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大学新招聘教职工住房待遇暂行办法
大学新招聘教职工住房待遇暂行办法
为加快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帮助新招聘的教职工缓解住房压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为新招聘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及时向教育部申请并足额发放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2、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对未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且聘用合同中没有关于住房待遇特别约定的新接收应届毕业生(含双向选择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下同),学校用自筹资金按月发放租房补贴,发放期3年。
(1)给予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税前);
(2)给予硕士、学士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税前)。
3、新接收应届毕业生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是否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并将审核意见转交人事处。
对于经确认符合发放条件者,租房补贴从本人到校报到起薪之月起进入本人工资账户,按月发放。
未满3年提出终止服务者,从本人提出终止服务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
平台以及各学院从海外特别引进的教学科研人员,根据学校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普通调入人员及自聘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待遇。
6、本办法由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学校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停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后,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教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一章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条件第一条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本方案发布后健在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2.XXXX年1月1日后健在至本办法发布前去世的且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承租、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学校教职工。
第二条暂不能享受住房补贴人员:1.出国逾期未归的人员;2.违反住房管理规定的人员及现住房存在纠纷的人员;3.触犯法律,正在羁押、劳教、服刑的人员;4.学校已停发工资的人员;5.个人情况不详实,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人员;6.其他经领导小组研究暂不发放的人员。
第二章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级和住房现状的认定第三条教职工职级的认定1.教职工职级标准:按申领住房补贴时的职级为准。
2.教职工的职级以组织或人事部门认定的职务、职称为准。
享受单项待遇者需提供组织或人事部门提供的享受何项单项待遇证明。
3.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员,按较高职级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在校职务或职称低于原部队职务、职称的,按部队的原职务、职称认定,在校职务、职称高于原部队的按现职务、职称认定。
第四条住房现状的认定1.住房现状的认定:以申领住房补贴时的现状为准。
2.,无房的认定(1)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未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含政府房管部门管理和单位自管的公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安居房),视为无房。
(2)教职工以市场价格购买或以市场租金承租,且购房资金或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的住房;祖传私房产、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所有权的住房,均视为无房。
(3)已在学校购买、承租公有住房的教职工,愿将住房按原价退还学校,可按照无房教职工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关于教职工理住房补贴
关于教职工办理住房补贴需提供材料的说明根据榕房委办[2010]1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对象(一)、关于在职教职工购房住房补贴:凡未购公房或已购公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尚未申请过住房补贴的我院在职教职工(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可申请办理。
(二)、关于退休及197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我院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凡未购公房或已购公房面积未达标尚未申请过住房补贴的我院教职工,可申请办理。
(三)、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新人)16%住房补贴。
二、提供的材料(一)、(二)类涉及的教工(老人)所需提供材料如下: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2、户口薄复印件(首页与内页都要复印,一式两份);3、房改房的产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无房改房者不必提供);4、新购房的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退休及197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不必提供);5、职称证书及聘任书或职务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任职文件,只需要复印件);6、85年或93年工资审批表及证明(学校人事处行政楼C-202提供);备注:(一)(二)类教职工所交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所涉及的每一个地址都要提供产权证明。
举例说明:如果夫妇身份证上的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则需要提供身份证地址产权证明;户口簿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不一致,则提供户口簿地址产权证明;户口簿单页下面一栏中的迁入本址前地址产权也要提供产权证明。
总之以上证件中涉及的每一个地址都要提供产权证明。
(三)类涉及的教工(新人)所需提供材料如下:1、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注释:身份证地址如果是福州市的,就不用户口簿复印件;反之,则要。
如果是学校集体户,提供集体户首页与本人单页复印件,要求将集体户首页与本人单页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盖学校保卫处的章。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2)三、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的确定:现住房面积核定以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产权证、租赁合约及户口证明为依据。
以教职工或配偶名义分配到2套及以上公有住房(或既分住房又享受过购房补贴)不论此房现由谁居住或由谁购买,必须合并计算为现住房面积。
已享受过单位购房补贴的教职工按补贴后所购住房面积为现住房面积。
1、教职工家庭(一对夫妻)房改房(包括按政策购买的解困房,补贴出售住房,马山知青房)面积,应计入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2、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如有个人出资抵扣面积等特殊情况的,按房屋产权证说明确定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3、教职工家庭租赁公有住房的,其租赁公有住房的面积计入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4、单位分配的住房,教职工进行住房交换或给其他人优惠购买的,按原单位分配的面积计算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5、教职工家庭除自住或租赁私房外,拆迁时属货币安置的,按计算拆迁补偿费的面积确定教职工已有住房面积;6、教职工分配住房或拆迁安置时由家庭人员所在单位贴费的,按贴费当时安置房源的市场价折面积作为家庭人员的已有住房面积;7、教职工离婚的已有住房面积按其原有家庭已有住房面积计算;8、私建住宅由单位资助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或低价取得)集体土地地基建房的其住房货币分配量按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四、一次性购房补贴的计算及补贴标准:1、教职工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本补贴额+工龄补贴)×补贴面积2、基本补贴额及工龄补贴额以市政府每年公布确定的额度为准,目前基本补贴额为530元/平米,工龄补贴为7.70元/年,工龄补贴年限一律计算至92年(工龄计算需扣除长病假期间的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3、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仍按照锡北教[2000]15号文件执行。
初级职称及以下 75㎡中级职称 90㎡高级职称 110㎡4、无房教职工按本人应享受的面积标准乘系数后全额发放,有房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按面积差计算发放;5、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行一次性发放,遇政策性调整及职称变化不再补发。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根据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XXX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一、公有住房制度改调的主要内容:稳步推进教职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和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
按照国家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住房补贴内容与条件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的为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工作的为新职工;2.新职工和无房在职老职工发放按月补贴;3.无房在职老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发放一次性补贴;4.1998年底前住房未达标的在职职工和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职工发放差额补贴;5.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发放级差补贴;6.职工及其配偶既未以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也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三、住房补贴计算方法1.一次性补贴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教职工1998年月均国家标准工资X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X教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X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标准工资含:职务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2.按月补贴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教职工当月国家标准工资X当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彖2001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未达标差额面积※①2001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②未达标差额面积=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核定后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③2001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4.级差补贴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X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X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关于调整和补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精)
关于调整和补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
启动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关于调整和补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及启动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和补扣工作
因工资改革我校教职工的工资已作调整,根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金额调整为(薪级工资+岗位工资)×20%,时间以工资调整的时间为准。
二、关于启动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下达2007年购房补贴经费预算的通知》(教财司预函[2007]47号文)的要求,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经费已基本到位,学校将严格按照重庆市住房改革政策及相关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并于2007年6月开始启动此项工作。
请各单位协助做好住房补贴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
国资处
财务处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
大学新进教职工租房补贴办法为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构建具有我校特色的住房货币化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进教职工住房问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鉴于校内教职工集体宿舍及周转房日趋紧张,学校对XXXX年1月1日以后新进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新进教职工),在不提供住宿的前提下,采用租房补贴的形式,解决新进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二条新进教职工工资结构家规定的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按有关规定逐月发放。
属于可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引进人才,具体补贴标准、发放办法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本办法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条新进教职工自起薪之日起,可申请享受租金补贴。
第四条租房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一)补贴标准正高职称700元/月、副高职称500元/月、博士或中级职称400元/月、硕士或初级职称300元/月、其他200元/月。
(二)发放办法每月随工资发放,发放期限为2年。
实行按户发放,双职工的按就高原则选择一方发放。
已安排校内周转房的新进教职工,若申请租房补贴,须在领取补贴前先办理退还校内周转房手续,租住校内周转房和领取租房补贴的总年限不超过2年。
第五条新进教职工正式报到并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在人事处领取《XX大学新进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及住(租)房补贴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后勤管理处审核,报人事处审批,签订协议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一)享受租房补贴人员的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以来校报到时为准。
在补贴发放的规定期限内,若其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情况发生变化,须向人事处提交更改申请,补贴将在次月进行调整。
(二)新进教职工在享受住房租房补贴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或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时,其租房补贴从离开学校或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下月起停止发放。
(三)租房补贴的发放实行合同管理,由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和申请人签订协议。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渝府发〔2005〕93号渝府发〔2005〕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渝府发〔2005〕9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主城九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
主城九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住房实物分配系指职工(含配偶)通过下列形式取得住房的行为:(一)购买或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二)享受经房改部门批准的集资合作建房、资助购房;(三)享受单位组织委托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四)享受单位组织购买并享受单位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商品房。
第四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发放全额住房补贴;对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含公摊的建筑面积)为:(一)工龄未满16年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以及16年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40平方米;(二)科级干部(含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四级职员、高级工、技师、16年及其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和工龄满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含被聘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五级及其以下职员、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人)48.88平方米;(三)处级干部(含被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级职员、高级技师)57.5平方米;(四)局级干部(含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二级职员)80.5平方米。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
计算公式为: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
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新调入学校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教职工住房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住房管理,合理使用学校房产,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为职工提供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居住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元争议的产权和其他权利。
(一)学校向职工提供的住房仅为职工本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任何用途。
职工住房分配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入住,否则学校有权收回住房。
(二)严禁私自调换住房,职工住房不得转租,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申请,为其非本校职工居住。
凡弄虚作假,以本人名义申请住房,而由他人居住,收取高额房租的;发现后责令限期退房,并从分配住房起,每月按200元补交房租,直至退房。
(三)职工住房不允许租而不住,空占住房,经调查情况属实的,须在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房。
逾期未搬离上交住房钥匙的,每日按50元收交房租,直至退房。
(四)租住房屋的教职工,不得将楼房公用部分占为己有;不得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
对自行装修装饰部分,租赁期满后退房,其个人装修需拆除的1231、与本规定相抵触,不符合住房条件,教职工投诉意见较大的;2、改变住房(含附属配套设施)用途的;3、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的;4、教职工长期不住的;5、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进行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乱盖的;6、其它违反学校住房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第七条退房办理程序(一)依据人事处离职手续或对违规住房的处理意见,办理退房手续;(二)职工自动搬出住房,清理完毕自有物品;(三)总务处检查房间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四)交出住房钥匙。
第八条住房日常管理为维护住房的安全及环境卫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各住户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服从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安全。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XXX学校2019-2020学年教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为了给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制定教职工福利房分配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住房补助:
1.管理人员:8000元/人/年
2.教师和主管:4000元/人/年
3.职员:3000元/人/年
4.职工:1000元/人/年
二.住房分配方案: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选房。
房源:所有房间
2.已婚教师和已婚职员以抽签方式抽取房间,然后按照实际房租价格和教职工住房补助对照,再进行多退少补。
房源:
已婚教师(男)4号楼2层,5号楼2层,5号楼3层,5号楼5层
已婚教师(女)4号楼3层,4号楼5层,4号楼6层,5号楼4层,6号5层。
3.单身教师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2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4000元。
单身职员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1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3000元。
房源:1号楼2单元501(5间), 1号楼2单元502(5间),
1号楼3单元302(3间),1号3单元402(3间),
1号楼3单元501(4间),5-207(男单身)5-413(女单身)
4.职工由学校统一分配安排住宿,若不住宿补助1000元。
房源: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职工、单身教师、单身职员统一住所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住户的暖气费由学校统一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各住户自己承担。
四.教职工住房补助及房租以月为单位计算,若出现离职情况,已工作月(离职当月工作天数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的补助全额发放,其余部分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教师购房补贴方案
教师购房补贴方案近年来,随着教育行业的不断发展,教师群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更多的教师投身教育事业,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教师福利政策,其中就包括了教师购房补贴方案。
1. 政策概述教师购房补贴是指政府或学校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形式支持教师购买房屋。
该政策的推出旨在提高教师的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同时激发教育事业的发展活力。
目前,教师购房补贴主要由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来实施。
在国家层面上,教师可通过政府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住房保障条例》享受购房补贴。
在地方层面上,各省市也都相应出台了自己的教师购房补贴政策。
2. 教师购房补贴的对象教师购房补贴的对象一般是中小学教师,同时也包括高等院校的教师。
具体的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依据不同的政策而有所区别,教师购房补贴政策细节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或查询。
3. 教师购房补贴的形式教师购房补贴的形式包括两种:1)一次性购房补贴该补贴形式指政府或学校将一笔固定金额的购房补贴直接发放给教师。
教师可凭借该笔补贴购买自己的住房,提高自己的生活品质。
2)贴息融资作为另外一种补贴形式,贴息融资帮助教师在购房过程中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在贴息融资的模式下,政府或学校将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居民贷款,减轻教师的购房经济负担。
4. 申请教师购房补贴的流程教师购房补贴的申请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了解政策教师在申请购房补贴前,首先需要了解政策的细节和具体标准。
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或学校获得相关信息。
2)申请资格审查教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由部门进行申请资格审核。
3)购房申请通过政策审查后,教师可开展自己的住房资金申请工作。
针对不同的资金方案,教师需要提交不同的相关材料和证明。
4)审核发放政府或学校将对教师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教师将获得对应的购房补贴。
5. 结语教师购房补贴政策的出台,有利于缓解教师的住房压力,帮助教师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干劲,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20//年12月1日第二届三次教代会会议通过)为了做好的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鉴于目前学校生活用房紧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请学校住房的资格条件:在学校有空房的前提下,在我校工作的已婚单职工可以申请一间住房。
申请套间的教职员实行计分,按分数高低调整住房。
新调入单身教职工,由学校统一安排单身床位,不经学校批准,禁止私自调整。
二、住房分配办法(一)凡符合居住条件的教职员工需要来校居住,本人必须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学校住房分配领导小组按照申请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学历、任职考核成绩等内容进行量化计分(双职工的按双方打分之和计算),然后按积分高低确定分房顺序,如积分相等,则依次按领导、职称高低、班主任、荣誉称号高低决定。
具体计分办法如下:1、教育工作年限分即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1分,在职中间因离职和进修养病等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的,每满一年扣1分,满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不扣分。
2、学历分现取得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凡取得所从事专业相一致的第二学历同样计分)分别计10、15、20、25分。
3、专业技术绩效考核分近三年来教职工年度专业技术考核,每有一次,优秀记10分,合格7分,不合格0分。
4、管理者分①、校长计30分,副校长计25分。
②、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等中层正副职计20分,团支部书记计15分。
③、现担任学校班主任计5分、教研组长计3分。
本项不重复计分。
5、职称分高级职称20分、中学一级教师15分,中学二级教师12分,未评职称的8分。
6、奖励分自2000年以来,凡取得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受镇表彰的计2分,受区表彰的计5分,受市表彰的计8分,受省表彰的计10分,受国家表彰的计15分。
本项?a href=http:///wgzd/pzzd/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品质苤馗幢碚玫闹患埔淮巫罡叻郑恢馗醇品帧?/P>7、论文成果分(1)自2000年以来,教师获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的,区级计3分,市级计5分,省级计7分,国家级计10分,不同类别可累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渝教建[2008]2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学城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渝教建[2008]28号)大学城各入驻高校: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加快重庆大学城建设,积极引导高校教职工到大学城居住,市委、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和优惠政策,允许各校在校园内建设适量的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
此举有效地改善了教职工住房条件,受到了大学城广大教职工的拥护。
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学校、个别教职工违反学校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向社会转让教职工经济适用住房指标。
这种行为,违背了市委、市政府解决大学城教职工住房问题的初衷,扰乱了我市学校住房建设管理秩序,在社会上引起不良反响,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和严厉批评。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城教职工住房管理,坚决制止部分教职工擅自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指标等违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建在大学城校园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律不得对外出售。
在登记和预缴费阶段要严格把好入口关,房地产权证也只能办理在本校教职工个人名下。
二、学校教职工每户只能在大学城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三、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教职工,严禁将指标转让或变相转让到社会上。
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也只能在本校教职工内部流转。
四、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学校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学校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五、为使国家优惠政策建、购的教职工住房确保教职工居住,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园内的教职工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和教职工按优惠政策购买的具有产权的公房)管理,必须执行建设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的通知》(渝府发[1999]22号)的下列规定:购房者不得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满一定期限后出售,也只能售给本校、符合条件的本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正文:---------------------------------------------------------------------------------------------------------------------------------------------------- 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试行办法(渝府发[1999]12号1999年3月2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李家舵镇和渝北区人和、龙溪两镇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本市其他地区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按属地化原则,执行当地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三条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和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职工。
对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职工,按对应职级的住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对购买、租住公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按其差额面积占达标面积的比例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一般干部职工80平方米,科级干部97.75平方米,处级干部115平方米,局级干部161平方米。
第四条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按月计发的方式。
(一)发放年限:对每个实行住房补贴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累计25年,共计300个月。
职工离退休或在计发住房补贴期间中止劳动工资关系的,其工龄不足25年者,住房补贴按实际工龄年限发放。
(二)住房补贴发放起始时间:新参加工作人员为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次月,其他人员为市财政批准其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次月。
(三)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按职级分为一般干部职工标准,科级干部标准,处级干部标准,局级干部标准。
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与行政职级人员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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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重庆市关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通知》(渝府发[199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5]92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住改办发[2005]1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学校2004年经教育部及重庆市批复的《重庆大学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特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制定本次发放的实施办法。
1.从2009年7月1日起,学校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实行按月计发,对2009年7月1日以前工龄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现住房情况和职级情况实行一次性计发。
计算公式为:第一段补贴:2004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在职工作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职工该期间在职工作月数。
第二段补贴:2004年1月1日以前应发月数的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3.5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应补贴月数。
对于工龄满25年及其以上的职工,应补贴月数=300个月-第一段补贴已计发的月数。
第三段补贴:按月补贴额度=每月每平方米6.8元×(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本人分摊的家庭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第一段、第二段补贴所发月数之和满300个月的,不再发放第三段补贴。
2. 在按月计发住房补贴期间,教职工若发生职级变动,从职级
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对已发满300个月住房补贴后职级发生变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职级变动后的差额住房补贴。
3.新调入学校工作且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的职工,其住房补贴计算的起始时间按职工参加工作的起始时间认定,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年限在计算住房补贴时予以扣除。
5.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6.若国家、重庆市相关政策及拨款方式发生变化,本办法则作相应调整。
7.本办法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