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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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制图标准
一、总则
1.0.1为了统一园林景观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
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是园林景观制图的基本规定,适用于总图、园建、结构、给水排水、绿化
等各专业制图。
1.0.3本标准未详尽之处,应参照《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01(以下
简称《统一标准》)的相应规定以及各有关专业的制图标准。
1.0.4统一使用“天正建筑8”作图软件。
1.0.5按标准化模式作图,尽量统一。(见标准图)
二、排图与图号
2.1图纸幅面
2.1.1图纸幅面及图框尺寸,应符合《统一标准》的相关要求。
2.1.2图纸的短边一般不应加长,长边可加长;加长图纸须加图纸长度1/4的整数倍。
2.1.3一般A0~A3图纸宜横式使用;必要时,也可立式使用。
2.1.4A0和A1图纸一般用于总图或局部平面,A2图纸用于详图;如果无特殊要求,不
用A3或A4图纸。
2.2图纸编排顺序
2.2.1工程图纸应按专业顺序编排。一般应为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总图、园建图、结
构图、给水排水图、绿化图……等。
2.2.2各专业的图纸,应该按图纸内容的主次关系、逻辑关系,有序排列。一般应从上
到下,从左到右,先平立面、后剖面详图排列。
2.3图纸编号
2.3.1工程名称、工程号需按统一要求填写(由项目负责人于前期制定标准图框)。
2.3.2图名应包括图纸内所有单个小图的全名;若图名位置有限,可将内容相同的小图
名称合并后填写。
2.3.3图号按统一要求编写,排序及代码如下:
目录 ML ML-1.0 / Ml-2.1
说明 SM SM-1.0 / SM-2.1
总图 ZP ZP-1.0 / ZP-2.1
大样 BZ BZ-1.0 / BZ-2.1
园建 J J-1.0 / J-2.1
结构 G G-1.0 / G-2.1
水施 SS SS-1.0 / SS-2.1
电施 DS DS-1.0 / DS-2.1
绿化 LS LS-1.0 / LS-2.1
(一个编号只有一张图时,用前一种编号方法,如:J-1.0,J-2.0……
一个编号有多张图时,用后一种编号方法,如:J-2.1,J-2.2……)
三、图层与线宽
3.0.1常用图层应分为自定义图层及天正自动生成图层。(见附图)
3.0.2图线分五种:加粗、粗、中、偏细、细;对应线宽为:0.80mm、0.50mm、0.25mm、
0.18mm、0.12mm。
3.0.3工程建设制图,不同线宽和不同线型应按具体情况选用。(见附图)
3.0.4相互平行的图线,其间隙不宜小于其中的粗线宽度。
3.0.5图线不得与文字、数字或符号重叠、混淆,不可避免时,应首先保证文字等的清
晰。
四、字体与标注
4.1字体
4.1.1统一使用“天正”字库之“_TCH_DIM”。大标题、图册封面、地形图等的字体,
也可其他字体
。
4.1.2文字的字高,应从如下系列中选用:3.5、5、7、10、14、20mm。如需书写更大
的字,其高度应按2的比值递增。
4.2尺寸标注
4.2.1尺寸线应用细实线绘制,应与被注长度平行。图样本身的任何图线均不得用作尺
寸线。
4.2.2图样上的尺寸,应以实际尺寸数字为准,可取整数,不得直接更改尺寸数字。
4.2.3尺寸宜标注在图样轮廓左边及下边,不宜与图线、文字及符号等相交。
4.2.4半径的尺寸线应一端从圆心开始,另一端画箭头指向圆弧。半径数字前应加半径
符号“R”,直径数字前应加直径符号“φ”,标注球体的半径尺寸时,应在尺
寸前加注符号“SR”。
4.2.5外形为非圆曲线的构件,可用坐标形式标注尺寸;复杂的图形,可用网格形式标
注尺寸。
4.3标高
4.3.1总平面图室外地坪标高符号,宜用涂黑的三角形表示。
4.3.2剖面、立面标高符号,宜整齐标注在尺寸线外侧。
4.4剖切符号
4.4.1剖切符号的编号宜按顺序由左至右、由下至上连续编排。
4.4.2建(构)筑物剖切符号宜注在±0.00标高的平面图上。
4.4.3剖面图或断面图,如与被剖切图样不在同一张图内,可在剖切位置线的另一侧注
明其所在图纸的编号,也可以在图上集中说明。
4.5索引符号与详图符号
4.5.1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内注明详图的编号;在索
引符号的上半圆中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圆中间画一段水平细实线。
4.5.2详图与被索引的图样不同在一张图纸内时,应在详图符号的上半圆中注明详图的
编号,在下半圆中注明被索引的图纸的编号;在索引符号的上半圆中注明该详图的编号,并在下半圆中注明该详图所在图纸的编号。
4.5.3索引出的详图,如采用标准图,应在索引符号水平直径的延长线上加注该标准图
册的编号。
4.6引出线
4.6.1引出线一般宜采用水平方向的直线或与水平方向成45°的直线;位置不足时,可
采用与水平方向成30°、60°、90°的直线。
4.6.2引出线宜标注在图样轮廓右边,文字说明宜注写在水平线的上方。
4.6.3同时引出几个相同部分的引出线,宜互相平行,也可画成集中于一点的放射线。
4.6.4多层构造的引出线,其说明的顺序应由上至下,并应与被说明的层次相互一致;
如层次为横向排序,则由上至下的说明顺序应与左至右的层次相互一致。
4.7其他符号
4.7.1对称符号:构配件的视图有1条对称线,可只画该视图的一半;视图有2条对称
线,可只画该视图的1/4,并画出对称符号;图形也可稍超出其对称线,此时可不画对称符号;对称的形体需画剖面图或断面图时,可以对称符号为界,一半画立面图,一半画剖面图或断面图。
4.7.2连接符号:应以折断线表示需连接的部位。两部位相距过远时,折断线两端靠图
样一侧应标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连接编号。两个被连接的图样必须用相同的字母编号。
4.7.3指北针:总平面图上必须标明指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