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解析讲义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复核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第一,在承接IPO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
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4日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己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
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
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
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
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
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6号——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为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监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中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本提示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指会计师事务所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提供的年报审计服务和为被审计单位申请挂牌提供的相关审计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督促相关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由于新三板挂牌备案速度快、公司存量基数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抢占市场,只重视业务承揽而忽视了业务质量控制,导致审计质量控制不到位,执业质量偏低。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的要求,提高并完善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业务承接时未获取必要信息以充分评估自身的胜任能力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诚信情况,未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进行恰当的风险分类。
二是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必要的沟通,未对沟通结果进行有效评价。
三是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未由独立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制定了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的质量控制制度,并在具体项目中严格执行。
具体包括:一是在业务承接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将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项目分类为高风险业务,重点针对以下方面考虑是否承接:1.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 学习交流
常见的问题: 承接项目风险控制不足、独立性不够、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业务 转包以及预设定评估结论等。
评估业务承接
监管关注事项:
1.按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0]214号) “第五章 评估业务承接”规定健全业务承接环节的控制政策和 程序; 2.进行独立性申报与核查,形成记录; 3.建立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等); 4.对每一项业务分析和评价评估机构及人员的执业能力,形成 记录; 5.风险得到初步识别和评价,有能力满足合理要求和控制风险; 6.签订业务约定书,不转包。
收益法的运用
监管关注事项: 1.深入理解收益法的适用性,对于不符合收益法适用 条件的,不采用收益法估算;(产品或服务尚未投入 市场、无盈利历史记录、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 2.合理进行赢利预测;(对历史数据进行核实,识别非 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考虑特殊产业政策影响;考 虑企业生产能力与市场需求;考虑关联销售定价影响、 税收影响等)(案例:*ST创智) 3.合理确定收益期;(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等) 4.合理确定折现率;(基准日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 企业特定风险等)
常见的问题: 评估报告披露的信息过于简单;对重大事件 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等不恰当陈述;对 应由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必要分析和判断的事项, 没有履行必要的调查分析或核实程序,直接提出 免责条款。
股权评估报告的披露
监管关注事项: 1.评估报告应当披露下列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及影响程度;(如产权瑕疵、抵押、质押事项、 未决诉讼、未执行判决事项、重大期后事项等) 2.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范围与已经审计财务报 表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相关审计报告类型; 3.对履行现场调查的情况予以说明; 4.披露被评估企业近三年是否有涉及本次评估对 象的交易或评估行为,并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披露其主要信息。
201311上市公司审计(证监会会计部)讲义
价格:固定、公允或按某一方式计算
12
并购重组及股权性交易
(1)考虑是否是一揽子交易 考虑彼此影响下订立 交易整体达成完整商业结果 交易的关联度、定价的影响等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购买日整体确认
4
年报披露整体情况
整体合规性提高,个别领域需进一步改进
理解和应用能力提升,原则性错误减少 存在问题:
简单错误影响年报信息严肃性 会计政策披露未体现企业特点,有用性有限 个别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虚假(延迟转固、股权转让价格显失公允、 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谨慎)
5
年报披露整体情况
新兴交易及准则运用中产生的深层次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 限制性股票引发的负债与权益的区分 搬迁补偿的处理 复杂性交易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核算 公允价值确定
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及内控建设的 有关问题
2013年11月
1
主要内容
一、2012年报财务信息披露整体情况 二、应予关注的重点财务问题 三、内控建设及评价中的有关问题
2
一、2012年报披露整体情况
3
年报披露整体情况
收入保持增长,盈利能力下降,亏损公司增加
收入增长8.89% 利润总额增长1.70% 净利润增长0.93% 构成利润总额的组成因素中:投资净收益占13.07%,公允价值变 动净收益0.48%,营业外收支净额占4.98% 2492家上市公司平均EPS 0.36元/股,较上年下降24.01% 亏损公司222家,占比8.91%
基本原则:假定自集团内取得的股权在以前期间 即存在
20
并购重组及股权交易分析
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管理条文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转载自:中国证监会网站来源: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发布时间:2017-06-05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不断提升其执业水平,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等有关规定,现就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本提示中所指轻资产类收益法评估是指采用收益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或处置有形资产占比相对较小的公司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该类公司评估通常表现出评估增值率较大、预期收益增长较快等特点,如影视、游戏等TMT产业。
对拟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等其他涉及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一、评估资料完整性及可靠性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分析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常见问题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应收集而未能获取的评估资料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是被评估企业未能提供未来收益预测资料,甚至预测数据由资产评估人员代为编制,评估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也未通过访谈等方式收集整理被评估企业经营发展规划等相关资料。
三是未收集被评估企业近几年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评估或交易资料,未对历史评估结论与本次评估结论的差异进行披露和分析。
四是未充分关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在对影视、网络游戏等轻资产类公司评估时,未充分关注知识产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法律纠纷,未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影响,评估报告也未披露法律纠纷相关情况。
五是未能对上市公司因监管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化产生的盈余管理动机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判断,进而发现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异常情况,未能对被评估单位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六是未对重大合同真实性以及执行程度进行必要的查验,未能通过执行合理程序发现合同欺诈等行为。
证监会会计部关于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总第6期)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近期日常会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印发《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作为会计监管的专业判断依据。
执行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特此通知。
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证监会会计部2011年8月15日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2期)问题一:如果公司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等会计估计作出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何时开始应用?解答:对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采用未开始用法处理,即会计估计变更近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及影响变更当期数又影响未来期间数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会计估计变更被正式批准后生效。
为了方便操作,新会计估计最早可以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开始实施,原则上不能追溯调整更早会计期间。
问题二: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已经存在的债务,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是否应该根据债务重组协议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相关负债的金额?解答: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交易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不能据以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项目的确认和计量。
债务重组中涉及的相关负债在报告期仍应按照债务重组协议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协议等地约定确认和计量,相关债务重组损益应当在有关负债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
问题三:除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之外,公司为取得贷款可能还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合同并支付相关费用,上述服务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在上市公司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造价咨询协议、信息系统咨询服务等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向银行支付的该类服务费用与取得银行贷款直接相关并且银行实质上未提供协议约定服务的,相关服务费用按照实质上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贷款利息进行处理;如果银行确实提供了协议约定的服务,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证监会会计部年报会计问题监管提示(涉及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22个问题)
证监会会计部年报会计问题监管提示(涉及新收入准则、租赁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等22个问题)来自证监会会计部年报会计问题监管提示2021年第2期,共涉及22个问题。
一、会计确认与计量(一)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确认(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确认(三)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变更(四)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五)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六)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七)应付客户对价的确认(八)支付给代理人的款项的确认(九)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标准(十)因诉讼产生的支付义务的会计处理(十一)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的确认(十二)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会计处理二、会计列报与披露问题(一)新收入准则相关信息的披露(二)应收票据贴现而产生的利息的列报(三)融资租赁相关信息的披露(四)预缴所得税款的处理(五)分部报告相关信息的披露(六)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和披露(七)现金流量的分类(八)合同负债的列报(九)应付利息的确认(十)公允价值相关信息的披露[编者按]结合辖区上市公司会计核算重点、难点,我处对相关典型问题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列报与披露等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汇编。
以下观点来源于证监会会计部,具有较强指导性,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确认与计量(一)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只有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才能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可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
上市公司应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当无法获得可靠信息以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时,若预计已经发生的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应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收入,否则应在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时确认收入。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公司根据收到职工缴纳的认股款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还应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一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等科目。
证券市场监管与合规要点培训课件
投资者教育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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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内容
包括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投资技巧、风险防范等方 面的内容。
投资者教育方式
通过线上课程、线下培训 、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进 行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宣传活动
组织各类投资者宣传活动 ,如投资论坛、投资讲座 等,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 识和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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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 险管理
跨境监管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信息 沟通和协作,目前存在信息沟通不畅 、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
国际监管合作机制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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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
作为全球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组织,IOSCO 在推动跨境监管合作、制定国际监管标准等方面 发挥重要作用。
监管备忘录(MOU)
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监管备忘作。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及流程
审核制度
我国实行核准制与注册制并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中核准制强调实质管理原则,注册制强调形式管理原则。
审核流程
证券发行审核流程包括受理、初审、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报告、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 主要环节。
信息披露要求与标准
信息披露要求
证券发行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标准
信息披露应遵循重要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基本原则,采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进行 披露。
证券交易行为规范及监管措施
交易行为规范
证券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禁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 行为。
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实施实时监控和事后查处,对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监管措施。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审计项目复核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
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
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
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一)项目组内部复核1. 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
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
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2. 外勤工作临近结束时的复核。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解读整理By 行走的梦想家cushuAT会计视野[1]证监会2013年2月6日发布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5号——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以下简称评估监管风险提示),就股权交易资产评估涉及到的评估业务的承接、评估对象的调查分析、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的设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资产基础法的运用、收益法的运用、市场法的运用、股权评估报告的披露等8个方面的常见问题和监管关注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评估监管风险提示,首先对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定义上的明确。
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出售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或通过其他方式导致所持非上市公司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同时,评估监管风险提示也指出对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其他涉及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该指引指出的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增强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这意味着对于上市公司的出售和购买相关资产的系列评估均有了比较明确的监管的要点和操作指引。
下面就指引所指出的8大常见问题和监管关注事项进行解读[2]。
一、评估业务的承接《评估监管风险提示》首先明确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并配备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该条款系对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的资质进行了要求。
承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包括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或出售相关非上市公司股权均需要证券相关业务评估资格。
同时资产评估机构承接业务也需要配备具有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这也是评估基本准则和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对评估师胜任能力的要求。
《评估监管风险提示》指出在评估业务的承接中评估机构存在承接项目风险控制不足,独立性、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专业胜任能力不足以及预设定评估结论等不足。
针对上述问题《评估监管风险提示》明确了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为强化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勤勉尽责、规范执业,提高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商誉减值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对拟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等其他资本市场主体商誉减值事项的监管,参照本提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在实务操作中,公司在商誉初始确认环节,往往存在合并成本计量错误(如未考虑或恰当考虑应计入合并成本中的或有对价)、未充分识别被购买方拥有但未在单独报表中确认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如合同权益、客户关系、未决诉讼、担保)等问题。
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容易出现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公司前述不当会计处理等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时,通常存在评估基准日选择不恰当、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确定不合理、评估目的及评估价值类型不匹配等问题。
本提示旨在揭示商誉后续计量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不对前述提及的商誉初始确认环节的有关会计监管风险专门提示。
一、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一)定期或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重点关注特定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
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1.常见问题公司在确定商誉减值测试时点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未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二,未充分关注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经营规划等因素,未合理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剖析证券监管风险及制度
剖析证券监管风险及制度摘要:本文从证券监管的概念人手,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证券监管存在的行政机制主导过大,自律监管薄弱,相关法律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并结合《证券法》的修改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等方面提出转移和弱化证券监管风险的措施,并重点分析了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的市场准人监管、持续性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三道风险防线的必要性,结合行业自律等一整套措施使其有效的提高证券监管的效率和作用。
关键词:证券监管监管风险监管制度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
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
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
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转移和弱化市场监管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证券监管目前的缺陷和问题分析在我国,随着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央监管,从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
1998年《证券法》的颁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即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为主体,辅之以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双重自律机制的政府主导型的证券监督管理体制。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的市场,证券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远未达到成熟、理性的标准,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尚未走上规范、法制的轨道。
具体表现如下:(一)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缺陷以现有的监管框架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虽然较过去有了质的改进,但仍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仍旧由行政机制主导,证券市场监管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
究其原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是其根源。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为强化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的会计监管,规范上市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执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业务的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资金占用的主要形式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形式多样,通过总结归纳现有监管案例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余额模式余额模式是指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报表中货币资金余额以隐瞒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或不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以隐瞒违规担保,进而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货币资金项目真实性和流动性的判断。
主要包括:1.使用虚假单据和凭证(如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直接虚增相关账户的货币资金;2.开立定期存款、保证金等银行账户,并通过虚假单据和凭— 3 —证,虚构货币资金在公司正常账户与这些定期存款、保证金等账户中的转移,以掩盖资金挪用;3.控股股东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集团资金管理协议、资金池安排等,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归集并挪用,但上市公司货币资金项目显示为被占用前的“应计余额”;4.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以定期存款等货币资金或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如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提供质押担保,且未披露货币资金或相关金融资产的受限情况。
此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提供信用担保,但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且隐瞒披露,也直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的判断。
(二)发生额模式发生额模式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关联方、第三方、员工设立的公司等)的资金拆借、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业务或票据交换、对外投资、支付工程款等形式占用其资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的说明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下称《会计类第3号》)。
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督促市场主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尤其是披露具有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等高质量特征的财务信息,是注册制改革的核心要义。
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关键在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对会计准则的一致有效执行。
近年来资本市场新业务新模式不断涌现,对市场主体正确理解并一致有效执行会计准则提出了挑战。
为推动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及时收集整理了近期市场反映较为强烈的会计问题,立足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会计类第3号》。
二、功能定位与主要内容《会计类第3号》并非对会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如何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指导性意见,旨在促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一致有效执行,提高市场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会计类第3号》共涉及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租赁、股份支付等11个具体问题。
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下一步,我会将密切关注《会计类第3号》的执行情况,并根据资本市场会计监管实践,适时研究调整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的内容,及时有效地向市场传递会计监管政策与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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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均直接抵减地方政府拨付的上市费用补助资金,管理费用、营业外收 入科目会计记录不完整。事务所未提出审计调整意见。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审计问题
❖ 1、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未能 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 。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2:
❖ 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 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 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 案例:
❖ 2010年,A公司大股东将收到的财政部“中央企业重大技术 创新”费用性补贴7,650万元分别拨给A公司3,218万元和A 公司的子公司的899万元,A公司及其子公司均计入营业外 收入。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3:
❖ 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 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 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 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 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 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 2、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 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6
❖ 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 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 案例
❖ 某公司2010年报将财政部对E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研发费补贴 7267万元作为经常性损益进行披露,根据现有资料,没有证 据表明该研发费补贴是根据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 将7267万元确认为经常性损益依据不充分。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 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 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 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 问题: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案例:
❖ 1、B上市公司连续2年收到政府给予的环境专项资金补助11,00万元和 300万元,这些资金补助属政府补助,应列入营业外收入,B公司却将其 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
❖ 2、C公司子公司于2006年、2007年和2009年收到某省财政厅关于某高 技术产业发展与研究开发资金补助,金额分别为300万元、375万元和 100万元,共计775万元。上述政府补助项目支出从2009年5月份开始发 生,到2010年6月份项目完工,公司在此期间由“递延收益”转入“营 业外收入”,其中2009年转入419万元、2010年转入356万元。〔?〕
收入。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案例
❖ D公司于2011年3月收到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对某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 程的补贴款400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 E上市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预提了未收到的增值税退税730万 元,并计入了“营业外收入”。
❖ F公司2010年收到新疆兵团农八师财务局提供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 3,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用于林业项目,只有验收合格才能享受贴息。 该项目尚未验收,公司应计提利息,而实际并未计提。事务所未提出审 计调整意见。〔▲〕
❖ 审计问题
❖ 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审计问题
❖ 1、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 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 2、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 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 3、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 论的依据。
主要内容
❖ 关于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2) 22 号)
❖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第二号 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 ❖ 第三号 审计项目复核
❖ 在总结会计监管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特 征,指出会计监管特定领域风险、存在的常见问题,要求关
注重点事项,防范相关风险。
❖ 审计问题
❖ 未搜集充分、适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4:
❖ 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 ❖ 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 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
确认补助收入; ❖ 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1:
❖ 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 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 政府补助。
❖ 审计问题
❖ 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 ❖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
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 资本。
❖ 审计问题
❖ 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未能支持 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 。
第一号 政府补助
❖ 会计处理问题5
❖ 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 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 案例
❖ 1、H上市公司2008年12月收到财政局2008年环保专项资金200万元, 2008年末计入其他应付款,于2009年转入损益。