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船师须知》试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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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B8 航行试验

Sea Trial

序号分目录

No. Sub-contents

B8-1 一般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

B8-2 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Maneuvering and Anchoring Tests

B8-3 机械、电气设备及自动化试验

Tests of Machinery, Electric Installations and Automated System

一、试验前的准备

1.1航行试验是对船舶的航海性能、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船舶的总体性能和设备满

足入级规范、船旗国政府和国际公约等要求。

1.2在航行试验前,应对主辅机及附属设备、锅炉系统、舱底排水系统、锚设备、舵设备、救生设

备、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讯设备、压载水装置、水密装置、倾斜试验报告、载重线标志勘划、吨位丈量、防止油污设备、警报及安全设备等已经检验完成的项目进行核对,确认遗留项目已经消除或不影响航行试验。

1.3船舶试验海区不应超过设计的最高航区限制,临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按试验人数在相应海区

船舶配备的要求。

1.4航行试验大纲已经与船厂、船东进行了协商,试验项目符合入级规范或认可的标准(如国标3471

《海船系泊及航行试验通则》)要求并审批。

1.5船舶航海试验项目一般由两名验船师完成,对于试验项目较少的船舶,参加航海试验的验船师可

以减少至1人。

1.6 在参加的航行试验具体项目中,验船师应认真记录试验数据和发现的问题。

1.7 确认船舶吃水已达到试航设计要求。对于操舵试验,应验证主操舵装置和舵杆能在船舶最深航海

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5度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秒内将舵自一舷35度转至另一舷30度;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采取替代措施满足非液货船操舵试验的吃水要求。

1.8 航行试验还包括主机负荷试验项目,确认主机磨合完毕。对于液货船,一般选择在船舶的满载吃

水。对于非液货船,其航海试验时的吃水一般是根据船模试验来确定的某一状态下的吃水,在该状态下考核主机的各项参数及船舶的航行试验,在此时应相应的提高主机转速或螺距角,使主机达到满载状态下的设计负荷。

二、船舶性能和设备试验

1测速试验

1.1试验条件应在航行试验前,取得有关各方的满意。

1.1.1试验条件限制也可参考海大Res. A. 751(18)MSC.137(76)及MSC/Circ.1053 644:

试验水深:大于4倍的船舶平均吃水;

风力: 不超过蒲氏风力2级;

海浪: 不超过4级海况;

潮流: 潮流方向规则;

船舶吃水:尽量处于设计吃水状态,如有困难时,可以为压载状态,但应尽量减少船舶纵倾,并特别注意保证推进器的有效浸没。

如果试验条件与上述内容有出入,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航速修正。其中浅水修正公式为: △ V/V=0.1242(Am/h2-0.05)+1-(tanh(gh/V2)1/2

式中:△V-航速修正量(m/s) h-水深(m) g-9.81m/s2 Am-水线以下舯部剖面面积(m2)

1.2试验内容及程序

1.2.1按照船舶设计的正车工况,分别测定每一工况(规定的主机转速)的船舶航速。

1.2.2试验时可采用叠标法,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测量方法。(如DGPS测量)

1.2.3船舶进入测速区之前,应使主机达到每一稳定工况。

1.2.4对每一工况最好进行3个单程试验,按下列公式求出航速:

V=(V1+2V2+V3)/4 (kn)

式中: V-平均航速 V1-第一单程航速

V2-第二单程(返回)航速 V3-第三单程航速

1.2.5对于双螺旋桨船,建议增测在单螺旋桨推进时的船舶航速。

1.2.6测得的航速应进行浅水和风浪修正。

2停船试验

2.1试验条件同1.1。

2.2试验内容、及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2.2.1分别测定船舶按照规定的半速和全速工况下,停车和全速倒车时间,船舶的惯性停船纵距、横

距、时间、船首偏转角度。

2.2.2半速、全速惯性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至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每隔30秒记录船舶的航

向、航速和距离,试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2.2.3半速、全速倒车停船试验

a)船舶在预定的航向上,以规定的航速稳定直线航行,记录初始航向、航速、主机转速;

b)从船舶发出停车令开始,按主机操作规程操作,直到船舶接近对水移动停止为一次试验完成验过程中应保持舵角为零。

3 回转性试验

3.1试验条件同1.1。

3.2试验内容、及程序及衡准请参照IMO决议MSC.137(76)及通函MSC/Circ.1053。

3.2.1船舶在全速情况下,测试船舶的回转操纵性能,包括最大进距和最大回转直径。

3.2.2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稳定直航2—3分钟,按规定操舵350或最大舵角,根据船上罗

经指示的航向,每隔5度测量一次时间、速度及距离,待船首向角变化5400时,即一个回转试验

结束。其中船的位置按测得的航速、航向和时间计算得出,船速用计程仪测量。按照同一程序反向操舵进行下一个回转试验。对小型船舶也可用抛木块的方法测量回转半径。

3.2.3对于双螺旋桨船,还应按规定的航速进行正倒车交错回转试验,测定回转直径。

4航向稳定性试验

4.1试验条件同1.1。

4.2试验内容及程序

4.2.1保持舵角不变,测量航向变化情况:

a)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b)在稳定3—5分钟后,保持航向正舵不变,每隔10—30秒测量记录罗经航向读数,连续测量3—5分钟;

c)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4.2.2保持航向不变,测量操舵情况:

a)船舶在全速情况下,在预定航向上进行稳定直线航行;

b)测量在保持航向不变情况下,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连续测量3—5分钟;

c)对于双螺旋桨船舶,应测量左右单桨推进时,为保持航向不变所操舵次数及最大操舵角度;

d)顺流和逆流情况各进行一次。

5侧向推进器试验

5.1试验条件同1.1外,船舶处于停航(航速为零)或低航速。

5.2试验前的准备

5.2.1 检查艏侧推的安装及控制位置;

5.2.2 在驾驶室及两翼调整“零位”及“最大螺距”位置;

5.2.3 确定所有控制位置侧推装置动作;

5.2.4 在零螺距下检查侧推运行情况30分钟。

5.3试验内容及程序

5.3.1船舶为零航速时:

a)分别开动船首、尾侧向推进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b)船首、尾侧向推进器联合作用,在其最大功率时,测量船首向角的变化,记录时间,连续试验3——5分钟;

5.3.2 船舶在低航速时,将舵置于满舵角,重复进行5.3.1的试验。

6 操舵试验

6.1船舶在最大营运前进速度时,进行操舵试验。船舶吃水的相关要求见须知第II-B8-1部分第1.7

条的规定。试验时操舵装置的各个电源、各个机组、各个控制系统及操舵站应交替进行。

试验时操舵程序如下,每个操舵动作保持10s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正舵0°→右满舵35°

右满舵35°→左满舵35°

左满舵35°→右满舵35°

右满舵35°→正舵0°

正舵0°→左满舵35°

左满舵35°→正舵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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