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
我局2000年10月10日发布的《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6月30日浙江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年版)规定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判定的管理类别,确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分类。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后,方可经营。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各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局”)负责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负责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审批。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赣应急字〔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应急字〔2021〕100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7月6日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评价细则(试行)
附件1辛寨初级中学综合素质过程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引导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根据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实施过程性细则:一、思想品德(300分)(一)校园文明(50分)1.到餐厅就餐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路队要整齐有序,严禁随意打闹、穿插路队,否则一次扣2分。
周五下午放学不按规定路线出入校园的一次扣2分。
2.发现校园内存在不良现象和行为,能够及时制止或向学校领导、班主任或其他老师检举揭发者,视情况加1—5分。
3.尊重值班老师,进校时主动问好或致敬。
不服从值班老师指挥的一次扣1分,恶意顶撞的一次扣2分。
对学校学生会成员的督查进行恐吓、谩骂、打击报复的,每发现一人次扣10分,情节恶劣的予以通报批评。
4.严禁将校外人员带入学校,随意带外人入校的,一次扣2分,私自翻越墙头外出的一次扣5分。
5.如果私自带手机进校园,除没收外扣5分,并约谈家长进行教育,让家长把手机带回妥善保管;带随身听、游戏玩具等电子产品或与学习无关的书、报、卡通画等带进学校,除没收外扣2分。
6.在学校与同学进行金钱交易(如买卖手机、食品等),一次扣5分;违规带零食进校园发现一次扣2分,让通校的同学捎带零食进校园的每发现一次扣双方同学3分,从栅栏私自买食物的一次扣2分。
7.自尊自爱,与同学正常交往,严禁早恋,违反一次扣5分。
严禁学生私自乱打、滥打举报电话,有事应先向班主任或学校反映,否则违反一次扣10分。
(二)升旗礼仪(20分)8.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行注目礼,认真聆听教育。
东张西望、乱讲话者,一次扣2分。
9.平时遇升降旗,应自觉面向国旗肃立,不得随便走动。
违反者一次扣1分。
(三)请假制度(20分)10.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到校。
迟到一次扣1分,旷课一次扣3分,不请假早退一次扣2分,提前到校附近聚集的一次扣2分,骑电动车上放学的,每人次扣2分。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陕食药监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2月1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机构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吉医改办〔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医改办〔2011〕31号各市(州)医改办、长白山管委会医改办,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医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吉林省实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明确药品集中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在购销药品时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第五条药品集中采购必须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做好药品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
第七条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细则第十五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专家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市(州)、县(市、区)工作分工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适宜、权责清晰的原则确定。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含有特殊消防设计内容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已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系统的,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等可通过系统采用电子化方式送达,建设单位确需书面意见的,受理单位可制作书面文书。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2-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1.1 评审范围:《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2 评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2.1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且符合评审标准。
2.2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资格、资格审核、资格考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审标准与要求:3.1 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专业领域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
3.2 评审要求:评审对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3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责任:4.1 评审机构: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 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评审细则执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3 评审监督: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后续措施与建议:5.1 后续措施:评审通过的人员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5.2 建议:评审机构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3 展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为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审对象能够认真遵守并落实相关要求,共同推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0•【文号】•【施行日期】1995.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报纸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3月20日新闻出版署发布)一、为具体实施《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使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定方法,以确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定采取打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舆论导向即《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下称《标准》)第三条的质量评定标准(30分)。
报社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
正确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报纸的新闻报道和所刊载的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和超越本报的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载国家规定的禁载内容。
报纸未达到以上要求时,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以全部减去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情况的质量评定标准(20分)。
报纸的各项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报纸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登记项目的变更、经营及各项有关活动,都必须符合行政管理方面的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方面不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的,按程度不同酌情减去20分以下分数,一般性违规一次减5分,严重违法、违规的,可以全部减去2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3.报纸版面的综合质量评定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一般的失实内容,一次减去5分;对重要新闻报道和其他重要内容的失实,可全部减去30分。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强化施工质量管控,实现隐蔽工程可追溯,落实隐蔽工程责任追究,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隐蔽工程视频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15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公司负责建设管理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工程、安质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研究制定隐蔽工程影像资料采集、留存工作规划,组织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第四条各监理单位要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有关负责人为组员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细化本部门影像资料留存管理监理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分工,组织实施本监理标段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采集、留存和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视频采集— 2 —第五条采集对象主要是重要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见附件1),采集时机应与现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检查验收时间同步。
第六条影像资料包含现场视频和照片,影像资料的采集工作由各监理单位指定专门人员实施,采集内容应体现现场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等关键部位的验收过程。
第七条影像采集工作应及时、真实,严禁事后补充编制虚假资料。
第八条照片影像资料采集时,应对监理单位验收人员、检查部位及验收项目逐条记录(见附件1);实测实量时,应持尺拍摄至少2张,分别显示检查验收全景和尺寸数字近景,近景照片应清晰显示尺寸数字。
第九条视频影像资料采集时,监理单位验收人员应结合普通话语音解说(见附件2)和标识牌(标识牌应包括:检验参与单位名称、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部位、工点里程位置、检验人员姓名、检验日期等信息,见附件3),详细记录隐蔽工程实体、检验人员影像和验收结论。
第十条影像采集的基本要求:1. 影像采集工作应对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查验收过程进行记录,能如实反映监理工程师现场履职和隐蔽工程实体质量。
“拨—投—股”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2024)
“拨一投一股”方式支持重大科创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开展科技招商,支持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创项目”)在通落地转化,根据《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通委发(2023)11号),制定本细贝第二条重大科创项目是指: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等。
第三条重大科创项目来源主要有如下几类:(一)市区计划招引的优质科创项目;(二)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推荐的拟在市区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三)市政府认为需要采用“拨一投一股”方式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拨一投一股”是指:将用于重大科创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按照约定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在共担研发风险的同时也可以分享研发投入的部分收益,实现财政资金从“无偿拨款一项目投资一股权转化”的循环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遴选与立项第五条【项目征集】由市科技局按照“技术先进性好、成果成熟度高、市场转化前景广、开发团队支撑能力强”的原则,组织项目申报及推荐。
第六条【项目论证】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论证,立项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可行性报告,在其中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项目公司投资协议条款等关键内容。
第七条【项目审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委、国有投资公司等单位成立项目投决组,市纪委监委派员监督,在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立项建议。
第八条【项目立项】市科技局在综合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形成立项请示,提交市政府批准后,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立项。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政府发布的一项重要通知,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分为五个部份进行介绍。
一、评审范围1.1 评审对象:该细则适合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济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各个领域。
1.2 评审级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资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进行评审。
1.3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需要符合相关职称评审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程序2.1 申请阶段:评审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评审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3 评审考核: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环节。
2.4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对结果的异议申请。
2.5 评审结果确认:评审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和异议申请的处理情况,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三、评审标准3.1 评审指标:评审机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要求和工作能力,制定相应的评审指标。
3.2 评审方法:评审机构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验、科研成果等因素。
3.3 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指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线的申请人方可通过评审。
四、评审机构4.1 设立机构:浙江省将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评审工作。
4.2 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将组建专家团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3 评审机构职责:评审机构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审核申请材料、组织评审考核、公示评审结果等工作。
五、评审结果的意义5.1 提升职业地位: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职称,提升自身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21年)(试行)》
《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2x年)(试行)》第一篇: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202x年)(试行)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 . (3)1.1.1.2.1.3.1.4.目的和依据................................................................................................................. ..3适用范围................................................................................................................. ......3术语定义................................................................................................................. ......3管理原则................................................................................................................. (3)2.职责分工................................................................................................................. ..................33.管理内容...................................................................................................................................44.激励与约束措施................................................................................................................. ......65.附则................................................................................................................. .. (7)5.1.5.2.解释与修订................................................................................................................. ..7发布与施行................................................................................................................. ..72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惩实施细则(试行)1.1.1.1.1.1.总则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建xx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提升安全生产运营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民[1982]城80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安部【公布日期】1982.10.15【实施日期】1982.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2年10月15日民(1982)城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认真做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救济、教育和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将这个《细则》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随时报告我们。
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收容遣送站是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收容遣送站。
收容遣送站的设置、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条收容遣送站除个别城市外,由民政部门领导。
第五条收容遣送站收容的对象,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防止乱收和错收。
在被收容人员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送公安部门审查处理。
第六条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容和遣送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民政、公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第七条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要的服装、证件、标志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由主管厅(局)统一制发。
第八条收容遣送站对收容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登记了解,查清姓名、身份、家庭住址、流浪原因和流浪时间,建立必要的档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2017年8月1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八种罪名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行为危险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增加刑罚量:(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每提高25%,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8)饮酒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10)组织追逐竞驶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增加十五日至一个月刑期;(12)其他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劳监总发[2008]第10号)中央驻晋、省属用人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现将《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山西省省直管单位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对象(一)建设单位和在晋承揽工程项目的中央、省属建筑施工企业。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中央、省属、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预存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计算(一)以项目为单位,按全部施工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如下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其中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各承担50%。
1、5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造价的5%预存;2、5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4%预存;3、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3%预存;4、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工程造价的2%预存;5、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造价的1%预存。
(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预存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3倍的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预存、启用和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程序(一)由总队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发出《预存工资保证金通知单》。
专有技术实施细则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勘察专有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先进性、独创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第三条勘察专有技术是指由勘察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工程勘察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并经工程实践所证明的。
第四条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的共性和不同特点:其共性是两者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都以技术知识为其内涵,并且都是具有实用性、可转让和可传授的、具有财产价值的工业技术。
但由于技术所有人选择保护的途径不同,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如下区别:①专有技术是保密的,所以是未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技术必须公开其发明,公开是保护的前提。
②专有技术不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主要是依靠持有人严守秘密。
一旦秘密泄露,专有技术也就失去了其独占价值;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
③专有技术没有期限的限制,到期后经重新申报审核后,可延长其有效期,只要该项技术没有泄密,就可以一直保持下去;专利技术有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后,该专利技术即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④专有技术既包括有形知识,也包括无形知识,范围广泛;专利技术的范围受专利法的约束,必须是有形知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拥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单位。
第六条申报的勘察专有技术必须是由勘察单位自行开发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第三章申报范围及形式第七条勘察专有技术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一)新工艺、新技术专有技术1、应用本专业开发的新工艺、新技术完成的工程勘察,实现产业化的工程勘察;2、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开发创新并实现国产化,在国内首先用于工程勘察;3、综合已有技术,成功移植国内外各行业的技术,用于新项目的工程勘察;4、使用新技术改进老企业,对瓶颈部分采取措施,取得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提高效益、发展循环经济的工程勘察。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1、总则1。
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
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
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含城南新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行政范围。
主城区旧区是指黄海路、串场河、小洋河围合的范围,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
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
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不计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
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2。
2。
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
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
建设用地的兼容原则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用地兼容要求应当在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2。
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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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7月3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简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归集、共享工作,形成责任明确、技术规范、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11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管理工作、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数据源单位是指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且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
数据使用单位是指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等。
第三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及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整合、发布以及服务工作,并为各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提供信息交换和共享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任何获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用权限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自然人)不得利用获取的信用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损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信息归集
第五条数据源单位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11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9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坚持“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时报送本单位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能实时报送信息的数据源单位,应依据业务特点与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协商确定信息报送频率。
第六条数据报送方式一般分为集中报送和分散报送两种。
集中报送是指数据源单位通过
业务系统将行业或部门信用信息数据集中后统一报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过渡为通过宁夏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报送。
分散报送是指数据源单位的办公地点以及业务比较分散,行业信息无法通过统一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报送,可以由各部门的信息报送员通过登录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系统进行报送。
数据源单位应落实报送责任人和负责人,报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如有变更,需及时沟通报送。
第七条数据报送途径分为数据接口、前置机和虚拟终端三种。
数据接口是数据源单位通过调用信用平台报送接口,将数据实时传输报送;前置机是指在数据源单位机房部署数据采集服务器和安全设备,通过加密专网报送信息;虚拟终端报送是指通过VPN(安全加密通道)和U-key认证登录信用平台数据采集服务器报送信息。
第八条数据源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不能正常导入时,应与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联系,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应协助数据源单位查找原因并进行纠正,数据源单位做出反馈并处置异常数据,保证数据实时有效。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九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指导目录》,或各数据源单位确定的共享内容和共享范围,向数据使用单位共享信用信息。
第十条向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共享的信息,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照确定的共享内容和范围,通过U-key、接口、前置机等方式向数据使用单位共享。
逐步过渡为通过宁夏政务大数据服务平台向数据使用单位提供共享服务。
鼓励数据使用单位在业务系统中采用嵌入式接口等方式,实时获取并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十二条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照第九条确定的共享内容和范围,通过“信用中国(宁夏)”网站、APP、微信公众号、信用信息查询一体机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免费提供查询。
第十三条具有行政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无法通过第十条有关方式获取公共信用信息时,可通过正式文件向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提出查询需求,明确查询的主体、范围以及查询结果的用途,经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工作人员予以查询并反馈。
凡涉及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查询,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查询其他公民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必须出具被查询公民个人的书面授权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查询。
第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的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数据源部门报送信息时予以明确。
第四章权限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U-key的使用管理,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报送和查询,需使用U-key的单位应填写《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U-key使用申请表》和《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U-key申请经办人授权书》(见附1、2),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分配账号并授权使用。
第十六条获得使用账号的单位如遇工作人员岗位调整、更换电脑等情况,需及时向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提交《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U-key使用申请表》、《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U-key申请经办人授权书》和《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U-key注销申请书》(见附1、2、3),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变更信息。
U-key到期后可提交《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到期U-key更换登记表》(见附4),对其进行登记升级。
第十七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照“用管分离”和“双因子”管理的原则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使用人员进行管理。
“用管分离”是指信息查询和权限管理分属不同岗位,由不同人员负责。
“双因子”管理是指登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至少通过两种安全认证方式登录。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定期分析设备日志、操作系统日志和网络攻击日志等,针对安全薄弱环节及时进行整改加固。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建立IP访问黑名单,对于短时间内的大量访问操作,应自动归类为异常访问,同时将用户IP列入黑名单,并进行深入核查确定访问是否合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通过运维监控平台进行安全监测,如遇重大网络攻击事件,应及时关闭信息共享服务,保障平台数据安全。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等级需达到国家公安部门要求的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测评,并按照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要求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监测。
第二十二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对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负责信用信息报送、查询和前置设备维护的工作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数据使用单位应合法、合规使用查询结果,严控使用范围。
加强对使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人员管理和培训,保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合法使用。
若因数据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在数据传输和信息使用过程中造成信息泄露的,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国家出
台最新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