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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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审计函证—函证程序审计提示

如何进行审计函证—函证程序审计提示

函证程序审计提示本提示旨在总结证监会 2013-2017 年行政处罚中与函证程序缺失相关的处罚事项,包括函证决策、寄发与收回情况、回函结果的评价、替代程序等方面。

本提示将通过分析行政监管处罚案例的内容,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要求,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及注意事项等重要提示,以期避免发生行政处罚中提及的程序不到位的情况。

风险提示 1:未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1.1 审计失败原因在实施审计项目中因未对全部银行账户实施函证而导致的审计失败中,注册会计师容易忽视以下几种情况:1、只选择年末余额较大的账户发询证函,忽视了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的账户、异地开立的账户以及重要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2、未对在本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且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

3、当在同一银行网点同时开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账户时,未同时对定期存款实施函证;或函证时,对于定期存款中可能存在部分货币资金受限制的情况,仅实施其他替代程序(如查询银行网银和征信中心的企业报告),未对资金的受限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未对部分无借款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

5、当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单独的资金结算中心时,仅在集团内部实施函证,未对外部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函证。

6、未对长期不办理业务而处于休眠状态的账户(即久悬户)实施函证。

7、未对部分银行账户期末余额实施函证,仅采用其他来源的审计底稿中的函证作为替代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直接将前期尽职调查中取得的函证作为审计证据,且未针对该函证的真实性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1.2 应对措施在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以下审计程序:1、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 12 号——货币资金审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亲自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以及获取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明细清单。

2、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上的银行账户与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进行双向核对:检查是否存在《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记录的已开立银行账户但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明细表中未记入的账户,若不一致须记录不一致的原因;检查该银行账户是否归属于被审计单位,并且对该账户实施函证程序。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财会〔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财会〔2023〕18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财政部2023年10月20日附件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同时,单位应当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原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1.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按照所属资产类别分别转入“房屋和构筑物”、“设备”、“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3.原“图书、档案”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图书和档案”明细科目;4.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家具、用具、装具的资产余额转入“家具和用具”明细科目;5.原“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明细科目中属于动植物的资产余额转入“特种动植物”明细科目。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2.27•【文号】北证办发〔2023〕232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3〕232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质量,现提示关注以下事项: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质量管理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承担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认真履行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信息、行业状况和监管环境;关注上市公司内控有效性,充分考虑由于融资、退市风险等可能引起的财务报表粉饰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新承接审计业务的管理,在正确评估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后审慎作出承接决策,在接受委托前,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对高风险执业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关注监管要求(一)执行特定事项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3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则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公司报告期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营业收入扣除事项及扣除后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上市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Word)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考Word)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6)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政府补助 (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12) 22 号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近年来,通过不断加强会计监管工作,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然而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管。

同时,现行会计、审计、评估准则主要以原则为导向,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容易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实际业务执行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相应增加了会计监管的难度。

为提示会计监管风险,增强会计监管的针对性,提升会计监管效能,我会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现将我会制定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一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予以发布。

各单位应认真学习《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内容,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高度关注相关领域问题,同时将相关要求传达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 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第6号

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第6号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6号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6号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公告第6号》。

该公告是为了进一步解释和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而发布的。

公告第6号主要涉及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首先,公告第6号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条件,即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确认资产减值准备。

其次,公告规定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包括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等。

此外,公告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转回后的计提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公告第6号还对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案例分析和解释,以便会计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

通过公告第6号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规定,有利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总的来说,公告第6号对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详细
的解释和规范,有助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可靠性,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应用实务及案例

企业价值评估市场法应用实务及案例

三、可比企业
企业不应当因交易费用对该价格进行调整。交易费用不属于相关资 产或负债的特征,只与特定交易有关。交易费用不包括运输费用。
相关资产所在的位置是该资产的特征,发生的运输费用能够使该资 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企业应当根据 使该资产从当前位置转移到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运输费用 调整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价格。
2
主要内容
一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二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要点讲解 三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案例分析
3
1
市场法企业价值评估技术规范
4
一、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中评协[2010]213号)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报告披
三、可比企业
行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 该分类指引为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将上市公司的经济 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 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19 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 依次编码。
•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按季度进行。中国证监会于每季度末公 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市场法评估需具备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有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 在上述资本市场中存在足够数量的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
企业、或者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足够的交易案例; 能够收集并获得可比企业或交易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及其
他相关资料; 可以确信依据的信息资料具有代表性和合理性,且在评估基准日

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被审计单位:
索引号:
页次:
项目:特殊存货监盘程序表
编制人:
日期:
财务报表截止日:
复核人:
日期:
(一)由于存货的性质或位置而无法实施存货监盘程序
1.存货的特殊性质
(1)存货涉及保密问题,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利用特殊配方或制造工艺;
(2)存货系危害性物质,如辐射性化学品或气体。
复核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还可以向能够接触到相关存货项目的第三方人员询证。此外,还可以实施其他替代审计 程序。例如,对于危害性物质,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生产、使用和处置存有正式报告,可通过追查至有关报告的方式确定此类危害性物质是否存在。
(四)首次接受委托的情况
当首次接受委托未能对上期期末存货实施监盘,且该存货对本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影响时,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 据,应当实施下列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
(2)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
4.在观察存货盘点过程中结合实施其他程序,并利用专家工作;
5.按照存货的等级或类别、存放地点或其他标准分类,将存货的当期数量与上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上期进行比较,或将盘点数量与存货记录 进行比较;
6.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一步测试存货盘点数据的可靠性。
(3)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
(4)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证监办发[2012]89号)特别要求:对于IPO项目,如果审计人员在申报期第1 年或第2 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的注册 会计师,可能无法对发行人第1 年或第2 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审计人员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 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二〇一三年第六期(总第13期)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办 2013年6月17日编者按:为加强证券监管系统与审计、评估行业沟通交流,通报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加强会计监管经验交流,共享监管信息,自2012 年5 月会计部不定期编印《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并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范围内发布。

《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初步设立了“重要工作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建设”、“审计监管工作"、“资产评估监管"、“国际动态”、“经验交流”、“案例选编”、“课题研究"、“培训专栏"等栏目。

欢迎证券监管系统内各单位和证券期货资格审计、评估机构积极投稿:kjtxtg@。

目录【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 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审计监管工作】证监会:对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验交流】深圳局:深化对上市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的监管厦门局: 认真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课题研究】福建局: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专题研讨预警指标体系【国际动态】IASB 发布有关费率管制业务的征求意见稿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修订《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3-【重要工作信息】证监会召开2013年度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近日,证监会在长沙召开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检查工作部署会,就2013 年度检查工作的分配及相关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来自证监会会计部、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沪深专员办、28 家派出机构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同志共计约80 人参加了会议。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

首先,刘新华分析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现状,指出当前行业竞争异常激烈,注册会计师的快速流动已成为常态,内资所迅速崛起,分所执业比重不断提高,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模式尚未形成,执业中未勤勉尽责的现象有所增加。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

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余额模式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主要包括:1.使用虚假单据和凭证(如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直接虚增相关账户的货币资金;2.开立定期存款、保证金等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单据和凭— 3 —证,虚构货币资金在公司正常账户与这些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中的转移,以掩盖资金挪用;3.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显示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4.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信用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隐瞒披露,也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的判断。

(二)发生额模式发生额模式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9号

目录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 (1)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 (7)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1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20)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 (29)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40)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5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 (62)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1号——政府补助证监办发[2012]22号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

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

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

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

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致同解读】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2020年11月13日,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内容涉及股权投资、企业合并、股份支付、金融工具、收入、非经常性损益等26类、53个具体问题。

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具体问题如何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性意见,旨在推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有效、一致执行。

监管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1至8期)同时废止。

该指引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大多数在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相关案例中提及。

本期微信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提示第七期,主要介绍了该指引中金融工具、债务重组及权益性交易等6类、6个具体问题的解读情况,具体如下:序号问题大类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1-17 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案例6-16购物网站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相关的负债应确认为合同负债还是金融负债(第365页)1-18 风险投资机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分类案例2-15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相关问题(第115页)1-19 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与计量案例2-10 现金流量套期关系的指定及套期有效性测试(第91页)1-20 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案例8-01 破产重整的收益确认时点(第398页)1-2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影响案例8-02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债务重组(第402页)1-22 权益性交易案例8-07以名义价格转让亏损子公司或评估值为负的资产负债组的会计处理(第423页)、案例8-12特殊关联交易涉及的“资本性投入”(第436页)1-17 区分合同负债和金融负债监管原文根据收入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承担的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构成合同负债;企业承担的不可避免的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构成金融负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9月26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19•【文号】北证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证券正文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示的通知北证办发〔2022〕3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做好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提升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质量,现提示关注以下事项。

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工作中应紧抓质量提升主线,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持续规范财务审计秩序,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行业状况、监管要求等情况,关注高风险领域,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因舞弊和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要求,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执业人员,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新承接审计业务的管理,审慎评估被审计单位风险、换所原因及审计机构胜任能力,防范执业风险。

二、关注会计准则执行及监管要求(一)关注会计准则执行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租赁业务的确认和披露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并重点关注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上市公司是否按照准则规定对租赁业务进行了恰当的确认和计量;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梳理了全部租赁合同,对租赁的识别是否完整,租赁期的判断是否考虑了续租选择权和终止租赁选择权以及购买选择权的影响,租赁负债确认时所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并充分关注租赁业务的列报和披露是否恰当。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

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一)项目组内部复核1. 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

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

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2. 外勤工作临近结束时的复核。

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

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随着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发布,有关6号公告背景下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风险成为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特别纳税调整方面高度关注的又一重要话题。

由于6号公告承继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核心内容,同时又融合了BEPS行动计划所形成的最新成果,所以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既有2号文下业已存在的风险,也有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所指向的原则性立场和相关事项所形成的风险。

特别提醒纳税人在关注过去业已存在涉税风险的同时,对6号公告背景下新的涉税风险亦应引起全面关注,本文也从纳税人角度针对于6号公告背景下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应对措施。

一、6号公告背景下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风险随着6号公告全面升格为涵盖所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纳税人在业务交易中面临的涉税风险也大大增加了。

这些在不同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中的涉税风险有些已经在各省如江苏近年来对外发布的诸如国际税收遵从管理规划或风险管理中予以提醒,有些则是在BEPS行动计划和6号公告背景下逐渐显现。

(一)跨境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依然是整个国际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尽管6号公告的出台已经明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外关联交易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但跨境关联交易仍是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中将会重点关注的最主要方面。

跨境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类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是否遵从了独立交易定价原则,或与该原则不相符或甚至相悖离;2、集团内各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收付不符合受益性要求,或与接受方经济利益的提升不相匹配;3、各关联方的利润水平与其所执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未注重集团价值链的合理分析;4、跨境业务重组、离岸架构设计等重大事项之交易架构的形式安排与跨境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不相符;5、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之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所披露的信息与集团整个转让定价政策不一致等等。

会计准则中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会计准则中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会计准则中有关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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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为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中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本提示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的年报审计服务和为被审计单位申请挂牌提供的相关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由于新三板挂牌备案速度快、公司存量基数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只重视业务承揽而忽视了业务质量控制,导致审计质量控制不到位,执业质量偏低。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提高并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业务承接时未获取必要信息以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情况,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分类。

二是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未对沟通结果进行有效评价。

三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未由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制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在具体项目中严格执行。

具体包括:一是在业务承接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分类为高风险业务,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考虑是否承接: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模式、主要财务数据分析、内部控制情况、管理层诚信情况等。

2.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胜任能力和必要素质的人员来执行审计业务。

二是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

基于合理、具体的原则,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与管理层是否存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是否存在管理层舞弊、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前任注册会计师的答复进行评价,并根据答复情况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执行质量控制复核,委派具有胜任能力的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及时介入,结合行业特点、行业报告期内基本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经营情况,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

二、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询问、分析等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从而为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提供基础。

注册会计师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重点考虑可能存在高风险的领域。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中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流于形式,导致未全面和充分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是在了解内部控制并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未恰当识别由于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从而规避控制所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是否恰当应用职业判断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一是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针对性地重点了解以下方面:1.相关行业状况和监管环境。

对属于新兴高新技术行业的被审计单位,除了需要了解行业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现状以外,还应重点关注行业的稳定性、发展趋势、竞争程度和特有风险(如政策风险等)。

2.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是否存在特殊的业务模式、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是否明晰、筹资和投资活动是否存在重大限制、是否存在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及资金占用情况等。

3.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特别是某些新兴行业可能涉及的在缺乏权威性标准或共识、有争议的或新兴领域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4.经营风险,例如对于成立时间较短、处于发展或成长期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开发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失败或者业务扩张失败等导致的经营风险。

5.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由于融资、分层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对赌等原因产生的粉饰财务报表的压力和动机。

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提高对尚未发现和更正的错报风险的预期。

二是在了解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时,由于部分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内部控制系统较为简单,缺少正式的风险评估过程,或者股东、治理层和管理层高度重合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恰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识别这些内部控制特点可能导致的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错报风险,并采取恰当的措施应对该等由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持续经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就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得出结论,并就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中对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进行考虑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恰当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

二是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对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未保持警觉。

三是当识别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未恰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足够的职业怀疑,并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要求和指引实施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具体包括:一是处于发展或成长期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通常对公司业务的成长性存在较高预期,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往往过于乐观。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可能存在的管理层偏向,谨慎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

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法律或政策变化预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高层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关键客户或供应商流失、逾期归还银行借款及其他债务且融资困难、涉及重大诉讼或其他重大或有事项等,并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

三是当识别出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管理层可能会提出相关的未来应对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实施恰当的追加审计程序,以评价管理层是否具有明确的意图和足够的能力来实施应对计划,确定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收入确认由于新三板挂牌对盈利水平没有硬性要求,而是更关注主营业务的成长性和未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较A 股上市公司而言,收入和毛利率两项指标对于挂牌公司更显重要。

在从事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特点,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尤其是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收入项目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中对报告期间收入确认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恰当识别存在舞弊风险的收入、收入交易或具体认定。

二是对于报告期间收入高增长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忽视了报告期间内各期应收账款、预收款项、主营业务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未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

三是注册会计师未恰当关注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发展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经营业务情况。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

例如,如果管理层难以实现预期的财务目标,则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相反,如果被审计单位预期难以达到下一年度的销售目标,就可能倾向于将本期的收入推迟至下一年度确认。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收入确认存在的舞弊风险假定不适用于业务的具体情况而未将收入确认为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二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中,应考虑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具体有以下几点:1.如果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或者应收账款增长比例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具体原因,并通过扩大函证比例、增加客户访谈、增加截止性测试和期后收款测试等方式,加强应收账款实质性测试程序。

2.对于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期间主营业务的增长,注册会计师还应分析该增长是否与对应的投入增长率、劳动生产率、销售费用率、产能、水电能耗及运输数量等相匹配。

3.如果被审计单位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利润严重不匹配,则注册会计师应要求管理层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逐项考虑差异的合理性。

三是对于被审计单位报告期间主营业务的高增长,注册会计师还应将其与行业总体增长情况以及竞争对手的财务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如果存在重大偏差,则应要求管理层给予合理的解释,并对相关解释执行审计程序加以验证。

五、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和指引,审计被审计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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