持久和平。

法院的设立、组织、管辖权、调查和起诉、审判和判决,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任何缺一不可,以确保全球刑事司法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问题研究

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问题研究

研究展望
侵略罪管辖权的进一步完善
未来国际刑事法院将继续完善侵略罪管辖权的相关制度,提高管辖效率,确保正义得到 伸张。
加强与国家间的合作
为解决实践中的挑战,国际刑事法院将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侵略罪等严重 国际罪行。
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
通过不断完善侵略罪管辖等制度,国际刑事法院将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与安全。
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结构与职能
组织结构
国际刑事法院由预审分庭、审判分庭 和上诉庭等核心机构组成,同时设有 检察官办公室、书记处等辅助部门。
职能
国际刑事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对犯有灭 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 略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 和审判。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
01
属地管辖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涵 盖全球范围内发生的严重国际
THANKS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建立全球性的合作机制
通过国际条约、协议等形式,明确各国在侵略罪调查、起诉和审 判等方面的合作义务。
加强区域合作
鼓励区域组织、邻国之间在侵略罪问题上加强协作,共同打击侵略 行为。
推动信息共享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与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 侵略罪相关的证据、情报和案例等信息。
完善证据收集与审查机制
01
确立严格的证据标 准
明确侵略罪的证据种类、证明标 准和取证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 公正性和准确性。
02
加强现场调查和取 证
组建专业的调查团队,对侵略罪 现场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收集 相关证据材料。
03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确保证人在 侵略罪案件中的安全和权益得到 保障。
研究内容与方法

侵略罪的名词解释

侵略罪的名词解释

侵略罪的名词解释侵略罪,又称为侵略行为罪或侵略罪行,是国际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指的是一个国家以军事手段或其他方式,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侵略罪常常伴随着大规模的杀戮、战争破坏和人道灾难,因此也是一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之一。

侵略罪的定义在历史上有所不同。

最早的国际文件之一,即由国际盟约联盟于1920年制定的《维也纳条约》中,对侵略罪作了初步的规定。

然而,由于各国在法律和政治观念上的不同,这一定义并未被广泛接受和实施。

直到20世纪40年代末,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和纳粹侵略战争的审判,侵略罪才开始逐渐成为国际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侵略罪的定义主要来自于1945年成立的国际军事法庭,以及1998年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

根据这些法庭的规定,侵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首先,有一国家或集团的人员在指挥、控制或组织下,进行了侵略性行动;其次,这些行动严重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最后,侵略性行动对受害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和适用,有一些具体的争议。

首先是关于行为主体的问题。

有些人认为,只有国家可以被认定为侵略罪的行为主体,而不包括个人。

然而,随着国际刑事法的发展,国际刑事法院对此作出了一定的裁决,即个人可以被追究侵略罪的责任。

这一裁决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侵略罪的适用范围。

其次是关于违反国际法规定的问题。

国际法很难对侵略性行动作出明确的定义,因为它涉及到各个国家之间的主权和利益。

然而,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可以被视为判断侵略性行动的标准。

第三个重要的争议是关于刑事责任的问题。

在实践中,确立侵略罪的责任和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之间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侵略罪往往是由多个国家参与的战争引起的,因此在确定责任时需要考虑到各个国家的不同行为和责任。

此外,国际刑事法庭还将审理侵略罪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从定义看《罗马规约》侵略罪的犯罪要件

从定义看《罗马规约》侵略罪的犯罪要件

从定义看《罗马规约》侵略罪的犯罪要件作者:赵海燕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4期摘要自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侵略罪一直作为法院管辖的国际罪行中较为特别的一个而存在。

本文通过探讨侵略罪的定义,并结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侵略罪的修正案,对侵略罪的犯罪要件进行初步分析,力求加深对于侵略罪的研究了解。

关键词侵略罪定义罗马规约修正案犯罪要件一、侵略罪定义1、国际法上侵略罪的发展侵略罪又称破坏和平罪、反和平罪,它作为公认的国际罪行,在多个国际条约中均有涉及。

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第一次明确将侵略战争列在了禁止之列。

其第 10 条规定:“联合会员国保证尊重并保持所有联盟会员国之领土完整及现有之政治独立,以防御外来之侵略。

”其后,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器和以武器相威胁”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做出积极贡献,并构成了确立侵略罪的实在法基础。

豍自此,侵略罪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2、二战之后的侵略罪定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下简称《东京宪章》)的第 6 条也都规定:“反和平罪:也就是说,计划、准备、提出或者发动侵略战争或者违反国际条约、协定或者保证的战争,或者参加完成任何前述战争的共同计划或者共谋。

”这一时期对于侵略罪的定义大体相似,但是,“缺乏明确处罚战争犯罪的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少指控破坏和平罪的证据,似乎更能证明是战争罪的行为。

”豎3、联合国对于侵略罪的定义联合国关于侵略罪取得的最为令人瞩目的成果就是1974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314(XXIX)号决议。

在此决议附件列入了《侵略定义》,其第1条规定:“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虽然只是联合国大会做出的决议,并不具有强制力,但决议为之后的侵略罪的界定提供了重大的指导意义。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

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中的侵略罪作者:李洁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8期摘要侵略罪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管辖的罪名之一。

2018年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由于各方对侵略罪内涵尚未达成高度共识,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的管辖条件仍需国际司法予以诠释。

关键词《罗马规约》侵略罪管辖权作者简介:李洁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6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6.2332010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缔约国通过《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对侵略罪作出定义,并纳入《规约》第8条之二。

2017年12月15日,《规约》缔约国大会通过决议,赋予国际刑事法院依于2018年7月17日正式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

国际刑事法院启动对侵略罪的管辖权后,侵略罪将从理论讨论层面进入司法实践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约》中侵略罪的发展过程侵略罪是否应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管辖范围,是《规约》制定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历史上,《纽伦堡法庭宪章》和《远东法庭宪章》虽然规定有侵略罪条款,但均未明确定义侵略罪。

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也没有定义侵略罪,而是由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个案审查的方式,决定何种行为构成侵略罪。

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314号决议对侵略罪作出定义,即“违反《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一行为构成侵略罪,但安理会认为依据其他相关情势,包括认为行为没有达到足够的严重性的,不构成该罪”。

然而,该定义因缺乏足够的明确性,而招致普遍批评。

在《规约》起草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侵略罪的定义根本就不存在,而许多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则坚持采用联合国大会上述决议中的侵略罪定义,德国等国家则提出应改善上述定义以适合国际刑事司法的需要。

论侵略罪的定义及其管辖

论侵略罪的定义及其管辖

论侵略罪的定义及其管辖作者:姚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0期摘要侵略一词早在古希腊时代已经出现,然而,侵略罪的提出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侵略行为无疑是一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是国际法明确规定的应予惩治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犯罪行为。

本文结合最新的《罗马规约》修正案,从侵略罪定义历史演进过程及其管辖权展开论述,进而探析我国在侵略罪问题上的选择。

关键词侵略侵略罪定义《罗马规约》作者简介:姚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8-02一、侵略的定义“侵略”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从广义上讲,是指对别国主权、领土等方面的侵犯。

但是,在二十世纪以前,战争一直是被作为一种用以解决国际争端、改变国家现有权利或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

侵略是与战争联系在一起的,其定义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中国墨子之非攻思想在中国,墨子(约公元前478到公元前392)的非攻思想是影响古今的和平主义,非攻就是反对一切非正义的战争,是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先驱。

(二)格劳秀斯的正义与非正义之战争在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早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根据战争发生的原因,把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

他认为,保卫自己,收复被掠夺的财产以及惩罚进攻者、抢掠者和欺诈者的战争是正义的战争。

而“要求取得更肥沃的土地”的战争,“以发现为名取得别人的东西”的战争,“违反他们的意志而要求统治他们”的战争,都是非正义的战争。

格劳秀斯之所以如此区分,意在说明正义的战争是合法的,非正义的战争是非法的。

而侵略战争显然是非正义的战争,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非法的,更是犯罪的。

(三)国际联盟之“侵略定义”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的惨烈后果给世人以深刻的思考,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也历史性的提出“侵略”这一国际法领域的新概念。

随后,在国际联盟的进一步推动下,“侵略”的定义逐步向前发展。

国际法上侵略罪定义的发展

国际法上侵略罪定义的发展

种 由政治或军事领导人实施 的、 依其特点、 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对《 联合 国宪章 》 明显违反的犯
罪。 这是近年来关于侵略罪定义的最新成果。
[ 关键 词 ] 侵 略 罪定义 ;罗马规 约 ; 略罪特别 工作 组 ; 正案 侵 修
[ 中图分类号 ]D 9 9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0 . 8(0 1 409 .7 043 92 1) .040 4 0
和平罪 ”的规定 。【P29 5 《 2 ) 4 年 欧洲 国际军事法 ] 1 ( 庭宪章 》 6 第 条指出 , 破坏和平罪 : “ 即计划 、 准备 、 发动或从事一种侵略战争或违反 国际条 约、协定
棘手 问题。本文将 回顾侵 略罪界定 的艰 难历 程 ,
阐释对 这一 定义 的理解 。
二 、 罗马规约 》通过后 的讨论 《
会制定 《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 以下 (
简称 《 治罪法草案 》。19 年委员会 通过 了 《 ) 96 治 罪法草案 》 最后条款草案 , 2 条。 共 0 其第 1 条规定 , 6 作为 国家领导者或组织者 的个人积极参 与或命令 策划、准备、发动或从事 国家侵略行为 , 应对侵略
( ) 合 国对侵 略 的界 定 二 联
略罪却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2 1 年 《 00 罗马规约》 审查会议通过 的修正案界定 “ 侵略行为”所依据
的就是该决议 。
《 联合 国宪章 》第 3 条规定 了安理会断定侵 9
略行为的权力 ,但宪章未对侵略作出任何定义 。 1《 . 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 》 14 年 ,联合 国大会授权联合 国国际法委员 97 ( ) 罗马规约》未对侵略罪作界定 一 《 《 罗马规约 》对于侵略罪的界定经历 了一个长 期的讨论过程。联合 国设立 国际刑事法 院全权代 表外交会议 ( 以下简称 “ 罗马外交会议”) 讨论时 , 在制定侵略罪的相关规定时至少存 在着 8 种不 同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

浅析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作者:杨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的文本分析、背景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联系国际社会对侵略罪的新的发展及理论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国际刑事法院时侵略罪的管辖权在法律和实践两方面中有很大阻碍,但是并非完全不能实现,而是有赖于相关国际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和更加普遍的国际认同。

关键词国际法侵略罪管辖权作者简介:杨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95-02一、现状联合国外交会于1998年7月17日在罗马召开,此次会议的最主要的主题是建立一个常设的国际法院。

会议最后通过了《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

其中就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中是否应当包括侵略罪引起了激烈争论,最终支持者占了上风,最后通过的《罗马规约》将侵略罪纳入了其管辖范围,但是并没有给予侵略罪明确的定义。

之后国际刑事法院成立,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并未达成国际共识,且侵略罪的管辖权行使问题仍然存在很多具有争议性的地方,在实施上也存在一些限制,而实践中国际刑事法院暂时还不能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1.没有明确定义,并将此项问题转移给缔约国。

《规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将侵略罪纳入其管辖范围,而在第二款中规定:“在依照第121条和第123条制定条款,界定侵略罪的定义,及规定本法院对这一犯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后,本法院即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

”而《罗马规约》第1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规约生效七年后,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对本规约提出修正案”,此规定赋予了缔约国的解释权,这也在实际上回避了国际刑事法院对于侵略罪的定义的何种倾向或态度,而是将此问题交由缔约国以修正案形式进行解释.且该规约第123条第五款规定:“本规约第五条的任何修正案,在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交存批准书或接受书一年后对其生效”,这里更加明确了对侵略权的解释是缔约国的有权提出的对于《罗马规约》的修正案的内容之一,且给与其效力上一定的肯定。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精)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精)

论《罗马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兼论对我国的启示张磊【学科分类】国际刑法学【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1期【摘要】首届《罗马规约》审查会议通过了《罗马规约》修正案,明确规定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我们应当在理清侵略罪定义和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根本上转变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认识,加强国内立法,在支持国际刑事法院惩治侵略罪的同时,选择时机早日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关键词】《罗马规约》修正案;侵略罪【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2010年6月11日,为期两周的《罗马规约》(下称《规约》)审查会议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闭幕,会议对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以来的工作进行了评价和回顾,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正《规约》的决议,来自于111个《规约》缔约国以及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约460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根据《规约》第123条,《规约》生效7年后,联合国秘书长应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查对《规约》的任何修正案。

因此,此次会议就是国际刑事法院历史上首次《规约》法定的审查会议,也是继1998年罗马外交大会后国际刑事司法发展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会议中,各国代表重申了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承诺和立场,围绕《规约》修正案提案,就《规约》第121条、第124条的修订问题、侵略罪问题等进行讨论,通过决议将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入《规约》。

本文拟对《规约》修正案中侵略罪的定义进行分析,并提出对于我国的启示,以期促进我国面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挑战早日作出合理抉择。

一、修正案中关于侵略罪定义的规定(一)侵略罪的定义《规约》侵略罪修正案第2条规定:在第八条之后增加:第八条之二侵略罪(一)为了本规约的目的,“侵略罪”是指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1998年,联合国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这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公约。

该规约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国际刑事司法奠定了基础,使得国际刑事犯罪可以在国际法院上受到审判。

在这份公约中,内容涵盖了刑事司法领域的许多重要方面,使得被告人可以在所属国家以外的地方获得公正审判。

本文将探讨《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点。

首先,这份规约表明了何为“国际刑事犯罪”。

该法院只有在犯罪为国际刑事犯罪时才有权审判。

这些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罪行人道主义(例如谋杀、奴役和强奸等),以及某些危害全人类的犯罪(如核武器使用)。

规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它涵盖了对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官员的控制。

在过去,他们常常可以逃避国内刑事司法。

但现在,如果他们犯下国际刑事犯罪,他们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规约还包括与“个人责任”有关的事项。

这一原则表明,个人应为其犯罪行为负责。

不得以领导者的名义来豁免个人的责任。

这使得国际刑事司法与国内刑事司法同样得到尊重。

另一个规划拥有的特殊之处是规约中针对性侵犯等性暴力犯罪的相关内容。

在许多战争中,性暴力被广泛使用。

然而,在以往的国际刑事司法中,性暴力的定罪程度较低。

这份规约的出现为性暴力的犯罪定罪提供了新的机会。

规约规定,在涉及性暴力的罪行中,性别亦作为战争罪的因素考虑。

此外,规约还包括未成年人的权利。

他们一般被认为比成年人更容易被剥夺权利。

在该规约中,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他们需获得额外的法律保护和关注。

最后,规约强调了受害人的权利。

在传统的法律观念中,受害人常常被视为边缘人物。

规约提出了不同观念,强调受害人的地位,并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对受害人保护、权利恢复和法律补偿等。

一份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于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贡献。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国际刑事犯罪行为,加强了对于国家元首和其他高级官员的掌握,保证了受害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刑法视角下的战争罪名规定

国际刑法视角下的战争罪名规定

国际刑法视角下的战争罪名规定战争罪是国际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战争期间犯下的严重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对个人造成了伤害,也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和平产生了威胁。

在国际刑法视角下,战争罪名的规定旨在追究犯罪者的责任,保护战争中的无辜人民,以及促进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实施。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机构一直在努力追究战争犯罪的责任。

根据《罗马规约》,战争罪分为四个主要类别: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

这些罪名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对战争犯罪行为的司法追责,以及给受害者带来正义和补偿。

首先,战争罪名中的种族灭绝是最严重的一种罪行。

这种罪行指的是对某一民族、种族或宗教群体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屠杀、迫害和迁徙。

种族灭绝罪是对人类尊严的极度践踏,不仅造成大量无辜人民的死亡,还给幸存者留下深深的创伤。

历史上,像纳粹大屠杀和卢旺达种族灭绝事件这样的恶行使得国际社会对于种族灭绝罪的重视更加突出。

其次,战争罪名中的战争罪是指在国际或非国际冲突期间故意杀害、酷刑或非人道对待平民等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目的是恐吓、摧残和控制平民人口。

例如,强迫平民参加战争行动、强奸、拷打和非法拘禁都属于战争罪行。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体的基本权利,剥夺了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此外,反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系统性的攻击下,故意杀害、酷刑、非人道对待平民等违反国际人权法的行为。

与战争罪相比,反人类罪更多地与非国际武装冲突相关,例如种族屠杀、集体强奸、迫害和强迫转移等行为。

这些罪行亦对国际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禁止和惩治这些罪行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

最后,侵略罪是指国家使用武力侵略他国领土、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侵略行为不仅违反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造成了无数无辜人民的伤亡和财产的破坏。

虽然侵略罪很难追究到个人或个别人的责任,但国际社会对于预防和制止侵略行为的承诺非常重要。

国际刑法视角下的战争罪名规定追求的是对战争犯罪的司法追究和惩罚,以及对受害者的正义。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罗马国际公约是一项涉及国际刑事法的国际法规定,于1998
年在意大利罗马签署,并于2002年生效。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
包括:
1.罪行定义:公约规定了四种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

这些罪行被视为国际刑事法的核心领域,公约为这些罪行提供了明确的定义和界定。

2.国际刑事法庭:公约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刑事法庭,以调
查和起诉犯有上述罪行的个人。

国际刑事法庭具有审判管辖权,处理相关罪行的案件,确保相关犯罪不逍遥法外。

3.合作和协调:公约要求缔约国合作和相互协调,以捕捉、逮
捕和起诉涉嫌犯罪的个人,以及通过提供证据和协助他国法院来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

4.受害人权利和参与:公约强调了受害人的权利,并要求国际
刑事法庭保护和尊重受害人的权益。

此外,公约还鼓励受害人参与审判过程,并享有适当的赔偿和修复。

5.任职和管辖:公约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官和检察官的
任职规定,并规定了法庭的管辖权和程序。

罗马国际公约是第一个将个人犯罪明确纳入国际法范围的条约,对于确保国际刑事正义、实现刑事责任追究和维护人权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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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下的侵略罪摘要:始建于2002年海牙国际刑事法院(ICC)对于侵略罪并没有实质的管辖权,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从此给予《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便是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是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探讨规约中有关侵略罪的相关规定,包括侵略罪正式纳入《罗马规约》的历程;规约的第八条之二关于侵略罪的定义和侵略行为的表现形式;第十五条之二、之三关于侵略罪的管辖权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二关于侵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界定,具体解析《罗马规约》对侵略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侵略罪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以此新事件为契机进而重新对ICC管辖四类严重罪行进行回顾和探讨。

关键词:国际刑事法院;侵略罪;《罗马规约》海牙国际刑事法庭(ICC)是基于有效的《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成立,犯有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犯有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法庭。

必须说明的是,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时,《罗马规约》虽然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严重罪行,但是实际上对侵略罪并没有管辖权,而是留待缔约国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此问题作出新的约定。

而在2010年达成的“坎帕拉修正案”于2017年12月获得多数国家的赞成予以通过,侵略罪正式的纳入到《罗马规约》的文本中,那么基于《罗马规约》文本去研究侵略罪的概念、国际刑事法院对其管辖权等一系列问题,而不在仅仅从理想的层面来建构侵略罪的相关问题,下面就从《罗马规约》文本入手来探讨侵略罪相关的规约规定及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历程以上所述,成立于2002年的ICC仅对三项国家罪行享有管辖权,对于侵略罪方面,其实在《罗马规约》在拟定之时就把侵略罪纳入其中,但是鉴于当时各个国家的分歧意见很大,考虑到通过规约的难度很大,因此最终通过的《罗马规约》并没有正式写入该规约中。

2010年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规约的缔约国再次把侵略罪是否纳入到规约当中以及对侵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讨论,并最终达成了一个“坎帕拉修正案”,并且该修正案规定,获得30个国家批准之后便可以启动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的程序,该修正案截止到2017年10月已有34个国家批准,最终为侵略罪纳入《罗马规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2017年12月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大会,“坎帕拉修正案”得到多数国家的同意从而获得通过,侵略罪被正式的写入了《罗马规约》,具体体现在规约的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之二、之三。

二、《罗马规约》第八条之二《罗马规约》第八条之二共有两项。

其一是定义侵略罪的概念,按照规约的界定,侵略罪是有效控制或命令的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计划,准备、或进行的侵略行径,侵略:根据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必须构成明显违反《联合国宪章》。

根据上述的侵略罪定义,侵略罪具有如下特点,首先,侵略罪的实施主体是个人,毋庸置疑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进行起诉和审判的罪犯均是个人,而不包括国家,与其他三类严重罪行不同的是,侵略罪犯罪主体中的个人是特殊的“人”,侵略罪是“领导人犯罪”,侵略罪的犯罪行为人只能是“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1]”;其次,通过概念的分析,侵略罪的构成包括该罪的预备犯,把犯罪的构成提前,从而更好的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实践当中,如何认定一国领导人正在预备实施侵略存在着难度,按照规约的规定,启动国际刑事法院调查的机制有三种:缔约国启动、检察官启动以及安理会提交情势,其中任何一种机制的启动都可能存在着对情势误判的可能性,那么当价值存在着冲突,如何进行取舍,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最后,该侵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这是管辖四类严重罪行的同一要件,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行使的实质条件,这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国家主权尊重的必然要求,同样也是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管辖犯罪谦抑性的要求,但是实践中如何认定达到对《联合国宪章》明显违反的程度,即什么是“明显违反”?也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之二中的第二项是对第一项中“侵略行为”的定义以及列举七种侵略行为,通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巧妙弥补了单用概括式亦或列举式定义的弊端,体现出法律层面的高技术规则,尽可能准确清晰地对侵略行为进行了诠释。

三、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条款——第十五条之二、之三在探析侵略罪的管辖权条款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的是ICC本身的管辖权原则,除了上述所提到的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以外,最先提到的是补充性管辖原则,所谓的补充性管辖原则是指ICC行使管辖权的最为重要的前提是缔约国对严重的四类罪行不能够或者是不愿意行使管辖权时,那么ICC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就是补充性管辖权,其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这里所说的“不能够”简单的来说就是“想为而不能为”;其次是上述所述的“不愿意”简单的说就是“能为而不为”。

以上两方面是补充性管辖权的两个侧面,反映了ICC于其成立之时,尊重国家的主权,很好的处理了尊重国家主权和维护国际公平正义两者之间的冲突,从补充性管辖权原则来看,ICC是以尊重国家主权为第一位,这也是ICC能够在国际社会上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

上述补充性管辖权原则同样也是ICC今后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重要前提,但是考虑到侵略罪的特殊性,此原则在应用的过程中也会出现障碍,侵略罪的最大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对于豁免理论仍然主张的是绝对豁免理论,因此,侵略行为很有可能性归于国家的行为,从而相关的国家主张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那么侵略罪而言,国家的管辖就受到了阻碍,因此,在侵略罪的管辖中,不同于其他的三类罪行而言,个人我认为,不需要补充性管辖权作为ICC管辖的前提,而只要相关国家的行为被认定为是侵略行为的,均由ICC进行直接的管辖,这样的直接管辖权并不会影响相关国家行使主权的权力,此时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罗马规约》第十五条之二规定是在缔约国提交,检察官自行开始调查下的管辖权,第十五条之三规定的是在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下的管辖权,那么这三种调查启动机制内在具有什么样的联系?三种机制在调查之时或者调查过程中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值得关注。

首先,以上三种调查启动机制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规约详细规定对检察官权力的控制和制约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不排除上述所说的出现检察官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按照前述的规定,问题一,即检察官滥用权力的情形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需要接受来自预审庭的监督,如果检察官认为其所进行的调查是有合理的根据,那么应该请求预审庭对其进行授权,由预审庭进行核查,如果预审庭认为检察官提交的证据是有合理根据的并且该案件也属于ICC的受案范围,那么预审庭则应当授予检察官调查的权力。

通过上述的论断,此种授权便是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最好的监督,此种制度类似于国内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则需要检察院的审查批准逮捕,那么预审庭和检察官的角色就相当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角色,预审庭扮演着监督机关的角色,则检察官的自行调查权并不是没有边际的,而是在预审庭的监督之下,因此上述问题一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至于安全理事会提交情势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主要是为了探讨安全理事会与ICC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

对此问题国际社会上有两种不同的见解,即“一种希望建立一个永久的、独立的法庭和与之相反的希望建立一个受安理会掌控的法庭的观念。

”值得庆幸的是最终ICC确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独立司法的地位,因此,从理论上来说ICC是独立于安全理事会的司法机构,但是必须提出的是,国际法同样是大国博弈所产生的利益调和剂,那么ICC只是这茫茫国际法中的一个小小的部分,仍然存在着大国主导形式的局面,因此说ICC完全独立于安全理事会是不现实的理想主义国际法,安全理事会作为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在ICC管辖权制度中定会发生重要的作用。

个人认为,安全理事会作为国际社会上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的机构,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那么自然地在ICC管辖事项方面,尤其是在侵略罪管辖方面,安全理事会进行必要的干预是现实主义国家法的体现,同样也是实践情况的真实写照,这样的干预也是必不可少的,侵略罪的认定、调查离不开大国的参与和协助,因此,从实践主义的角度出发来认识安全理事会和ICC之间的相互关系,总结为一句话就是:ICC保持高度的独立自主,安全理事会一般不予干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这里的特殊情况可以是指当某一罪行威胁到国际社会和平和安全的情形。

四、《罗马规约》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二“就侵略罪而言,本条的规定只适用于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国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

”通过上述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侵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独的个体,这是对ICC起诉和审判的对象仅仅是个人的观念的重申,现代国际法中国家责任发展的两大表现之一便是国家责任从最初的仅仅是国家承担演变为由个人来承担,这也是国际法主体是否包括个人争论之时,更多的被用来证明国际法主体应该包括个人的强有力证据之一,尤其是在侵略罪下,由个人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责任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由于国家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国家的意志有时候表现为单个统治者的意志,在侵略罪下更是如此,若此时仅仅由国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管辖豁免权来主张免责,即使由ICC对国家的侵略行为进行管辖,国家亦可以通过执行豁免权来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侵略罪中,非常有必要对犯罪主体来进行限定,是指挥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

综上,《罗马规约》正式纳入侵略罪无疑是国际社会值得铭记的时刻,虽然刚刚正式纳入规约中,但是对此前侵略罪在其他的非正式文本中的研究并不是无益,非正式文本中的侵略罪相关的规定是我们理解侵略罪的重要参考材料,ICC从成立之初到现在为止,在处理国家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虽然2016年非洲三个国家相继宣布退出ICC,并且引发多个非洲国家退出ICC的浪潮,但是ICC曾经发挥的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这些非洲国家的退出也并不会影响ICC在今后职能的履行,对ICC相关规则制度的研究也是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1]梁卓.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2017:22-25.[2]王伟.国际刑事法院的侵略罪管辖权问题研究[J].浙江工商大学,2014:9-12.[3]张贵玲.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分析[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12-15.[4]彭锡华、王孔祥.论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7-9作者简介:田红丽(1993-),女,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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